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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張明偉所指導 陳崇光的 數罪併罰案件假釋之研究 (2016),提出監獄行刑法 修正重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監獄行刑、特別權力關係、假釋、註銷假釋、重核假釋、數罪併罰。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許福生、田力品所指導 葉思萍的 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既往規定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既往、軍中性侵害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獄行刑法 修正重點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監獄行刑法 修正重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監所管理員:專業科目測驗題四合一 2020司法四等(保成)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 修正重點的問題,作者霍華德,陳介中,張維軒,俞芯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報考監所管理員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因應109年最新修法,給你最易吸收的重點整理和模擬試題   改版差異   全新書 本書特色   配合監所管理員應考專業科目,整理最新修法重點與模擬試題,難題附解析,幫助快速吸收、融會貫通,應考再也不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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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有提出符合釋字762的修法版本。

2.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案,矯正署調查結果僅記過處分,針對是否涉及其他不正利益換取受刑人「教誨紀錄、受刑人成績評分」高分,矯正署不願公布調查結果、也不願提供資料。

3. 繫屬中司法案件之卷證,無論係國會或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然而,日前卻傳出有監察委員要求高等法院院長命書記官直接將卷至閱卷室供其調閱,我要求司法院應清楚調查此事。

數罪併罰案件假釋之研究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 修正重點的問題,作者陳崇光 這樣論述:

假釋制度,係為改善受刑人惡性、培養其社會適應性,促使其再社會化,進而達到教育刑之預防再犯目的,因而受刑人在合於一定條件下,准予其提早出監之刑事上對策。雖然法律上對假釋已有明文,惟刑罰執行事件之繁雜,並非有限之條文即得以完全規範,故歷年實務就執行機關對假釋所產生之疑義,先後有所解釋與補充。但是,肇因於特別權力關係之框架,昔日受刑人之權益保障較未受到關注,甚至於假釋之環節,更視為一種恩惠,當事人並無置喙餘地;時至今日,觀察過去部分之函釋,實有逾越法律授權、侵害受刑人權利之情事。假釋雖屬刑事政策所採取之制度,然制度之執行,並非僅以刑事政策之考量便得帶過,於受刑人權利部分,亦應有所保障。因此,本論文

乃以法務部頒佈之「註銷假釋」與「重核假釋」規定為核心,討論該等函釋是否合於現行法制,並以「數罪併罰案件」所遭遇之註銷假釋為重點,討論攸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自由刑執行方式,得否以行政機關的函釋為之,進而就該等規定有無逾越刑法之規範,甚至違反法律保留之要求作檢視。本文於分析完該函釋之適法性後,提出建議俾供參考。

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既往規定之研究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 修正重點的問題,作者葉思萍 這樣論述:

有鑑於性侵害犯罪屢見不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處遇治療即相對受到社會重視,如何有效管控、監督加害人及降低再犯率,是性侵害犯罪者刑後處遇治療之重點。本文即先介紹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制度與立法沿革,包含性侵害犯罪之定義與我國歷次修法之背景與面臨之困境。其次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為中心,從定位、治療處所與評估鑑定程序等面向,探討該法條之爭議與問題,並提出美、德二國性侵犯處遇制度可得借鏡之處,另分析最高法院近期之相關判決,藉以瞭解實務見解。而對於軍中性侵犯之治療制度,在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由司法機關主導下,軍中應如何配合與因應,將分別從修法前、後之比較與未來走向提出檢討。最後提出本文對於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修法方向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