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新世紀臺灣法學: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六十週年院慶論文集 和李志殷的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學林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教育與未來設計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黃儒傑所指導 譚家智的 法治教育融入國民中學公民與社會科教學實施之研究—以一所新北市私立完全中學國中部為例 (2021),提出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法治教育、公民與社會科、社會學習領域、自我行為、法學素養、法理、學科、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犯罪防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郭逸婷的 從資本適足率論銀行風險監理兼論其業務經營 (2021),提出因為有 風險管理、自有資本、巴塞爾資本協定、資本適足率、金融集團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世紀臺灣法學: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六十週年院慶論文集

為了解決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60週年誌慶賀禮,共收錄28篇論文,作者包括法學院現職與退休教師、畢業校友及學界同仁。本書依照法學院六中心分類編輯,涵蓋民事法學、財經法學、公法學、刑事法學、基礎法學、勞動法學與社會法學等領域,結合基礎議題與應用觀點,含括法學研究的哲學、分析、社會及歷史等層面,展現各領域耕耘成果,並寓有傳承、創新與超越之意。在人工智慧世代的新紀元,法學面臨全方位挑戰,許多議題涉及跨域知識與整合,須以新版法學方法才能妥適因應。本書論文綜觀法學發展的趨勢,試圖為複雜問題提供解決良方,藉以實現政大法學院的社會責任。

法治教育融入國民中學公民與社會科教學實施之研究—以一所新北市私立完全中學國中部為例

為了解決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的問題,作者譚家智 這樣論述:

多數的民主國家中,用法律治理國家為世界各國依循的準則,如何讓法治國的精神能夠在人民的心中深刻留下印記,我國的教育係透過法治教育融入國民中學試圖讓國中生能夠養成知法守法的好習慣。本研究採用量化測驗與訪談進行研究,以2個國二數理班群的學生為研究對象。本研究發現,法治教育的輔助能夠強化現階段學生對於權利法規的重視,當法治教育成功融入課程時,可以對學生的自我行為產生約束效應,另外,結合法治教育的教學有助於學生成為守法的好國民,最後,學生的自我行為也能形成約束效應,學生藉由一些較生活化的情境與法學理論進行結合,同時能夠加以運用的時候,面對國中階段學生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法學理論,展現出良好的學習成效。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為了解決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的問題,作者李志殷 這樣論述:

  我國之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為公示並確定不動產之物權變動而建構;其不僅具有技術層次之特性,亦蘊含學理之基礎。惟對此學理,我國罕見深究者,致有關議題,眾說紛紜,進而使登記實務上亂象叢生。基於不動產登記是為我國確保國民財產權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之重要制度,故對有關原理原則等學理,是有重行銓釋及建構之必要。   本書從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制所具權利登記制度之要素,即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及登記公信力等著眼,除考證各個要素於我國之形成背景與其內涵之變化外,亦細繹國內外相關之學說、實務見解及立法例等,以論證並澄明其於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下應有之意涵,進而釐清有關登記疑義

,足資不動產登記相關議題研究及實務處理與制度改進之參考。  

從資本適足率論銀行風險監理兼論其業務經營

為了解決政大 法律 在職專班課程的問題,作者郭逸婷 這樣論述:

銀行因為在公司治理上的特殊性與其擔任資金中介的角色,故在經濟金融體系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若銀行經營不善,將衝擊整體金融市場之穩定。為了防止銀行的經營風險,銀行須以其自有資本做為緩衝機制,因此各國監理機關將注意力放在銀行自有資本之充實,以茲承擔風險性資產而產生資本適足率該量化監理。我國配合BCBS公布的Basel I至Basel IV修正我國銀行相關監理法規,目前我國的法定最低資本要求分別為: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且我國設定之資本適足率標準乃本研究中最高,其原因係我國已將BaselIII之留存緩衝資本所規定之2.5%,計

入最低資本要求。此乃便於計算的立法模式。另外,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為滿足客戶一站式消費需求,各國銀行以跨業經營的方式擴展其業務範圍。然而,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下產生的金融集團有其特有風險,其中就防止資本重複計算上,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美國與歐盟的方法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有些許不同。在透過合併報表已可處理原先設計出金融集團資本適足率以防止資本的雙重與多重利用之狀況下,本文建議應如同美國針對銀行業的監理,對於各種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報表計算該行業的集團合併資本適足率。最後,我國銀行業者把符合資本適足率的重心放在提高其自有資本而非降低風險性資產,因此在大銀行現金增資較小型銀行容易的情況下,似可見未來我國銀行

業大者恆大、小者合併的趨勢。再加上金管會對銀行業高度管制的監理,逐漸造成金融活動往監理較少的非銀行移動,乃我國主管機關需要關注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