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BryanStevenson寫的 不完美的正義:司法審判中的苦難與救贖(電影書衣版.同名暢銷原著) 和陳星的 九死一生:上卷‧赤地天網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8年圖解刑法概要 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 第 25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說明:甲說(肯定說):可依法拒絕收監,再交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2項斟酌情形為後續適當之處理。理由: 1.查受刑人於入監時,有該條所規定之情刑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麥田 和新銳文創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徐名駒所指導 蔡莉娟的 臺灣死刑存廢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死刑、人性尊嚴、生命權、刑罰、二律背反、正義論、權力論、死刑存置論、死刑廢止論。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鄭文中所指導 朱祐頤的 跨國(境)移交受刑人法制之研究-兼論一事不再理 (2020),提出因為有 移交受刑人、刑事司法互助、一事不再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的解答。
最後網站監獄行刑法 - 第 5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參文件不具備之處理依上述調查結果,如文書不具備時,監獄人員依監獄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應為如下之處理:一、得拒絕收監 ...
不完美的正義:司法審判中的苦難與救贖(電影書衣版.同名暢銷原著)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 的問題,作者BryanStevenson 這樣論述:
《不完美的正義》 THIS IS ABOUT ALL OF US 我們每一個人,都無法用我們所做過最糟的事來定義。 媲美小說的真實故事!同名改編電影由美商華納兄弟發行 麥可B喬丹、金獎影帝 傑米福克斯、金獎影后 布麗拉森_領銜主演 #2014年10月上市後,盤踞《紐約時報》暢銷書榜182週,熱銷不墜! ◆《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波士頓環球報》、《西雅圖時報》、《君子》等雜誌年度最佳選書 ◆《科克斯書評》年度非小說獎 ◆《洛杉磯時報》圖書獎 ◆美國圖書館協會最佳圖書獎 ◆卡內基獎章非文學類傑出作品 ◆美好人生書獎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推薦書目
◆TED演講超過6,173,716人次感動點擊!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戴斯蒙.屠圖、兩屆普立茲獎得主紀司道盛讚「美國的曼德拉」 張娟芬、羅秉成_專文推薦!★★★★★ 李茂生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李崇建 作家 林明傑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諮商心理師 邱顯智 人權律師 馬躍.比吼 紀錄片導演 高榮志 司改會執行長 劉櫂豪 台東縣立法委員 蔡慶樺 天下獨立評論作者___齊聲讚譽(依姓氏筆畫排列) ┏━━━━━━━━━━━━━┓ ┃如果你保持著距離, ┃ ┃就無法理解到最重要的東西。┃ ┗━━━━━━━━━━━━━┛ 「我們用來
衡量正義的真正標準,這足以象徵我們的社會、法律、公平與平等原則的指標,並不是我們如何對待在我們當中有錢、有權力、享有特權與備受敬重的人。真正能夠衡量我們社會品格的方式,在於我們如何對待那些貧窮、不受喜愛、遭到起訴、被定罪和被判處死刑的人。」──布萊恩.史蒂文森 我們所處時代中最優秀且影響力最大的律師之一,用令人印象深刻的真實故事對我們述說仁慈的補救潛力。成立司法平等倡議會時,布萊恩.史蒂文森還是個聰慧的年輕律師,這個法律單位致力於為窮困的人、遭誤判的人,以及遭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困於最難觸碰到的人辯護。他最剛開始承接的案例之一是華特.麥可米利安,一名為不是自己犯下的罪遭判死刑的男子。這起案
件將史蒂文森捲入一場政治陰謀與法律邊緣策略的騷亂之中,自此永遠改變了他對於仁慈與正義的理解。 ┏━━━━━━━━━━━━┓ ┃在這世界的大多數地方, ┃ ┃貧窮的對立面並不是富有,┃ ┃而是「正義」。 ┃ ┗━━━━━━━━━━━━┛ 那起案件發生在阿拉巴馬州門羅維爾,一個因《梅岡城故事》聞名的小鎮。1986年,該地最繁榮的城區發生了一起搶劫謀殺案,一名年僅18歲的白人女性被發現陳屍在洗衣店內,震撼了整個小鎮。 冤案主角華特.麥可米利安是非裔美國人,他的婚外情對象是名白人女性,此舉完全違反了當時美國南方對於跨種族戀情的禁忌,以致儘管沒有案底,卻為
他招來巨大且致命的麻煩。案發後沒多久,他旋即遭警方以另一假託的指控逮捕,盤問少女命案的細節。在遲未偵破的時間和輿論的壓力下,警方刻意忽視對華特有利的證據,並設計捏造完全不足採信的證詞,草率地將謀殺罪名加諸其身,將他送入死牢。 甫踏入法律行業的布萊恩.史蒂文森協助這起案件時,受到來自執法人員的諸多刁難,甚至是來自法官的嚇阻,讓他見識到我們所以為的正義,原來也有不完美之處…… ※本書特色 ◎全書共有17章,分為兩條故事線:單數章以被錯誤定罪的「華特案」故事為主軸,雙數章則是穿插作者在過去30年間,曾為許多受虐或遭忽視的未成年犯罪者、弱勢者、精神異常者等的辯護案例;除了爬梳當事人的過
往經歷,也談論不論是在過去或現行社會,我們輕易就能將一個人定罪,甚至允許自己在恐懼、憤怒、保持距離的情況下建立準則,而這些準則又創造了多少不正義。 ◎作者於TED的演講「我們需要談談不正義」(We Need to Talk About an Injustice)累積超過610萬點閱人次、《紐約客》將這場演講評選為TED最了不起的演講TOP5。影片連結:https://tinyurl.com/y49wdqq7 / ● 張娟芬: 和許多律師的寫作一樣,布萊恩‧史蒂文森筆下這些涉入重大刑案的人,令人嘆息、揪心,但很難令人痛恨。因為他的近距離接觸,使得他筆下的罪犯,首先是一個「壞掉了
的人」,然後才做出某些傷人的事。……本書藉著一個一個故事所呈現的視野,卻是一個重要提醒:唯有探求犯罪的原因,才能減少犯罪。 ● 羅秉成: 如果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史蒂文森的愛與不忍有關,「眼睜睜地看著其他人遭受不公平的對待時,每一個人都脫不了責任」,這恰恰應照了馬丁‧路德所說的「任何地方的不公正,都會威脅到其他地方的公正」。 ● 林明傑: 身為人權律師的作者在本書中闡述他如何為那些在美國的警察、法庭和監獄等司法體系下遭受忽視的男女,以及非裔族群長期在美國歷史上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極力抗爭。雖然歐巴馬成為美國建國以來的第一位非裔總統,但情況仍是極為險惡。作者極
力呼籲司法須以愛為動機而以正義是工具,並要求死刑的執行須顧慮到少數民族與幼年者,倘若司法的死刑誤判率是九分之一,那麼我們是否還要繼續這個高機率的錯誤? 國內近年對於捷運隨機殺人、犯案後聲稱具精神患疾、與砍殺女童等案件而引起對死刑的熱烈討論,每次民調均有八成國人不贊成廢除死刑。個人身為犯罪學者常感於這類問題極難在單一學門中有所定論,好比犯重罪者的身心與環境致因孰輕孰重可能就存在著個別差異,最好的周全顧慮則是國人須釐清人本價值與人身安全何者重要,加害人權益與被害人權益何者重要,若均非單項選擇,那麼適當的比重考量應可經共識後遵循再來遵循。 雖然國內比起美國較無嚴重種族歧視問題,犯罪率也相
對較低,對於本書所提的呼籲仍是值得仔細思考的。 【各界讚譽】 ★「每個片段都跟《梅岡城故事》一樣動人,在某些面向上甚至更為突出……為弱勢而戰有時會使人屈從,這本書給予這種拯救作為一份令人內心翻騰的證明。」──《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啟迪人心……一部風格獨特、重要且清楚易懂的作品……史蒂文森不只是一名優秀的律師,也是才華洋溢的寫作者跟善於說故事的人。」──《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這是個由一名傑出的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暨麥克阿瑟基金會天才獎獲獎者所提供的精采故事,描寫他創設了捍衛美
國社會中邊緣人權利的法律實踐故事……資金不足又長期因幫助上門請求協助的人而疲憊不堪,他的組織為了替男人、女人及孩童發聲而不辭辛勞地工作。同時,史蒂文森也遭遇了自己的個人危機。『你不可能有效地打擊權力濫用、貧窮、不平等、疾病、壓迫或不公正,同時還能使自己維持著完好無缺。』他這麼寫道。但是,他從絕望中走出,相信唯有體認到破損,個體才能開始理解用仁慈與同理心去鍛造不完美的正義的重要性。相當感人,必定要讀。」──《科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 ★「關於死刑,這本書寫得如此深刻打動人心、淒美又充滿力量,或許是能把這主題寫得最好的一本書。」──《金融時報》(The Financial
Times) ★「司法系統內的不公是我們時代的一大課題……這本書將布萊恩.史蒂文森畢生的努力以及在美國因種族不公造成的重度傷害放進故事中,這兩項影響為故事帶來新的面貌。你不用讀太多內容,就會開始為這個男人喝采。史蒂文森力抗萬難,在最高法院前爭論了五次之多,讓數十名因為誤判或刑期過重的人得以回復自由之身……這本書頌揚的不是他的高尚,但正因他的情操,閱讀時,也提醒著我們該為了所有尚待完成之事而採取行動。書中用戲劇化的例子清晰呈現一名男子如何拒絕靜靜坐看夢魘成真,它告訴我們,魔鬼終將被征服,我們真的可以造成改變。《不完美的正義》一書會讓你很沮喪,但也會讓你充滿希望……史蒂文森長年來對於『刑事
司法系統』感到憤怒,而我們都因此受惠。」──泰德.柯諾瓦(Ted Conover),《紐約時報書評》(The New York Times Book Review) ★「一個吸睛甚至令人為之震撼的故事……自始至終,史蒂文森都在那些片刻裡維持著優雅、寬容、鼓舞人心且充滿善意的態度。」──《波士頓環球報》(The Boston Globe) ★「精采絕倫……(史蒂文森)分享的經驗具有普世價值。」──《費城詢問者報》(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 ★「很有價值且令人懾服……應該要列進法學院的必讀清單中。」──《西雅圖時報》(The Seattle Times
) ★「一場針對我們國家妨礙貧窮及弱勢者伸張正義,且對他們進行不人道處罰的種種方式的激情控訴。」──《書單》(Booklist) ★「在芬奇.阿提克斯之後,美國南方就沒有出現過如此無畏、意志堅定且造成深遠影響的律師了。儘管傳奇,芬奇終究只存在於小說之中,然而布萊恩.史蒂文森卻是活生生的人物,他執行著上帝的工作,為窮困、受壓迫、無法發聲、脆弱、被社會遺棄以及失去希望的那些人挺身而戰。《不完美的正義》是他啟迪人心又充滿力量的故事。」──約翰.葛里遜(John Grisham),知名懸疑小說家 ★「布萊恩.史蒂文森是我個人心目中的英雄之一,也許也是當今活著的人中最有啟發性跟影響力的
正義鬥士,而《不完美的正義》是部非凡脫俗的作品。談論正義的時候,我們認為自己所指的是什麼?這本書裡的故事,可能使你改變答案。」──蜜雪兒.亞歷山大(Michelle Alexander),《新黑人》(The New Jim Crow)作者 ★「這是一本炙熱、感人又令人憤慨的回憶錄……布萊恩.史蒂文森真可說是美國的曼德拉。數十年來,他和法官、檢察官與警方作戰,為那些貧困、黑皮膚或兩者兼具的人發聲……當不公義發生在與我們截然不同的人身上時,我們很難察覺;這本書清楚解釋了我們自己世代正在發生的不平等。我們得覺醒,這也是為什麼這個國家需要一個曼德拉。」──紀司道(Nicholas Kristof
),兩屆普立茲獎得主 ★「布萊恩.史蒂文森是美國的年輕版尼爾森.曼德拉,帶著勇氣與信念為人人捍衛正義的優異律師。」──戴斯蒙.屠圖(Desmond Tutu),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從社會正義的前線捎來我們這個時代最急迫的聲音之一。布萊恩.史蒂文森是現代世界裡真實生活中的芬奇.阿提克斯,他致力於拯救無辜卻被判處死刑的人,也企圖拯救這個國家本身。這是一本充滿力量與勇氣之書,勵志且懸疑。一部啟示錄。」──伊莎貝爾.威克遜(Isabel Wilkerson),《他鄉暖陽》(The Warmth of Other Suns)作者 ★「我們美國的刑事司法系統已淪為惡魔的工具。布萊恩.史
蒂文森艱困且辛勤地努力多年,帶著卓越技巧與適度的情緒把事情做好。像是『重要的』或是『有說服力的』這樣的形容因為過度使用而失去了它們原有的力量,但閱讀這本書會使人找回它們的意義,也找回對人性的希望。」──崔西.季德(Tracy Kidder),《愛無國界》(Mountains Beyond Mountains)作者
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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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龍潭購地案等案件被判刑的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即將在元宵節後入監服刑。高雄地檢署目前已經把執行通知書送交吳淑珍、要求她在18號上午報到、隨後送往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如果經過評估、認為吳淑珍能夠維持基本生活、就直接入監執行。而吳淑珍的兒子--陳致中發表聲明、宣稱吳淑珍的身體狀況根本不能坐牢,強行要她入獄就是""國家殺人"",如果有三長兩短,家屬一定會追究到底。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因為龍潭購地、陳敏薰人事案等案,遭判刑17年六個月定讞,台北地檢署囑託高雄地檢署代執行,高雄地檢署已經派專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吳淑珍在18號上午九點前到雄檢報到。
而按照正常程序,吳淑珍到高雄地檢署報到後,經過檢察官確認身分後,將會派專車送往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過外界關心,吳淑珍的身體狀況不佳,是否會評估不用囚車,改用救護車轉送。
吳淑珍即將入監服刑,吳淑珍兒子、現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發表聲明表示,依據監獄行刑法不能自理生活的人,監所應拒收,吳淑珍的書面病歷評估就已經非常明確,他以家屬身分呼籲執行機關拒絕收監,因為強行要吳淑珍入獄,形同國家殺害生命,萬一三長兩短,家屬一定會追究到底。另外,和扁家友好的高雄市議員鄭新助也非常不滿,砲轟檢方作法不人道。
吳淑珍被送往培德醫院後,將先確認吳淑珍身體狀況,還有生活上有哪些需要別人幫忙,若是能維持基本生活,就將立即發監執行,若是不行,將送回雄檢依法評估適當的執行方式,不排除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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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死刑存廢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 的問題,作者蔡莉娟 這樣論述:
摘 要本論文架構如下: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探討與研究方法。第二章從憲法觀點論生命權之保障,首先論述人性尊嚴,並從人性尊嚴導引出生命權保障之內容,來探討生命權在臺灣憲法上之依據,最後導引出臺灣司法實務上對生命權之解釋。第三章為刑罰之理論及立法原則,討論刑罰之意義、刑罰之理論、刑罰之基本原則、生命刑(或稱死刑)執行方法之法制史及世界各國死刑制度之沿革,最後討論死刑制度之國際趨勢與現況。第四章係針對臺灣死刑存廢議題之探討,包括臺灣死刑存廢問題之二律背反、人命與人權尊重的二律背反、哲學家如何思考死刑、從正義論到權力論,及臺灣死刑存廢之問題。經由上述各章節依次介紹及研究討論後,最終
獲致第五章之結論。
九死一生:上卷‧赤地天網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 的問題,作者陳星 這樣論述:
「有一天,妻子領著兒女在積極分子和林警的監視下來探望我。她見我被折磨得不像人樣,悲從中來,泣不成聲。我也想哭,但我忍住了。因為眼淚流露了弱者的悲情,也是絕望的產物。它流在狼的面前,能鼓勵狼的凶殘;淌在善良人的面前,會增加他們的痛苦。我把眼淚化作苦水和仇恨,一口口嚥了下去。」 ──活著,難道就是為完成二十年刑期?當一個人失去了愛與恨的權利,出路在哪裡?── 一生親歷肅反、反右運動、大躍進、大饑荒、文化大革命,一位年近九十五歲的老藝術家,費時三十餘年不斷追憶書寫,記錄了甘南及周邊十餘個勞改勞教場及蒙冤者的悲慘命運,寫出小老百姓在歷史洪流中拚搏、掙扎直到被泥沙吞沒的眾生相。 記
憶,是他最堅實的反抗。 你是否願意聽他講講,他經歷了怎樣的九死一生? ================ 畫家陳星出生於陝西大山裡一個窮苦的自耕農家庭,他十九歲投筆從戎,抗日遠征;抗戰勝利後批判國民黨腐敗,投身新時代;1950年代忘我奮鬥於大西北林區建設,卻被政治運動風暴捲入地獄,親歷了社會最底層的苦難──因為有一點土地,陳家在土改中被劃為「地主」,父親絕食而死,大哥上吊自盡,母親哭瞎雙眼;1957年,陳星被劃為右派,兩度入獄。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和它的兒女們,在革命掀起的滔天巨浪中生離死別,家破人亡。 在獄中,他見證了許多獄友的苦難與冤屈。他們的生命被時代遺棄,沒有留下名字
,也得不到紀念。唯有在陳星筆下,我們得見他們的欲求、屈辱和反抗。 文革結束後的1979年,陳星服完實刑15年,逢右派改正而提前出獄。因平反不徹底,延誤醫療,失去左下肢。他拒絕屈服,架著雙枴上訪申訴。經過長達25年的抗爭,始獲法院宣告無罪的判決。 ================ 本書分上下兩卷,上卷從少年時代寫起,包括求學、抗日從軍以及戰後的掙扎,以及作者自1950年代之後蒙冤、入獄的經歷,止於文革結束後離開監獄工廠,失業回家。誠如其言:「『坐牢』也是我一生的主要任務!」下卷則記錄作者出獄後,為「割尾巴」(推翻法院「改判五年」的錯誤判決)屢次上訴,歷二十五年始獲無罪宣告;又循
法律途徑,求取作為無罪者應有的退還沒收款及相關待遇,這條漫漫長路,迄今四十年仍未獲得完全的公義。 數十萬字的生命血淚,一個「反革命」「右派」坐獄15年、上訴25年的「賤民痛史」! 本書特色 「『坐牢』也是我一生的主要任務!」 ★一個「反革命」「右派」坐獄15年、上訴25年的「賤民痛史」★ 名人推薦 【專文導讀】艾曉明(廣州中山大學退休教授、獨立紀錄片導演、倖存者文獻研究者) 作者簡介 陳星 號罹翁,1925年冬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藍田縣;1943年畢業於西安中華藝專。 1944年在西北農學院就讀時,投筆從軍抗日,抗戰勝利後在貴陽中學任教,因創辦進步刊物
《時代影劇》,被當局拘捕入獄。1949年8月在西北人民革命大學進修,1950年畢業後從陝西到甘肅支援林業建設。1957年被劃右派,後被逮捕判刑;五年後出獄。謀生艱難,文革中再度入獄,直至1979年右派改正出獄。因平反不徹底繼續申訴,遭遇迫害而失去左下肢,致殘終身。2004年80歲時被宣告無罪,得以落實離休幹部待遇;迄今冤案未得到國家賠償。為索回冤案財物及有限補償繼續抗爭至高齡九十。 出獄三十多年來,追習書畫,現為中國國家一級美術師;任省內外多家書畫藝術團體榮譽職務。 屢次為希望工程、抗災救災、助殘助學等慈善事業義賣作品,捐贈了裝裱成品國畫四百餘幅。出版有《千里洮河圖》畫冊、《陳星畫
集》等;著有紀實作品《岷山洮水間》、《九死一生》。 著者自白/陳星 賤民痛史──讀甘肅五七蒙難者陳星的長篇回憶錄《九死一生》/艾曉明 寫在前面/陳星 【上卷】赤地天網 第一章 從戎 第二章 赤誠 第三章 肅反 第四章 反右 第五章 饑饉 第六章 求生 第七章 天網 第八章 苦囚 序 寫在前面 陳星 亞里斯多德說:人是政治動物,一生要共同生活。 我說:政治是人的空氣,猶如魚的水。 水受到嚴重汙染,魚就會逃離或死去。空氣被汙染,人就會得病;汙染嚴重人也會死,甚至死無葬身之地。 有人說:我不問政治。但政治要問你,這在近現代的中國,是不可避免的
事情。 半個世紀以來,一個接一個的政治漩渦,自源頭而降。所謂「文化大革命」是前所未有的政治大漩渦,幾乎沒有一個中國人不被它漩得暈頭轉向。不管你是否願意,都得向左漩。「左」是時代風尚、行為準則。站隊要向左看齊,握手要伸左手,車馬行人靠左行,左撇子也成為時髦。「左」是革命的,「右」是反動的。「左」是方法問題,「右」是立場問題。「寧左勿右」是處理問題的法寶,凡事必須「左」三分。一句話,「左比右好」。偉大領袖把人群分成左派、右派,意即革命派與反動派。左派手裡拿的白旗,你必須說那是紅旗;指鹿為馬還要臉不變色心不跳。 你要是還不知道這位幹部是共產黨員,而給他提了極平常的意見,他就會用「對黨不滿
」這面大旗來做他的虎皮。對政策提點改進建議,你就是企圖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他裝腔作勢地給你提段毛主席語錄,你若背不出來,那就是「反毛澤東思想」。這在文革時期是常見的事。 有人無意識地把印有「毛主席」三個字的報紙坐到屁股底下,就被帶上反革命帽子去坐牢。虎死威不倒,毛主席他老人家逝世後,餘威仍在,至今還在。 我以為,給人們政治思想、經濟生活中造成一言難盡的災難,或許不應歸咎於一些真有信仰的共產黨人;而他們很多人也難逃厄運。領導總愛說向前看,但我認為,要明辨是非,應該向後追溯;以史為鑒。 小民一生只知愛國愛民,無任何罪惡可言。但解放後又五進五出囹圄,先後蹲過一十五個大大小小如同枉死城
般的監獄和看守所。在沒有見過任何一個原告、公訴人、審判員的世所罕見的違背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拿到三份不給上訴權的判決(不包括第四份終審判決),累計領刑三十五年。 從上個世紀1970年代,由底層到高層機關不斷申訴,上訪;一直到本世紀初,沒有任何一個法院辦案人員主動問我一聲。省委、省人大、省檢察院和高院有關領導查證多次,他們研究了我的申訴,並向高院建議複查再審。而審批機關死死握住「左」的權柄,不肯鬆手,最終令我夢斷黃橋!古羅馬普魯塔克說得好:「對人民來說,惟一的權力是法律;對個人來說,惟一的權力是良心。」某些人既不講法律,也不講良心;這就是我對目前很多執法者的判斷! 自而立之時被誣為反革
命、右派;近二十年在監獄和看守所被囚禁。到耄耋之年,傷痕猶在,汙名猶在;我還沒有得回應有的公平正義。 在我行將就火(編案:因大陸採火葬,故有此稱)之前,願將親身經歷的一齣齣悲劇資料獻給憂國憂民的知識界、法學界和史學家;奉獻給多災多難的同胞和年輕一代讀者。 我相信,以史為鑒,將是民族之幸;也是倖存者的責任。 ⓪話從這裡說起 托爾斯泰說:「人生不是享樂,而是一樁十分沉重的工作。」背負重物,步履艱難,在人生路上蹀躞跋涉。假若你能將自己的重負,轉移至他人,且不被發覺,並揮鞭驅趕其人,然後收穫他的勞作;你便會看到他在痛苦中煎熬。於是,你覺得愉快和自豪,你被人羨慕、崇拜,異常幸福。
這是聰明人,也是人上人。鄭板橋先生有首詩:船中人被利名牽,岸上人牽名利船。江水滔滔流不息,問君辛苦到何年? 薩迪也說:「如果你對別人的苦難無動於衷,那麼你就不配稱為人。」如上所述,不只是「不配稱作人」;但卻被公認為上等人。社會的道德觀在那個歷史階段已蛻化到奴隸制時代。叔本華說得簡潔:人們給同類施加痛苦若並無其他原因,那就僅僅是出於惡。 最痛苦的人,莫過於被凌遲處死的罪人。 我晚生了幾十年,便為當過幾十年囚犯而未被凌遲處死而感到輕鬆。 但我時常在夢中見到被凌遲處死的人,他們被行刑者一刀刀、一片片地割著,而我對受刑者面部的緊張抽搐、身體的顫抖、叫聲的淒慘、劊子手的洋洋得意、監
斬官的不可一世、旁觀者的驚恐萬狀、親屬的悲痛欲絕,既不羨慕也不同情,更無苦楚之感,只覺得自己倖免之幸!好在我並不孤獨,和我相似的人多如牛毛。中國有句諺語:「兔死狐悲」。我不悲,當然不如一個禽獸。 在行刑者將要完成最後一刀時,竟有一人大步走向監斬官。叩頭後,他指出行刑者在某幾個部位漏割了哪幾刀,故不足三百六十刀。他奉命接過刑刀,從容不迫地在犯人身上一刀刀補足後,才施了最後一刀。於是這人被紅袍加身,那把刀也永久握在他的手中。 回憶夢中所見,我慚愧自己無此絕技。同時也覺得自己不配稱作「人」,所以我便成為劣中之劣的劣等人。 本書上卷《赤地天網》的前九篇是在1988年寫的。後因住醫院,
抽空補了個第十章。現將離開監獄工廠後的坎坷經歷歸於下卷《風雪夜歸》,全書共一十八章。共產黨人常常講:辦事、說話的基本原則就是「實事求是」;所以,我也遵循這一原則,敘真事,說實話。我不會避諱,也不會虛構;都是真人真事,有些人也還健在。若我有不實之詞,願承擔法律責任。 大作家們給偉人、名人寫的頌歌,可以說是汗牛充棟了。但小小百姓在歷史洪流中的拚搏、掙扎直到被泥沙所吞沒,均被「不值一提」擱過了。我覺得應補上這一章,因為我們都是人。 黃河水無論來自天上還是地下,只能是一滴滴匯集起來的。人們以為它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如今它時而斷流了……我也在想:這究竟是為什麼? *本段摘自書
中第五章〈饑饉〉的「佛地白骨」一節: 卓尼縣楊土司是西藏王念知贊布派之後裔,至今相傳二十代,歷代執行的是類似政教合一的體制。長子為土司繼承人,管理四十八旗的百姓;次子為僧官,管轄四十八旗下的僧眾和活佛。禪定寺是僧官的住地,「平叛」之後,寺院改作監獄。1959年1月,我被調來這裡。 這座寺院建於大約五百多年前,「禪定寺」三個字是1710年康熙皇帝召見活佛禪靈時御筆題賜的。後由禪靈捐款擴建,大小建築有一百七十二處。大經堂可容四百多喇嘛念經,全寺僧侶最多時至三千,到民國時至少也有七百餘人。禪定寺供奉的是文殊菩薩和黃教創始人宗喀巴,這裡規模宏偉,藏經豐富。美國人洛克曾於1927年在此印了全套《甘加》和
《單加》,並將之運往美國收藏。然而,這一宏偉建築,被軍閥馬仲英(又稱尕司令)縱火焚燒,毀於一旦。現在的建築是前土司楊吉慶於1932年重建,雖不及原來的宏偉,倒也不相上下。然而,到這裡之後,我所看到的是一片淒涼景象。 如今,一座座僧侶宅院大門緊閉,不見紅衣喇嘛;他們因涉嫌參加叛亂,被攆出了祖輩居住的僧房。僧官楊丹珠在甘南被軟禁,木耳當活佛前一年經內蒙去了西藏,倖免於難。伊力倉活佛被誣參匪,與雷兆祥副縣長一同被槍決。稍有威望的喇嘛均被帶上「念咒經」的帽子,遭到關押。大管家吉巴、塔讓死於獄中。最可憐的是那些未成年的幼小和尚,他們的師傅被捕,房屋被沒收,家人死於戰亂。家裡不要說牛羊,連隻狗也沒有,他們
只能淪為乞丐。 寺院裡的貴重文物已蕩然無存,只有幾口大鍋,它們倖免於送進小高爐煉鋼鐵,還可以來為犯人服務。油漆剝落的大門樓頂上,站著兩個裹著羊皮大衣的武裝警察。門洞裡,兩個「自由犯」圍著火盆守門。一株被雪壓彎了枝條的老柳樹上,有幾隻烏鴉縮著脖子,不時發出幾聲淒涼的慘叫。 我和幹部犯郝鎮,在這裡擔任著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理病院食品庫。 病院分為兩處,一處住危重病人,一處住重病人。輕病當然不算病,只能蹲在監號裡呻吟。然而,凡是進入危、重病院的人,就是把人參湯灌進嘴,他也不會嚥;既使嚥下去了,那也無濟於事。郝鎮說:「能吃的時候不給,給的時候不能吃了」。
跨國(境)移交受刑人法制之研究-兼論一事不再理
為了解決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 的問題,作者朱祐頤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3年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然我國因外交上之困境,以致適用本法移交回國之受刑人僅寥寥數人,是以本文先就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於我國施行之現狀,以及制度之規範進行探討,並與我國截至2020年底為止所簽訂有關於移交受刑人之條約協議進行對照與檢視;且因移交受刑人法制已於歐美等國行之有年,故本文亦就歐洲《移交受刑人公約》,以及美國、德國之移交受刑人制度進行檢視及借鑑。本文之另一研究重點,乃是關於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制定後,由於移交受刑人法制本身即有承認外國刑事法院判決之性質,惟我國刑法第9條對於外國刑事判決之規定,又對於外國刑事法院判決之效力不予承認,是以,外國判決是否具有一事不再理效力即成問題
,恐形成我國法律之割裂適用,於此情況下,本文認為,應該透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範,對刑法第9條進行補充或類推適用,就其內涵分為三者,即「從寬解釋同一行為」、「將折抵範圍及方式一致化」、「法院應履行之司法互助調查義務」。
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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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介受刑人服刑階段(一):准許入監之前的程序 - 法律百科
監獄行刑法 施行細則第9條:「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因此可推知,入監前至少應具備指揮 ... 於 www.legis-pedia.com -
#2.黃宗旻/《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短評| ETtoday法律新聞
另外,又像是在收監時或每次重回監獄時,對受刑人皆須進行例行性的檢身,往往會要求受刑人脫光全身衣物,並背對著管理人員彎腰翹臀,用手將自己的臀部掰開 ... 於 www.ettoday.net -
#3.108年圖解刑法概要 關鍵見解+精選試題 - 第 25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說明:甲說(肯定說):可依法拒絕收監,再交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2項斟酌情形為後續適當之處理。理由: 1.查受刑人於入監時,有該條所規定之情刑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於 books.google.com.tw -
#4.監獄行刑法 - 第 5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參文件不具備之處理依上述調查結果,如文書不具備時,監獄人員依監獄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應為如下之處理:一、得拒絕收監 ... 於 books.google.com.tw -
#5.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茲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 第 十一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 ... 於 gazette.nat.gov.tw -
#6.法學題庫- 86 年度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考題- 監獄行刑法概要
一、受刑人入監健康檢查時,何種情形應拒絕收監?對於拒絕收監者應如何處理?試分別說明之。(25%). 二、戒具有那些種類?何種情形得施用戒具? 於 211.78.81.36 -
#7.監獄行刑法(民國43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監獄行刑法 (民國43年) · 1 第一章通則 · 2 第二章收監 · 3 第三章監禁 · 4 第四章戒護 · 5 第五章作業 · 6 第六章教化 · 7 第七章給養 · 8 第八章衛生及醫治 ... 於 zh.m.wikisource.org -
#8.2-32--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受刑人入監時, 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3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應填列評估單辦理拒絕 ... 於 xxx0800111.pixnet.net -
#9.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收監 - 六法全書- mywoo
判決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於三日內補正。其由他監轉送執行而未附送身分簿者,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第12條, 監獄監禁之受刑人,以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於 laws.mywoo.com -
#10.20-1T監獄行刑法.pdf
Ⅱ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Ⅲ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 時,應包括其犯罪原因 ... 於 347.com.tw -
#11.可否聲請暫停入監執行?如何聲請?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監獄行刑法 第11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於 www.lawyerli.tw -
#12.監察院公告 - 政府公報資訊網
情,有損矯正機關核准拒絕收監之公. 正性,案經媒體批露,戕害矯正機關. 形象,核有違失:. (一) 關於受刑人拒絕收監之規定,109. 年1 月15 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第. 於 gaz.ncl.edu.tw -
#13.公職王歷屆試題(106 司法特考)
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述之。 ... 使用戒具之種類於監獄行刑法第22 條第2 項明定: ...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於 www.public.tw -
#14.最高法院106.06.08.一百零六年度台抗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 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而拒絕收監。 ... 無心臟病方面突發病況,心臟功能穩定,已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所定拒絕收監之 ... 於 taiwanopendata.com -
#15.監獄行刑法(631212)-歷史異動條文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失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於 law.judicial.gov.tw -
#16.【監所拒收詐欺犯】李正邦開「癌前病變證明」躲入監執行監委 ...
... 師簽辦「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拒絕收監評估單,而非該科專科醫師的評估,僅建議「及早開刀,預防惡化成口腔癌」,未依監獄行刑法 ... 於 today.line.me -
#17.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的推薦與評價, 網紅們這樣回答
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 在公視新聞網Youtube 的評價 ... 因為龍潭購地案等案件被判刑的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即將在元宵節後入監服刑。高雄地檢署目前已經把執行 ... 於 law.mediatagtw.com -
#18.20190411【法條2】法務部:「監獄行刑法」暨「羈押法 ...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二、現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序文明定受刑人不得拒絕健康檢查,俾利監獄維護 ... 於 www.slideshare.net -
#19.輕信二手包達人阿邦師罹癌拒收監矯正署 - 菱傳媒
矯正署與高雄第二監獄因輕信受刑人罹癌拒絕收監,遭監察院糾正。 ... 醫師評估建議的「及早開刀,預防惡化成口腔癌」,也未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幫李 ... 於 rwnews.tw -
#20.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拒絕收監法有明文,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
拒絕收監 法有明文,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應]是強制規定,意思就是一定得這樣做!由不得你中國黨! 於 m.facebook.com -
#21.監獄行刑法 - 聽法律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 ... 於 www.listenlaw.info -
#22.檢視現行法規監獄行刑法 - 法源法律網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失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罹急性傳染 ... 於 www.lawbank.com.tw -
#2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分,設其救濟規定,並未及於監獄所為拒絕收監處分,且該拒絕收監處分似亦無從依修. 正條文第90 條至114 條救濟,敬請斟酌。 三、就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 ... 於 lci.ly.gov.tw -
#24.監獄行刑法§1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 ... 於 law.moj.gov.tw -
#25.身心障礙者在監:服刑更辛苦、教化更難得
立法院於12月17日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受刑人的權利 ... 雖然「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是監獄可以拒絕收監的原因之一, ... 於 covenantswatch.org.tw -
#26.82歲失智阿嬤也入獄!監委曝監所身障老年受刑人危機,尿騷味
至於依《監獄行刑法》拒絕收監部份,王幼玲說在2018年一共有253名受刑人被監所拒絕收監,心神喪失、疾病、執行有喪生之虞者有188個,懷孕5個月以上分娩未 ... 於 www.storm.mg -
#27.監獄行刑法第二章收監2-1
第7條(入監文書之調查). Ⅰ 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及其他應備. 文件。 Ⅱ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續接次頁) ... 於 publish.get.com.tw -
#28.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行政院
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 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 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 數,以保障受刑人權益。 又未經拒絕收監者,該受. 刑人之刑期係自入監日. 起算,併予敘明。 於 www.ey.gov.tw -
#29.涉報關法令彙總管理中心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訂定之。 ... 受刑人入監時,如無指揮執行書,應拒絕收監。 ... 受刑人入監健康檢查,由監獄醫師行之。 於 customs-assoc.org -
#30.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試題》
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說明之。 (25 分) ... 二、受刑人入監時,應進行健康檢查,在何等情形下,監獄可以拒絕收監?(25 分). 於 www.corrections-cca.org.tw -
#31.105年最新→「監獄行刑法概要(四等)」 - 考前命題
一、監獄行刑法之立法目的係希望經由矯正使具有反社會行為者,建立或恢復其社會性,使之回歸 ... (1)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於 donhi.com.tw -
#32.5種情況監獄可拒收- 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
監所人員表示,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必須拒收病危者,而檢察官應隨時掌握其 ... 群聚感染之虞、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者,監所應拒絕收監。 於 news.ltn.com.tw -
#33.橋頭地檢署:重行評估是否入監執行| 社會新聞| 20211012
李正邦原需至高雄第二監獄服刑,但入獄不到1週就被拒絕收監至今。 ... 評估認該員在監執行恐有喪生之虞, 遂由高雄第二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 ... 於 m.match.net.tw -
#34.【監所拒收詐欺犯】判刑3年半關不到7天矯正署遭控縱放詐欺犯
李正邦原需至高雄第二監獄服刑,但入獄不到1週就被拒絕收監至今。 ... 但本刊調查,李並非是保外就醫,而是遭監所以《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二款規定, ... 於 www.mirrormedia.mg -
#35.癌末賊遭拒入獄再犯29案|蘋果新聞網
藍金進前年四月送監執行,宜蘭監獄進行健康檢查及骨盆腔X光攝影, ... 《監獄行刑法》中「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不能自理生活」等拒絕收監理由。 於 www.appledaily.com.tw -
#36.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監獄行刑法 · 第十一條(入監時之健康檢查)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 ... 於 www.laws.taipei.gov.tw -
#37.監獄行刑法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是為明定自由刑受刑人之執行機構以在「監獄內」執行為原則, ... 拒絕收監者,應記明其原因(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於 www.wunanbooks.com.tw -
#38.拒絕收監標準不一、形成執法漏洞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等3機關
臺灣宜蘭監獄未覈實認定,受刑人藍金進罹患癌症病情,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逕自草率拒絕藍金進收監,且未依規定採取善後配套,導致藍金進再犯29件竊盜、毒品等罪,形成 ... 於 www.cy.gov.tw -
#39.監獄行刑法新
行政> 法務部> 矯正目.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 ... 於 echoppedescurrys.fr -
#40.監獄行刑法教學§13-「拒絕收監」
法條內容: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 ... 於 bobolong18.pixnet.net -
#41.總統令修正「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 - 台灣法律網
第十一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罹急性傳染 ... 於 www.lawtw.com -
#42.詐欺犯被拒收監案遭糾正法務部:督促妥適辦理| 社會 - 中央社
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 ... 於 www.cna.com.tw -
#43.詐欺犯被拒收監案遭糾正法務部:督促妥適辦理 - 聯合報
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 ... 於 udn.com -
#44.拒絕收監及拒絕收監後之處置 - 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筆記
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新入監者健康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2.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 ... 於 prisonlawbook.blogspot.com -
#45.部落格- 監獄行刑法準備技巧-司法/公職考試/國營事業
在犯罪矯正三個主要科目(犯罪學、監獄學、監獄行刑法)中,「監獄行刑法」一 ... 歲且有高血壓、糖尿病,請問甲、乙、丙三人,何者監獄得拒絕收監? 於 www.dancom.com.tw -
#46.監獄行刑法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第2 條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 第11 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於 repentor.pixnet.net -
#47.監獄行刑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1﹞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 ... ﹝5﹞ 收容檢查結果符合第一項所列各款拒絕收監之情形者,其收容檢查之 ... 於 www.6laws.net -
#48.103年司法特考監獄行刑法解題 - 陳逸飛老師警察監所學堂部落格
(1)依監獄行刑法第7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 紋及其他應備文件。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於 wolfgang888.pixnet.net -
#49.監獄行刑法法條背誦問題@ 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享 - 隨意窩
有鑒於許多公職考生問我,監獄行刑法(監所管理員、監獄官)明年到底會不會修法,那現在還要背舊法嗎?還是要開始背監獄行 ... 拒:應拒絕收監情形:監獄行刑法一一,1,2. 於 blog.xuite.net -
#50.詐欺犯被拒收監案遭糾正法務部:督促妥適辦理 - Newtalk新聞
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 ... 於 newtalk.tw -
#51.108年監獄行刑法(含概要)彙編 - 第 4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八、七、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何種情形,應拒絕收監?被拒絕收監者,應如何處置?試詳述監獄行刑法之規定。(86退除役四等)受刑人入監健康檢查時,何種情形應拒絕 ... 於 books.google.com.tw -
#52.「阿邦師」遭拒絕收監後網拍牟利監院糾正矯正署
糾正案文提及,高雄二間未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進一步檢查,也無提出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之事證,即逕予判斷李員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 ... 於 tw.news.yahoo.com -
#53.8 依據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入監受刑人健康檢查後之拒絕收監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 ... 於 yamol.tw -
#54.監獄行刑法修正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於 www.presiden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