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可扣抵項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營所稅可扣抵項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可分為1.查帳申報2.擴大書審3.會計師 ...也說明:(2)有虛盈實虧的問題,在兩稅合一的稅制下,對於盈餘分配時稅款能否 全額帶給股東扣抵將是一個問題。 (3)國稅局依法抽查企業帳簿證時,可能會因帳簿記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賴來焜所指導 吳欣龍的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2021),提出營所稅可扣抵項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執行業務所得、舉證責任、協力義務、合夥、稅務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會計學系 單騰笙所指導 徐詩琪的 2018年稅制改革與盈餘管理 (2021),提出因為有 兩稅合一、裁量性應計數、盈餘管理、產業創新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所稅可扣抵項目的解答。

最後網站植牙、點光明燈可以扣稅嗎?7種會錯報綜合所得稅的狀況則補充:正因為以上「綜所稅稅率新加一級(稅率45%)」與「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的 ... 申報2014年度:158,0002015年度:180000項目: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14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所稅可扣抵項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可扣抵項目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所稅可扣抵項目的問題,作者吳欣龍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是我國租稅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租稅法,在諸多租稅制度中是非常重要的稅種,其牽扯的納稅人民人數眾多,其稅收亦大,但也是在所有的稅種中爭議較大的稅目之一。個人所得稅亦是自然人所得稅,所得稅之稅制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採用的綜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有:稅基較寛、在稅制設計上充分考慮了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收入水準和家庭負擔等情況、對淨所得採累進稅率課徵,較能反映納稅義務人的能力,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如能配合嚴密的源泉扣繳制度,有利於培養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意識。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與營業人所採權責發生制不同。執行業務者之收入來源如為

公司、行號或其他執行業務者均會有扣繳憑單為其收入依據,但如為個人時則有賴於執業務者自行開立之收據申報收入。執行業務者之費用查核依「執行業務查核辦法」為查核準則,所有費用均須以其執行業務相關費用支出為原則,如與家庭共用者只可列報費用之50%,其中交際費和職工福利之支出總額有限額,其中交際費成因要能增本業之業務,故並非所有執行業務者均可列支交際費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目前實務上有:(一)按書審純益率申報,(二)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四)依帳載數核實申報,書審純益率申報查無法依據,而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有其特別適用條件。為促使納稅義務人合法且具體履行法律所定之納稅義

務,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逕向納稅義務人調查其所得或其他課稅要件。而稅捐稽徵機關未直接參與納稅人的私經濟活動,所能掌握的資料也多來自納稅義務人處所,為稽徵的便利的考量,且為貫撤公平實現稅捐債權及合法課稅的目的,在租稅法上多課予納稅義務人於稽徵程序中應主動提供課稅資料之義務,稱之「協力義務」,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時,且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推計課稅」。課稅之收入層面稅捐稽徵機關負有舉證之責任,與稅捐債務之成立或提高有關構成要件事實,原則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反之與稅捐債務之免除或減輕有關的構成要作事實,原則上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可扣抵項目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2018年稅制改革與盈餘管理

為了解決營所稅可扣抵項目的問題,作者徐詩琪 這樣論述:

我國面對國際間激烈的競爭環境,為了改善重複課稅、企業盈餘分配不當等問題,於1998年政府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完全設算扣抵制),實施後雖有效改善重複課稅問題,卻也造成貧富差距逐漸擴大,以及政府稅收大幅短缺。2015年兩稅合一全額扣抵制改為半數扣抵制,目的為改善所得分配情形,新制實施對於企業是一種增稅政策,但部分企業享有的租稅優惠,可實質減經企業其租稅負擔。財政部為了建立具競爭力,且符合公平合理之所得稅制,於201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兩稅合一制度,使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復活,且營所稅稅率由現行17%調高為20%,並針對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有調降最高稅率、提高扣除額等多項租稅優

惠,使租稅優惠效果再次展現。本研究探討兩稅合一稅制實施及廢除前後,租稅優惠程度高的生技醫療產業、高研發行為之企業及高盈餘保留率企業,其盈餘管理行為是否有不同的差異。實證結果顯示,在2018年稅改實施後,營所稅稅率上升之情況下,企業明顯傾向透過裁決性應計項目的操控使盈餘在2018年前實現,降低公司其租稅負擔;而生技產業、高研發支出企業及高未分配盈餘比例企業亦可因未分配盈餘營所稅率降低及兩稅合一制取消,所導致營所稅租稅優惠的恢復而相較於其他企業有較低的租稅成本,而有抵消因營所稅稅率增加導致企業盈餘不在2018年後實現之負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