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翔縱火案判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殺警、貓安樂死都上榜!網友熱議10大死刑議題 - LINE TODAY也說明:網友熱議十大死刑相關話題近年來台灣重大刑案頻傳,嫌犯殘忍的殺人手段令人髮指, ... 陳彥翔犯案後辯稱無意縱火,卻仍在唯一逃生出口處放火。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鄭逸哲所指導 駱鵬年的 打火救災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阻卻違法事由 (2017),提出陳彥翔縱火案判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防人員、打火救災行為、阻卻違法事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李佳玟 副教授所指導 蕭宇軒的 論文化辯護於我國刑事審判上實行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文化辯護(抗辯)、文化證據、涵化作用、多元文化主義、科學證據的重點而找出了 陳彥翔縱火案判決的解答。

最後網站陳彥翔縱火案- 維基百科則補充:陳彥翔 ,即屋主小兒子,汽修科畢業,已婚,育有二子一女,有詐欺、竊盜及毀損等前科。 ... 此次犯案,斷送了包含自己三名小孩和妻子性命。惟辯稱無意縱火,卻仍在唯一逃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陳彥翔縱火案判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打火救災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阻卻違法事由

為了解決陳彥翔縱火案判決的問題,作者駱鵬年 這樣論述:

目前,專業分工是世界趨勢。而法律規範涉及專業,勢必要對其他專業有某種程度的了解,否則將對專業從業人員帶來困擾。本文透過與消防人員訪談方式談論打火救災行為,認識到災害搶救的種種環節,過去歷史、現行運作與未來展望等,並且經由網路或相關期刊等搜尋災害搶救相關例子,透過了解災害搶救之實務運作後,將之特性予以顯現,諸如:嘗試性、選擇性、浮動性、團隊性、急迫性等。  首先談論法律文字不同於日常用語與履行災害搶救之特性之目的,乃在於使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有溝通橋樑,避免思慮過於偏頗。接著討論打火救災行為所涉及刑法上之相關罪名,以較為常見之搶救災害流程為主,再以討論特殊問題為輔。再來,討論打火救災行為之

阻卻犯罪事由,如阻卻違法事由。消防人員之打火救災行為往往不需負刑事責任,但仍需說理過程,尤其是將打火救災行為之特性於適用法律時加以考量。最後結論統整各章小結後作結。  在校所學者,案例設計往往較為簡略,不同於實務上的案件,狀況千奇百怪,需要考量的地方甚多。每一個在校所學的環節或將到實務上進行某種程度上之修正,以本文所撰寫者為例,如果毫不考慮打火救災行為之特性,則消防人員將動輒得咎。法律即使做為限制,但不能做為障礙,大大阻礙其他專業的運作。

論文化辯護於我國刑事審判上實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陳彥翔縱火案判決的問題,作者蕭宇軒 這樣論述:

不論在我國或是美國,「文化辯護」並非正式的法律名詞,而只是一種訴訟策略的稱呼,係指被告主張他的行為受到文化習俗的規制與影響,以此為由,請求法院給予減輕或免除刑責的一種辯護方式。由於,在多元的社會裡,文化衝突已經是不可避免的情況,主流族群的法規範與少數族群文化習俗相互衝的問題則必須透過某種機制來加以解決。文化辯護主要就是在處理、解決此類問題。本文認為,根據涵化作用與多元文化主義,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必須承認文化辯護。承認文化辯護意謂著,我國刑事司法體系願意接受多元文化主義的立場,並且遵循憲法尊重多元文化之誡命。賦予少數族群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提出文化辯護的權利,乃是在刑事司法領域中展現多元文化主義的

最佳方式,能改善少數族群在刑事訴訟中所受壓迫的情形,亦可使人們正視自己往往帶著有色眼鏡看事物之事實。於刑事實體法上,必須在違法性層次上評斷少數族群遵循文化習俗的行為。應要深入檢視對這些遵循文化規範的行為,才有機會讓主流文化的法律體系了解到其他文化的價值觀,方能達成尊重多元文化之目的。故,應承認文化辯護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訴訟上如何使用文化證據是落實文化辯護的另一個關鍵。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僅法院與檢察官有選任鑑定人之權限,惟,本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我國目前鑑定制度的相關規範應賦予被告參與或選任鑑定人之權限。此外,本文認為,原則上應認定科學證據為無證據能力,鑑定人之意見或鑑定報告必須

再具備「關連性」與「可信性」方得進入法庭。若承認文化辯護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則被告之文化背景與文化習俗與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文化證據應具有關連性。至於可信性之判斷,則必須透過實務上案例的累積,歸納出特定的科學、技術知識是否具備可信性的要件。只要文化證據能夠具備越多可信性之要素,便得例外承認其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