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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最「調皮」的受刑人扁與中監的角力戰 - 今周刊也說明:隨著年底六都選舉逼近,保外就醫已三年多的前總統陳水扁近日來動作頻頻, ... 翻開《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當監獄內不能提供受刑人適當之治療時,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黃伊安的 受刑人權利保障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監獄行刑法 保外就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權力關係、監獄行刑法。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張明偉所指導 江宗倫的 保外就醫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保外就醫、保外醫治審核基準、監獄醫療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獄行刑法 保外就醫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則補充:一)各監所之醫療服務提供應均衡,監所應訂定「戒護外醫、保外就醫之評估流程與戒 ... 經矯正機關核准者,得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次按「監獄行刑法」第58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監獄行刑法 保外就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監獄行刑法 保外就醫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日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時表示,陳水扁前總統的醫療需求須盡速解決。林委員強調,根據台北榮總的報告,目前對陳水扁前總統健康問題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讓他回家進行"居家療養"。
林委員也引述「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內容指出,「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因此,他要求法務部在收到台北榮總的正式醫療報告後,不論是以彈性裁量,或是修法的方式,都要盡速找出方法,來解決陳水扁前總統的醫療需求。

林委員指出,北榮已表示由於陳水扁前總統已在院內停留半年以上,超出一般"急症"就醫的時間,遲早需要辦理出院,且其健康況狀,也不適合再返回北監。此外,北榮也曾在今年過年期間,向吳敦義副總統,與王金平院長報告過陳前總統身體狀況,並做出讓陳前總統回家休養的專業醫療建議,而吳、王兩人也均未表示反對態度。因此,法務部應採取更彈性的作法,不要讓此問題繼續拖延。林委員說,假若陳前總統進行"居家醫療",那其實法務部可考慮在他家門口派駐法警,作為戒護。或是也能更改現行法律條文,擴大保外就醫的適用範圍。總之,應努力以更彈性的思考來找出一條出路。

對此,法務部則表示,由於家庭不是醫療場所,因此陳前總統按現行規定是否能進行"居家醫療",仍有待討論。但無論如何,在法務部收到北榮的正式報告後的三個星期內,一定會就此問題作出結論。

受刑人權利保障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 保外就醫的問題,作者黃伊安 這樣論述:

刑罰之目的乃為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其訴訟權、健康權、隱私及尊嚴等,仍應受憲法之保障。過去監獄與受刑人被視為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權利保障之法制未臻完善,與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精神相違,歷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經多次監察院糾正在案。監獄行刑法於民國(下同)34年12月29日制定全文98條,其間鮮少就整部法律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為提升受刑人之權益保障,於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增訂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期使受刑人瞭

解其所受處置及刑罰執行之目的等條文。此次監獄行刑法大幅度修正,似乎已回應大法官解釋,並完善受刑人權利保障,然而監察院仍持續提出糾正案。本文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基礎,並以監察院糾正案及法院案例,分析受刑人權利保障之實務現況,矯正機關未能周妥維護收容人訴訟權,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受刑人行政救濟案件之訴訟類型、範圍、程序、審查密度,及受刑人得享憲法上權利之範圍等,仍待實務釐清。對於現行監獄行刑法受刑人權益保障未盡完善之處,提出修法建議:1.監獄行刑法所指「監獄處分」及「管理措施」,及得提起行政訴訟之類型,應予以明確定義;2.監獄行刑法申訴先行程序,於監獄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應予以修正;3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予以修正;4.受刑人得享之憲法上權利範圍,有待立法機關逐步落實。對於現行矯正制度實務現況與現行法制存在落差之處,提出政策建議:1.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情形仍嚴重,亟待提出有效改善措施;2.矯正機關人員之法治觀念及專業知識有待持續精進,以符合法制;3.矯正機關訂定之各項管理措施應適時檢討,以避免違法情事;4.受刑人申訴案件之內容及審議決定予以公開閱覽,以落實程序正義。

保外就醫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 保外就醫的問題,作者江宗倫 這樣論述:

隨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施行,我國關於人權的保障又往前邁進了一大步,隨著近年大法官作出諸多解釋後,監獄行刑法也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我國矯正機構內之特別權力關係終於正式終結,也為矯正機構與收容人間的法律關係帶來了實質的變化。本文首先就相關實務上之情形作探討,次為監獄內醫療法規與國際規範的比較,並回顧保外就醫的沿革及適用要件,以其能探究出一體適用的保外醫治基本規範。保外就醫因其審核時須符合法務部所頒定的「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6種情形,但實務上卻因其法條文字過於籠統,欠缺精確定義而飽受評批,本文針對此點亦提出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