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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檢察長簡介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也說明:2021年5月5日 — 任臺灣臺東、宜蘭、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保護司、法律事務司司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蔡季廷所指導 蕭惠菁的 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對於檢察獨立影響之研究 (2020),提出高分檢檢察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檢察獨立、指令權、檢察一體、法務部長人事權、檢察官陞遷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謝志鴻所指導 蔡思德的 偵查中檢察官職權之研究-兼論檢警關係 (2013),提出因為有 偵查、檢察、檢察官、職權、偵查主體、偵查機關、檢警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分檢檢察長的解答。

最後網站司法春秋-透視人物誌第七期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今年二月的檢察首長大搬風,如果北檢檢察長邢泰釗升任高檢署檢察長,法界研判北檢檢察長的人選,以金門高分檢檢察長林邦樑接任可能性較高,但是異動名單揭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分檢檢察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攻略(司特/原特/身障/五等/錄事/庭務員)(民訴/刑訴)(1050題,100%題題詳解)(贈完美筆記講座雲端課程)(五版)

為了解決高分檢檢察長的問題,作者李由 這樣論述:

★2021年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主題式分類題庫+模擬試題+(109年)考古題=1050題,100%題題詳解! ★3回模擬試題,題題詳解,實戰模擬,突破學習障礙。   【常見問答】   Q1:這本題庫架構如何?總共有多少題目?   A1:主題分類試題750題(分為3篇共20主題)+模擬試題150題(3回×50題)+(109年)考古題150題(108年共3份)=1050題,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攻略》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類科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

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五等考試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申論題或是相關法條,無疑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錄事與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員。   【工作簡介】   一、錄事   1.法院錄

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二、庭務員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本書優勢】   .民事訴訟法修法了!最新修法條文中哪些最重要?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條文這麼多,哪些最常考?   .選擇題要如何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問題,本書作者都知道,請容許獻上此書

為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依110年公布之最新修法編寫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民事訴訟法110年最新公布條文編寫,此書在手,110年錄事、庭務員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依歷年試題分析出題範圍編排   (一)本書第一部分主題式分類試題:依歷年常考試題分為「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刑事訴訟法」三大篇20主題共41個重點,幫助考生有架構地練習。題目愈多表示該主題重點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讓題感蒸蒸日上。   (二)第二部分模擬試題:附有三回試題,仿五等錄

事、庭務員考試50題選擇題型,100%題題解析,做為考生演練的木人樁,可立即演練增強實力,與實際上場做最緊密的連結。   (三)第三部分最新試題詳解:收錄109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五等試題共3份,100%題題詳解,將理論陷阱與細節一一揭露。過去的考古題往往成為來年命題委員出題的基本素材,要想掌握本科考情趨勢,務必勤加演練!   三、1050精華題,題庫就是你的彈藥庫   本書由三民專業名師精心編輯,主題式分類試題(750題)+模擬試題(3回150題)+最新試題詳解(150題),總題數達1050題。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考生練習過往法科

考古題常要克服舊題目考點與現行規定有出入的棘手問題,這點作者都貼心幫考生「超前部署」好了,本書考古題解析配合110年最新規定翻修,除免去考生費時費心查找求解的麻煩外,也進一步突顯最新修法動態,更免去不小心誤記舊法而陷入事倍功半的窘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民事訴訟法(110.01.20修正公布)   一、程序簡化促進效率   (一)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在我國沒有送達處所的話,必須向法院指定國內的送達代收人,以便利法院及對造送達訴訟文書,增加審理的效率。如果不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以利程序進行。   (二)擴大遠距視訊審理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訴訟程序,其所在與法院間如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經法院認為適當,即可遠距視訊審理。   (三)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類型   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訴訟、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的損害賠償訴訟,都具有須由法院簡速處理的必要性,讓被害人得以儘速求償,以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因此新增此二種類型的訴訟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促進審理效率。   二、個案濫訴之防杜(包含起訴及上訴)   法院應駁回濫訴,並得處濫訴之原告(或上訴人

)罰鍰,要求其負擔被告(或被上訴人)因出庭所生的日費、旅費及因此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酬金。   (一)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濫訴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   (二)濫訴之處罰及負擔費用   1.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   2.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   3

.前開罰鍰、費用及律師酬金的數額,法院必須在終局裁判時一併裁判及酌定。   4.原告如果不服提起救濟,就所處罰鍰及前開訴訟費用,應提供擔保,以避免其利用救濟程序繼續濫訴。   (三)濫行上訴之處罰及負擔費用   上訴不合法且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或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得對濫行上訴之人處罰,並準用對於濫行起訴之裁罰相關規定。   【考生上榜心得1】司法特考五等錄事上榜生:呂沛羽   國文:88分   公民與英文:88分   法學大意:82分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78分   大學時我念的是文科,過去從沒想過未來的出路,既沒夢想也沒人生

目標,就這樣隨波逐流。原本對於文組只有公職的出路感到很排斥,離開學校之後,陸續想找理想的工作皆碰壁,對於曾經想上的職業訓練課程也感到失望,於是野心縮小到只要能養活自己便滿足,所以選擇了安全路線的國考。我是邊打工邊念書的方式,半工半讀,至少有點收入。而在工作的場合,見識到了雇主是如何透過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手段,以及責任制在剝削基層勞工,使得我更堅定了要考上的決心。因為對於寫字有障礙,於是選擇了門檻較低的五等考試,且避開過去排斥的公職類型,投考極有挑戰性的司法特考。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針對自己的弱點加強,我是應用文以及公文用語方面較弱,老師提供的講義內容很豐富,非常受用!   【

公民與英文】英文方面,我幾乎是靠平常的實力。五等的英文,背單字增加單字量的確有幫助,老師教的審題方式很實用,可以把一些固定的用法及公式套用。公民則是包山包海!老師用有趣的口訣,使內容簡單加深了印象!有了印象後,作筆記統整類似的觀念就比較清楚了,另外,搭配考古題,累積練習量是必要的!   【法學大意】這科的內容也是又廣又多,主要是靠反覆做考古題以及複習講義、筆記,並將較容易錯和忘記的地方特  別做重點註記。使用老師課程中,每到一個段落,不斷反問的方法,可以加深記憶!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我將全部法條從頭到尾先念完一遍,接著做題目,遇到做錯的題目,檢討時再去翻法條。題目做到後面,會大概知

道主要考的方向,針對重覆的法條,須將容易混淆、數字或是有一字之差的地方分辨、弄清楚,可以做個重點整理。   【考生上榜心得2】司法特考五等錄事上榜生:李羽緁   國文:84.8分   公民與英文:86分   法學大意:84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86分   原本的工作除了要早起,結束營業後還要加班處理帳務,工作內容非常繁瑣,沉重的工作壓力壓得我喘不過氣,加上常被主管要求業績,身心疲憊的狀況下開始想要追求一份穩定單純的工作,於是起了考公職的念頭。   因為大學時就讀中文系,對於記憶背誦比較有自信,在經過考情資訊分析和評估後,發現需要大量理解和背誦法條的司法特考滿符合我的需求。而且考慮到

法律是一門生活中的實用學科,有基礎後遇到不公義的事件也可以適時的保護自己和家人朋友,因此毅然投入了司法特考五等錄事的考試準備!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即使是中文系畢業考生,仍然不易抓到國文廣泛的出題方向。建議準備除了看講義外還需要做大量考古題,讓自己熟悉各種出題方向,答題時就會更有把握。   【公民與英文】五等公民這兩三年來難度增加很多,除了看補習班的講義之外,特別買了高中的公民總複習來加強。英文建議除了每天背單字外還可以看一些國際英文雜誌來加強自己的語感和文法。   【法學大意】這科算是法律學科的基礎,因為細節很多,建議除了上課一定要認真聽講之外多作考古題也很重要。遇到不會的

問題一定要去請教老師,把盲點釐清,建構出法科基本概念後,非本科生也能輕鬆把法科讀好。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對於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訴訟法繁雜又不好理解。建議除了把法條認真讀熟,在課堂中跟著老師的舉例盡量把法條解釋和情境應用搞懂,外加考古題輔助,就能更快上手。  

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對於檢察獨立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分檢檢察長的問題,作者蕭惠菁 這樣論述:

身在檢察體系至今已近20年,對於當前我國檢察環境的困境感覺憂心程度愈見加重,尤其外界對於檢察體系總是有揮之不去的「政治打手」的成見,更讓基層檢察官的努力總蒙上一層司法信用隨時歸零的陰霾。 考其原因來看,是因為我國對於司法環境的改革,一直著重在審判體系環境的改良及資源灌注,而對於檢察獨立一詞不僅陌生,更認為與司法獨立並無相關,導致整個檢察體系的改革更加困難。 檢察權的主動、積極的特性,常為執政者認為是可收可放的鬥爭工具,若要健全檢察獨立的環境及條件,代表執政者要讓出主觀上認為好用的鬥爭工具,其受到的阻礙一定相形更多,此一惡性循環之下,讓檢察獨立健全之路也難走許多。 而檢察獨立所涉及的範圍

很廣,但會讓外界認為是政治打手的主因,乃在於檢察首長指令權的不當行使及法務部長就人事權的最後圈選權相互作用所導致。就指令權有不當行使之虞,早年已為重視而發起指令權陽光化的運動,其後,在法官法第92及93條中予以實現。 然而,指令權陽光化後,檢察獨立的環境並未如當初預測的透明,於是再深入研究其原因,與法務部長人事權的最終圈選之人事陞遷制度設計有關。因此,基層檢察官開始爭取人事權的內部民主化,希望藉由人事權的分享及民主化的公開透明,讓人事制度不再只是黑箱作業。 自2017年司法改革國事會議第三組討論後,通過檢察官人事陞遷要加入內部民主化而讓基層檢察官參與之決議,每年調動前的票選主任檢察官提名人

選,成為各地方檢察署的盛事,距今已實施有三年之久,對於檢察獨立的影響為何,未有相關研究出現,而此一影響預計將成為之後改革的重要參考,故本文以深度訪談之方式,就票推薦主任檢察官提名人民之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之後,對於檢察獨立的影響為何作一初步之研究。

施茂林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

為了解決高分檢檢察長的問題,作者邱太三,唐淑美 這樣論述:

  施茂林先生在司法界望重士林,曾擔任臺北地檢署第18任檢察長、法務部政務次長、法務部第16任部長;法務部任職期間貢獻卓著,其中在臺北地檢署擔任檢察長期間更宏開勝境,略述其事蹟如下:   在檢察業務方面:奠基公訴制度、成立檢肅黑金專組、開創社區處遇制度、促進國際司法交流,以及偵辦社會矚目案件。在檢察行政方面:落實走動式管理、推動「遠距訊問」、擴大為民服務、提升同仁士氣、籌畫成立「北區聯合大型贓物庫」,以及爭取租賃檢察官與替代役男宿舍。   「司法諸葛」、「點子王」是法界同仁、媒體記者及民間人士給予施部長的封號,施部長具濃郁人文涵養與人道關懷,才識宏博,個性曠達,樂觀進取

,有前瞻視野及過人智慧,獲此封號,乃實至名歸。   施部長熱誠、睿智,有著宏觀與微觀的擘劃能力,在執行上並兼具細行與同理心。任職期間不論檢察業務、檢察行政、司法保護都有著多項開創性的興革,為臺北地檢署奠定厚實基礎。欣逢茂公部長七秩華誕,為祝賀與感謝他長年來為司法實務與法學研究的努力付出與卓越貢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邀集各界司法碩耆、門生故舊共同為文,匯集成大冊,以表達最崇高及誠摯的敬意與賀意。  

偵查中檢察官職權之研究-兼論檢警關係

為了解決高分檢檢察長的問題,作者蔡思德 這樣論述:

本於罪刑法定原則,有刑法才有犯罪,有犯罪始有刑罰可言。基於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國家刑罰權必須經由法定程序才能實現,這個法定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包括了對於犯罪的偵查、對於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自)訴、對於被告進行審判、對於判決確定之受刑人的執行。爰此,國家設立了檢察制度,讓檢察官處於公益代表人的地位,作為偵查主體者、公訴者、裁判監督者及判決執行者,實係貫穿各階段最重要的角色。 檢察制度與現代刑事訴訟制度雖如此息息相關,但相較於審判制度和警察制度,發展卻是遲緩許多,萌芽於中世紀歐洲的控訴制度下,茁壯於糾問制度時期,確立於現代控訴法制之下,直到距今約二百多年前才正式出現在人類的

舞台。我國的檢察制度移植自外國,缺乏培植檢察制度的社會基礎與共識,原本是接近大陸法系,在歷經多次修法之後,已逐漸向英美法系傾斜,此刻我國檢察制度正處於變革的十字路口,未來的走向如何,不僅關係著法制的建立,甚且影響治安民生,期盼本文的提出對此能有些許的助益。 本文於第一章說明所欲表達的中心思想和立足方向,研究動機與目的之萌生過程,研究範圍與限制的侷限部分,以及所選擇採取的研究方法等,並對於論文中各章節的架構,作一整體而精簡的鳥瞰導覽,俾使讀者能快速清楚地掌握論文安排的邏輯順序。 本文於第二章旨在以偵查的概念及偵查的基本原則為出發,依序介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各項原則。這些原理原則均

係上位概念,並非僅屬法制的概念,更是政策的主張。接著以歷史發展角度,回顧犯罪偵查機關之演進、檢察制度之目的,漫談我國的檢察制度,進而釐清檢察官究屬「行政官」、「司法官」、抑或「中立司法官署」的定位,並引導出檢察官承擔「法定性」和「客觀性」的義務,最後對檢察獨立和檢察一體的內涵加以剖析、界定。 本文於第三章旨在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為論述基礎,歸納整理出偵查中檢察官的各種職權,通盤式的介紹傳喚和偵訊、拘捕和通緝、羈押、搜索和扣押、勘(相)驗和鑑定等強制處分的運用,並就其中可能涉及的爭議問題提出看法。主張《令狀原則》的核心要素是司法審查,與書面要式係屬二事,拘捕等強制處分之決定權,仍宜回歸法院把關

;並強調各種強制處分只是刑事程序阻礙排除的手段,本身不能作為目的來理解,而必須緊扣程序核心基礎-「案件」來思考。 本文於第四章則兼論及檢警雙方間之關係,對於在犯罪偵查上所產生權責區分與指揮合作的爭議,早有論者指出分屬於不同的組織系統下,此乃必然的宿命。因而,刑事訴追的成效,取決於能否協調合作;而二者的協調合作,則有賴於彼此了解與合理分工。茲先界定「偵查主體」一詞之意義,另輔以比較法的觀點,探討德國、美國、日本等國的檢警職權和關係,再分別自偵查權限的理論面、法制面和現實面等三方面切入,調和應然面和實然面,尋找重整檢警關係的解決之道。 本文於第五章旨在闡釋如何從偵查中職權獲得檢警關係問

題的啟發,且綜合歸納前揭各章節的各項論點,將研究心得做最後的整理,提出只有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則是具有獨立偵查犯罪權限的「偵查機關」,併以之作為論文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