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方檢察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花蓮地方檢察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效文,古承宗,林書楷,吳俊毅,陳明堂,陳俊偉,徐揮彥,許恒達,黃士軒,黃國瑞,薛智仁,謝煜偉,蕭宏宜寫的 刑法總則修正十年之回顧與前瞻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找專業律師處理訴訟問題~陳宗元律師 - HiNet生活誌也說明:陳宗元律師,在民國97年時通過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於民國101年9月以司法官訓練所(現名司法官學院)第7名之優異成績結訓,分發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中山醫學大學 國際健康產業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顏慶堂所指導 郭嘉同的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以提高刑度作為降低職業災害手段之研究 (2020),提出花蓮地方檢察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重大職災、職災預防策略、加重職災致死刑責、重大職災立新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朱景鵬所指導 許劍鋒的 我國檢察官獨立性之研究--以卸任元首、國會議員以及地方選舉為例之分析 (2019),提出因為有 行政管考、防止司法警察濫權、政治力、檢察官之獨立性、檢察一體、監察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花蓮地方檢察署的解答。

最後網站私人紛爭拿刀尋仇報復|信義警連夜逮人法辦則補充:信義分局詢後將犯嫌先依傷害罪嫌隨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並報請檢察官指揮持續偵辦,清查有無涉犯其他不法案件及涉及幫派組織情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花蓮地方檢察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總則修正十年之回顧與前瞻

為了解決花蓮地方檢察署的問題,作者王效文,古承宗,林書楷,吳俊毅,陳明堂,陳俊偉,徐揮彥,許恒達,黃士軒,黃國瑞,薛智仁,謝煜偉,蕭宏宜 這樣論述:

  本書是2018年4月13、14日於花蓮國立東華大學舉行的「高大刑事法學講座系列(12)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比較刑法研究中心(CrimLaw)2018年度研討會」的會議成果。本次會議以2005年刑法總則之修正重點為主題,邀請國內11位學者就修法後之實務運作與學說發展,進行有系統的分析和整理,一方面回顧修法的成果,另一方面展望未來的刑法改革。本書的研究成果,可望對於刑事立法、實務與學說提供重要的參考。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以提高刑度作為降低職業災害手段之研究

為了解決花蓮地方檢察署的問題,作者郭嘉同 這樣論述:

勞工意識抬頭,勞工權益及層出不窮的重大職災事件逐漸受相關主管單位重視,政府部門及勞動主管機關也祭出許多減災預防等方案,然施行至今仍不盡理想,且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範施行至今已行之有年,歷經多次修法也仍無法大幅降低職災致死案件。本研究透過綜合整理相關文獻資料與分析我國司法院法院裁判書之判決狀況建立敘述性問卷,施以問卷調查之方式,回收整理歸納數據後加以分析探討,來了解現今普遍社會之勞工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基礎及重大職災相關法律認知程度情況,以及不同層級之人在於增加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刑度做為防減災之看法為何,希以此提供不同面向之防減災策略,供相關主關機關參酌,期達重大職災防減災之目的,以維廣大職場勞

工權益。本次問卷發放 280 人,經篩選後得有效問卷 220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 78.5%,其結果發現普遍一般勞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狀況不佳,特別在 25 歲以下至 35 歲之族群,且對於重大職災致死之法院判決認知低落,但多數具專業知識經驗及認知清楚背景之人,認為以提高刑度來做為預防職災為可行之方法,在一般組別,中、高管理階層之人對於提高刑度及為重大職災設立新法呈現保守態度。重大職災致死最高法院多判以易科罰金、無罪為主,現行法規之嚇阻之力不佳,應參酌他法之情形加速檢視修正,且針對中、高階層人員之反應出之心態,更應以提高刑度或訂立新法來加強嚇阻性,以期產生預防效果,另管理層面應更加落實教育

訓練部分,且應重視法義上之實務認知,除使了解其義務責任外也能提高職災預防效果,以期達管理為主,法為輔之強力預防效能。

我國檢察官獨立性之研究--以卸任元首、國會議員以及地方選舉為例之分析

為了解決花蓮地方檢察署的問題,作者許劍鋒 這樣論述:

檢察官設置目的,一方面防止司法警察濫權,另一方面監督法官妥適行使審判權,以確保終局裁判之正確妥當。檢察官是開啟審判大門之鑰匙,其決定犯罪之追訴或不追訴,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重要性,並不亞於法官。因此,檢察官之獨立性,實與司法權之正當行使關係至為重要,換言之,沒有獨立之檢察官,法官獨立審判,並不具意義,從而引起研究探討我國檢察官能否獨立行使職權之興趣。本文將以現行我國法制為籃本,並以缷任元首涉洩密案、國會議員賄賂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案等實際案例探討:一、 檢察官在法律上定位屬性如何界定?其屬性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有何影響? 有無可能在法規上,明確界定檢察官地位屬性?二、 檢察官身

分及職務的保障,現行法律有何規範,是否足以保障檢察官職權獨立行使?如有不及有無補救措施?三、檢察官的人事制度是否合理健全?不健全之人事制度影響檢察官職權行使之   情形如何?又如有不足,能否補足?四、 檢察官在作犯罪行為的認定,有無違反獨立性的空間跟可能?造成起訴率高,定罪率低,是什麼原因讓檢察官做這麼多事,還被質疑那麼多?這中間可能有些是跟績效制度是有關的,就會違反了他本身的獨立性。是否與績效制度有關聯?。五、 檢察權行使之內部及外部監督是否符合相互制衡的民主原理等問題?又如有不符,能否研擬一套可行的相互制衡制度。本研究係以歴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探討先進國家檢察官制

度發展史、檢察官定位之理論類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比較,以了解我國檢察官制度之發展、定位與職權行使之內涵。進而分析我國現行法制面、實務面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面向,並以缷任元首涉洩密案、國會議員收賄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案等實際案例探討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遭遇之難題與困境。本文研究發現限制、壓縮檢察獨立行使職權的因子,不外來自以下幾項:其一、檢察一體之濫用。其二、不當之行政管考。其三、政治力之刻意介入其四、媒體之恣意臆測與報導。其五、監察權率然介入。其六、檢察官個人獨具之特異個性。經由以上研究發現,本文研究建議:其一、正視檢察一體。其二、嚴謹檢察官職權行使之業務管考。其三、適度限縮政治力介入。其四、

落實機關新聞發言制度與約束媒體恣意或臆測報導刑事案件。其五、確立監察權、檢察權分野。其六、強化檢察官養成教育避免個人潛在偏執。其七、檢察權入憲。其八、檢察官改隸監察院與檢察機關預算獨立。其九、檢察權獨立取代檢察官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