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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空數位圖書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吳政憲所指導 簡妙如的 戰後日月潭東畔寺廟區的建造背景及其發展研究(1950-1993) (2020),提出土地糾紛找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臺灣、日月潭、玄光寺、玄奘寺、慈恩塔、中華文化復興運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莊嘉強的 在法律的獵場中競逐:臺灣原住民族社會運動與法律動員(1983-2016) (2019),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族社會運動、法律動員、法律構框、法律機會結構、法律史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糾紛找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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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糾紛找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小學校園裡的繽紛世界:學校行政個案集

為了解決土地糾紛找誰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台灣國中與小學校園形形色色風貌的書。書中所呈現的是國中與小學校園繽紛世界的最佳寫照。透過數十位教育現場實務人士的努力協助蒐集資料,本書納入了309則學校行政個案。這本學校行政個案的書,主要呈現了國中與小學校園的風貌,內容相當豐富,是一本極為寫實的教育類小品故事書。     本書全書乃由一篇一篇學校行政個案組合而成。全書所蒐羅的這些個案,篇篇盡是生動、發人深省與感嘆的校園小故事。書中所呈現的是多樣貌的學校人文風情、人情事理與人際之間變化多端的互動方式。有的令人驚訝,有的令人莞爾,有的則又令人無限感嘆與心情沈重,更多的則是面對學校形形色色的各種校園風暴與危機,校長如何保持鎮定,以清

晰的頭腦,冷靜思考,盡力釐清各種相關因素,以做出最佳的判斷與解決方案。     本書分為下列15章:(1)校園內外風土人情與創意發想;(2)教師理念的實踐與挫敗;(3)編班轉班教師級務與成績爭議;(4)校長的領導;(5)校長的行為;(6)校長的難題與校園危機處理;(7)校園體罰、校園暴力、學生輔導;(8)校園安全與校園意外;(9)校園紛爭與風波;(10)校園插曲、校園風雲;(11)人事與人員管理;(12)不適任教師;(13)兩性之間、性案件、性侵犯;(14)學校更新、學校工程與營繕。(15)校長敘說校園故事。     閱讀本書的心情,就好比吾人於春暖花開時,開開心心的與三兩好友到郊外踏青,沿途

輕鬆地吹著口哨,並悠然地欣賞著大地一片美麗的景色。出遊者舉目所見,大地百花齊放,一片綠意盎然,令人心情無比愜意。     讀者在每天工作之餘,茶餘飯後與三兩好友聊天,或臨睡之前,閱讀本書,對於人性之間真實面貌的展現,也許有時會有一絲絲的嘆息,有時又令人拍案叫絕。但毫無疑問地,大部分時間大概都會莞爾會心一笑,說不定會有一種無比暢快的感覺呢!

戰後日月潭東畔寺廟區的建造背景及其發展研究(1950-1993)

為了解決土地糾紛找誰的問題,作者簡妙如 這樣論述:

  本研究欲探悉日月潭東畔寺廟區與1950年後各文化運動的關係,主要目的為了解慈恩塔這類紀念性建築的建造背景與原因,藉此觀察其背後歷史價值與該時代背景,以玄光寺、玄奘寺等具宗教性質的建築對照慈恩塔。  中華民國政府正式遷臺後,國際間恰逢冷戰時期,民主陣營與共產陣營對立,中華民國政府因此在臺灣展開一系列運動,如改造運動、文化清潔運動、戰鬥文藝,以及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等。其核心目標皆為反共抗俄、反攻大陸、對抗中國共產黨,而玄光寺、玄奘寺、慈恩塔便是在此背景與目的下建成。1970年觀光示意委員會提出觀光事業與政治、社會、文化輸出相關,觀光事業發展應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相配合;1971年日月潭特定區計劃

開始擬定,其中便有寺廟區的區域,目的是規劃出寺廟人員的區域。  戰鬥文藝運動期間,恰逢玄奘頂骨舍利來臺之事,其尚在日本時便傳出中共中國佛教協會干預玄奘頂骨舍利來臺之事,中華民國政府更加重視玄奘頂骨舍利一事。玄奘頂骨舍利的供奉事宜皆由中國佛教會操辦,直到塔寺定址日月潭青龍山後,才交由魚池鄉公所辦理;最後玄光寺因為建造經費混雜,導致魚池鄉公所與佛教協會發生爭執,加上建成後魚池鄉公所私自命名為「玄光寺」,引發奉安所委員會與中國佛教會的產權爭議。  另外,在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背景下,慈恩塔開始動工興建,多數說法為蔣中正因感懷其母而興建。因為當時正推行的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其核心精神中便包括「孝」,許多關

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文章及報紙內容,皆有「蔣中正極具孝心」的說法出現。當時為維護慈恩塔,還成立了「財團法人先總統蔣公日月潭行館及慈恩塔管理委員會」,以供保養費用;後來因為涵碧樓產權問題,影響慈恩塔保養維護之事,直至日月潭升級觀光風景區,才正式由國家收回管理。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土地糾紛找誰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在法律的獵場中競逐:臺灣原住民族社會運動與法律動員(1983-2016)

為了解決土地糾紛找誰的問題,作者莊嘉強 這樣論述:

臺灣原住民族社會運動自1980年代逐漸興起,並在三次還我土地運動與憲法正名運動達到高峰;在此過程中,部分帶領運動的原住民知識菁英亦於1990年開始提倡「部落主義」的草根回歸運動路線,開啟了臺灣原運的路線分歧。既有的研究大多採納泛原運動/部落主義的二分架構理解原運,並在1996年原民立委推動設置原民會的經驗基礎上,體制內/外的區分亦成為研究者所時常援引的分析架構。當泛原與體制內路線被強化為政治權利運動,使得部落主義與體制外路線逐漸忽視法律與社會運動的關係時,這兩組的區分架構亦同時忽視了不同運動路線的共通性與動態互動。本文立基於法律與社會運動研究基礎,以法律動員理論的觀點重新梳理臺灣原運的發展過

程,強調運動過程中法律、運動者與社會運動間的動態互動。本文以法律機會結構作為歷史分期的基礎,提出不同於既有研究的臺灣原運發展史,由1983年《高山青》的原運組織行動作為研究起點,並提出四項對於原運發展重要的轉捩點:1991年因應憲法時刻進行憲法動員,1997年原住民族集體權入憲與原民會成立,2005年原基法通過,以及2016年第三次政黨輪替所帶來的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推動政策。 第二章〈拒當中華民國的「同居人」:現身於法律的原住民族(1983-1991)〉,以1983年台大原住民學生創辦《高山青》刊物為起點,其開啟爭取原住民族權利的組織與動員契機,並在1984年成立原權會後成為早期原運的領導組織

。僅管處在戒嚴時期的不利法律機會結構下,運動者除了進行非正式場域法律動員外,仍然善用《請願法》的行政遊說管道,並在議題性質與運動盟友的策略下完成了多次的行動訴求。而到了1987年,除了解嚴所帶來的法律機會結構外,先前的法律動員經驗與歷史偶然性,亦加促成了反東埔挖墳運動與推倒吳鳳神話運動中的法律動員,不僅成為後續推動正名權與土地權的濫觴,也開啟了原運在正式場域法律動員的策略使用,以及部落抗爭的路線分歧。然而,兩次還我土地運動作為土地權利的立法遊說與行政遊說,以及1988年後部落抗爭的幽微法律動員策略,卻也突顯出法律在原住民族權利的真空狀態,所導致的不利法律機會結構;進而,書寫權利與挑戰既有法律的

限制,成為原運法律動員的方向。 而1990年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所開啟的憲法時刻,提供憲法動員的有利法律機會結構。第三章〈從無「法」可用到想方設「法」:憲法動員與部落抗爭的上下合擊(1991-1997)〉,則以原運憲法動員的1991年為開端,探究運動者透過修憲管道將推動權利入憲、創造原住民族權利憲法資源的過程。原運在長老教會與民進黨等盟友的協力下,從表達聲明、書寫草案到提案成功進入修憲,原運除了在憲法動員策略上的逐漸熟稔外,亦在過程中展現了原運內部及盟友間的差異所導致的潛在衝突。在1991年至1997年的四次修憲時刻中,原運除了憲法運動之外,亦有第三次還我土地運動、反蒙藏委員會及設置專責

機構的行政與立法遊說法律動員;這些行動一方面是憲法動員的遺續,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憲法動員的發展而產生動態互動。然而另一方面,原運積極參與正式場域法律動員的過程與成果,亦帶來了反挫與國家打壓的後果,例如作為反制運動的平權會,以及原運領袖遭受《集會遊行法》起訴的窘境;而這些行動亦與1991年後的部落抗爭存在著緊密關聯。本文透過法律動員理論爬梳本時期的原運,亦發現反挫、反制運動、國家打壓與運動路線分歧等看似阻礙運動發展的情況,事實上亦可能刺激原運的擴大動員與深化論述,對於運動並非只有負面意義。 第四章〈要名也要份:國家承諾的得失與實踐(1997-2005)〉,則在說明原運歷經四次憲法動員、於獲得設立

原民會與原住民族權利入憲等國家承諾後,進一步透過法律動員實現承諾的內容。原住民族集體權的基礎架構在1997年納入憲法增修條文內;憲法條款中關於「民族意願」與「地位」等有待詮釋的概念,輔以1996年原民會成立的自我治理意義,開啟原住民社會自主設置民族議會的運動潮流,除了成為推動自治權的基礎、並強化各族的民族認同外,亦呈現出了各族內部的身分差異。而在2000年政黨輪替後,陳水扁所簽署之新夥伴關係與再肯認定協定作為國家的原住民族政策,以及運動者進入原民會體制內的法律機會結構下,看似有利於運動者向中央政府進行行政遊說的法律動員策略;但在諸如民族認定、保留地管理條例、自治法與原基法立法的各項議題上,卻再

再顯現出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妥協與矛盾。這一方面突顯出行政機關本位主義作為限制原住民族權利的結構性因素,另一方面也呈現出民進黨在原民議題上內部差異與利益聚合態度。本時期原運訴求國家落實在憲法與新夥伴關係所給予的承諾,但在自治的議題上缺乏內部共識與國家支持、在土地議題諸如亞泥與BOT案的發展中土地權仍舊遭受侵害、在正名議題上亦在原民會的差異態度上產生分裂;國家的消極態度與運動者的分歧,使得國家承諾的落實仍存在著距離。 然而2005年透過原民立委政治角力下所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卻為前述未能實踐的國家承諾跨出重要的一部。第五章〈捏塑權利:「落實原基法」的法律動員(2005-2016)〉

,指出原基法作為政治協商的結果,形式上雖然納入了包含自治權、土地權、自然資源權、文化與社會權等等的保障;但此些權利的實質內涵與意義,在立法過程中尚未有充分的討論,進而仍有待透過本時期中各個正式場域法律動員,其援引法律資源與權利構框的過程來加以填補。原基法第自治權與傳統領域權的委託立法,提供了自治法與土海法的行政遊說與立法動員機會;原基法第21條所保障的諮商同意權,則成為BOT案與礦業等開發案中保障原住民族土地的制度設計,為亞泥議題與反BOT案的原運及環運提供不同以往的法律資源與權利構框,並在環評的行政遊說中嶄露頭角;原基法第19條的自然資源使用權,則與《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法規產生競合,並在族人遭到起訴的「被動司法動員」上,成為重要的法律資源;而平埔正名運動發展過程中,則是將兩公約與原基法連結,訴求並建構自我認同權的樣貌。換言之,原基法一方面是促成行政遊說、立法遊說與司法動員的契機,另一方面亦是連結憲法與國際法原住民族權利論述的接點。 透過法律動員理論爬梳原運的發展,本文將進一步指出,運動者在身分與認同上差異,影響了其對於法律動員策略與運動路線的選擇,進而改變了原運的發展樣貌。而相反過來,原運法律動員的過程與成果,亦會再次影響既有的法律機會結構、運動者的法意識,並進一步參與形塑了原住民族內部的多元交織性與階序性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