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連世昌寫的 別讓孩子因無知而觸法:家長老師必讀、孩子必修的33堂自我保護法律課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東吳大學在職專班 - 0nknxj.tokyo也說明:為配合本校教育目標並協助學生發展核心能力達到瞭解自我訂定學習方針完備個人競爭優勢之目的茲針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擬定一套核心能力指標並與所有課程做.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陳欣怡的 論教師懲戒行為之可罰性及其容許性 (2020),提出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懲戒、教師懲戒權、管教、依法令之行為、體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教師專業發展研究所 王俊斌所指導 詹憲學的 國中教師工作量之調查研究-以南投縣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教師工作量、教師工時的重點而找出了 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的解答。

最後網站研究所在職專班各種問題大解密! | 方格子則補充:A:(1)上課時間:由於在職專班的學生白天都有正職工作,所以開課的時間 ... A:因為我想一邊工作一邊拿一個法律學位,剛好東吳公法只要一年的工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別讓孩子因無知而觸法:家長老師必讀、孩子必修的33堂自我保護法律課

為了解決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的問題,作者連世昌 這樣論述:

  嘻鬧的口頭禪-「白痴」、「死肥豬」、「神經病」……犯公然侮辱罪?   孩子網路隨意按讚或轉發貼文,可能觸法?   放任孩子玩手機、平板,父母會被罰鍰?   不能不知道的33個最易觸法的生活小事件,   【模擬實境小劇場 X 專業律師大解析】   清楚明白、淺顯易懂,是現代家庭必備自保法典。   知名藝人夫婦美國救子的事件,引起各界一片嘩然~~~   18歲的孩子,在美國因一句玩笑話「我要到學校濫射」   被依涉嫌威脅掃射學校而遭逮捕,最重可能面臨五年刑期!   到底怎麼做,才能預防孩子誤闖法律禁區,   避免孩子付出慘痛代價,意外成為社會問題製造者,是父母的重要課題。   【本書重

點】   ▍預防勝於治療!不知者無罪不能當作免死金牌   ------以發生頻率最高的生活事件舉例說明   ------保護無知的孩子和自己不觸法   ------全書分門別類,查找最方便   列舉最易被忽略,卻也最常發生、最易觸法的33個生活小事件,以對象做區分,並配合大量的真實案例做解釋、提醒,查找最快速,同時也是家長、老師、孩子不觸法的必讀法律寶典。   例如:   【孩子vs.同儕】   ※ 校園霸凌頻繁發生,孩子只圍觀不動手,也可能被當成共犯?!   ※ 同學鬥嘴口出三字經、或是自以為幽默任意幫對方取不雅外號,可能誤觸公然侮辱罪?!   ※ 熱心幫助同學卻意外造成對方傷亡,助人者

有可能會被究責?!   【孩子vs.網路】   ※ 網路隨意散布「要炸毀○○○」的訊息,可能觸法?!   ※ 做作業從網路上抓資料,可能誤觸著作權法?!   【孩子vs.父母】   ※ 父母管教打孩子或禁足關起來,如若過當,可能也有事?!   ※ 孩子跟著單親媽媽生活,偶然得知生父意外離世遺留大筆債務,孩子會繼承債務嗎?!   【孩子vs.師長】   ※ 老師體罰過度,父母親可以提告?   ※ 老師以影響上課秩序為由,沒收學生手機、電玩合理嗎?!   ▍真實案例融入日常實境!生活裡處處有「法」可循   ------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呈現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孩子有狀況不用動輒

花錢找律師,讓你生活安心又放心   生活日常怎麼會變成犯罪現場?所有案例以生活小劇場的方式呈現,不僅閱讀輕鬆易懂,更能用說故事的方式和孩子互動,避免因疏忽而誤觸法律,是現代家庭常態必備的自保法律寶典。   例如:   【新聞聊一聊】   ○小美媽媽○   操場施工,學校沒有立牌警戒,或是把施工的地方圍起來,提醒小朋友這裡危險嗎?   ●王太太●   聽說因為施工範圍不大,又離學生會使用到的地方很遠,所以沒有特別設立標誌,只有提醒老師在上課要注意小心。   ○小美媽媽○   那就難怪了!學校對小明的受傷,也有責任吧?   ●王太太●   一方面是學校沒有做好防範措施;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我們家

小明真的太皮了,好像同學本來叫他不要過去撿球,他就偏要去撿才會出事的。等他好起來,我非得好好說他一頓不可。   ▍專業法律直白解析!   ------專業律師以白話的說明來清楚解釋,讓艱深的法律知識也能一看就懂   利用大量的案例來說明法律知識,避免自己或孩子成為案件的事主;同時,當事件發生受到傷害時,也知道該如何尋求自保之道。   例如:   【連律師小學堂】   Q1.學生因整人遊戲、推擠或玩耍中發生意外,致使老師或同學受傷,學生會觸犯法律嗎?   ▍學生此行為已觸法,如若未成年,家長須負起民事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盡其所能防免侵犯別人權益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會由

法律介入調和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令加害者負起賠償責任,填補被害人損害,預防意外危害的發生。     根據《民法》之規定,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父母親)要舉反證證明其監督、管教並沒有疏懈,或已經加以相當之監督,但仍無法避免發生損害者,才不需負賠償責任。這一條法律規定的特殊性在於:法律上規定對於法定代理人(父母親)侵權行為責任,並且推定「監督過失」、及推定「監督過失與損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在這種被法律「推定」監督過失的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父母親須要「舉證(反證)」說明自身有善盡適宜的監督管教,才能免責。   從

而,如若是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學生,因出於開玩笑或整人原因,意外造成老師或同學受傷的話,除了犯錯的學生要負責之外,學生家長也須負起民事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簡介 連世昌 律師/法學博士   【學經歷】   中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博士   私立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財經法律組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術教育研究所   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資調解人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暨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法律扶助律師   曾任職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曾任教於私立東吳大學

、致理科技大學、淡江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兼任教師   曾任教育廣播電台「教養法律一點通」節目固定來賓   【專長】   民商事法、青少年法律、著作(商標)權法、網域爭議處理、契約(遺囑)撰擬及修訂、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勞動法令、不動產稅法及經紀業管理法令   【著作】   《商事法》   《孩子,這樣做錯了嗎?》   《未竟的遺願—15堂課遺囑課》   《○負擔的照護—給父母最體貼的幫助》(合著)   《「失智」就是這麼一回事!失智症的評估、功能障礙與治療》(合著)   《勞工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老闆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作者序 前言 ▍P

art1 同儕間的法律界限 01、性別界限:拉(彈)肩帶的惡作劇 02、「阿魯巴」再會啦:霸凌?新生欺負儀式? 03、校園夢魘:學姐好可怕!打人只是因為脾氣比較大 04、助人為快樂之本:盡力而為?量力而為? 05、追跑碰跳-玩鬧中潛藏的危機 06、人際關係:互嗆,到底是衝突還是霸凌? 07、選邊效應:旁觀者責無旁貸嗎? 08、小鬼難纏:不給錢,就麻煩 09、教室偷竊:內神通外鬼,防不勝防 10、無毒校園:毒品防治,要從學生做起 11、懵懂青春:蠢蠢還是純純的愛? ▍Part2 師生間的法律界線 01、親密尺度:保持距離,以測安全 02、權責之爭:是沒收?還是暫時保管? 03、奬懲失當:老師揪

學生看A片,成績好看績集 04、逾假不歸:老師,你會回來嗎? 05、教師特權:打學生屁股一下,女師被判緩刑2年?! ▍Part3 校園內的法律界限 01、專業責任:校規和教育部公告之原則不同,孰輕?孰重? 02、校園安全亮紅燈:讓學生安全蒙上陰影的入侵者! 03、學校設備:毀損校內公物,抗議有理? 04、公共安全:多份小心,就能避免可預防的意外發生? 05、校園偷竊:即便只是傘,不告自取便是偷 06、私設刑堂:知錯能改,立據為証? ▍Part4 親子間的法律界限 01、法律之外:家裡沒熱水,老爸為愛鋌而走險 02、管教守則: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03、放手放縱:我這樣愛妳錯了嗎? 04、毒癮

父母:孩子一輩子的烙印傷痛 05、遺愛遺害:是愛的遺產還是債務的傷害? 06、倫理悲劇:當近親變大野狼,誰來救救小紅帽? ▍Part5 校園外的法律界限 01、網路犯罪:網路無遠弗屆,一個不小心就引人犯罪 02、放假打工:賺錢有術、安全要顧 03、上網買賣:買家要小心,賣家也要當心呀! 04、道德規範:讓不讓座雖是個人選擇,但卻關乎私德 05、馬路虎口:假車禍真勒索 作者序   青少年期,就像似海綿般大量汲取知識養分、同時也正在重塑大腦認知神經。新文明的蠻荒時代裡,青少年,尤其父母、師長們對於教養法律的迫切需求,猶如燃眉、不能稍待片刻。切莫看到自己含辛茹苦撫育的孩子被銬上手銬的剎那,腦

海裡才出現很多疑惑、問號……我那純潔又善良的孩子怎麼了!?到底,是成人建構的法律不夠貼近青少年次文化;還是,艱澀文字堆疊的六法全書,對懵懂青少年卻是遙不可及。殊不知,一旦踰越法律紅線鑄錯,恐將註定被同儕貼上有色的標籤!   常言道:「法治乃民主的磐石,教育則是國家百年大計。」那麼,到底要怎樣重現法治教育的面容?學科取向的教育論者,會把教者與學童,比喻成是雕塑家、陶泥之間的關係;學童中心取向則強調,孩子本身自主與多元智能。而名畫家畢卡索更說:「我花了一生的時間去學習如何像小孩子一樣作畫。」青少年需要學習、日漸茁長,可不要忘了,身為教師、父母家長更要不斷汲取新知,瞭解與陪伴妳的孩子一塊成長。

  法律雖保護任何人,不過,以「對法律無知」做為辯解的傻瓜條款,不能當作卸免法律懲罰與應報的託辭。本書從民主法治教育視角,透過故事文本(Text)的敘事(Narrative),嘗試將機械式法條主義,轉譯成父母及師長可以跟孩子一起共享的法治教育知識。法律不只是用來應報懲罰,但要轉化成具有教育效能,法治教育無法揠苗助長,必須扎根做起。我們堅信重視法治教育的父母、師長,必然養成光明正向又守禮法的下一代。好了,言盡於此,趕快展讀書卷紙頁,與你的孩子啟程一起重繹法治教育的面容吧!   連世昌 ●教室偷竊:內神通外鬼,防不勝防 ■新聞案例 坐在小強隔壁的國中同學嘉凱家境富裕,時常帶著最新的3C產品到學校

炫耀。有一天,嘉凱又帶著最新的遊戲機到學校來,小強就告知有偷竊習慣的隔壁班同學明誠,教唆明誠趁體育課全班同學都不在教室的時候,到教室偷嘉凱的遊戲機。明誠得手後以5000元轉賣給其他同學,再跟小強一同花用。 ■新聞聊一聊 小美:媽媽,今天我們班上發生一件好懸疑的事哦! 媽媽:妳們班上會有什麼懸疑的事? 小美:今天早上有一個同學帶了一隻好漂亮的新手錶來,她說是她爸爸在國外買回來的禮物,我們看了都好羨慕哦!結果我們上完體育課回來,就聽到她大叫「我的新手錶不見了!」我們馬上幫她到處找,但怎麼都找不到。 媽媽:妳們沒有報告老師嗎? 小美:有啊,老師還問她,會不會上體育課時脫下來放在哪裡,忘了拿回來?可是

,同學說,她就是怕上體育課不小心弄壞手錶,才會把手錶放在教室沒有帶去,但一回來就發現手錶不見了。她還一口咬定,一定是有人偷走的,也許是最後離開教室的同學偷的。老師問是誰最後離開教室?值日生就舉手,但她說她沒有看到那隻手錶,更沒有拿,怎麼可以隨便誣賴她偷東西,說著說著就急哭了。 媽媽:那值日生說的沒錯!沒有證據的事,怎麼可以隨便就說別人是小偷呢。若是大人的話,可能就會被告毀謗了呢!那老師怎麼處理? 小美:老師就安慰那位值日生啊,然後要全班再檢查一下自己的身邊物品,看看有沒有可能是不小心拿錯了別人的東西。結果都沒有耶,老師沒辦法,只好請大家都回到自己的位子上,她自己一個一個檢查大家的書包。 媽媽:

結果呢? 小美:還是找不到!手錶就不見了。妳說,是不是很懸疑?老師只好言相勸地跟每位同學說:「正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若真的有人『不小心誤拿』同學的手錶,在今天放學前,記得自己放到她的辦公桌上,不然,日後若查出來是誰拿的手錶,就要被貼上小偷的標籤了。」  媽媽:嗯~你們老師算是佛心來的,是想給犯錯的同學一個自新的機會,不想要讓他日後被貼上「標籤」。 小美:雖然我知道掉東西一定很難過,但誰叫她愛炫耀,說不定是她自己不小心忘記放在哪裡了呢!

論教師懲戒行為之可罰性及其容許性

為了解決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的問題,作者陳欣怡 這樣論述:

摘要「教育基本法」之修改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頒布,帶給教學現場之教師極大震撼。教師在教學上,常常會面臨到三難困境,一方面必須遵守教學專業,教導學生,以提升其知識及品格,現今,學生自主意識抬頭,配合度不如以往,增加教學上的難度;另一方面,面臨來自家長的壓力,家長認為教師負有陪伴學生成長,必須負擔類似親權的義務,使教師混淆角色,無法作出基於教育的專業判斷;最後,

教師教學行為,在法規限制下,常常動輒得咎,其中最嚴重的,是遭受刑罰的非難,使得教師承受非常大的壓力,進而影響其教學。於行為主義心理學中,懲戒是行為改變技術之應用,能有效減少學生不當行為之出現。教師之教育權,係法律上一重要之權利,確立教師具有指導學生課業、生活常規之地位。教育權則包括輔導、管教、懲戒權,法規上已明確指出教師具有管教權,惟仍缺乏懲戒權之明文法規。多數學者肯定教師具有懲戒權,有認為懲戒權來自於,得學生父母之承諾;也有認為教師可視為刑法所界定之公務員,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又懲戒權之行使,將造成學生權益減損及身心痛苦,惟懲戒行為是在實施教學所應有的必要手段之一。故教師應有適度之懲

戒權,才能有效保障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本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裁判書查詢,以「教師&體罰&輔導&管教」作為關鍵字搜尋,整理相關刑事判決,教師觸犯刑法常見的類型,依序為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公然侮辱罪、妨害秘密罪、侵占罪與毀損罪等,同時評析之,提出不同角度之看法,供教師判斷自身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法院未來裁判之參考。本文建議,教育部應肯定教師於校園中具有懲戒權。於刑法上,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限應加放寬,容許教師得依據學生不當行為之嚴重程度,施予相對應之處罰。又為本於教學之良善目的,如不慎觸犯刑法,亦應考量其動機,而降低教師對於違法懲戒認定之刑事責任,予以緩刑或酌減其刑,使教師能本於教學

初衷,建立學生正確價值觀,學會自我負責,以維護教師之權利及健全師生關係。關鍵字:懲戒、教師懲戒權、管教、依法令之行為、體罰

國中教師工作量之調查研究-以南投縣為例

為了解決東吳法律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的問題,作者詹憲學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南投縣國中教師的工作現況,實際調查教師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負荷,以該縣32所公立國中教師並曾兼任導師者為對象,研究方法為「問卷調查法」,根據相關文獻發展「教師工作量調查研究量表」作為本研究工具。本研究總共發出問卷455 份,回收404份,回收率88.79%,以SPSS 12.0統計軟體之描述性統計與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等統計方式進行探討,獲得結果與結論之後作為相關建議之基礎,研究發現如下:一、南投縣公立國中教師對自身工作具有中上程度的覺知感受與反應表現,得分較高者有1.「教學行為」層面的「年資0~2年」教師,2.「教學研究」層面的「藝文領域」教師,3.「學生輔導」層面的「年資0~2年」

、「年資20年以上」、「藝文領域」、「健體領域」與「學校班級數20班以下」等教師,4.「班級經營」層面的「教師無參加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但日後具有支持程度者」與「教師已參加教師會及教師工會者」等教師,5.「經常性工作」層面的所有教師皆有中上程度的覺知感受與反應表現。6.「學期性工作」、「競賽活動」與「綜合活動」等層面的所有教師僅有中等程度的覺知感受與反應表現。二、教師認為特別需被減輕的工作量有18項,而教師每周平均在校加班9.31小時,每周平均在家加班7.48小時,每周平均加班總共16.79小時,所以教師每周工作時間為56.79小時,教師每天工作時間為11.36小時。三、不同性別、年資、任教領域

、學校規模、學校行政區劃與教師工會認知在「教師工作量調查研究量表」的覺知感受與反應表現皆有部分之顯著差異。以此結論,各國的教育主管機關和學校行政單位似乎都希望教師從傳統工作模式中,抽出更多時間從事行政業務工作,但國內外諸多文獻研究亦已指出非教學工作量的增加,不僅降低了教師的專業自主,教育的實質革新亦將大為受限,所以教師工作量的研究,應透過更多層次的歷程、經驗與檢視,尋求讓個人、學校、教育主管機關與社會各界等能夠運用不同教改行動策略,以進行有效積極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