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灣族頭飾羽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認識排灣族也說明:頭目與貴族也享有裝飾上的特權,例如酷似百步蛇紋的雄鷹羽毛、高貴的琉璃珠、特殊的圖案(人頭紋、百步蛇紋)。 目前,服飾上頭目專屬的圖紋已經開放,倒是頭飾上的專利還被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生物資源研究所 孫元勳所指導 黃永坤的 熊鷹(Nisaetus nipalensis)的鳴叫行為、民族鳥類學與保育策略 (2020),提出排灣族頭飾羽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赫氏角鷹、鳴叫行為、民族鳥類學、頭飾、Qadis、保育策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薛智仁所指導 樂擎的 論文化辯護於我國刑事判決中之實踐方式—聚焦於原住民族與東南亞外籍移工、新移民比較 (2019),提出因為有 多元文化、文化衝突、文化辯護、原住民族、外籍移工、新移民的重點而找出了 排灣族頭飾羽毛的解答。

最後網站駐邁阿密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歷代服飾借用申請表則補充:阿美族勇士服(一套6件) (羽毛頭飾、背心、腰飾、綁腿褲、手鈴x2) ... 魯凱族女服(一套3件) (上衣、裙子、頭飾) ... 排灣族男服(一套3件) (頭飾、上衣、裙子). □排灣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排灣族頭飾羽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熊鷹(Nisaetus nipalensis)的鳴叫行為、民族鳥類學與保育策略

為了解決排灣族頭飾羽毛的問題,作者黃永坤 這樣論述:

熊鷹(Nisaetus nipalensis)屬於台灣瀕臨絕種的一級保育類的野生動物。台灣的熊鷹研究起步相對晚,生態基礎資料匱乏。保育方面的措施則依照過去研究所構思出來的方針,在2014、2017-2021年實施。然而在熊鷹族群的壓力漸增,有必要重新思考未來的研究重點與保育策略。因此,本研究藉由彙整文獻評估國內外族群所面臨的威脅,同時嘗試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以及鳴叫行為與民族鳥類學兩個不同的角度的研究成果,提供未來調整熊鷹的保育策略的建議。鳴叫行為的研究方面,於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台東縣2條林道的道路穿越線調查。並且在2007年和2010年的繁殖季觀察2個巢位的鳴叫行為。道路穿越

線調查與巢位觀察過程均紀錄鳴叫行為、背景、鳴叫事件數,也盡可能錄製不同的鳴叫類型的聲音檔,並以軟體Raven Pro 1.4分析聲音結構。在排灣族的熊鷹民族鳥類學方面,藉由訪查與問卷了解排灣族的部落領袖對於利用羽毛以及保育策略的看法。除了拜訪44 個排灣族村莊,訪談 123 位耆老和部落傳統領袖,以採集當地羽毛和qadis不同部位的詞彙。還記錄了與qadis狩獵相關的禁忌、規範、儀式和傳統生態知識。也藉由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所在2017年所舉辦的「重現排灣族傳統熊鷹文化-部落領袖座談會」的機會,邀請與會者以家族為單位填寫封閉式問卷,總共回收44份問卷,並量化分析問卷的選項以了解受訪者對於過

去研究所構想的幾項保育策略的看法。研究結果發現根據這種猛禽的發聲背景和聲音結構產生至少7種發聲類型,包括全年均可記錄的飛行叫聲。本研究亦發現熊鷹的鳴叫率顯著的會隨不同時間尺度變化。傳統上,qadis被視為一種聖鳥,其羽毛象徵著部落首領、貴族或英雄的特殊地位。本研究總共記錄了18個qadis羽毛詞彙,以及這些羽毛對應的佩戴者的身份。問卷結果顯示,多數與會者認為無論是「熊鷹羽毛庫房」的申請者身份,還是配戴仿真羽毛均應符合傳統規範。熊鷹仿真羽毛方面,接受度較以往研究高,但回答接受仿真羽毛者有相當的比例是屬於有條件的接受。受訪者中有62.96%不接受仿真羽毛作為婚禮聘禮。建議未來族群監測可以採用本研究

所奠定的熊鷹的鳴叫行為為基礎,找出可能可以增加調查時的偵測率的調查方法。也建議在運作熊鷹羽毛庫房與推廣仿真羽毛之前,應該與魯凱和排灣社群就細節與實施流程部分討論,充分地獲得知情同意再進行。希望本研究的成果有助於在尊重原住民實踐文化與熊鷹的保育之間尋求平衡,並找到更能因應在地文化的保育策略。

論文化辯護於我國刑事判決中之實踐方式—聚焦於原住民族與東南亞外籍移工、新移民比較

為了解決排灣族頭飾羽毛的問題,作者樂擎 這樣論述:

任何多元文化社會,若要真正落實其「多元性」,則國家勢必要能寬容並尊重少數弱勢族群文化之獨特性,避免其遭由主流文化定義之政治、社會、法律背後價值所宰制、同化。在此反思下,「多元文化主義」自美國揭竿而起,旋風式影響全球。臺灣原住民亦承接了該思潮,推動一波又一波爭權運動,始讓國家正視其具獨特文化之事實。尤其在刑法與之常相衝突的領域中,藉由立法、法學解釋方法對原住民文化退讓出一部分空間。惟,自刑事實證法與原住民文化仍舊層出不窮的「文化衝突」案例觀之,現行做法顯有不足。 此外,在我國尚有另一具獨特文化之族群為東南亞外籍移工、新移民,雖和原住民有不同脈絡,但同樣皆為憲法「實質平等原則」、「國家中立

性原則」、「國家寬容原則」,並國際相關公約要求下,國家須特別考量到其弱勢處境,對其文化適度尊重的族群。然而,從其於刑事上涉「文化衝突」之案例看來,國家對其文化考量程度顯得過度保守,甚至和原住民相較,可能存在基於身分,不當的差異對待。 故本文整理出學說、實務論述應對原住民文化特別考量的理由,並分別將此二族群檢視、比對。認為合理的結論應為基於兩者之同,兩族群文化在刑事領域中皆需受到尊重;惟基於兩者之異,國家刑罰權退讓程度也應有所別。從而借鏡「文化辯護」──要求法律必須考量到行為人之獨特文化背景,而給予一定減免或免除罪責待遇的方式。該概念在美國、德國法中不同的思考、發展,使對原住民就現有作法外

,承認其可能構成德國學理上之「良心犯」,進一步在文化與實證法兩方價值間尋求平衡。而對東南亞外籍移工、新移民,也應參酌美國實務做法,透過結合「禁止錯誤」的概念,實質考量其因文化影響而有可能不知我國實證法規範的事實,使該族群成員有能依刑法16條得到免除刑責,或依情節減輕其刑待遇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