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隱私權法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監視器隱私權法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智傑寫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和雷皓明的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監視器照走道,鄰居請求損害賠償【律師聯合 - 580法律網也說明:1.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監視器是對準婦人通常活動且必經的走廊。 2.男子能夠根據攝影資料掌握婦人的作息動態等私人資訊,足以認定侵害隱私權。 3.判決男子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寶瓶文化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金孟華所指導 吳維雅的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之研究──以隱私合理期待為中心 (2021),提出監視器隱私權法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臉部辨識、臉部追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執法機關、搜索、相當理由、合理隱私期待、隱私利益、位置資訊、科技偵查、監視、追蹤、衛星導航系統、基地台位置。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必然所指導 吳盈容的 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相關法律問題 (2021),提出因為有 人臉辨識、個人資料保護、合憲性、合法性、系統誤判、目的正當性、資訊自決權、資訊安全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視器隱私權法律的解答。

最後網站敲敲門- 防盜也不能侵犯個人隱私【1/8法律 - Facebook則補充:2017年1月7日 — 司法院釋字第585號、603號之解釋理由稱:「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監視器隱私權法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監視器隱私權法律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監視器隱私權法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這集范琪斐的寰宇漫遊,是我們2020第一集,所以我們要來打通關,用一整集的時間來談熱騰騰的人臉辨識科技,它到底是治安利器還是全民公敵?
 
我知道一講到人臉辨識,大家第一個馬上想到中國。但一講到中國,大家血壓馬上上升兩格,所以我們今天人臉辨識的科技應用,就不是談中國,我們來看看民主國家怎麼做。
 
根據美國布魯金斯學院的報告,倫敦據估計有42萬支監視器。僅次於北京,在民主國家中奪冠,排名第三名的美國華府,只有三萬支。那倫敦到底要這麼多監視器幹嘛?這就要回溯到1990年代初期,英國跟愛爾蘭的恩怨情仇,當時為了避免愛爾蘭共和軍恐怖炸彈攻擊,因此倫敦這個大都會,就大量裝攝影機;2001年美國爆發911事件,全球民主國家也開始加強監控管理;到了2005年,倫敦獲選奧運主辦城,隔天就發生地鐵與巴士恐襲...每一次恐怖攻擊與重大國際事件發生,倫敦就會出現更多鏡頭,而且他們還打算裝更多。
 
這原因主要是現在的監視器太聰明了,可不是像以前的攝影機只會呆呆的拍,現在的監視器它可以做人臉辨識,把歹徒從人群中認出來,比如英國警方做了這個實驗,就發現監視器可以在好幾條街外,老遠就把人認出來,你想想看你跟小三逛街,老婆在三個足球場外就可以把你認出來,你嚇不嚇?除此之外,現在的監測器還可以偵測到異常的舉動,比如不該聚眾的地方突然出現了一群人,監測器就會示警。

這些監控攝影機協助倫敦警方每天破獲約6起案件,包括連續殺人犯與炸彈案。
 
而且傳統監視器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工監看會因為疲勞造成疏失。有研究顯示,一般人如果很認真的連續監看2個以上的螢幕12分鐘,將會忽略45%的細節,22分鐘後將忽略95%的細節,畢竟人的體力和專注力都有極限,而電腦卻不會。另一個很重要的是,現在攝影機越來越便宜,一個警察的薪水,可能就可以買好多支這樣厲害的監視器,功能強大,還可以省錢,倫敦市民應該也覺得這真是棒棒棒了吧?但你如果感覺老是有人在盯著你看,是不是會感覺很不自在呢?
 
有這樣想法的倫敦市民其實還不少。
 
在2019年一月就發生一件事,警方在Ramford這個地區的某輛警車上,安裝了人臉識別的攝影機,但裝得非常低調,刻意不讓人發現他們的實驗目的。但還是給一名路人發現了,他不想被拍,就在經過的時候把衣領拉高,擋住臉部。
不過警察卻認為他行跡可疑,上前阻止,要他不准遮臉,雙方發生激烈口角。最後這名男子把臉遮住不給拍的代價,是被冠上「失序行為」的罪名,被罰款90英鎊,大概台幣3500元左右,哇,這樣也有事?那我今天沒化妝,不給拍,是不是也要罰錢哪?
在這個事件發生後,英國有個公民自由團體叫做Big Brother Watch,就出來痛罵英國警方,說這名可憐路人沒有任何可疑的地方,只是在行使不讓自己的臉被監視器掃描的權利,這樣也要被捕,是住在共產國家嗎?
還有一位叫Ed Bridges的英國人說警方在沒有他同意的情況下,在他去買東西跟參加遊行示威時,至少拍了他兩次,讓他超不爽,他就把警方告上了法庭,但他沒告贏就是了。
 
很多人會說,你只要沒犯法,為什麼怕被拍?但對很多人來講,我的臉是我的,我為什麼一定要給你看?這就是隱私權的概念,我只要不作姦犯科,我個人的私生活,我的數據,是我自己的,法律保護我,我有權利不給你看。
 
目前全球針對人臉辨識的法規,起步最早的就是歐盟。
 
2018年開始實行的「歐盟資料保護法」(GDPR)中規定,生物識別必須經過當事人明確同意,並且已經自行公開資料,或者是有涉及司法案件的時候,才可搜集或使用。歐盟中的國家當然可以自己訂相關的法律,但不管怎麼訂,都是要符合這個規範。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這實在是老掉牙的話,但卻也是不變的真理。
 
未來人臉辨識和監控議題討論的次數肯定越來越多,牽涉的層面也將越來越廣,這個議題並不光是一條線,更像是一個鐘擺,在保護隱私跟預防犯罪的光譜之間擺盪,就看人們比較重視什麼,還有如何在這中間,找出一個比較讓人自在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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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之研究──以隱私合理期待為中心

為了解決監視器隱私權法律的問題,作者吳維雅 這樣論述:

人臉辨識技術(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以下簡稱FRT)在台灣於警務執法應用上,已相當普遍,但卻無一套規範,供執法機關作為執行依據;而司法者在現行法體系的解釋下,對於FRT之執法應用所應權衡之社會安全與隱私保護價值,因尚無此類案件繫屬於法院,故針對警方運用FRT為偵查工具之適法性判斷,恐仍欠缺相關意識。而FRT之運用,涉及個人高度隱私期待利益,有建立規範保護之必要,但究竟如何規範始為妥適?個人隱私利益與科技偵查技術發展之間孰輕孰重?如何權衡?個人得否抗衡國家執法機關以FRT配合其他政府資料庫的資訊使用於刑事案件辨識查找確認人別?國家機關是否得施以無合理嫌疑(

Reasonable Suspicion)或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之FRT監控?當國家偵查技術之精進發展,有助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但當偵查技術之發展與個人隱私保護利益發生巨大衝突,司法機關應如何取捨?如何調和此兩種利益?上述問題在FRT已大量使用於警務系統之我國,未見系統性探討與提出解決方案。本研究擬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若干可供思考的論述方向。承上,本文擬嘗試以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以下簡稱「美憲增修第四條」)演繹出的實務判解為框架,於第一章先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範圍、限制、研究方法與鋪陳架構;第二章就FRT相關的技術原理以及廣泛使用下可能產生的隱憂,作一簡要說明;

第三章就美憲增修第四條下有關搜索(Search)的理論發展及規範內容作一概述;第四章係針對有關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取用FRT所得之人臉資料,藉此得知個人身分及位置資訊等作為,配合相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聯邦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有關判例、判決為說明,試圖建構出FRT執法應用在憲法適法性的定位探討,並初嘗從社會學理論之觀點,探尋合理隱私期待的界線與範圍,復探求制憲者於修訂美憲增修第四條時的意圖,以為認定合理隱私期待的一些指引方針;第五章提出包括華盛頓州州法、華盛頓州轄區內的金郡自治條例,以及國會審議中的相關聯邦法案(草案),規範有關政府部門使用FRT的相關內容作分析比較;第六章由探討FRT

的使用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的適用可能性,藉此檢視現行法欠缺之現狀,說明建立制度規範的必要性,再以前開比較法作為基礎,提供可行的立法參考方向,並以從事司法實務的角度,對偵查目的下以FRT取用人臉影像資料,在解釋論上提出可能的解方;第七章則係針對本文提出結論,並期許在不久未來,偵查目的下的FRT取用,相關的法律規範能夠儘速完善建制出來。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為了解決監視器隱私權法律的問題,作者雷皓明 這樣論述:

  ●說人話●   【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   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   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   生活法律對策,律師親切解釋,讓你秒懂。   滑手機傳張圖也會挨告!簽好的租屋契約竟無效!   法律條文好難懂,因為沒人簡單說給你懂。   抱緊你的權益,遠離飛來橫禍,   就從這本書開始!   ‧在網路上,對著別人的虛擬角色謾罵,也算妨害名譽?   ‧只是轉貼個長輩圖,竟然侵犯著作權?   ‧他罵我「馬英九」、「陳水扁」,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不算詐欺?   ‧被車子撞了,可以要到

多少賠償金?   ‧明明是路上交通標示不清,警察卻開我單,合法嗎?   ‧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   ‧訂婚的聘金,一定要一次給一大筆錢嗎?   ‧爸爸從沒養過我,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嗎?       明明活在法律的世界,我們卻誤以為法律和自己不相干,愈是不了解,愈是一不小心就被告,甚至被人吃乾抹淨還外帶!   因此,資深律師精挑六大生活面向: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和性,舉生活常見事為例,親切、精準,解析你我最關心的日常觸法擔憂和法律糾紛,並說明事件發生時,我們自己就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簡單處理原則。   學會做好「事前

預防」,就能免除事後處理的歹戲拖棚,不再勞心、費時又傷財。 本書特色   ◎專業律師、人氣法律知識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作者,集結最容易令你被告的六大生活法律主題: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超白話、超親切。   ◎台灣的法律案件,據聞多數都是本書提到的「普通案例」。這些「低金額、小爭議」的法律事件,若真要告上法庭,往往很難找到合適的協助資源。因此,雷律師精挑經典案例寫入本書中,教你具備基本知識,了解處理方向,幫助你遠離告人的麻煩,以及被告的操煩。 名人推薦   ◎專文推薦: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人氣粉專聯合推薦:「法律白話

文運動」、「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恐龍推事」、「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依名稱筆劃順序排列)。  

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相關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監視器隱私權法律的問題,作者吳盈容 這樣論述:

人臉辨識系統是我國警政科技發展重點項目之一,惟近年來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所產生之負面效應,在世界各國掀起風起雲湧般之人權論戰,本研究從「科技建警」發想,以人臉辨識系統可能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為研究主題,全文分八章:第一章緒論,主要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及預期之研究結果;第二章介紹人臉辨識技術之原理及應用,內容包括其發展、分類、步驟、特點及應用五個部分;第三章介紹警政人臉辨識系統相關法理概念,內容包括法律保留原則、令狀主義、比例原則及毒樹果實理論;第四章是簡介我國警政人臉辨識系統概況,包括建置軌跡、可行運用及自評效益;第五章蒐集彙整各國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

統之爭議事件,內容除我國、美國、英國、德國、日本、中國等國家外,還包括香港、印度、國際特赦組織等;第六章則是從各國已發生之爭議中歸納出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有關之法律議題,並分「技術面」、「管理面」及「法制面」三者論述;第七章針對我國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參照現階段主管機關已提出之法制策略以及各國已採行之法制先例,分「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儘速通過《科技偵查法草案》」、「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使用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管理要點》」及「訂定《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標準作業流程》」四節提出本文研究意見;第八章結論,主要是就全文作摘要與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