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檢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台東地檢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瑞仁寫的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因工程擾民陳情奔走台東港人夫妻控遭官員恐嚇「滾回去香港」也說明:台灣傳媒報道,從香港移居台東4年多的一對胡姓夫妻,日前赴台東地檢署按鈴申告,稱遭台東縣府建設處長許瑞貴怒斥「滾回去香港」,對此檢方將依恐嚇.

華梵大學 建築學系碩士班 謝慶達所指導 林秀敏的 公共建築物之建築企劃-以台東地檢署辦公大樓為例 (2012),提出台東地檢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建築物、建築企劃、蚊子館、建築教育。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余振華所指導 宋重和的 檢警關係與檢警偵查權限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東地檢署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務部發布檢察長人事異動林邦樑出掌台北地檢 - 聯合新聞網則補充:法務部今天公布檢察長人事異動名單,因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將屆退, ... 地檢署、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蔡宗熙接掌台東地檢署、洪培根接掌金門高分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東地檢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為了解決台東地檢署的問題,作者陳瑞仁 這樣論述:

現今社會需要的不是放炮,是思考。 不是丟出問題,是要解決問題。 不能只看立場,而要問是非。   本書是陳瑞仁檢察官以其二十八年的實務經驗,對司法問題提出針砭之道。   他說:   如果我不是檢察官,我就不會深刻體認出被告人權與社會治安的深層衝突;   如果我沒有進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我就不會察覺到「愛台」與「愛國」,都有可能是被告最後的避風港。   檢察官之艱難,就在於如何在人權與治安中求得一平衡點,   以及如何不受藍綠意識型態左右而忠於證據,忠於法律。   全書分兩部:   第一部〈法律與秩序〉,從檢察官的角度,探討法律與秩序之間的微妙關係。法律可以做為維護秩序的高壓手

段,也可以用來拘束執法者的偵查與審判作為;法律可用來處罰罪犯,也可用來保障人權。檢察官每天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在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點。   第二部〈司法改革〉,指出當一個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直讓人民不滿意時,不一定是制度出了問題,有可能只是人的問題。必須等到制度裡面的人再怎麼努力,還是沒辦法把事情做好時,才是制度需要改革的時候。 作者簡介 陳瑞仁   一九五六生   南投縣竹山鎮人   雲林國小(南投縣竹山鎮)   廣興國小(南投縣鹿谷鄉)   台中國小   東峰國中(台中市)   台中一中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預官三十二期第二梯次   

海軍第三軍區軍法書記官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二十三期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學院碩士(LL.M.1992-1993)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三期與三十四期導師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起人兼發言人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   金門高分檢檢察官   高檢署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至今現任)   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一期與五十二期偵查實務講座   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帶職帶薪自費進修中) 第一部 法律與秩序 第一篇 什麼時

候構成搜索 一、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大麻種植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信號發射器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四、垃圾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五、跟監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六、電話通聯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篇 無票搜索 一、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 二、附帶搜索的機械性 三、附帶搜索與保護性掃描 四、盤點搜索 五、緊急搜索 六、同意搜索的要件 七、 搜索同意權的行使 第三篇 有票搜索 一、破門與騙門(上) 二、破門與騙門(下) 三、搜索時之門外留置 四、搜索現場的封鎖 五、搜索時記者得否隨行採訪 六、搜索時得否對在場人上手銬 七、搜索票之執行 八、有票搜索的扣押 第四篇 警察盤查 一、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 二、警察盤查

時的身分查驗 三、搜索現場的警察盤查 四、盤查時的警犬使用 五、警察盤查時能否拔槍 六、盤查時能否對逃逸者開槍 七、開槍或不開槍 第五篇 行政搜索 一、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上) 二、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中) 三、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下) 四、主管可以搜索員工之辦公室嗎? 第六篇 正當程序下的偵查作為 一、訊問技巧與不當取供 二、單一指認並非當然違背程序 三、抓耙仔與陷害教唆 四、抓耙仔與違法搜索 五、抓耙仔與選任律師權 六、人犯接見時之監視錄音 七、辯護律師的拒證特權 八、律師接見被告時得否監錄 第七篇 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 一、訊問後的逮捕 二、嫌犯有儘快被逮捕權嗎?

三、起訴前羈押並未違憲 四、預防性羈押 五、重要證人的羈押 六、監所內有無新聞自由 第八篇 證據排除法則 一、實質證據與彈劾證據 二、彈劾證據的使用 三、私人違法蒐證的證據能力 四、私人違法蒐證的刑責 第九篇 法庭攻防 一、有罪判決的門檻 二、海盜抗辯 三、幽靈抗辯 四、證人的不自證己罪特權 五、臨死陳述的證據能力 第十篇 美國月亮 一、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簡介 二、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三、克雷格網站凶殺案 四、科學辦案又一樁 五、九一一對自由主義的衝擊 六、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一) 七、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二) 八、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三) 九、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四) 第二部 司法改

革 第一篇 昨日之怒 一、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 二、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宣言 三、改革,才有說服力 四、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之五項建議 五、西線無戰士 六、單兵作戰的包青天,辦得了案嗎? 七、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一週年新聞稿 八、法務部長應知民心,檢察總長要善用兵 九、檢察官改革協會八十九年度票選推薦檢察總長說帖 十、慎選總長,保佑台灣 十一、願棄人間事,欲從赤松子遊耳 十二、最高檢特偵組不應是雜牌軍 十三、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第二篇 刑訴改革路線之爭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全國」二字,根據何在? 二、 法律人最後的良心 三、 反對亂改是反改革嗎? 四、 錯亂的司改,倒楣的百姓

五、 刑訴一六一與一六三修正案是亂源條款 六、 在將檢察官逐出法院組織法之同時 七、 交互詰問可能引起的司法變革 八、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九、若未更好,何必改革 v. 若未改革,如何更好 十、司改豈可造就富人獨占正義市場 十一、十年舊案可以駁回起訴? 十二、甘蔗哪有雙頭甜? 十三、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十四、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第三篇 司法不能成為無牙老虎 一、二帖司法強心針 二、被告湮滅證據有罪嗎? 三、逃犯應否喪失上訴權 四、對證人能否限制出境 五、人民有向政府說謊的權利? 六、人頭戶所犯何罪? 七、線狀共犯與輪狀共犯 八、兩岸三通外之第四通 第四篇 對最高法院之

批判 一、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二、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三、最高法院如何製造更審案件 四、法官犯錯,檢察官負責? 五、一件荒腔走板的最高法院判決 六、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第五篇 公平法院之追求 一、預審法官的設置 二、美國大法官任命程序簡介 三、大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四、司法官應有業務過失罪嗎? 五、美國的司法官民事豁免權 六、法官須要託管給民間團體才能奮發向上嗎? 七、法官的烙印 第六篇 法律倫理 一、法官生錯氣 二、法官講錯話 三、法官有言論自由嗎? 四、清而不明的法官 五、被關說的法官有吹哨子義務嗎? 六、史案的政治司法糾葛 七、史帝文斯所犯何罪 八、史帝文斯案大翻盤 九、美國聯

邦檢察官的挫敗 十、檢察官的悲歌 十一、檢察官辦案十大禁忌 十二、偵查不公開的好處 十三、律師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十四、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一、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二、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三、禁一案吃到飽,為關說鋪路? 四、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 五、調取電話通聯不應有過高門檻 六、別給檢察官撞牆條文 推薦序 他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來到台北市館前路的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它的大門就是一個一般的鐵門,沒有仔細注意的話,根本不會發現這個單位。當時的我正在為博士論文收集田野資料。我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討論司法改革對國民黨侍從體系的影

響。對於司改這樣重要的題目,我原本以為應該有許多現成的研究,但那時候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司改的研究,我只好一一地去訪問司法改革的參與者。來查緝黑金中心之前,已經有多位受訪的法官跟檢察官跟我強調這位受訪者有多重要,但是他對我而言,幾乎是一張白紙。   跟這位受訪者碰面後,他簡單地先帶我逛一下查緝黑金中心。接著,我簡單地說明我的研究以及要訪問的重點。這位受訪者顯然不太願意講他自己的事,他一直重複講著哪些檢察體系前輩作出了什麼樣的努力和犧牲。這時候,已經到了吃晚飯時間,他顯然沒有意思要請我吃飯,並拿出了便宜的菜餔餅請我吃。這些菜餔餅顯然無法填飽我的肚子,只好告退。我要過了很久之後才知道,那一天的菜餔餅

可能就是他的晚餐,而當晚又是他經常整夜加班、睡在辦公室的其中一個夜晚而已。這位檢察官就是陳瑞仁。   陳瑞仁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當別人選擇大都會地檢署為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後分發第一志願時,他自己選擇了到台東地檢署。當別人退出司法體制希望以政治改革為優先目的、或是改當律師在民間進行司法改革時,他留下來繼續當檢察官。當別人被拔升為主任檢察官時,他與一群年輕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對抗法務部、進行改革。當別人努力爭取當檢察長時,他婉拒了檢察長職位、從高檢署回到地檢署當一名檢察官。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陳瑞仁最值得稱頌的事蹟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了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但我

認為他帶領基層年輕檢察官所進行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與抗爭,遠比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更來得重要。體制內改革者的處境,遠比體制外的改革者處境來得艱辛許多。在體制內當一名異議份子或改革者,經常得面對許多的打壓與質疑,來自統治者或佔據檢察高階位置者的打壓,自不待言。由於這些異議份子經常揭露檢察體系內部的醜聞,更會因此遭到同事的排擠。而身為司法體制一員,他們同時也面臨民間社會團體對於司法體制的質疑與攻擊。   陳瑞仁這一本文集代表著台灣基層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在過去十幾年來的改革運動的歷史與反省。它不僅記錄過去改革運動的歷史軌跡,也記錄著這些運動的挫折與失敗。這些理念堅持與改革歷史讓我們看到了這群人奮戰過程、

反映了當時環境的光明與黑暗,也彰顯了他們對司法天職的承擔與盡責,以及改革運動所面臨的困境。他們曾為台灣的檢察改革作出了不少貢獻,也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同時他們也在困頓中迷惘,在失敗時落淚。這些文章沒有高調的理論,卻是有辦案第一線檢察官的掙扎與堅持。   在所有的掌聲、讚揚與謾罵、攻擊都過了之後,陳瑞仁實踐他的諾言,作為第一個自高檢署自願「降調」到地檢署的檢察官。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我因為國科會研究計畫與學生到新竹地檢署訪問陳鋕銘檢察官。新竹地檢署對於台灣的檢察改革有其歷史地位,高新武檢察官對於檢察改革所開的第一槍,就在新竹地檢署;檢改會當年成立時,也在新竹。陳鋕銘帶我們去跟他口中的陳老師打

招呼,那時已經晚上七點多了,陳瑞仁還在加班尚未吃晚餐。等到我們訪問結束,九點多要離開時,我們去跟他告別,他已經回家用完餐再回到辦公室了。離開時,幾乎所有新竹地檢署的辦公室都是暗的。對於陳瑞仁,這個夜晚才剛要開始。 王金壽 本文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合聘教授 推薦序 福爾摩斯的搜索與問案──兼序陳瑞仁檢察官的新書《執法所思》   年輕的時候,我們同樣理著平頭、穿著制服,看起來何等相似;四十年後回頭望去,我們的人生際遇又何其不同,如今已變得不同行也不同命。高中時期,我和一群同年紀的少年在台中一中就讀,那是個封閉苦悶的年代,我們又都是那個以

理工或醫科為主流的男校當中的「非主流」;也許因為這種被忽視或歧視的邊緣地位,反倒造就了我們相濡以沫的親密友誼。不久之後我們面臨大考,考試結果難免有的人幸運,有的人不幸,我們就跟著考試結果和填寫志願而勞燕分飛,從此人生際遇就分歧了。大學讀書時有人讀商、有人讀法、有人選擇從史或從文,日後的出路卻各自不同;有人當了老師,有人當了警察,有人去辦雜誌,有人去種蘭花,有人入閣,有人入獄,有人成了總經理,有人就當了檢察官……   我的高中同學當中,就有一位終身辦案不懈,堅持自守,成了舉國知名的檢察官,也是我們同學當中最令人佩服、令人感到驕傲的人物,他就是那位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等檢察署查黑中心的檢察官陳

瑞仁,也就是他豎立了台灣的司法里程碑,破天荒當著國家元首的面說出以下的句子:「總統先生,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和貪污罪,您要不要在詢問時請辯護律師在場?」   辦案及於國家元首,並將卸任後的總統起訴,這可能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體現;但這不一定是最受歡迎的案子,因為政治上的狂熱支持者有時反倒不相信司法上的獨立努力,他們總是更相信他們想相信的,不管你的最終判斷為何,你都將得罪某一部分的國人,而「陰謀論者」自然也會把你歸類到另種詭異的情節當中。   所幸路遙知馬力,用更長的「時間度量衡」來看,我們終究會看到比較對的那個人;我的同學陳瑞仁也很爭氣,他沒有太多弱點或把柄可供他人抹黑或攻擊。二

○一二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蘇嘉全被爆料建有豪華農舍,他打牽連戰術說:「陳瑞仁也有豪華農舍。」並且大聲喊冤說:「檢察官可以,為什麼公務員不可以?」大批記者循線趕到新竹橫山鄉的現場,發現陳瑞仁的農舍真的是僅有十三坪、用來放置農具的簡陋鐵皮屋,而且還依法做了登記,人格高下,一下子把蘇嘉全給比下去了。   屢次承辦世紀大案的檢察官陳瑞仁,並未因此跳在媒體聚光燈前,大談他的英雄式辦案經過;相反的,大部分時候他都低調而沉默,除了在法律書狀與法學論述中表達看法,他不曾露臉於八卦式的談話節目之中,也不曾出現在激情的政治運動的現場。所以,當陳瑞仁把書稿推到我面前說,就由你來為我寫篇序吧,我還真的大

感意外。   即使這是一本讓我讀得津津有味的有趣之書,但一開始我還不肯就範,掙扎抗辯說:「為什麼是我?我又不懂你們檢察官的專業。」陳瑞仁露出我們年輕時熟悉的頑皮笑容:「因為當今報考司法官的學生,有一半是讀你編輯的推理小說而來的。」這句話一方面是恭維之詞,一方面也可能是突破心防、技巧取供的「口頭耍詐」。但嚮往推理小說中神探打擊犯罪的正義得勝,因而願意投身司法調查工作的志業,聽起來似乎也是可信的邏輯。   這是一本看得出他平日用功的書,前半部討論的是辦案人員的技藝與分際,後半部討論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部分極可能是國人關注的題目,其中還包括了「立法院長司法關說風波案」的評議,讀來也很發人

深省。但我更感興味的則是前半部,那是關於辦案者如何搜索、盤查與問案的各種討論,兼顧理論與實務,又要在有效破案與保障人權當中取得平衡,那都是非常有趣的知識,喜歡推理小說的讀者一定會找到對照的樂趣。   書中討論從「什麼時候構成搜索」開始講起,辦案人員為了了解案情、取得證據,有時候必須做「積極的」取得事實或物證的行動,當這些行動或作為侵犯到人民「合理的隱私期待」時,那就構成了「搜索」,這搜索行為就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你把私人物品放在辦公桌的抽屜中,放在居家的臥室裡,或者放在個人的皮包裡,這都說明了你對這些東西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法官發的搜索票),否則不能強行侵犯;但

如果你把物品放在招呼客人的茶几之上,把衣物晾在肉眼可見的陽台之上,或者佩帶在衣服外面,就不能主張這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這種隱私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   辦案人員從事搜索時,又有某些法律允許的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包括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即使是有票搜索,警察要如何進入搜索場所(如果嫌犯拒不應門)、如何處理屋外嫌犯或屋內其他在場之人、如何扣押證物等。作者從實務上出發,討論各種可能情形,並舉出實例(不少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司法案件),做成生動有趣的列舉與排比,讓讀者很快掌握其中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微妙平衡。我不能再舉更多例子了,這樣也會破壞讀者閱讀本文的樂趣;這本書對司法人員當然是增

進理論與實務知識的機會,但對一般讀者而言,不僅得到「防身」的法律知識,還將使你以後讀推理小說或觀賞警匪電影、電視片,都有全新的視野與眼光。   對我這位推理迷來說,我馬上想到在《福爾摩斯辦案記》(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1892)裡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一案,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搭乘地鐵來到愛德思門站(Aldersgate),福爾摩斯去敲店舖的門佯裝問路,騙出了一位年輕人開門;隨後華生醫師說:「很明顯的……我確信你的問路目的只是想要看看他。」福爾摩斯出人意表地說:「不是看他。」   「那你看什麼?」   「看他長褲

的膝蓋部位。」   現在我知道了,福爾摩斯為了確定心中假設來到嫌犯所在之地,用「騙門」的方式誘使嫌犯打開門;當嫌犯「主動」打開大門之時,他的全身衣著都將暴露在世人眼前(包括他長褲的膝蓋部位),他已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未來在法庭上,他或他的律師將無法主張辦案者進行「非法搜索」,不能做為犯罪的證據。當然,私家偵探福爾摩斯並不俱備公務員身分,而「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應」,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在本書的第一四五頁,讀到相關的討論。 詹宏志 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細看關說風波案的修法過程,真令人憂心台灣是一個「只有立場,沒有

是非」的社會。人們只能在「反馬挺王或挺馬反王」、「反黃挺曾或挺黃反曾」間做立場選擇,民眾所聽到的只是「水門事件」、「現代東廠」、「一票(案)吃到飽」等口號式的評論,沒人在乎真正的是非對錯。 為了立場,一向標榜人權的律師團體可以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前就鐵口直斷特偵組是違法監聽;為了立場,立法院可以無視「利益衝突」法則,讓身涉爭議的立委本人公然在立法院質詢對造並提案修法;而部分學者也在「反馬挺王」的微妙情結下,刻意淡化關說之惡。我們原來冀望具有司法機關性質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能在社會激情中保持冷靜,查明真相,但結果二件決議書出爐,只有聳動標題,沒有實際真相。在此氛圍下,檢察總長個人的個案

疏失被渲染成全體檢察官的長期錯誤,然後檢察官就莫名其妙的被集體繳械了。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兩份檢評會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兩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單來講,此兩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兩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

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

台東地檢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昨天上午撞擊到邊坡滑落的工程車,導致出軌,造成5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經過連夜認屍跟相驗,已確定身分的罹難者有44名,其餘軀體不完整者有待DNA比對鑑定。為方便家屬指認遺體,高檢署已協調台北、台東地檢署,設立24小時指認中心,現場將有專人協助家屬就近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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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之建築企劃-以台東地檢署辦公大樓為例

為了解決台東地檢署的問題,作者林秀敏 這樣論述:

公共建築物的生產流程是由各政府機關的需求、先期規劃、評估、編列經費、設計、發包、施工、最後取得使用許可。長長一串的時程,若無完整的建築企劃與計畫,即易淪為浪費公帑,且無所是用的蚊子館。酬庸因素,以致國內各處都有蚊子館的原因,即是初始的規劃甚少有專業人員參予。又國內的建築教育訓練,對於建築企劃與計畫甚嫌不足,這也是為何公共建築物常常產生變更、糾紛頻繁的原因。本研究以監察院曾通過糾正文的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遷建辦公室新建工程為研究對象,進行建築企劃的探討,並對相關籌建委員焦點訪談,且援用實例分析及檔案資料,以彌補訪談之不足。文末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期盼對於未來各機關興建公共建築物,有所助益。

檢警關係與檢警偵查權限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東地檢署的問題,作者宋重和 這樣論述: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在保障被告基本權及發現真實之要求下取捨雙方之平衡點,一直以來均為學界及實務界所探求之方向。然而綜觀我國現行法制,大多將重點置於審判程序而忽略偵查程序之著墨,殊不知在偵查中檢警偵查活動之行使往往扮演決定犯罪嫌疑有無之重要樞紐,亦即法院在審判程序所據以為論斷被告有罪與否之犯罪事實及犯罪資料,大多是基於起訴前檢警偵查權限行使所蒐集而致,換言之,被告有罪與否,事實上在偵查階段即因犯罪資料之蒐集而早有定論。從羈押權、搜索權等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均立法設計由法官肩負決定與否之權力,以及從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之刑事訴訟程序歷次修正方向,法院基本上對於被告有罪與

否之認定不再負有職權調查之義務,檢察官之重心將不得不置於審判活動之進行,這是檢察官必須面對也是必須肩負之責任,因此將非過往之八字箴言「如起訴書依法審判」即可敷衍了。因此基本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確認檢察官在審判程序上為當事人之角色及立場,惟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之定位則屢有爭議。此外,對於檢察官與警察間之關係,即所謂「檢警關係」,一直以來均是實務及學者間不斷討論亟待釐清的議題,其中又以「偵查主體」歸屬之爭論尤為劇烈。法務部及警政署分立不同立場論述,尤其是每當發生社會矚目案件,常會因為雙方認知之差距而相互放話,造成彼此間關係之緊張,並各自捍衛彼此間在犯罪偵查上之權限,演變成機關間爭權角力之戰場,並流於

權力鬥爭之口水戰,此為檢警雙方形象之問題,更攸關全民之福。而個人現忝為檢察官一職,之前又曾擔任警職工作數年,或許在論究「檢警關係」此一命題上,身份似乎較為「客觀」而無特定支持立場,此外在擔任檢警工作數年之經驗下,對於「檢警關係」一題亦有相當深刻體認,實務上「檢警關係」之維繫常攸關犯罪偵查之成敗,因此乃決定以「檢警關係」之方向作為論文寫作之重點。在論究「檢警關係」間應如何調整後,本文以為,除了說明「檢警關係」間之運作外,更重要的是應把焦點置於檢警間如何行使偵查權限及監督機制之控管,如此一來才能合乎權力分立原則及避免檢警偵查權行使之專擅。由於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往往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侵害,因此本論文

主要分成兩個層次來加以討論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其一,是從檢警行使偵查權限對外之角度,即檢警偵查權限行使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侵害,其合法性及合憲性之基礎為何?其二,在承認其必要性及正當性後,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亦即所謂「強制處分」之實施應如何設計?究竟應採「絕對法官保留」或「相對法官保留」?是否可以設計成「檢察官保留」或是「警察保留」?應從何種角度來規劃設計?此將是本文討論之重點。本文將試著從基本權之保障、偵查目的之落實及權力分立之必要等角度來說明以上問題。第二項 研究目的筆者在決定以本題目做為論文研究之方向撰寫時,是希望能透過理論基礎之應然面及實務運作之實然面來思考下列問題,並在從不同角度解析所質疑

之問題後,提出本文之看法。一、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在偵查中應如何定位?檢察官究竟為「司法官」抑或是「行政官」,或者是所謂「公益代表人」?若從「權力分立」原則之角度切入,是否會得出檢察官為「行政官」之定位?此外,警察機關在偵查中究竟為「偵查輔助者」或是「偵查主體」抑或是「偵查執行者」,應從何角度切入為當?二、警察機關是否為具偵查權限之偵查機關?「具偵查權限之偵查機關」是否即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之實質內涵為何?三、如何界定檢警關係?檢察官是否為唯一之「偵查主體」?檢警可否可設計為「雙偵查主體」制?檢警如何設計一套彼此間相互分工監督之機制?檢察官是否可以退回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或是發交案件命司法

警察偵查?為何檢察官為「偵查主導者」」而警察機關為「偵查執行者」,其立論依據為何?警察機關是否應具有「微罪處分權」之偵查權限?四、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若是涉及人民基本權之干預,有無合憲性之基礎?需遵守何種憲法上之要求方得行使之?而法治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無異同?五、應如何設計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之監督機制?設計之標準為何?採取「法官保留」是否有其盲點存在?與「權力分立」原則或「偵查目的遂行」有無違背?六、檢警違法行使偵查權限之法律效果為何?「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是否可以達到嚇阻違法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抑或落實執行對於違法行使偵查權限之檢警賠償責任及行政、刑事責任之追究更能達其目的?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第一項 研究方法法學研究不同於一般自然科學之探討,後者若是透過邏輯演譯或資料分析通常即能夠得出一定之正確判斷,而在法學領域中,因所涉及之問題常是在個人「價值觀」之判斷及取捨,不同之立場則會得出不同之結論及導向,此本為社會科學不同於自然科學之處,尤以法學研究為甚,故在論述特定社會現象或法律爭議時,通常必須先提出所支持之基礎理論觀點,並藉該立論磐石衍生出對於所欲解決問題之方法或是表達個人意見。首先,本文欲探討之「偵查中之檢察官定位」,主要是從檢察官之歷史沿革起論,次則從司法與行政之不同處作為判斷「偵查中檢察官定位」之理論基礎;而關於「檢警關係」一題,則是因為由於目前在實務檢警雙方之運

作上,無論是偵查工作之分配及協調,似乎產生嚴重之問題而有亟待解決之燃眉之際,故為本文所論述之動機。至於討論之方法則是先提出其他國家之立法例作為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依據,接著則是以我國現行法令、實務運作現況及盲點作為重新建構「檢警關係」之方向;至於「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則是針對於現在無論是立法趨勢或是學者間之看法,大多是主張「法官保留」之論點提出一些質疑,而本文所提出質疑之方向主要是從「權力分立」原則作為出發點而加以論斷。因此,綜合上述說法,本文在研究方法方面,主要可歸納如下:一、歷史研究法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制度與警察制度之歷史背景及沿革,作為判斷檢警在偵查中之定位、任務及角色分配之參考方向。二、文

獻探討法此乃本論文之主要研究方法,首先廣泛蒐集與本論文有關之期刊、論文、著作、研究報告與判例等文獻,並針對現有的研究成果分析及歸納,建立本文之研究架構,並就本文所欲探討問題之目前發展情況,加強先前研究之不足部分,俾以提供相關之立法建議。三、比較研究法透過比較日本、德國、美國等國對於檢警關係及檢警偵查權限制度相關之法制及研究文獻資料,俾以瞭解掌握該國對檢警關係及檢警偵查權限制度之發展及其所衍生之問題,並參考該國之立法情形,藉以擬定我國立法之參考。四、分析研究法綜合上述三種研究方法,將廣泛蒐集所得之資料加以研讀並進一步加以歸納、彙整及分析相關國內、外文獻,以求對問題面有更完整的認識,對問題點有更深

入之探討第二項 論文架構本論文共分為六章,有關各章節之脈絡及論述內容重點,僅說明並建構如下:第一章 緒論:乃先敘明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及研究之方法、架構,此部分先說明本文之所以撰寫之動機與目的,透過剖析撰文之引言先瞭解本論文所欲論述之主要問題所在,並提出本文將以何種角度切入問題之面向,及採何種看法得出結論。或許因尚未能詳加解釋說明結論由來之立論基礎,但透過預先說明本文之看法,將能使讀者直接接觸並知悉作者對於所提問題一貫性之解釋。其次則從架構之解析,從邏輯上層層推演,將本文從最基礎之檢警定位逐漸展演至檢警偵查權限之行使、分配及監督,使讀者可以從前文所提之問題面向在各章節中擷取論述重點。第二章

檢警在偵查中之角色定位:檢察官在偵查中之角色定位一直以來都是曖昧不清,在不同偵查構造下之檢察官,容有不同之看法。大體而言,在日本學界對於偵查構造可分成糾問式偵查構造及彈劾式偵查構造,此外,亦有修正糾問式及修正彈劾式偵查構造之論點,而本章首先即針對不同偵查構造下對於檢察官所扮演之角色及任務不同加以闡述,主要看法有「行政官」、「當事人」、「司法官」等三種面向。但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看法,就是「公益代表人」之見解,而本文之結論則是主張檢察官在偵查中應為「行政官」之性格。至於立論依據及對於其他見解之介紹及評析,將於該章予以說明。關於警察人員在偵查中之定位,本文以為,其係「行政官」之角色應無無庸置疑,

惟警察人員並非偵查之輔助者,而係具偵查權限之偵查人員。第三章 檢警關係:在承認警察為偵查權限之偵查機關後,應如何解析彼此間之關係,本文以為,檢察官乃偵查之主導者,警察為偵查之執行者,兩者間係屬於「分工監督」之制衡及「檢警一體」之依存關係。蓋偵查必然有其終結,而在偵查程序上,僅有檢察官獨佔此偵查終結之權能,此亦檢察官為「偵查主導者」之主要論據。在此一權能之要求下,檢察官必須在窮盡偵查能事之要求下方得為偵查之終結,並決定起訴與否,也因而導出現行案件核退發查警察機關之法制面。此外,關於司法警察應否賦予微罪處分權,亦於本章予以詳述。第四章 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之合憲性:本章係從基本權之角度切入檢警偵查

權限之合憲性及應遵循之原則。首先介紹基本權之性質、功能、保障範圍及干預條件,次之則分別就英美法及歐陸法下對於基本權干預所採取之正當法律程序手段及法治國原則闡明,我們將會發現,無論是英美法或是歐陸法下國家行為對於基本權之干預,均是要求「形式上法律規定」(內涵意義與英美法下形式正當法律程序相當)以及「實質上比例原則」(內涵意義與英美法下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相當)作為干預基本權之限制,而檢警偵查權限行使既屬國家行為之一部當然亦受相同之限制。對於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中涉及基本權之干預,本文乃援引日本法制下「任意偵查」及「強制偵查」之區分作為檢警偵查權限行使應受限制之範圍。在「任意偵查」之部分,因未涉及人民基本

權之干預,故無庸法律明文規定,檢警均得自行為之。至於「強制偵查」之部分,因為已經干預基本權保障之範圍,因此形式上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而實質上則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作為論斷基礎。第五章 檢警偵查權限行使之監督:如何嚇阻檢警違法行使偵查權限,應該是建立監督機制最重要之目的,此亦為人權保障所欲達成之要求,故應從此思維模式下去思考檢警偵查權限監督機制之設計。目前通說均以為,應將涉及基本權干預之偵查權限由法官為事前之監督,方能落實基本權之保障,亦為其他國家所效法。然而本文在思考此一面向時,特別從以下問題提出對於「法官保留」之質疑,即「人權保障」與「法官保留」是否有必然之牽連性?法官在偵查中即介入檢警

偵查活動,對於「公平中立法院」之要求是否有所衝突?由法官審查是否必然可避免違法情況之產生?抑或是形成檢警之橡皮圖章而已?法官審查是否真能發揮監督之效果?本文以為,從「權力分立」及「目的導向」之思維模式思考,檢察官得自行決定偵查權限之行使應有其理論基礎及必要性,至於如何避免違法之情形產生,除了消極面之「證據排除」外,本文主張監督機制應該是從設計渠等事後對於檢警權限行使之「救濟制度」及「制裁制度」著手以資發揮效果。第六章 結論:本章綜結前面五章之討論,即強調檢警為偵查權限機關、檢察官為偵查主導者、警察為偵查執行者、檢察官得自行決定實施偵查權限之行使、檢警違法行使偵查權限之責任等立論基礎,並提出立

法建議及方向以資卓參。有人曾巧妙地比喻,偵查工作如同“買菜”,控訴工作好似“煮菜”,審判工作宛如“品菜”。菜煮得怎樣,味道如何,通常必須取決於買的是什麼樣的菜。因此,我們便不難瞭解,偵查工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之重要性,因為誰都明白,“巧婦無米難為炊”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