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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警察研究所 章光明所指導 黃啟賓的 社區警政警民合作效能之研究 (1998),提出豪雨特報歷史紀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區警政、警民合作、效能。

最後網站下班小心!9縣市豪、大雨特報北市「紫爆」防超大豪雨- 氣象則補充:受到東北季風及尼莎颱風外圍環流影響,易有短延時強降雨,中央氣象局針對9縣市發布豪、大雨特報,其中台北市山區有超大豪雨,提醒民眾注意。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豪雨特報歷史紀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社區警政警民合作效能之研究

為了解決豪雨特報歷史紀錄的問題,作者黃啟賓 這樣論述:

  在警察治安策略的研究上,警察與社區民眾結合以發揮犯罪預防之功能,已成為晚近學者研究的核心議題。當代警察較新的犯罪預防策略,在發展上主要是受到三項洞察的影響:第一、若沒有社區(民眾)的協助,警察無法有效預防犯罪;第二、僅靠犯罪事件發生後的被動式反應,警察無法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第三、警察勤務過於消極(尤其是巡邏)。而這三項洞察,可以說是形成「社區警政」策略性思考的主要基礎。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現正推行或探究社區警政,學術界與實務界亦漸次體察此種與社區結合的警政策略,可能可以較有效地解決社區中的問題與預防犯罪的發生。此種新式警政策略的運作與效能,正是本研究所欲探討

的範疇。本研究便是在這種思潮之下,針對我國環境運用社區警政策略所做的探索性研究。本研究選擇三個不同地區之派出所,分別依其有無實施社區警政與推動實施社區警政之類別型態,分成三個研究組進行對照及比較。 本研究除了認為,社區警政在實務運作上包括底下幾項意涵:一、諮詢,意指警察定期地且系統性地諮詢社區民眾,以瞭解社區對治安的需求,以及如何有效地滿足社區的需求。二、調適,意指警察上層管理者將決策權下放,使基層管理者能夠決定滿足社區需求的因應作為。三、動員,意指積極徵募非警察人員及非警察機構的協助,以資源整合的模式解決社區治安問題。四、問題解決,意指矯正或去除引發犯罪或失序行為

的狀況。此外,本研究更具體的認為:諮詢、調適、動員以及問題解決等四項,可說是社區警政的操作型定義,亦即是警民合作的警政策略。 本論文約二十萬餘言,全文共分為六章,茲將章節摘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之緣起及問題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並明確指出該實證研究在施測前、施測時以及施測後有何種研究限制。 第二章為文獻回顧。首先說明社區警政的理論意義及其內涵,續談專業警政與全民警政之沿革與發展,另從警察機關社區服務功能之角色定位著眼,並以公共政策經濟學的觀點看民眾參與社區警政的必要性,接著再說明社區警政警

民合作模式之理論架構,且引出社區警政與大眾傳播媒體之間重要的互動關係。 第三章則為各國社區警政發展與警民合作的經驗。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審視美國、英國、日本等三國社區警政發展之相關文獻與警民合作的經驗,並將我國傳統警政與社區警政經過比較分析後,本文企圖從各國文化背景差異檢視我國實施社區警政及警民合作是否可能成功,以供我國擬定警政策略時之借鏡與參考。 第四章為研究設計與研究實施。說明研究設計取向與研究對象的挑定方法,並確立研究架構與研究所欲進行之步驟程序,釐清資料蒐集的方法,且依據文獻理論自行擬定研究工具(即擬妥問卷調查表及深入訪談之

題目),建構出研究假設,敘明相關之分析方法。 第五章則為社區警政與警民合作效能之實證分析。首先針對民眾所推動之社區警政與警民合作之社區(興隆路派出所實驗組一)與警政機關所推動之社區警政與警民合作之社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實驗組二)以及未實施社區警政與警民合作之社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控制組)分別作第一次施測,交叉比較員警與民眾之間之觀感;於六個月之後,再針對此三個地區之實驗組與控制組重新作第二次施測,瞭解實施的成果及其成效;最後,面對實驗初期資料與實驗一段時間後之施測與官方資料作一統合分析比較,希望從中獲致有效度與有信度之分析數據可提供實施社區警政與警民合作方案之參

考。 第六章為建議與結論。整合前述幾章的觀念理論與研究統計、深入訪談發現,依據實證分析結果提出本文的建議與改進之道。 本研究發現: 壹、在民眾方面: 「社區警政」不論是民眾主動推行(興隆所)抑或是警察因應政策之要求推動(得和所),其民眾對於警察的滿意度遠高於傳統警政未實施社區警政之對照組(青溪所),顯見社區警政的推行在我國是初具成效的;也因推行方式的不同,民眾的滿意度亦有所不同;警察推動的社區警政警民合作策略,其民眾滿意度高於民眾主動參與推行的社區警政策略;另就訪談資料得知,其原因為由民眾推

動的社區警政其民眾常因私事或因其他商家或民眾的抗拒與排斥而顯得灰心,此外民眾也對警察感到灰心,因民眾向警察反應事情或提供治安死角希望警察協助解決,卻往往不見下文,導致民眾滿意度低於由上而下的推動模式。 貳、在警察方面: 不論社區警政以何種方式推動或是傳統未實施社區警政的地區,員警對於工作滿足感或是在社區工作成就感均無顯著的差異存在,顯見員警對於社區警政實施與否並不會影響其工作的滿足感或在社區中工作的成就感。 因此,本研究建議: 一、「社區警政」的規劃與執行,應由上而下與民眾主動參與推動之社區警政兼容

並蓄、相輔相成。 二、「社區警政」的目標,在於調整警察過去威權的角色定位,以提供精簡、有效率的警察行政服務為主軸。 三、加強宣導以及與大眾傳播媒體合作,鼓吹民眾參與社區警政。 四、推動「社區警政」的原動力,是全體的警察與民眾共同參與。 五、「社區警政」的推動作法,均應特別要強調「前瞻性」與「開創性」。 六、「社區警政」應結合其他政府部門與非營利性組織合作,建立並全面強化社區犯罪預防機制與效能,以發揮團隊力量。 七、給予基層員警實際的授權與授能並使其從工作中獲得滿足感。

八、定時以問卷調查瞭解民意的變化,並適時調整社區警察的做法。 九、社區警察在勤區的時間宜先延長,後再慢慢轉型為專責社區警察制。 十、善用退休員警作為治安義工或志工,幫忙解決社區治安相關問題。 十一、社區警政應全面規劃實施,原刑事案件績效評比配分表應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