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黃柏欽的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北市政府110.02.09. 府訴三字第1106100327號訴願決定書也說明:三、『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應併入計算。」 85年2月10日(85)台勞動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新學林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 謝棋楠所指導 李詩韻的 我國三節獎金與年終獎金工資屬性之研究 (2021),提出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工資、勞資爭議、勞動基準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馬財專 博士所指導 李思嫺的 恩惠外衣下的剝削:論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 (2020),提出因為有 工資定義、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恩惠性給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基法攻略: 工資傳(第2版) | 誠品線上則補充:勞基法 攻略: 工資傳(第2版):,本書特色本書針對「基本工資、平均工資、一日 ... 產假期間工資、原領工資補償、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我國三節獎金與年終獎金工資屬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的問題,作者李詩韻 這樣論述:

企業績效掛帥,雇主巧立各種給付名目以低底薪高獎金之複雜薪資結構,期透過獎金或福利的名目混淆該給與之法律屬性,尤其我國商業慣行之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給與,均無非是企業規避相關工資法令規範以降低勞動成本,蓋因獎金之法律性質是否為工資或恩惠性給與之認定,與勞工是否具有該獎金之請求權及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有緊要連動關係,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因此,對於獎金法律性質之認定原則?乃至於工資的判斷標準,有必要予以釐清。依據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的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知獎金亦得為工資屬性之

給與,此與勞基法第29條依盈餘為要件分配之年終獎金,即使勞雇間有契約約定,仍屬恩惠性給與之本質不同,由此觀察下,在勞基法下以獎金為名之給與其法律性質有二元化之區別。本文擬透過歸納相關文獻資料、近十年司法判決,及訪談勞資爭議調解人、勞工行政人員及工會代表等,並運用問卷調查事業單位人資與勞工等方式蒐集相關資料,另輔以美國獎金認定原則為參考,嘗試探討分析後整理出一認定原則供參。而我國商業界慣行發給的三節及年終獎金,雖原則上認定為恩惠性給與,但在特定條件下,應依據個案事實認定之,如勞雇間以契約、工作規則、公告、承諾、企業習慣、團體協約或獎金發放辦法等約定者,雖不必然屬於工資,但若依該約定之本質符合勞動

對價或經常性給與之工資意義者,其性質應屬工資,且不得逕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排除,反之,則為恩惠性給與。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的問題,作者黃柏欽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基本工資、平均工資、一日工資(按月計酬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平日延長工時之工資(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工作之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國定假日加班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選舉投票日加班費)、特別休假工作之工資(特別休假加班費)、例假工作之工資(例假加班費)、補休未休畢工資、特別休假未休畢工資、產假期間工資、原領工資補償、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及節金、婚假工資、喪假工資、普通傷病假工資、公傷病假工資、事假工資」等25種「工資類型」,一一逐步以「案例」、「案例解析」、「法學小辭典」架構,來使讀

者易懂、易學、易用。

恩惠外衣下的剝削:論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

為了解決勞基法年終獎金計算的問題,作者李思嫺 這樣論述:

工資制度一直被視為國家重要的勞工政策,是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為宗旨;另一方面,工資也是勞動成本,攸關雇主之盈餘。然工資認定影響株連甚廣,我國舉凡退休金、加班費、請假、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屬於勞動基準法中之「經常性給與」做為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準。而另一方面,「恩惠性給與」的增加,則將降低上述隱形工資給付,勞工的權益也連帶被剝削。勞基法將工資定義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然而過去我國學說、司法與行政上對於勞基法工資定義要件「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一直保有不同

之觀念。經研究後發現,勞動基準法中之「經常性給與」要件,乃造成工資爭論之主因。最後期許本文於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下之結論及建議能改善勞動法制規範,以增進我國勞雇工資法制完備性,並解決長期之工資爭議問題,促使勞方、雇主、政方共創三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