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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翟有中的 網路犯罪的刑法回應 (2014),提出mo屋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犯罪、網路霸凌、網路釣魚、網路論壇、板務人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范建得所指導 許汎宣的 網際網路上妨害名譽罪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網際網路、匿名性、言論自由、網路犯罪、妨害名譽、社群網站、臉書、讚、轉載、網路服務提供者、通訊端正法、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策略性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mo屋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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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o屋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犯罪的刑法回應

為了解決mo屋ptt的問題,作者翟有中 這樣論述:

現今網路世界已進入所謂「Web2.0」之時代,與前世代不同的是,產生了所謂「互動式」的電腦服務(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這樣的發展,讓我國的網路普及率已經達到50%以上,年輕族群的網路使用率,更高達了近100%。透過網路,人們可以隨時隨地使用各種網路服務與他人互動。從這樣的數據可以了解,網路資訊安全之問題,是現今社會中最需關注的問題之一。「互動式」網路服務之發達,雖帶給人們廣泛的方便,但隨著人們頻繁交流而來的,網路惡意行為也大量而生,犯罪之問題亦隨之而來。隨著科技之發展,犯罪之型態亦跟著改變,網路世界中亦產生所謂之「網路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使用的

網路服務,例如:網路購物、網路聊天室、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等,都是網路犯罪行為活躍之處。本文挑選三種常見的網路犯罪與惡意行為作為本文之主題,分別為:網路霸凌、網路釣魚以及網路論壇關於管理人員的刑責問題。本文會先簡單介紹網路犯罪之發展與其特色,並由網路霸凌行為出發。網路霸凌行為是現代社會最應注意的網路問題之一,尤其現代年輕學子多長時間於網路空間活動,為網路霸凌的高風險族群,美國更發生多起年輕學子被網路霸凌後,因經不起傷害最後自殺的悲劇。筆者將藉由幾起美國知名的網路霸凌案件(如:Megan Meier案),介紹網路霸凌到底是怎樣的行為,並參考美國聯邦政府以及案件地的州政府如何處理,進而探討我

國刑法將如何處理網路霸凌行為。網路釣魚則是現代人使用網路時,都可能遇到的犯罪行為。網路釣魚是透過網路使用者經常使用的服務,如:電子郵件、偽造網站來進行;透過寄發假冒網路服務提供者名義的信件,或透過假網站,誘使被害者在自己不知情下,一不小心就洩漏自己的個人資料或進行交易,進而取得個人資料或財產。筆者亦將於本文詳細介紹網路釣魚的態樣並探討其刑責問題。另外,去年年初發生了PTT網友因不服刪文而對板主提告之案件,告訴人主張板主「妨礙電腦使用」。觀諸我國妨礙電腦使用罪章,有可能構成者,乃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本文將就此罪進行討論,並分析論壇管理者處理文章是否真有可能構成本罪。再者,若論壇管理者

發現妨礙他人名譽之文章,卻不進行處理時,是否有法律上之責任?於美國、日本都已有不少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義務與民事侵權責任之討論,應值得我國參考。此外,本文亦將探討板務怠於刪文是否有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網際網路上妨害名譽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mo屋ptt的問題,作者許汎宣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去中心化、匿名與跨國界之特性,使得網路成為時下熱門的通訊傳播媒體外,亦成為孕育各種網路犯罪的溫床。其中,網路妨害名譽之案件數量在近幾年有大幅成長的趨勢,突顯網路空間中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基本權衝突之情形更甚以往。鑑於使用網路此一現代科技與他人溝通或發表個人意見常不自覺觸法的情形下,了解網路此一新興科技對於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認定究竟帶來何種影響,便有其研究實益。關於網路妨害名譽之爭議,本文將焦點置於匿名性、去中心化、使用成本低廉與跨國界等網路特性對於網路言論之影響,以呈現網路妨害名譽案件之特殊性,希冀理出審理網路妨害名譽案件的衡量標準。此外,本文亦從美國法之觀點探討各種新興的網路妨害

名譽議題,舉凡於Facebook按讚或轉載他人文章是否構成妨害名譽,並介紹美國通訊端正法第230條「善良撒馬利亞人」之網路業者免責條款,探討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必須為非出於己的不法言論負擔法律責任,同時亦從我國實務觀點分析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負有監控義務,與刪除不當言論之作為義務。由於網路心得文、抱怨文亦為現行常見的網路內容,故企業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動輒對網友發表之網路心得文提起妨害名譽訴訟之情形,是否有構成美國所謂「策略性訴訟」之疑慮,本文亦將作一綜合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