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檢署電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台東地檢署電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光芹寫的 吹哨人:小蝦米對抗國家機器的平民戰役 和陳瑞仁的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噬罪人Ⅱ: 試煉 - 第 2 卷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她問第二天他也沒來送她她有點失落的自己搭火車回去台東並且下定決心不在我是他他 ... 警方決定把這兩個男子以強制性交罪移送地檢署偵辦她妳現在才來找我是要我怎麼辦?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時報 和商周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余振華所指導 宋重和的 檢警關係與檢警偵查權限之研究 (2003),提出台東地檢署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

最後網站廉政署多元檢舉管道-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則補充:廉政署多元檢舉管道 ... 「電話舉報」:設置「0800」檢舉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 ... 台東地檢:089-361169 [email protected]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東地檢署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吹哨人:小蝦米對抗國家機器的平民戰役

為了解決台東地檢署電話的問題,作者黃光芹 這樣論述:

即使爆出真相的代價巨大, 吹哨者們還是要站在浪頭幹一場!   11個台灣無畏性命受脅的吹哨者,為正義挺身而出卻遭秋後算帳, 還躺在立院的草案何時才能通過,讓正義勇者的身家性命受到保障?     保密、保護、保障,為何在台灣要對吹哨人做到這「三保」如此之難?     吹哨人,為了維護正義與公益,向外界或相關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採取檢舉或告發,其所服務的政府部門、企業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他們不畏權勢、勇於揭弊,實為高道德的指標之表現。     然而吹哨人揭弊之後,往往成為殺雞儆猴被報復的對象,甚至可能遭受法律追訴的風險。面對權勢的威脅,致使人們為保住工作而不敢舉發弊端,形成寒蟬效應。     「窩裡反

」,是揭弊成功與否的關鍵力量,本書以11個台灣吹哨人的故事,揭開他們揭發弊端的過程與決心。即使必須冒著與國家機器對抗的霸凌,甚至遭遇生命危險,吹哨者仍以強大的心理素質熬過漫漫長夜。     唯有「巷仔內」從內部吹哨,才能給腐敗的當權者致命一擊,企業內部更需要職員的道德良知作為防腐劑。吹哨人不但像啄木鳥可以抓出害蟲、嚴懲弊端;更是平民力量的展現,證明小老百姓絕對不是旁觀者。     近年來,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吹哨人均有積極的立法措施,台灣雖有許多立法與行政革新,唯獨對吹哨人的相關措施始終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本書的出版,力促我國的吹哨人法制能儘速完備,還給過去的吹哨者應有的公道,更保護未來每一位願意

為公益挺身而出的吹哨者,能確實受到身份的保密、工作的保障、人身安全的保護,令吹哨制度順利運行,社會公平正義得以無所畏懼被伸張。   誠摯推薦     黃天牧(金管會主委)   林永頌(司改會董事長、律師)   黃國昌(前立法委員、執業律師、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志潔(交大科法所教授、吹哨者保護法草案起草人)   姚惠珍(獨立記者、名嘴、作家)   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作者簡介   黃光芹     1965年生,外省第二代,政治評論員、作家。     1988年進入新聞界,曾任職於:台灣新生報、自由時報、新新聞周刊、TVBS電視台、衛視中文台、三立電視台、時報周刊;曾擔

任記者、資深記者、總策畫、節目組長、撰述委員、採訪組副主任、政治組召集人、副總主筆。     曾擔任《中晚人物版》、《時報副刊》、《時報周刊》、《工商時報》、《民眾日報》專欄作家。     曾主持電視節目:東森電視台《芋仔番薯碰》、《華視新聞廣場》;廣播節目:ETFM廣播電台《東森麻辣午餐》、Pop Radio《Pop搶先爆》。     曾製作:《選舉萬歲》、《麻辣新聞網》、《晚安,總統》、《Taiwan Tonight》、《名人三溫暖》。     出版品包括:《與總統夫人喝下午茶》、《官夫人俱樂部》、《隨緣—陳履安家族的恩怨情仇》、《蔣家的女人們》、《百險歸來—彭百顯前傳》、《我的爸爸是總統

》、《貝比來了》、《跟著月亮走》、《你還不知道的韓國瑜》、《戰疫》。 推薦序   黃天牧(金管會主委) 林永頌(司改會董事長、律師) 黃國昌(前立法委員、執業律師、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志潔(交大科法所教授、吹哨者保護法草案起草人) 姚惠珍(獨立記者、名嘴、作家) 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導讀 搏命──屏東老農搜出餿水油 破貪──小蝦米田志文扳倒大鯨魚 代價──公務員戴立紳的搏鬥 鳴笛──來自台鐵員工黃德輝與李景村的聲音 打火──消防員徐國堯的抗爭之路 防詐──郵局行員陳惠澤的進擊 挖掘──環保鬥士黃煥彰與里長李新進的環保事件簿 去腐──副研究員吳佩蓉促進東廠轉型正義 對

決──最強吹哨人張晉源的逆襲 吶喊──藝人隋棠吹響暗夜哭聲 戰疫──他們都是李文亮   附錄一 世界各國著名吹哨人案例 附錄二 《公益揭密者保護法》草案 《吹哨人》導讀   就是要站在浪頭幹一場!     二○一六年晚上七點四十五分,當「巴拿馬文件」在《南德日報》官網全面公開之前,流亡莫斯科的愛德華.史諾登(Edward Snowden)突然現身,一起參與「資料新聞史」上最大的一場解密行動;沒多久,《維基解密(Wikileaks)》也在推特上共襄盛舉。一時之間如同交響樂大奏,氣勢之磅礡,足以驚天地、泣鬼神。     真正的樂隊指揮是化名「無名氏(John Doe)」的吹哨人,根據他所提供來自

「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的內部訊息;以及全球八十幾個國家、四百多名記者(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一年多的調查採訪,總計解構一千一百五十萬份機密文件,迫使藏錢海外的各國政要、軍頭、首富、財團、名人、毒梟、黑手黨、特務無所遁形,太陽照進出隱匿在境外「信箱公司」的金額,達數十億元美金之多。     爆料過程,無名氏的內心其實相當恐懼,他知道稍有不慎,就見不到明天的太陽。然而,憑著一股「想要逮住罪犯」的心理,他最後成功寫下歷史。     美國陸軍情報分析員布萊德利.曼寧(Bradley Mannig)供給《維基解密》超過七十萬筆資料,揭發美軍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濫殺平民、在「關塔那摩美軍監獄」虐囚

,並將二十六萬份美國外交電文曝光之後,付出的代價是──被關押在美國維吉尼亞州寬帝柯(Quantico)監獄長達七年;獲減刑出獄後,又因為保護《維基解密》,兩度拒絕出庭作證,再度回籠,在二○二○年三月企圖輕生,後被無罪開釋,才終於重獲新生。     美國前國安局雇員史諾登踢爆美國濫權監聽案,人生起了翻天覆的改變。那一年,他二十九歲,毅然決然放棄高薪、房產,揮別家人與女友,開始過著逃亡的生活,他付出的代價是一輩子。同樣是信念,支撐他義無反顧。他告訴《華盛頓郵報》的記者:「衡量一個人,不是聽他說什麼、而是看他做什麼?所謂『信念』,如果只說不做,就不是真的!」他不指望社會因他而改變,只想要給社會大眾一

個自行決定是否改變的機會。(史諾登實錄,《今周刊》)     曼寧區隔吹哨人與間諜最大的差別在於:間諜不會把手上的東西交出來,而他如果是壞人,或許會把文件賣給俄國或中國人,但是他沒有,因為所有資料屬於公眾。     曼寧走上不歸路時,只有二十二歲,在他之前不乏先驅,丹尼爾.艾斯伯(Daniel Ellsberg)就是其中之一。他在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出席《維基解密》的倫敦記者會,當再從時光隧道裡走出來,已是白髮蒼蒼、戴著助聽器的八十歲老人。一九七一年他任職於蘭德公司時,將四十七冊、七千頁、近二百五十萬字的「越戰報告書(又名「五角大廈文件」)」影印給《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等十九家媒體刊登

,就此戳破甘迺迪、詹森總統介入越戰的正當性。當他聆聽完有關「伊拉克戰爭文件」的報告後,忍不住起身向曼寧致敬,同時盛讚《維基解密》是揭露真相的未來之星。祖孫兩代吹哨人聚首,象徵著刺耳的哨音將一路響下去。     艾斯伯揭發越戰真相,令美國政府受挫,時任總統的尼克森為了危機處理,下令白宮成立的「水管小組」,偷取艾斯伯的精神病歷、竊聽他的電話、還一度打算找人把他做掉。     尼克森後來栽在吹哨人的手中,「水門案」終結他的總統生涯,直到三十三年後,前聯邦調查局副局長馬克.費特(Mark Felt)才承認,他就是《華盛頓郵報》的「深喉嚨」。     吹哨人的故事,往往被拍成好萊塢電影。「希克伍事件」記

錄美國奧克拉荷馬州新月鎮核能燃料棒「科爾─麥吉公司」的女工卡琳.希克伍(Karen Silkwood),在工會擔任執委期間,調查發現工廠回收含有大量放射性鈽同位素的廢水和鈾燃料棒,進行提煉精化後,製成MOX燃料。為了應付訂單需求,公司更竄改「射線探傷(利用射線穿透進行檢測)」結果,使存在嚴重問題的鈽燃料,流向市場。     一九七四年她向美國原能會(AEC)檢舉,但聽證會後公司並未遭到裁罰,她反而被調離職務。同年十一月,她發現自己身上帶有超過四百倍劑量的鈽含量,經過追蹤調查,懷疑公司可能對她投毒,凶器就是十一月五日她從公司帶回公寓採集尿液和糞便的採樣用具。她帶著兩大袋資料,與《紐約時報》記者會

合途中,意外車禍身亡。     二○一九年上映的《瞞天機密》(OFFICIAL SECRETS),係根據英國情報機構「政府通訊總部(GCHQ)」翻譯凱薩琳.甘恩(Katharine Gun)的真實故事改編。為了阻止伊拉克戰爭爆發,她向《觀察家報》透露「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支持美軍攻打伊拉克,因此被扣上違反「官方機密法」,進而遭到逮捕。英國政府為了平息百萬人上街抗議,政府未經授權非法出兵,免除她的罪刑。     「吹哨人」一詞最早的來源,是在一八八三年。當時美國威斯康辛州一座小鎮發生騷亂,警察吹響哨子,向居民示警。事後,當地的報紙稱這名警察為吹哨人。     吹哨人前仆後繼挺身而出,代表「平民力量

」得以展現,給人一種「原來小人物從來都不是旁觀者」的感覺;就像阿桑傑所說:「來!製造一些小麻煩吧!」     台灣幾位指標性的吹哨者,在發動「平民戰役」後,都為自己惹來大麻煩。其中在二○一三年揭發郭烈成餿水油廠的屏東老農,差一點為自己惹來殺身之禍。警方在保護老農期間,在一輛可疑轎車中搜出槍械,遏阻了一場可能的綁架案,老農因此迅速搬離屏東,從此成為落入都市的異鄉人。     外界關心老農到底拿多少獎金?依照衛福部「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檢舉人至少可以領取罰鍰實收金額的兩成;也就是說,郭烈成罰鍰四千百萬元,老農至少應領取九百六十萬元,但因為郭烈成脫產,所以他一毛錢都沒領到;只領到行政院和

屏東縣政府頒給他的兩百萬與四十萬元「獎勵金」,還不如檢舉「力勤農產公司」販售過期肉品的陳姓員工來得高。他獲得前台中市長林佳龍頒發的三百五十萬元「吹哨者獎金」;另一位檢舉「雄勳公司」竄改標籤效期的內部員工,則是大豐收,總共領取食安和吹哨者獎金,共計五百六十萬元。     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在二○一四年向廉政署具名檢舉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貪瀆,事後接受《今周刊》專訪,大方承認:「沒錯,就是我幹的!」一點都不擔心,有人敢動他一根汗毛。     同是天涯吹哨人,戴立紳的下場就與尹衍樑截然不同。他在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擔任技士五年多,政風室突然找他偕同辦案,辦著、辦著,他驚覺自己站在懸崖邊。「這就是貪汙!

」政風科長斬釘截鐵說,嚇得他說不出話來。回家後,他與太太商量:要不要跳懸崖,最後他決定跳了!     他先就手上正在辦理的一宗採購案進行蒐證,並聽信政風科長的建議出面自首,協助檢方偵破「家畜所」行之有年的集體貪瀆案。     可是接下來,他的厄運一樁接著一樁。在案件尚在司法偵辦期間,他遭到嚴重的職場霸凌──跟監、偷拍、道士作法,噴符水、灑香灰和電話恐嚇。最糟的狀況是,被新竹縣政府推落懸崖,免職永不任用,如同判了職場死刑。     他原本寄望行政救濟能夠還他公道,但最後卻換來絕望。眼見貪汙犯繼續升官,而他被打入十八層地獄,他簡直痛不欲生。     幾乎所有吹哨者,事後都遭到秋後算帳。如果沒有強健

的心理素質支撐,是很難熬過漫漫長夜。     鐵工之子徐國堯從小就好打抱不平。二專畢業後,通過警察人員特考,當上消防員。他原本熱情滿滿,但做著、做著,對於消防員長期處於高工時、人力不足、裝備不齊、赴災難現場必須銜命搶救感到憂心。他先在內部上書申訴,考績立刻被打丙等,還被調往離家有五十公里車程的高雄山區杉林分隊。他不願意妥協,走上街頭,又迎來一連串更激烈的整肅──短短兩個月被懲處十次、記申誡四十二支,最後遭到免職,還有十幾個官司跟著他。     台鐵技術助理黃德輝從小就不是「乖乖牌」,從國中開始閱讀黨外雜誌;當兵時台灣尚未解嚴,他悍然拒絕加入國民黨。退伍後,大學時期,舉凡野百合學運、總統直選、廢

除刑法一百條、反核、年金改革等街頭運動,他無役不與。四十五歲那年,他考進台鐵,首開罷工先例,記過、被告,令他越挫越勇,「反正我早就黑了、不怕!」     永豐金吹哨人張晉源是桃園的眷村子弟,骨子裡有一股「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硬氣。當他發現何家人對利害關係人違法放貸,想都沒想,就派員向金管會通報,就此引爆與永豐金之間的一場大戰。     丟出「東廠事件」爆炸錄音檔的前促轉會副研究員吳佩蓉,從小在「美麗島事件」發源地長大,父親是施明德、黃信介演講場上的常客;從小家裡訂閱《民眾日報》,小時候他到黑名單被遞解出境、「萬年國會」提尿袋的場景,都比同年齡小孩有多一層省思。     把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扳倒的

田志文,是台中東勢人的客家人,打死不退的「硬頸精神」,讓他到現在為止,都還在捍衛清廉價值。     康軒文教集團女主管被懷疑是檢舉董事長李萬吉在居家檢疫期間四處趴趴走的吹哨者,雖然她矢口否認,卻仍遭無預警解職。同仁在電梯口貼出兩張黑函──「公司待我們不薄,誰向媒體爆料出賣公司?」、「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若妳懂得做人的道理,請自重!」令她精神崩潰。     英國一九九八年訂定「公益通報法」,針對公、私部門建立完整吹哨者制度;日本的「公益通報者保護法」、新加坡的「證人保護法」,也對吹哨人提出保護、獎勵。德國是公認對吹哨人嚴重歧視的國家,從德文中連「吹哨人」三個字都付諸卻如,即可見一斑。相反地,

他們用「出賣朋友的人」、「暗中破壞的人」或「玷汙門楣的人」,來醜化吹哨者。     美國一九八九年制定「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WPA),堪稱是對吹哨人保護最為周全的國家;然而,當揭發「烏克蘭門」的吹哨者,和幾位出面作證的官員,在二○一九年底榮膺《時代》雜誌「年度守護者」殊榮時,回顧幾個月來遭網路霸凌、被川普怒斥為「叛徒」和「人渣」,動不動就恐嚇他們將處以極刑,忍不住激動落淚。     辦教育的李萬吉、需要轉型的「促轉會」,或許才該被定義為「暗中破壞」和「玷汙門楣」的人。吹哨人挺身而出,遭集體霸凌,是社會集體的悲哀。     吹哨者與告密者不同

,前者具有公義精神。根據「全球舞弊調查者協會」統計,舞弊案之所以浮出檯面,超過四成是因為有人舉報,其中五成一來自內部員工。台灣應有更多的有志之士,作為組織體系中的防腐劑。     英國BBC曾經爆發主持人薩維爾利用高知名度,在一九五九到二○○六年、長達四十七年間,性侵七十二人的重大傷害事件,其中八人被強暴、一人強暴未遂,年齡最小的受害者,只有十歲。雖然幾十年間,持續有內部員工吹哨,但礙於BBC的「敬畏文化」員工不敢吭聲,使得BBC管理階層,成為製造更多受害者的幫兇。     「窩裡反」,是揭弊成功與否的關鍵力量,除了本書介紹的幾位吹哨人之外,辜仲諒的前妹婿陳俊哲,以及在逃亡前丟出「國安密帳」的

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也足以帶一筆。唯有「巷仔內」從內部吹哨,才能給腐敗的當權者致命一擊。     企業內部更需要道德良知作為防腐劑,揭發美國「安隆案」的副總裁夏倫.華金斯(Sherron Watkins)、讓何壽川戴上手銬的張晉源,都是代表人物。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四點五十分,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造成十八死、一百八十七傷。行政調查或「運輸安全委員會」的報告,均將肇事原因指向司機超速;台鐵更以車輛老舊、人力結構失衡為由,推諉塞責、避重就輕。     十八位罹難者中,台東董家佔了八位。董家長女婿范銘浚原本在中國經商,因為不相信政府的調查,自己扮起福爾摩斯,誓言為家屬討公道。  

  他前後花了一年多時間,研讀報告、調閱公文、比對畫面、現場模擬;最重要的是,他獲得來自台鐵技術助理黃德輝從內部吹哨,連前副總工程師李景村也出面,提供專業見解,完全顛覆官方的說法。     范銘浚指出,第一,經他反覆計算,普悠瑪翻車曲線半徑並非行政調查揭示的306公尺、而是470公尺。第二,他懷疑「行車紀錄器」被動過手腳,因此翻車時速究竟多少,根本無法下定論。     再者,《民視》記者曾經訪問第五節和第八節車廂乘客(死傷發生在六、七節車廂),當事人均稱,在列車翻覆前,曾聽到一聲巨大的爆炸聲響。     軌道鋼筋插進第六節車體,形成U字形,非得有極大的力道,否則不足以為之。     因此范銘

浚懷疑,原因是否為「空氣彈簧」爆掉、剎車系統自動啟動,才釀成悲劇?     普悠瑪的安全疑慮一天未除,人民就無生命保障。這正是波音系統工程師Curtis Ewbank一再吹哨的原因。     吹哨者就像啄木鳥、也像防腐劑,可以抓出害蟲、嚴懲弊端。三重女藥師在口罩箱中,發現一包標示中國安徽省產製的口罩,立刻向食藥署吹哨,進而令政府加強查緝,揪出隱身在「口罩國家隊」中的壞份子。     台南里長李新進向檢、調單位檢舉學甲爐廢渣、藝人隋棠通報孩童遭受侵犯,都是平民力量的展現,證明小老百姓絕對不是旁觀者。     《良知危機:欺詐時代吹哨何為》一書的作者穆勒(Tom Mueller),花了七年時間、採

訪兩百多人,勾勒出吹哨人的群像。我不敢與穆勒相比,但願透過此書的發行,喚醒躺在國會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能夠完成立法。 搏命 ──屏東老農搜出餿水油 彰化縣是台灣的「油之鄉」,一九七九年四月曾經發生「多氯聯苯中毒事件」;三十四年後再度爆發「大統黑心油事件」,是一位吹哨人,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這名檢舉人有一股「永不妥協」的蠻勁,一次檢舉不成,再檢舉一次。從二○一二年十月打第一通電話給彰化縣衛生局,此後就一路緊盯,不時追問:「查到了沒有?」、「真的有鬼!」連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都接過他的電話。 地方政府並未輕忽他的檢舉,只是檢驗報告只能呈現「脂肪酸組成」百分比;就算彰化縣衛生局第三度前往抽驗,

對大統刻意調整脂肪酸數據起疑,並且根據經銷資料也高度懷疑有混油嫌疑,就是無法判定大統有攙偽或偽標的行為,查緝工作因此陷入瓶頸。 吹哨人鍥而不捨,於隔年八月寫信到衛福部長邱文達的信箱,終於引起中央的重視。彰化地檢署一個月後也展開偵查,終於使案情露出曙光。 檢方搜索大統公司,十分鐘就搜出關鍵證物。董事長高振利的抽屜中,有一份親筆寫的配方,分別以「橄」、「葵」、「芥」、「葡」等簡稱,記錄一百多種油品調配比例。「橄」是指橄欖油,雖然標示為「100%特級橄欖油」,但橄欖油成分不高,而是以沙拉油、葵花油、棉籽油、銅葉綠素等混攙而成。最普及的沙拉油,也有一、兩成的棉籽油。「大統香油」應該用白芝麻壓榨而成,卻

以麻油和沙拉油代替;而且沙拉油的比重,竟然佔了八成。 只有棕櫚油是純油,其餘二十一種橄欖油都是調和油,混入葡萄籽油、葵花油、芥花油或棉籽油,橄欖油比重,連一成都不到。 橄欖油又分「特橄」和「橄」兩種,分裝在藍色和紅色的桶子中。藍桶「特橄」由少量原裝進口的冷壓橄欖油製成;紅桶「橄欖粕油」混進劣質的橄欖油渣,六年半下來,總計有二千六百多噸殘渣油,吃進消費者的肚子裡。 二十一種橄欖油,只佔大統所有油品的兩成,其他五十多種,諸如:橄欖油、葡萄籽油、葵花油、沙拉油、香油、胡麻油等,都明顯攙偽,花生油裡沒有花生、辣椒油裡沒有辣椒、紅花籽油裡沒有紅花籽,都是用沙拉油攙入調色劑和香精提味而成。 國營事業台糖遭

受波及,其所販售七年的葡萄籽油,委由大統代工;國軍和部分國中生也是受害者,營養午餐都使用大統黑心油。

檢警關係與檢警偵查權限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東地檢署電話的問題,作者宋重和 這樣論述: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在保障被告基本權及發現真實之要求下取捨雙方之平衡點,一直以來均為學界及實務界所探求之方向。然而綜觀我國現行法制,大多將重點置於審判程序而忽略偵查程序之著墨,殊不知在偵查中檢警偵查活動之行使往往扮演決定犯罪嫌疑有無之重要樞紐,亦即法院在審判程序所據以為論斷被告有罪與否之犯罪事實及犯罪資料,大多是基於起訴前檢警偵查權限行使所蒐集而致,換言之,被告有罪與否,事實上在偵查階段即因犯罪資料之蒐集而早有定論。從羈押權、搜索權等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均立法設計由法官肩負決定與否之權力,以及從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之刑事訴訟程序歷次修正方向,法院基本上對於被告有罪與

否之認定不再負有職權調查之義務,檢察官之重心將不得不置於審判活動之進行,這是檢察官必須面對也是必須肩負之責任,因此將非過往之八字箴言「如起訴書依法審判」即可敷衍了。因此基本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確認檢察官在審判程序上為當事人之角色及立場,惟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之定位則屢有爭議。此外,對於檢察官與警察間之關係,即所謂「檢警關係」,一直以來均是實務及學者間不斷討論亟待釐清的議題,其中又以「偵查主體」歸屬之爭論尤為劇烈。法務部及警政署分立不同立場論述,尤其是每當發生社會矚目案件,常會因為雙方認知之差距而相互放話,造成彼此間關係之緊張,並各自捍衛彼此間在犯罪偵查上之權限,演變成機關間爭權角力之戰場,並流於

權力鬥爭之口水戰,此為檢警雙方形象之問題,更攸關全民之福。而個人現忝為檢察官一職,之前又曾擔任警職工作數年,或許在論究「檢警關係」此一命題上,身份似乎較為「客觀」而無特定支持立場,此外在擔任檢警工作數年之經驗下,對於「檢警關係」一題亦有相當深刻體認,實務上「檢警關係」之維繫常攸關犯罪偵查之成敗,因此乃決定以「檢警關係」之方向作為論文寫作之重點。在論究「檢警關係」間應如何調整後,本文以為,除了說明「檢警關係」間之運作外,更重要的是應把焦點置於檢警間如何行使偵查權限及監督機制之控管,如此一來才能合乎權力分立原則及避免檢警偵查權行使之專擅。由於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往往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侵害,因此本論文

主要分成兩個層次來加以討論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其一,是從檢警行使偵查權限對外之角度,即檢警偵查權限行使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侵害,其合法性及合憲性之基礎為何?其二,在承認其必要性及正當性後,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亦即所謂「強制處分」之實施應如何設計?究竟應採「絕對法官保留」或「相對法官保留」?是否可以設計成「檢察官保留」或是「警察保留」?應從何種角度來規劃設計?此將是本文討論之重點。本文將試著從基本權之保障、偵查目的之落實及權力分立之必要等角度來說明以上問題。第二項 研究目的筆者在決定以本題目做為論文研究之方向撰寫時,是希望能透過理論基礎之應然面及實務運作之實然面來思考下列問題,並在從不同角度解析所質疑

之問題後,提出本文之看法。一、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在偵查中應如何定位?檢察官究竟為「司法官」抑或是「行政官」,或者是所謂「公益代表人」?若從「權力分立」原則之角度切入,是否會得出檢察官為「行政官」之定位?此外,警察機關在偵查中究竟為「偵查輔助者」或是「偵查主體」抑或是「偵查執行者」,應從何角度切入為當?二、警察機關是否為具偵查權限之偵查機關?「具偵查權限之偵查機關」是否即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之實質內涵為何?三、如何界定檢警關係?檢察官是否為唯一之「偵查主體」?檢警可否可設計為「雙偵查主體」制?檢警如何設計一套彼此間相互分工監督之機制?檢察官是否可以退回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或是發交案件命司法

警察偵查?為何檢察官為「偵查主導者」」而警察機關為「偵查執行者」,其立論依據為何?警察機關是否應具有「微罪處分權」之偵查權限?四、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若是涉及人民基本權之干預,有無合憲性之基礎?需遵守何種憲法上之要求方得行使之?而法治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無異同?五、應如何設計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之監督機制?設計之標準為何?採取「法官保留」是否有其盲點存在?與「權力分立」原則或「偵查目的遂行」有無違背?六、檢警違法行使偵查權限之法律效果為何?「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是否可以達到嚇阻違法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抑或落實執行對於違法行使偵查權限之檢警賠償責任及行政、刑事責任之追究更能達其目的?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第一項 研究方法法學研究不同於一般自然科學之探討,後者若是透過邏輯演譯或資料分析通常即能夠得出一定之正確判斷,而在法學領域中,因所涉及之問題常是在個人「價值觀」之判斷及取捨,不同之立場則會得出不同之結論及導向,此本為社會科學不同於自然科學之處,尤以法學研究為甚,故在論述特定社會現象或法律爭議時,通常必須先提出所支持之基礎理論觀點,並藉該立論磐石衍生出對於所欲解決問題之方法或是表達個人意見。首先,本文欲探討之「偵查中之檢察官定位」,主要是從檢察官之歷史沿革起論,次則從司法與行政之不同處作為判斷「偵查中檢察官定位」之理論基礎;而關於「檢警關係」一題,則是因為由於目前在實務檢警雙方之運

作上,無論是偵查工作之分配及協調,似乎產生嚴重之問題而有亟待解決之燃眉之際,故為本文所論述之動機。至於討論之方法則是先提出其他國家之立法例作為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依據,接著則是以我國現行法令、實務運作現況及盲點作為重新建構「檢警關係」之方向;至於「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則是針對於現在無論是立法趨勢或是學者間之看法,大多是主張「法官保留」之論點提出一些質疑,而本文所提出質疑之方向主要是從「權力分立」原則作為出發點而加以論斷。因此,綜合上述說法,本文在研究方法方面,主要可歸納如下:一、歷史研究法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制度與警察制度之歷史背景及沿革,作為判斷檢警在偵查中之定位、任務及角色分配之參考方向。二、文

獻探討法此乃本論文之主要研究方法,首先廣泛蒐集與本論文有關之期刊、論文、著作、研究報告與判例等文獻,並針對現有的研究成果分析及歸納,建立本文之研究架構,並就本文所欲探討問題之目前發展情況,加強先前研究之不足部分,俾以提供相關之立法建議。三、比較研究法透過比較日本、德國、美國等國對於檢警關係及檢警偵查權限制度相關之法制及研究文獻資料,俾以瞭解掌握該國對檢警關係及檢警偵查權限制度之發展及其所衍生之問題,並參考該國之立法情形,藉以擬定我國立法之參考。四、分析研究法綜合上述三種研究方法,將廣泛蒐集所得之資料加以研讀並進一步加以歸納、彙整及分析相關國內、外文獻,以求對問題面有更完整的認識,對問題點有更深

入之探討第二項 論文架構本論文共分為六章,有關各章節之脈絡及論述內容重點,僅說明並建構如下:第一章 緒論:乃先敘明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及研究之方法、架構,此部分先說明本文之所以撰寫之動機與目的,透過剖析撰文之引言先瞭解本論文所欲論述之主要問題所在,並提出本文將以何種角度切入問題之面向,及採何種看法得出結論。或許因尚未能詳加解釋說明結論由來之立論基礎,但透過預先說明本文之看法,將能使讀者直接接觸並知悉作者對於所提問題一貫性之解釋。其次則從架構之解析,從邏輯上層層推演,將本文從最基礎之檢警定位逐漸展演至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分配及監督,使讀者可以從前文所提之問題面向在各章節中擷取論述重點。第二章

檢警在偵查中之角色定位:檢察官在偵查中之角色定位一直以來都是曖昧不清,在不同偵查構造下之檢察官,容有不同之看法。大體而言,在日本學界對於偵查構造可分成糾問式偵查構造及彈劾式偵查構造,此外,亦有修正糾問式及修正彈劾式偵查構造之論點,而本章首先即針對不同偵查構造下對於檢察官所扮演之角色及任務不同加以闡述,主要看法有「行政官」、「當事人」、「司法官」等三種面向。但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看法,就是「公益代表人」之見解,而本文之結論則是主張檢察官在偵查中應為「行政官」之性格。至於立論依據及對於其他見解之介紹及評析,將於該章予以說明。關於警察人員在偵查中之定位,本文以為,其係「行政官」之角色應無無庸置疑,

惟警察人員並非偵查之輔助者,而係具偵查權限之偵查人員。第三章 檢警關係:在承認警察為偵查權限之偵查機關後,應如何解析彼此間之關係,本文以為,檢察官乃偵查之主導者,警察為偵查之執行者,兩者間係屬於「分工監督」之制衡及「檢警一體」之依存關係。蓋偵查必然有其終結,而在偵查程序上,僅有檢察官獨佔此偵查終結之權能,此亦檢察官為「偵查主導者」之主要論據。在此一權能之要求下,檢察官必須在窮盡偵查能事之要求下方得為偵查之終結,並決定起訴與否,也因而導出現行案件核退發查警察機關之法制面。此外,關於司法警察應否賦予微罪處分權,亦於本章予以詳述。第四章 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之合憲性:本章係從基本權之角度切入檢警偵查

權限之合憲性及應遵循之原則。首先介紹基本權之性質、功能、保障範圍及干預條件,次之則分別就英美法及歐陸法下對於基本權干預所採取之正當法律程序手段及法治國原則闡明,我們將會發現,無論是英美法或是歐陸法下國家行為對於基本權之干預,均是要求「形式上法律規定」(內涵意義與英美法下形式正當法律程序相當)以及「實質上比例原則」(內涵意義與英美法下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相當)作為干預基本權之限制,而檢警偵查權限行使既屬國家行為之一部當然亦受相同之限制。對於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中涉及基本權之干預,本文乃援引日本法制下「任意偵查」及「強制偵查」之區分作為檢警偵查權限行使應受限制之範圍。在「任意偵查」之部分,因未涉及人民基本

權之干預,故無庸法律明文規定,檢警均得自行為之。至於「強制偵查」之部分,因為已經干預基本權保障之範圍,因此形式上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而實質上則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作為論斷基礎。第五章 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之監督:如何嚇阻檢警違法行使偵查權限,應該是建立監督機制最重要之目的,此亦為人權保障所欲達成之要求,故應從此思維模式下去思考檢警偵查權限監督機制之設計。目前通說均以為,應將涉及基本權干預之偵查權限由法官為事前之監督,方能落實基本權之保障,亦為其他國家所效法。然而本文在思考此一面向時,特別從以下問題提出對於「法官保留」之質疑,即「人權保障」與「法官保留」是否有必然之牽連性?法官在偵查中即介入檢警

偵查活動,對於「公平中立法院」之要求是否有所衝突?由法官審查是否必然可避免違法情況之產生?抑或是形成檢警之橡皮圖章而已?法官審查是否真能發揮監督之效果?本文以為,從「權力分立」及「目的導向」之思維模式思考,檢察官得自行決定偵查權限之行使應有其理論基礎及必要性,至於如何避免違法之情形產生,除了消極面之「證據排除」外,本文主張監督機制應該是從設計渠等事後對於檢警權限行使之「救濟制度」及「制裁制度」著手以資發揮效果。第六章 結論:本章綜結前面五章之討論,即強調檢警為偵查權限機關、檢察官為偵查主導者、警察為偵查執行者、檢察官得自行決定實施偵查權限之行使、檢警違法行使偵查權限之責任等立論基礎,並提出立

法建議及方向以資卓參。有人曾巧妙地比喻,偵查工作如同“買菜”,控訴工作好似“煮菜”,審判工作宛如“品菜”。菜煮得怎樣,味道如何,通常必須取決於買的是什麼樣的菜。因此,我們便不難瞭解,偵查工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之重要性,因為誰都明白,“巧婦無米難為炊”之道理。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為了解決台東地檢署電話的問題,作者陳瑞仁 這樣論述:

現今社會需要的不是放炮,是思考。 不是丟出問題,是要解決問題。 不能只看立場,而要問是非。   本書是陳瑞仁檢察官以其二十八年的實務經驗,對司法問題提出針砭之道。   他說:   如果我不是檢察官,我就不會深刻體認出被告人權與社會治安的深層衝突;   如果我沒有進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我就不會察覺到「愛台」與「愛國」,都有可能是被告最後的避風港。   檢察官之艱難,就在於如何在人權與治安中求得一平衡點,   以及如何不受藍綠意識型態左右而忠於證據,忠於法律。   全書分兩部:   第一部〈法律與秩序〉,從檢察官的角度,探討法律與秩序之間的微妙關係。法律可以做為維護秩序的高壓手

段,也可以用來拘束執法者的偵查與審判作為;法律可用來處罰罪犯,也可用來保障人權。檢察官每天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在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點。   第二部〈司法改革〉,指出當一個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直讓人民不滿意時,不一定是制度出了問題,有可能只是人的問題。必須等到制度裡面的人再怎麼努力,還是沒辦法把事情做好時,才是制度需要改革的時候。 作者簡介 陳瑞仁   一九五六生   南投縣竹山鎮人   雲林國小(南投縣竹山鎮)   廣興國小(南投縣鹿谷鄉)   台中國小   東峰國中(台中市)   台中一中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預官三十二期第二梯次   

海軍第三軍區軍法書記官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二十三期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學院碩士(LL.M.1992-1993)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三期與三十四期導師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起人兼發言人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   金門高分檢檢察官   高檢署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至今現任)   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一期與五十二期偵查實務講座   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帶職帶薪自費進修中) 第一部 法律與秩序 第一篇 什麼時

候構成搜索 一、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大麻種植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信號發射器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四、垃圾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五、跟監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六、電話通聯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篇 無票搜索 一、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 二、附帶搜索的機械性 三、附帶搜索與保護性掃描 四、盤點搜索 五、緊急搜索 六、同意搜索的要件 七、 搜索同意權的行使 第三篇 有票搜索 一、破門與騙門(上) 二、破門與騙門(下) 三、搜索時之門外留置 四、搜索現場的封鎖 五、搜索時記者得否隨行採訪 六、搜索時得否對在場人上手銬 七、搜索票之執行 八、有票搜索的扣押 第四篇 警察盤查 一、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 二、警察盤查

時的身分查驗 三、搜索現場的警察盤查 四、盤查時的警犬使用 五、警察盤查時能否拔槍 六、盤查時能否對逃逸者開槍 七、開槍或不開槍 第五篇 行政搜索 一、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上) 二、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中) 三、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下) 四、主管可以搜索員工之辦公室嗎? 第六篇 正當程序下的偵查作為 一、訊問技巧與不當取供 二、單一指認並非當然違背程序 三、抓耙仔與陷害教唆 四、抓耙仔與違法搜索 五、抓耙仔與選任律師權 六、人犯接見時之監視錄音 七、辯護律師的拒證特權 八、律師接見被告時得否監錄 第七篇 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 一、訊問後的逮捕 二、嫌犯有儘快被逮捕權嗎?

三、起訴前羈押並未違憲 四、預防性羈押 五、重要證人的羈押 六、監所內有無新聞自由 第八篇 證據排除法則 一、實質證據與彈劾證據 二、彈劾證據的使用 三、私人違法蒐證的證據能力 四、私人違法蒐證的刑責 第九篇 法庭攻防 一、有罪判決的門檻 二、海盜抗辯 三、幽靈抗辯 四、證人的不自證己罪特權 五、臨死陳述的證據能力 第十篇 美國月亮 一、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簡介 二、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三、克雷格網站凶殺案 四、科學辦案又一樁 五、九一一對自由主義的衝擊 六、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一) 七、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二) 八、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三) 九、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四) 第二部 司法改

革 第一篇 昨日之怒 一、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 二、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宣言 三、改革,才有說服力 四、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之五項建議 五、西線無戰士 六、單兵作戰的包青天,辦得了案嗎? 七、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一週年新聞稿 八、法務部長應知民心,檢察總長要善用兵 九、檢察官改革協會八十九年度票選推薦檢察總長說帖 十、慎選總長,保佑台灣 十一、願棄人間事,欲從赤松子遊耳 十二、最高檢特偵組不應是雜牌軍 十三、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第二篇 刑訴改革路線之爭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全國」二字,根據何在? 二、 法律人最後的良心 三、 反對亂改是反改革嗎? 四、 錯亂的司改,倒楣的百姓

五、 刑訴一六一與一六三修正案是亂源條款 六、 在將檢察官逐出法院組織法之同時 七、 交互詰問可能引起的司法變革 八、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九、若未更好,何必改革 v. 若未改革,如何更好 十、司改豈可造就富人獨占正義市場 十一、十年舊案可以駁回起訴? 十二、甘蔗哪有雙頭甜? 十三、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十四、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第三篇 司法不能成為無牙老虎 一、二帖司法強心針 二、被告湮滅證據有罪嗎? 三、逃犯應否喪失上訴權 四、對證人能否限制出境 五、人民有向政府說謊的權利? 六、人頭戶所犯何罪? 七、線狀共犯與輪狀共犯 八、兩岸三通外之第四通 第四篇 對最高法院之

批判 一、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二、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三、最高法院如何製造更審案件 四、法官犯錯,檢察官負責? 五、一件荒腔走板的最高法院判決 六、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第五篇 公平法院之追求 一、預審法官的設置 二、美國大法官任命程序簡介 三、大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四、司法官應有業務過失罪嗎? 五、美國的司法官民事豁免權 六、法官須要託管給民間團體才能奮發向上嗎? 七、法官的烙印 第六篇 法律倫理 一、法官生錯氣 二、法官講錯話 三、法官有言論自由嗎? 四、清而不明的法官 五、被關說的法官有吹哨子義務嗎? 六、史案的政治司法糾葛 七、史帝文斯所犯何罪 八、史帝文斯案大翻盤 九、美國聯

邦檢察官的挫敗 十、檢察官的悲歌 十一、檢察官辦案十大禁忌 十二、偵查不公開的好處 十三、律師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十四、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一、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二、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三、禁一案吃到飽,為關說鋪路? 四、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 五、調取電話通聯不應有過高門檻 六、別給檢察官撞牆條文 推薦序 他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來到台北市館前路的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它的大門就是一個一般的鐵門,沒有仔細注意的話,根本不會發現這個單位。當時的我正在為博士論文收集田野資料。我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討論司法改革對國民黨侍從體系的影

響。對於司改這樣重要的題目,我原本以為應該有許多現成的研究,但那時候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司改的研究,我只好一一地去訪問司法改革的參與者。來查緝黑金中心之前,已經有多位受訪的法官跟檢察官跟我強調這位受訪者有多重要,但是他對我而言,幾乎是一張白紙。   跟這位受訪者碰面後,他簡單地先帶我逛一下查緝黑金中心。接著,我簡單地說明我的研究以及要訪問的重點。這位受訪者顯然不太願意講他自己的事,他一直重複講著哪些檢察體系前輩作出了什麼樣的努力和犧牲。這時候,已經到了吃晚飯時間,他顯然沒有意思要請我吃飯,並拿出了便宜的菜餔餅請我吃。這些菜餔餅顯然無法填飽我的肚子,只好告退。我要過了很久之後才知道,那一天的菜餔餅

可能就是他的晚餐,而當晚又是他經常整夜加班、睡在辦公室的其中一個夜晚而已。這位檢察官就是陳瑞仁。   陳瑞仁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當別人選擇大都會地檢署為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後分發第一志願時,他自己選擇了到台東地檢署。當別人退出司法體制希望以政治改革為優先目的、或是改當律師在民間進行司法改革時,他留下來繼續當檢察官。當別人被拔升為主任檢察官時,他與一群年輕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對抗法務部、進行改革。當別人努力爭取當檢察長時,他婉拒了檢察長職位、從高檢署回到地檢署當一名檢察官。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陳瑞仁最值得稱頌的事蹟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了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但我

認為他帶領基層年輕檢察官所進行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與抗爭,遠比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更來得重要。體制內改革者的處境,遠比體制外的改革者處境來得艱辛許多。在體制內當一名異議份子或改革者,經常得面對許多的打壓與質疑,來自統治者或佔據檢察高階位置者的打壓,自不待言。由於這些異議份子經常揭露檢察體系內部的醜聞,更會因此遭到同事的排擠。而身為司法體制一員,他們同時也面臨民間社會團體對於司法體制的質疑與攻擊。   陳瑞仁這一本文集代表著台灣基層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在過去十幾年來的改革運動的歷史與反省。它不僅記錄過去改革運動的歷史軌跡,也記錄著這些運動的挫折與失敗。這些理念堅持與改革歷史讓我們看到了這群人奮戰過程、

反映了當時環境的光明與黑暗,也彰顯了他們對司法天職的承擔與盡責,以及改革運動所面臨的困境。他們曾為台灣的檢察改革作出了不少貢獻,也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同時他們也在困頓中迷惘,在失敗時落淚。這些文章沒有高調的理論,卻是有辦案第一線檢察官的掙扎與堅持。   在所有的掌聲、讚揚與謾罵、攻擊都過了之後,陳瑞仁實踐他的諾言,作為第一個自高檢署自願「降調」到地檢署的檢察官。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我因為國科會研究計畫與學生到新竹地檢署訪問陳鋕銘檢察官。新竹地檢署對於台灣的檢察改革有其歷史地位,高新武檢察官對於檢察改革所開的第一槍,就在新竹地檢署;檢改會當年成立時,也在新竹。陳鋕銘帶我們去跟他口中的陳老師打

招呼,那時已經晚上七點多了,陳瑞仁還在加班尚未吃晚餐。等到我們訪問結束,九點多要離開時,我們去跟他告別,他已經回家用完餐再回到辦公室了。離開時,幾乎所有新竹地檢署的辦公室都是暗的。對於陳瑞仁,這個夜晚才剛要開始。 王金壽 本文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合聘教授 推薦序 福爾摩斯的搜索與問案──兼序陳瑞仁檢察官的新書《執法所思》   年輕的時候,我們同樣理著平頭、穿著制服,看起來何等相似;四十年後回頭望去,我們的人生際遇又何其不同,如今已變得不同行也不同命。高中時期,我和一群同年紀的少年在台中一中就讀,那是個封閉苦悶的年代,我們又都是那個以

理工或醫科為主流的男校當中的「非主流」;也許因為這種被忽視或歧視的邊緣地位,反倒造就了我們相濡以沫的親密友誼。不久之後我們面臨大考,考試結果難免有的人幸運,有的人不幸,我們就跟著考試結果和填寫志願而勞燕分飛,從此人生際遇就分歧了。大學讀書時有人讀商、有人讀法、有人選擇從史或從文,日後的出路卻各自不同;有人當了老師,有人當了警察,有人去辦雜誌,有人去種蘭花,有人入閣,有人入獄,有人成了總經理,有人就當了檢察官……   我的高中同學當中,就有一位終身辦案不懈,堅持自守,成了舉國知名的檢察官,也是我們同學當中最令人佩服、令人感到驕傲的人物,他就是那位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等檢察署查黑中心的檢察官陳

瑞仁,也就是他豎立了台灣的司法里程碑,破天荒當著國家元首的面說出以下的句子:「總統先生,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和貪污罪,您要不要在詢問時請辯護律師在場?」   辦案及於國家元首,並將卸任後的總統起訴,這可能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體現;但這不一定是最受歡迎的案子,因為政治上的狂熱支持者有時反倒不相信司法上的獨立努力,他們總是更相信他們想相信的,不管你的最終判斷為何,你都將得罪某一部分的國人,而「陰謀論者」自然也會把你歸類到另種詭異的情節當中。   所幸路遙知馬力,用更長的「時間度量衡」來看,我們終究會看到比較對的那個人;我的同學陳瑞仁也很爭氣,他沒有太多弱點或把柄可供他人抹黑或攻擊。二

○一二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蘇嘉全被爆料建有豪華農舍,他打牽連戰術說:「陳瑞仁也有豪華農舍。」並且大聲喊冤說:「檢察官可以,為什麼公務員不可以?」大批記者循線趕到新竹橫山鄉的現場,發現陳瑞仁的農舍真的是僅有十三坪、用來放置農具的簡陋鐵皮屋,而且還依法做了登記,人格高下,一下子把蘇嘉全給比下去了。   屢次承辦世紀大案的檢察官陳瑞仁,並未因此跳在媒體聚光燈前,大談他的英雄式辦案經過;相反的,大部分時候他都低調而沉默,除了在法律書狀與法學論述中表達看法,他不曾露臉於八卦式的談話節目之中,也不曾出現在激情的政治運動的現場。所以,當陳瑞仁把書稿推到我面前說,就由你來為我寫篇序吧,我還真的大

感意外。   即使這是一本讓我讀得津津有味的有趣之書,但一開始我還不肯就範,掙扎抗辯說:「為什麼是我?我又不懂你們檢察官的專業。」陳瑞仁露出我們年輕時熟悉的頑皮笑容:「因為當今報考司法官的學生,有一半是讀你編輯的推理小說而來的。」這句話一方面是恭維之詞,一方面也可能是突破心防、技巧取供的「口頭耍詐」。但嚮往推理小說中神探打擊犯罪的正義得勝,因而願意投身司法調查工作的志業,聽起來似乎也是可信的邏輯。   這是一本看得出他平日用功的書,前半部討論的是辦案人員的技藝與分際,後半部討論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部分極可能是國人關注的題目,其中還包括了「立法院長司法關說風波案」的評議,讀來也很發人

深省。但我更感興味的則是前半部,那是關於辦案者如何搜索、盤查與問案的各種討論,兼顧理論與實務,又要在有效破案與保障人權當中取得平衡,那都是非常有趣的知識,喜歡推理小說的讀者一定會找到對照的樂趣。   書中討論從「什麼時候構成搜索」開始講起,辦案人員為了了解案情、取得證據,有時候必須做「積極的」取得事實或物證的行動,當這些行動或作為侵犯到人民「合理的隱私期待」時,那就構成了「搜索」,這搜索行為就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你把私人物品放在辦公桌的抽屜中,放在居家的臥室裡,或者放在個人的皮包裡,這都說明了你對這些東西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法官發的搜索票),否則不能強行侵犯;但

如果你把物品放在招呼客人的茶几之上,把衣物晾在肉眼可見的陽台之上,或者佩帶在衣服外面,就不能主張這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這種隱私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   辦案人員從事搜索時,又有某些法律允許的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包括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即使是有票搜索,警察要如何進入搜索場所(如果嫌犯拒不應門)、如何處理屋外嫌犯或屋內其他在場之人、如何扣押證物等。作者從實務上出發,討論各種可能情形,並舉出實例(不少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司法案件),做成生動有趣的列舉與排比,讓讀者很快掌握其中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微妙平衡。我不能再舉更多例子了,這樣也會破壞讀者閱讀本文的樂趣;這本書對司法人員當然是增

進理論與實務知識的機會,但對一般讀者而言,不僅得到「防身」的法律知識,還將使你以後讀推理小說或觀賞警匪電影、電視片,都有全新的視野與眼光。   對我這位推理迷來說,我馬上想到在《福爾摩斯辦案記》(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1892)裡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一案,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搭乘地鐵來到愛德思門站(Aldersgate),福爾摩斯去敲店舖的門佯裝問路,騙出了一位年輕人開門;隨後華生醫師說:「很明顯的……我確信你的問路目的只是想要看看他。」福爾摩斯出人意表地說:「不是看他。」   「那你看什麼?」   「看他長褲

的膝蓋部位。」   現在我知道了,福爾摩斯為了確定心中假設來到嫌犯所在之地,用「騙門」的方式誘使嫌犯打開門;當嫌犯「主動」打開大門之時,他的全身衣著都將暴露在世人眼前(包括他長褲的膝蓋部位),他已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未來在法庭上,他或他的律師將無法主張辦案者進行「非法搜索」,不能做為犯罪的證據。當然,私家偵探福爾摩斯並不俱備公務員身分,而「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應」,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在本書的第一四五頁,讀到相關的討論。 詹宏志 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細看關說風波案的修法過程,真令人憂心台灣是一個「只有立場,沒有

是非」的社會。人們只能在「反馬挺王或挺馬反王」、「反黃挺曾或挺黃反曾」間做立場選擇,民眾所聽到的只是「水門事件」、「現代東廠」、「一票(案)吃到飽」等口號式的評論,沒人在乎真正的是非對錯。 為了立場,一向標榜人權的律師團體可以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前就鐵口直斷特偵組是違法監聽;為了立場,立法院可以無視「利益衝突」法則,讓身涉爭議的立委本人公然在立法院質詢對造並提案修法;而部分學者也在「反馬挺王」的微妙情結下,刻意淡化關說之惡。我們原來冀望具有司法機關性質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能在社會激情中保持冷靜,查明真相,但結果二件決議書出爐,只有聳動標題,沒有實際真相。在此氛圍下,檢察總長個人的個案

疏失被渲染成全體檢察官的長期錯誤,然後檢察官就莫名其妙的被集體繳械了。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兩份檢評會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兩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單來講,此兩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兩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

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