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生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判決離婚生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楊智傑的 圖解民法(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離婚的三大態樣 - 法律諮詢網也說明:注意:在台灣離婚採「登記」制→也就是說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算生效。 ... 係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無法達成共識,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宋明燁的 公務員退休制度及其年金改革之法律分析 (2021),提出判決離婚生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退休制度、年金改革、社會連帶、基礎年金整併改革(国民年金)、受僱者年金一元化改革(厚生年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蔡宥騏的 國際民事訴訟競合之研究—以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國際訴訟競合、重複起訴禁止、同一事件、相關事件、未決訴訟、訴訟標的的重點而找出了 判決離婚生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需要符合哪些要求,離婚登記才會生效? - 法律百科則補充:兩願離婚但有委託別人申請登記時,必須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由誰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及「法院調解」、和解的離婚,如果催告後雙方仍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判決離婚生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判決離婚生效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公務員退休制度及其年金改革之法律分析

為了解決判決離婚生效的問題,作者宋明燁 這樣論述:

我國公務員鑑於與國家間之「特殊身分關係」、「特別法律關係」,實有肩負、承受較諸一般人為多之義務與限制;相對之,國家基於渠等之特殊身分以及從業期間戮力從公、恪遵義務所負之生活照顧(照養)義務,即設有公務員退休制度與公務人員保險等退休後之經濟保障制度(下稱退休制度)。是該保障制度之立意除為維繫退休公務員之生活尊嚴外,尤為重要者,乃在確保公務員對於國家之忠順勤勉,從而完善國家之行政機能。我國現正面臨高齡、少子化等攸關年金制度續存、穩固性之問題,原所建構之退休制度實已備有改革之需求。然則,觀諸我國本次年改之景況,非但關係機關未見退休制度所隱含之制度意涵,從而大刀闊斧式之刪減公務員(無論係仍在職抑或已

退休者)之退休給付;即如大法官對此所為之違憲審查,於立論過程中似亦未有就文官制度與社會保險之內涵等層面為衡量,從而就改革之結果起臨崖勒馬之效。對之,本文除有就攸關此次改革之內容為整理、解構外,並有就與其所對應之年改釋憲案於論理上似有疑義、缺漏之處為釐清、爬梳,從而嘗試就本次改革為再次評價、呈現一有別於今之樣貌。此外,於本次改革中實可見有職域群體間差異性之操作,並試圖以此合理化大幅刪減之改革手段。鑑此,本文即有嘗試提取日本關於基礎年金整併、受僱者年金一元化等藉由全體國民之連帶思維以強固制度基盤之經驗,試探於我國建立一相類制度之可能,進而拋卻本次改革所營造之職域間相互對立之情。

圖解民法(四版)

為了解決判決離婚生效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繼「圖解憲法」及「圖解法律」之後,又一姊妹作,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民法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民法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

國際民事訴訟競合之研究—以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判決離婚生效的問題,作者蔡宥騏 這樣論述:

國際社會交通往來日漸頻繁,各國法院出現越來越多的涉外民事紛爭事件。而當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外國法院起訴後,於該訴訟繫屬中,又於有管轄權之內國法院更行起訴時,將發生所謂國際訴訟競合。早期,許多國家採取放任主義,無視於此情形為當事人及公眾所帶來之不利益。隨著國際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各國開始對於國際訴訟競合之議題採取規制之態度。例如:日本法上,實務及學說採取管轄規制(特別情況理論)及承認外國判決預測(日本民訴法第118條、第142條)之手段;並於2012年施行新法第3條之9規定。歐洲聯盟則於布魯賽爾第一之一號規則第29條以下,進行規範。美國法則使用核發禁訴令、不便利法庭原則及未決訴訟法理,加

以規制。我國亦於2003年增訂民訴法第182條之2,以獨立條文規範國際訴訟競合。國內重複起訴之情形,乃透過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加以處理。然而,我國實務所採取之「古典同一事件」概念似無法完全涵納所有可能發生裁判矛盾之重複起訴情形,故學說發展出「新同一事件說」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擴大論」,以新法關於程序保障之規定為基礎(民訴法第第199條、第199條之1、第255條、第259條),承認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亦為民訴法第253條所謂「已起訴之事件」,以解決此問題。民訴法第182條之2作為第253條之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為何,亦有釐清之必要。其中,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要件

,如何解釋以達立法理由所稱「訴訟經濟、防止判決牴觸,並維護當事人之公平,避免同時奔波兩地應訴」之目的,值得探討。本文以日本法、歐盟法及美國法上處理國際訴訟競合中「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概念,作為比較之對象,發現外國法多不限以「相同訴之聲明及訴之標的」,理解國際訴訟競合中之同一事件,而承認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間,亦有停止或駁回國內訴訟之必要。而考慮到上述各國所採取之解釋論以及國際訴訟競合情形與國內重複起訴禁止情況同樣有訴訟經濟、防止判決牴觸及避免當事人兩地應訴等目的追求,對於民訴法第182條之2「同一事件與相關事件」概念,宜採「新同一事件說」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擴大論」

所發展之非同一訴訟標的但有實質關連之「相關事件(訴訟)」概念,以達立法目的以及國際司法管理權之和諧與互助。並且,基於國際訴訟競合之特殊性(承認外國判決之不確定性、原告之時效中斷及提起保全程序利益),不宜於國內外之訴訟為同一事件或相關事件時,逕認國內之訴欠缺訴之利益或確認利益,以保障權利人於我國提訴之利益。此外,除了寬認國際間同一事件及相關事件外,法院宜行使闡明權,盡可能使相關連之紛爭於同一程序上加以解決,使將來外國確定判決於我國發生效力時,一併解決繫屬於我國法院之結果程序紛爭,並於特定情況下,促使當事人合意選定我國法院作為紛爭解決之法庭地,以平衡兼顧當事人因停止訴訟所受之不利益。至於民訴法第1

82條之2其他要件方面,所謂「更行起訴」係指「本案訴訟程序」而言,而不包含訴訟前置程序、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等,否則當事人將可尋求該等程序影響原告進行本案訴訟之權利。而外國判決承認之預測審查上,由於公序良俗條款(民訴法第402條第3款)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且各國對於類似條文之解釋採取嚴格解釋之趨勢下,當無明顯事實外國將作出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之判決時,宜認為通過判決承認之預測。再者,被告是否在外國應訴具有重大不便,此要件不僅要求當事人於外國應訴之「不便利性」,亦要求「重大性」,故法院宜以「例外性」及違反「程序基本權程度」之角度,審酌之。另外,民訴法第182條之2最大特色為,對於停止國內訴訟程序與否一事,給

予法院裁量空間。外國立法例中,許多國家採取利益衡量手段,決定國內外訴訟之優先性,或非僅以外國判決將受國內承認為由,停止或駁回國內訴訟,而係考量外國程序進行階段、當事人之負擔、適當司法之管理、訴訟是否延滯、公平原則、訴訟經濟及司法效率等,而兼採利益衡量立場,彈性處理國際訴訟競合問題。從此立場觀之,寬認國際訴訟競合中之同一事件及相關事件概念,亦不致我國之後繫屬程序一概停止,當「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未該當民訴法第182條之2其他要件(判決承認預測)或停止國內訴訟程序有其不適當時(利益衡量之結果),此時國內程序將不停止,而不致過度侵害國內原告提訴之權利。最後,第182條之2第1項但書賦予我國訴訟雙方

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由我國對競合訴訟進行審理,宜將此規定解為係為優先尊重當事人間定國際管轄(選定法庭地)之合意,遂將其推定為專屬(排他)性合意國際審判管轄。若將來外國法院仍作成判決確定時,該判決可因欠缺管轄權,在我國不承認其效力,以確保「法的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