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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聯經出版公司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澤天所指導 蔡銘原的 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2021),提出obligation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圖利罪、身分犯、職務犯、義務犯、犯罪支配、擬制正犯、參與關係、影響力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obligation意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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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obligation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利維坦

為了解決obligation意思的問題,作者湯瑪斯.霍布斯 這樣論述: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部分,分別為〈論人類〉、〈論國家〉、〈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以及〈論黑暗之國(Kingdom of Darkness)〉。書中霍布斯陳述他對社會基礎與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類的自然狀態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別人更強壯或更聰明,但沒有一個人會強壯到或聰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當受到死亡威脅時,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必然會盡一切所能來保護他自己。霍布斯認為保護自己免於暴力死亡就是人類最高的必要,而權力就是來自於必要。   霍布斯認為社會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會契約。社會是一群人在一個威權之下,而每個人都將所有的自然權力交付給這威權,讓它來維持內部和平和進行外部防禦,只保留自己免於一死的權

力。這個主權,無論是君主制、貴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較中意君主制),都必須是一個「利維坦」,一個絕對的威權。   作者簡介 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   英國政治哲學家,創立了機械唯物主義的完整體系,認為宇宙是所有機械運動著的廣延物體的總和。他提出「自然狀態」和國家起源說,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遵守「自然法」而訂立契約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機器人,當君主可以履行該契約所約定的保證人民安全的職責時,人民應該對君主完全忠誠。於1651年所出版的《利維坦》一書,為之後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學發展奠定根基。霍布斯的思想對其後的孟德斯鳩和盧梭有深刻影響,但同時,他的

社會契約論與絕對君主制又有其獨特性。 譯者簡介 莊方旗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研究主題為古羅馬史詩與文學、古希臘悲劇與政治思想。研究興趣為西方政治思想、古希臘羅馬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史。   導讀 第一部 論人類 第一章 論感覺 第二章 論想像 第三章 關於思想的結果或連續 第四章 論語言 第五章 論推理與科學 第六章 通稱為激情的自發運動:其內部起源、以及表達這些起源的言詞 第七章 論述的終結和決議 第八章 論智慧的德行及缺陷 第九章 論知識的分類 第十章 論權力、身價、尊嚴、榮譽及身分 第十一章 論舉止的差異 第十二章 論宗教 第十三章 以幸福與苦難論人類的自

然狀態 第十四章 論第一與第二自然法以及契約 第十五章 論其他自然法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由人代表的事物 第二部 論國家 第十七章 國家的起源、發生和定義 第十八章 論主權的確立 第十九章 國家的種類和主權的繼承 第二十章 論父系統治和專制統治 第二十一章 論人民的自由 第二十二章 論政治的和私人的團體 第二十三章 論政務大臣 第二十四章 論國家的養分與生育 第二十五章 論建議 第二十六章 論國法(civil law) 第二十七章 論罪行、寬恕與減罪 第二十八章 論賞罰 第二十九章 論國家衰弱和瓦解的因素 第三十章 主權者的職權 第三十一章 上帝國度的天性 第三部 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

第三十二章 論基督教體系的政治原理 第三十三章 論《聖經》篇章的數目、年代、範圍、根據與注疏者 第三十四章 《聖經》各章中聖靈、天使與神感的意義 第三十五章 天國、神聖、聖潔與聖餐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三十六章 上帝之道與先知之言 第三十七章 奇蹟與其用處 第三十八章 論永生、地獄、得救、來世及贖罪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三十九章 教會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四十章 亞伯拉罕、摩西、大祭司與猶太諸王在上帝國的權利 第四十一章 神聖救主的職責 第四十二章 論教權 第四十三章 論人進入天國的必要條件 第四部 論黑暗之國(Kingdom of Darkness) 第四十四章 論誤解《聖經》所引起靈

的黑暗 第四十五章 論魔鬼學(Demonology)及其他異教的宗教遺跡 第四十六章 論無用的哲學與荒誕傳統所造成的黑暗 第四十七章 論這種黑暗所產生的利益及其歸屬的問題 回顧及結論 湯瑪斯‧霍布斯年表 譯名對照表   序 國家與政府的出現是人類開啟文明的根本──霍布斯《利維坦》的唯一訊息   英國大哲霍布斯(一五八八-一六七九)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一位人物,他對於近代歐洲啟蒙政治思想的出現有開創之功,也對於政治哲學上最古老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有國家──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這個答案也許並非最究竟、唯一的答案,但是迄今無人能推翻。   霍布斯畢生致力於研究人存在於世間所可能

面對的一切知識──也就是「哲學」之整體,它包含了認識自然、認識人類自身與認識人的社會組織等三個面向,而最後把它們都放入「上帝所創造的世界」這個基督教的根本教義中。因霍布斯在其一生中建立起他自己獨特的神學觀,故我們可以如是說:他在這特別的神學觀下尋求解釋「哲學知識」(萬有與人類的根本意義),企圖建立人類安身立命的終極原則。無疑地,這也應該是任何一位哲學家心中的原始召喚,但是衡諸近世西洋大儒,霍布斯可謂最接近目標矣。這乃因他的決心與付出是巨大的──他從年輕起就立志完成對於天、地、人三方面的認識,為了成就完整哲學體系,終身專心致志於學思,放棄出仕的機會與厚祿(他曾是太子查理二世的家庭老師),孜孜於「

啟蒙」後世,終於留下傳世卷帙。   《利維坦》一書發表於一六五一年,迄今超過三個半世紀,但是其要旨絲毫沒有褪色。要了解本書理論的精神,得先細究其封面的一幅畫。   圖解:在英國的山河大地之上,浮現了一個君王,右手執劍左手執宗教儀杖,護衛著這塊土地。此君王之身軀乃由無數「小人」所構成,此即意味著經由社會契約這樣一個神聖的盟約樹立了「君主」,而「君主」守護國家、土地與立約之百姓。   這部書旨在點出一國之內若無政治秩序的可怕(霍布斯親身經歷英國內戰的殺戮與混亂,目睹鄉親朋友間竟落得兵戎相見,誠人世悲劇),因此極力推出「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此一觀念,也就是人有

服從國家作為「主權機構」(sovereignty)的道德義務。何故?因為國家乃是人根據天生理性互訂社會契約所成立,其出現有裨大眾行為規範與社會秩序的建立;而人當初既在自由意志下同意設立「主權機構」以保和平,則爾後自有對其服從之義務,這個義務就是「政治義務」。這個機構乃是「政治體」(body politic),也就是國家(commonwealth)的意思,而其管理通常是由「君王」(monarch)主其職,因此「君王」也就是「主權者」(the sovereign)。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花了一半的篇幅來解說此義,這就是他整體學說中的政治哲學。而另一半的篇幅中,他剖析基督教信仰與人類生命間的關係(

當然是指對信仰者而言),這即是他的政治神學。欲了解霍布斯思想全貌,二者不可偏廢,畢竟對他而言,人在獲得現世的安定後,生命的意義在於追求救贖與永生(進入天國),因此政治哲學加上政治神學才是一個完整的人生指引。   《利維坦》在政治哲學上的貢獻,約有以下兩端:   一、是為系統性社會契約理論第一人   社會契約理論其實自古即有,但多失之粗疏或點到為止,直到霍布斯才依嚴謹之「解析幾何式演繹法則」建構出來,他甚以此新方法論自豪。早在一六四二年他即已出版之《論公民》(De Cive),乃為《利維坦》第二卷〈論國家〉中社會契約理論之原型。而在《論公民》序言中,霍布斯自述:「近代物理科學始自伽利略,而

近代政治科學理論則始自本書。」他著成社會契約論之關鍵靈感,乃來自於早些年前往歐陸拜訪伽利略時得到的「物體恆動定律」之啟發,他認為人也是「在社會群體中不斷動作、行動的個體」。因此以人的感覺(sense)、慾望(desire)、激情(passion)與思想(deliberation)作為解釋人的連鎖社會行動背後的根本動力,而副之以精密之演繹推論而成其契約理論。   二、是為主權者理論之集大成   主權者理論始自十六世紀末法國之包丹(Jean Bodin),但是完成於十七世紀中葉之霍布斯。簡言之,包丹只有言其然,並未詳析其所以然。在宗教紛爭下,包丹熱切希望法蘭西之安定與統一,因此著《國家論六篇》

(Six Books on Commonwealth)揭櫫「主權者」之概念,申明其為地境內「最高、唯一與不可分割」(supreme, unique and undivided)之統治權力。但同樣期待英格蘭自內戰恢復安定之霍布斯,卻以每一個人對陷於自然狀態下「人人相敵」(a war of 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之深深畏懼,來解釋一國臣民樹立「主權者」之必然決心;此決心將給予「主權者」絕對之權力,因唯有絕對之權力才能保障絕對之秩序。此「主權者」勢大威猛如利維坦(舊約聖經中之海怪),是「正義的尺度」(measure of Justice)也如同「會死的神祇」(morta

l god),作為一切人事的「公正仲裁者」(impartial arbiter)。對霍布斯來說,參與立約的是眾多獨立思辨秩序與生死間關係的人民──「原子化的個人」,他們堅定的盟約意志在瞬間樹立了「利維坦」這個集眾志而成的「主權者」。這個「利維坦」在概念上是個「人造之人」(artificial man),而眾多「自然人」的生命財產需要靠他的出現才能得到保障。既然此孔武有力且巨大的「人造之人」是保全「自然人」之生存與福祉的唯一可能,因此它是至高、唯一與不可分割的權威體(但由一國之君這個特定的自然人所代表);然而當盟約意志瓦解時,利維坦亦立時崩解,山河大地頓失守護者。   因此霍布斯給予「利維坦」

一個理性的起源,它是上帝造人類時讓人類憑藉天生理性自然就會「思辨」出的一個「政治設計」,所以他認為人類能夠使用這種「政治理性」來經營政治生活,實屬於上帝設計的「自然國度」(the natural kingdom of God)內必然之理。但是上帝還有一個國度就不是人類可以參與或是理解的,那就是上帝的「預言國度」(the prophetic kingdom of God)。這牽涉到基督教義,也就是本書的第三部與第四部的內容。   上帝的「預言國度」由一連串的「天啟」(revelations)組成,已實現的是為「歷史」,例如創世、造人與諾亞方舟/洪水等;但還未實現的就是「預言」(prophesi

es)了,例如末世與審判。人類各個君王的責任是在末世到來之前的歷史中勉力維持政治秩序,等到千禧年時真正的君王──上帝──將降臨,而俗世君主就把統治權(替天牧民)交還給上帝,卸除階段性的任務。   在千禧年之前漫長的人世歷史與政治中,俗世君王的責任是維持社會秩序與護持正統基督教義,因此他得以同時手握寶劍與宗教權杖,這是明顯的政教合一觀念,也符合英國國教的實況。因此霍布斯是極力反對羅馬的梵諦岡教宗的,他甚至認為羅馬教宗宛如古代宰制全境的羅馬帝國之再現,陰魂不死坐在當初羅馬皇帝的寶座上,企圖壓榨操控日耳曼歐洲。他的最激烈指控竟然是:羅馬教宗無異於「敵基督」(anti-Christ,即是撒但),是世

界人類最大的威脅與禍患。   《利維坦》這部書於一六五一年出版,這時間點其實頗耐人尋味。一六四九至一六五一年,英國有兩年的時間全國陷於「承諾服從爭議」(the Engagement Controversy)中,也就是舉國是否應該服從弒君的克倫威爾新政權?照霍布斯主權理論的邏輯,他是肯定的──凡有「實然」(de facto)統治權者就應享有「法理」、「應然」(de jure)統治權;換句話說,如果統治者失能失職搞到國家分崩離析、烽火連天的話,那他就已喪失統治正當性了,而人民造反有理。這等於說,霍布斯是主張人民平時應絕對服從,不可造反的;但如果造反成功──發動內戰且成功拿下統治權,則就有法理上的

正當性了。霍布斯理論有這樣一個特色,其實讓他吃足苦頭,兩面不是人:在英國內戰初期,他的理論可想而知受到「造反的」議會黨的排斥與痛剿,他只得流亡海外;但「清教徒革命」成功後他又在「承諾服從爭議」中站在支持新統治者的立場,保皇派自然恨之入骨。   但我們綜觀霍布斯的理論,它是相當縝密合於邏輯的。人民訂約成立「利維坦」、樹立主權者給予其莫大權柄,也不過是希望因此得以安身立命好好活下去,但如果統治者辜負此託付,弄到國境內災殃連連民不聊生,那麼當初的託付自然失效,「承諾服從」也可撤回,而「天命」(其實是人民的盟約)將在新的統治者身上,只要後者能穩定局面、掌握「實然」統治權即可。這就是「效用主義」的成分

了。   霍布斯的政治理論採用「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之觀念作為基礎,但又可歸於「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的思維模式,可說是為現代社會理論創下典範。當代社會理論在立說上有「自然權利」與「效用主義」兩大流派,互不相屬,但霍布斯兼為其祖,融於其社會契約中,不但對於當代民主政治理論有奠基之功,也對近世社會哲學之方法論有莫大啟發。從啟蒙時代以來,他對於人文社會思想史的貢獻,不但是全面性的,也是最深刻、最鞭辟入裡的。這的確少有人能及,說他是英吉利之光,應不為過。我們願意再重複強調一次:若伽利略標誌了新物理科學的開始,則霍布斯代表了新社會理論的起點。 臺大政治系教授

陳思賢 第一章    論感覺關於人類的各種思想,可先分別來看,然後結合起來,或探究他們彼此間的關係。分別來看,物體有自身的外觀形貌,這是一般常說的「對象」(object)。所謂的對象使得眼睛、耳朵和人體其他部位運作,多元的運作產生多元的現象。種種現象的起源就是所謂的感覺(sense)。人心中的概念,整體的或部分的都源自感官,由此衍生而來。欲知感覺的由來,此事非當務之急,我已另有文章詳述。不過為了完全符合我的立論,我將簡要說明。感覺的起因是身體之外部的物體施壓在每個器官,直接施壓如味覺和觸覺,間接施壓如視覺、聽覺和嗅覺。這般壓力經由神經傳導,和身體的薄膜,持續向內傳達到心和腦,產生內心的抵抗或

反彈,反彈是解除看似外在物體的施壓。這種表象和想像就是人們說的感覺。如同光和顏色之於眼睛,聲音之於耳朵,氣味之於鼻子,味道之於舌頭。在身體其他部位則是冷熱軟硬等可辨識的感覺(feeling)。所有的這些性質稱為感知物(sensible)。之所以有感覺,是因為物體的運動影響著各器官,受此施壓只會產生不同的運動(因為運動只會產生運動)。此等現象對我們而言,是幻想以及如同清醒的作夢。對眼睛施壓和摩擦,讓我們產生光感。施壓在耳朵,則我們會察覺聲響。因此我們之所以能看見和聽見,係因身體受強烈但無法觀察到的行動所致。聲光既在發聲及發光之物體中,則無法從中分離。我們知道眼前所見的事物在一處,而形體在另一處,

在一定的距離時,此實體好像包含幻影,然而實體和幻影並非同一回事。因此所有感覺原來只是幻影。如上述,是因為外部物體運動和施壓在我們的眼睛、耳朵和其他器官上所致。環顧世上基督教國家中,各大學的哲學系根據亞里斯多德的某些作品,傳授另一種學說:視覺的起源是因為所見之物分散出能見的小分子散布在空中,可以讓眼睛看到。聽覺的起源是因為所聽之物散播可以聽到的因子,可以讓耳朵聽到。而理解的原因也是如此,是因為可理解之物散布可理解的因子。我並非不贊同大學沒有用處,而在此後講到大學在國家的地位時,必須讓大家知道大學充滿需要修正和沒有意義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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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講完慢煮嘅缺點之後,我哋今集講下慢煮嘅屈機之處。會涉及約8分鐘嘅science lecture, 無興趣或者唔想聽請留意時間跳過。呢件肉嘅完成程度係香港人最接受嘅做法,而且會比焗爐焗出來更香口,更滑,更多汁。可以講係無得輸。
會唔會返唔到轉頭就見仁見智,希望大家明白更多慢煮究竟係發生緊啲咩事,了解之後將佢發揚光大。

補充: 肉係有碳嘅成份係amino acid 入面個component,,不過唔屬於碳水化合物,唔好意思!?

**教學 power point由 1:58 - 9:19 敬請注意 **
內容只代表本台立場,不喜勿插。

We have explained that down side of sous vide from the previous video, so let's talk about the Invincible side of sous vide cooking. I've made a 8 mins science lecture in this video and you are free to skip it. This sirloin is perfectly done and can be done at home. Includes everything like juiciness, tenderness, and of course, the ultimate flavour of the beef itself. Doubt any traditional way can beat it. Please share it around and extend this with your own knowledge so the sous vide cooking can be ubiquit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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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obligation意思的問題,作者蔡銘原 這樣論述:

本文有別於傳統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採取著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參與關係的討論,從身分犯罪及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出發,藉此探究現行刑法第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擬制正犯的妥適性。筆者透過前述對於不法內涵的討論,進而探究身分(職務)正犯的核心意義,並透過義務犯理論推衍,主張義務犯理論雖有其理論缺陷,但可作為理解身分(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進而得以區別參與犯罪之人身分不一時的個別責任。公務員圖利罪的常見案例,均是多數人參與進而形成貪腐結構,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參與類型又可分類為二方參與關係與三方參與關係,本文就個別類型在實務判決及與文獻上的討論予以解析,並透過模擬案例,主張實務引用擬制

正犯的規定,將無身分之人擬制為正犯,業已忽略身分(職務)犯罪之正犯的核心義務概念,應透過總則規定予以處罰參與之人。最後本文針對因我國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後,提出現行法制應足以涵蓋,無須引進外國法例之斡旋收賄罪或影響力交易罪的看法。

暴民法:當國家為惡、政治失控、正義失靈,人民的反抗無罪

為了解決obligation意思的問題,作者JasonBrennan 這樣論述:

我們有權反抗、使用暴力、顛覆法律。 這,是在法律之外的另一種「法」。 《反民主》作者又一震驚世人的煽動之作!最狂的哲學書! 政府怎樣對你,執法者怎樣對你,你就有理由怎麼對待他們?   這是一本危險的書。   傑森•布倫南說:「政府代理人並未享有特殊豁免權,如果他們做了壞事,我們有第四種選擇:反抗他們。」且他們的「道德特權並沒有比一般人更多」。他以清晰的邏輯挑戰大眾認知,為我們辨明:在某些危急時刻,人人都能夠,也都該反抗、抵禦過度延伸的制度與國家暴力。   人們普遍認為,政府、政府代理人和政治人物擁有某種魔法防護罩,人們有義務遵從他們頒布的規則,即便那是殘暴且不道德的。人們普遍

也認為,無論原因為何,使用暴力就是有罪,即便不使用暴力反制將帶來慘重後果。   但我們難道沒有反抗的權利嗎?   暴力真的就是錯的、不能作為反抗的手段嗎?   你以為,在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只能以非暴力的方式反抗嗎?   不,傑森•布倫南告訴我們,反抗、暴力、顛覆的確可能成為最終解決方法,且在道德上絕對站得住腳。當你看到警察毆打手無寸鐵的老百姓,你可以襲擊警察;發現政治人物為私利做事,你可以砸毀其辦公室;發現政府危害國民時,所有人都有權利朝總統府扔汽油彈。   《暴民法》告訴我們,反抗並非受禁止事項,暴力則是合理手段。任何擁有政治權力的人,就連政府自身,為惡時的罪孽也與平民無異,人人得而

誅之。   我們在何種境況下有權成為「暴民」?   在哪種情況下有權顛覆法律,遵循法律之外的「暴民法」?   反抗與否總有衡量的基準,傑森•布倫南以鋒利的哲學之刃,為我們切開人們最懼於談論、情感上迴避的危險議題。 各界推薦   Super Y超級歪(YouTuber)   Zen大(時事評論員)   巴毛律師   朱家安(哲學哲學雞蛋糕腦闆)   呂秋遠(律師)   高宏銘 (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    陳方隅(菜市場政治學共同編輯)     陳信聰(公視有話好說製作人兼主持人)     黃益中(公民教師、《思辨》作者)     葉浩(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楊貴智(法律白話

文運動站長、律師)     蔡慶樺(作家)   (依姓氏筆畫排序)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obligation意思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