監獄 行刑法 戒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監獄 行刑法 戒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霍華德寫的 矯正法典(監獄官.監所管理員)-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13版)(保成) 和林茂榮,楊士隆,黃維賢的 監獄行刑法(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文物展示 - 嘉義獄政博物館也說明:第22 條 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資料來源:監獄行刑法http://www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鄭善印所指導 簡清峰的 受刑人違規態樣與影響因素之研究-以桃園監獄為例 (2020),提出監獄 行刑法 戒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刑人違規、影響違規之因素、違規預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蔡咏律的 警械使用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警械、器械、戒具、種類與規格、即時強制、使用時機、比例原則、鑑定委員會、法治國原則、國家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獄 行刑法 戒具的解答。

最後網站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監獄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監獄長官核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監獄 行刑法 戒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矯正法典(監獄官.監所管理員)-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13版)(保成)

為了解決監獄 行刑法 戒具的問題,作者霍華德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收錄矯正機關普遍性常用法規,並且額外收錄國考之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讓讀者在查閱時能了解考試重點。   改版差異   依照110年修法更新內容 本書特色   本書蒐錄範圍:   本書依據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三等監獄官應試科目分類蒐錄相關法規,分為以下兩類:   (一)法律類。   (二)法規命令類。   重要法規條號旁邊標註星號顯示重要度,並附上命題紀錄,幫助考生更快掌握條文  

監獄 行刑法 戒具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法務部和衛福部目前都有辦理性犯罪者的刑後強制治療工作,兩個主管機關在外聘專業人員執行諮商、治療、輔導、評估等處遇上,存在蠻大的費用落差,衛福部的支付標準,醫生一小時 3,125 元、心理師跟社工是一小時 2,000 元,並且有額外的 25% 報告作業加成;法務部的費用支給表,醫師一小時 1,205 元,心理師和社工師一小時 850 元。
若以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以及台中監獄的大肚山莊來看,兩者都在同一棟建築物內,只不過大肚山莊的主管單位是衛福部,而培德醫院的主管單位是法務部矯正署。但在去年底釋字第 799 號解釋做出後,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之處所應與執行刑罰之監獄有明顯區隔」,也因為這樣的要求,衛福部和法務部必須積極應對收治場所的問題。
以經費來比較,以2018年12月的履勘資料來看,培德醫院一年的經費約略300多萬、容額二十床,大肚山莊是1800萬、容額三十二床。兩邊因主管機關不同,能分配的預算也不同,因此人員待遇也不一樣。以再犯率來看,培德醫院2018年的再犯率約為 8%上下。我們觀察這兩處比較,衛福部負責的大肚山莊,收治處所空間寬敞,草屯療養院治療團隊具司法精神醫學專業人員,並針對性侵害加害人設計諸多治療方案,自 2015 年 5 月 6 日開辦迄今再犯人數為 0,資源及成效均較培德醫院為佳。
可以理解預算有限,但費用差距過高,對專業人員來說是缺乏誘因的,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可以說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矯正性侵害加害人的行為、並預防再犯,對社會安全具重大影響,希望法務部可以主動爭取調高費用。此外,大肚山莊租約到期,也想請教是否有做後續的遷出安置規劃?因為要收治這個性犯罪者,未來也有要建置司法精神醫院的規劃,但坦白講選址可能要花一段時間,現在是否有規劃,這兩個單位人員要慢慢遷出,現在法務部跟衛福部的收治人員,其實地點都在台中監獄裡面,而強制治療以及刑罰處罰應當是不同的。
首先,相關單位同意刑後強制治療工作待遇的落差,會再對這樣的落差待遇努力爭取平衡。另外,就遷出的問題,大法官的解釋目前給予三年的時間緩衝,但這問題的確不容易,長久以來一直無法順利解決,因為要設性侵害強制治療的醫療處所,民眾比較容易覺得反感,所以才暫時又放回監獄內。
我們可以理解這樣的壓力和困難處,那就實務實際上來看,這三年內的新收的個案,和目前的個案要如何處理?這都必須面對,並準備好收治單位戒護人力和安全措施的因應。
對於司法精神醫院的議題我很關心,因為這是社會安全網很重要的機制,對於社會大眾的焦慮和需要溝通了解的部分,我希望相關單位及早開始因應處理,也希望主管機關能給出具體的報告,社區的日常安全、司法精神醫院的目標,大家一起來努力!

2021-03-15,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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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違規態樣與影響因素之研究-以桃園監獄為例

為了解決監獄 行刑法 戒具的問題,作者簡清峰 這樣論述:

受刑人因有罪判決確定入監服刑後,由於許多權利遭受到剝奪,在面臨監禁的壓力下,很多違規事件就此發生。而109年1月15日,監獄行刑法大幅度修正,受刑人在監的各項處遇一一受到檢視,許多與國際法規脫軌的部分漸漸拉進其距離,特別在受刑人違規懲罰、申訴、戒具施用等規範均做重大修改,顯見對於受刑人違規懲罰的議題逐漸受到重視,故對於受刑人違規發生原因及防範更得重要。本研究整合剝奪理論、理性選擇理論、日常活動理論及行政控制理論,並佐以研究生自行統計之桃園監獄108年至109年之受刑人違規資料計916件、桃園女子監獄109年受刑人違規資料計67件,以及花蓮監獄109年受刑人違規資料計199件進行調查,客觀呈現

三種不同類型之矯正機關在違規態樣上的分布情形,並解釋可能會產生是類特性之原因。除性別與刑期外,本研究更探討常見可能影響違規之因素,如季節、場域與時點,且為避免新、舊法違規類別之差異,擇桃園監獄108年受刑人違規做為研究樣本,細究前述因素與違規的關聯性為何。並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幾點建議:(一)處理受刑人違規事件時,得納入修復式正義之程序。(二)大法官釋字與兩公約為獄政帶來的轉變甚大,主管機關應如何協助監所推動改革。(三)解決監獄擁擠問題。

監獄行刑法(八版)

為了解決監獄 行刑法 戒具的問題,作者林茂榮,楊士隆,黃維賢 這樣論述:

  監獄行刑法,規範監獄行刑相關事宜,其與犯罪學、監獄學、刑事政策等學科息息相關,為其他犯罪矯正法規之母法。作者三人,思索相關學科之原理,嘗試正確詮釋監獄行刑法,為使讀者通盤瞭解,本書採章節體例,作系統式之整理,使學術研究與實務工作得以接軌,期有助於建立矯正法規研究之高度專業與學術性。

警械使用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監獄 行刑法 戒具的問題,作者蔡咏律 這樣論述: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法第2條所明定之警察四大任務,為了實現國家賦予之任務,警察在執勤過程中,得使用眾多手段與方法,以確保任務之達成,其中,使用警械為警察常使用之手段之一,亦為典型的國家強制力之一種。警察使用警械之過程與結果,對於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有重大影響,因此警察使用警械之規範,亦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觀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沿革,雖經歷5次修正,然而最近一次之修正日期為民國91年6月26日,距今已有19年之遙,鑒於社會變遷快速,警察必須面對與處理之狀況與形態更為多元,且現行實務上警察為兼顧任務之達成與人民權利保障,避免執勤過程造成過

大侵害,亦已使用束帶與防護型噴霧為執勤器械,此些器械是否適用警械使用條例誠有疑義,以及我國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更為周全之情況下,其內容包括警械種類、使用時機等,多有不合行時宜以及無法因應實務需求之缺憾,因此,本研究欲以警械使用條例內容為研究對象,包含警械種類之分類、使用時機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運用等,加以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歸納法、比較研究法與案例研究法三大研究方法作為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以使用警械之基本理論為討論,其中探討使用警械之主體、我國其他機關使用器械之法制,以及使用警械可能涉及人民基本權,並於第三章以具體警械規範為論述對象,除警察使用警械之基本原則外,警械使用條例所規範之警械

種類、使用時機檢討亦在此章中討論。為使警察使用警械之依據能夠更貼近實務需求,與人民權利保障兼容並具,本文提出以下建議,望能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提供參考,簡述如下:一、建議將警械項目修正為列舉加概括規定;二、修正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及第5條關於使用警械時機,將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事由明定其中;三、設置警械使用責任鑑定委員會,由多元專家專責鑑定使用警械過程是否合乎法律規範,提供檢察官及法官偵查與審判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