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電視藍芽初始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Facebook 影片藍芽耳機沒聲音也說明:網友FB私訊詢問:我用電腦營幕跟電視做雙營幕,想讓電視出現電腦影片的聲音,就必需拔掉電腦喇叭的音源線,有沒有辦法可以讓電視及喇叭可以同時有聲音? 歐飛回覆: 可以, ...

國立政治大學 智慧財產研究所 周延鵬所指導 張淑貞的 手機產業併購活動中之智財整併-以明基整併西門子手機事業為例 (2006),提出lg電視藍芽初始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明基、西門子、併購、整併、手機產業、核心專利、授權、技術移轉、商標、品牌價值、雙品牌策略。

最後網站[問題] Yas209 Arc無反應則補充:Soundbar的功能完全正常,透過光纖、甚至手機藍芽都可以正常播放, ... 14 F →jiern: 電視初始化前先打外接hdmi設備皆開機如soundbar 第四台 03/14 00: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lg電視藍芽初始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手機產業併購活動中之智財整併-以明基整併西門子手機事業為例

為了解決lg電視藍芽初始化的問題,作者張淑貞 這樣論述:

西元2005、2006年間,臺灣數家知名手機代工業者,或是從手機代工兼跨經營自有品牌的手機業者,透過與國內、外企業所進行之整併活動,上演多幕併方與被併方商業資源之切割、位移與重新整合的戲碼,而除決意退出賽局的企業不論,其他繼續競逐的業者,似正利用整併活動,快速囊闊並整合企業繼續成長壯大所需的商業資源。其中,在明基整併西門子手機事業案例中,併方明基集團明確指出,透過整併,希望能取得被併方手機相關之智慧財產資源,包括核心專利、有限期的商標使用權及人員、技術等。且併方亦表示,取得被併方手機相關核心專利與品牌使用,是該整併案中重要標的,更是決意整併與否的關鍵因素,故在本件整併,併方對於取得被併方手機

相關核心專利與品牌使用,顯然有高度之期許與重視。讀到上開資訊,腦海中所伴隨著的問題意識,包括:究竟台灣手機業者透過整併活動,取得知名手機大廠所擁有之核心專利,其商業目的為何?倘若取得此等核心專利,有其商業價值,依據併方擬達到之商業目的,併方應於整併前,進行何等相應評估與規劃作業?此外,在取得國外知名手機廠商授權商標使用權能部分,此等商標使用權能之取得,究竟併方商業目的何在?倘併方看中的是,被併方商標具有品牌價值,那麼奠基手機品牌價值之價值活動為何?且併方應透過何等途徑,才能順利位移被併方之品牌價值到併方身上,並讓併方據此更佳蓬勃?本論文以上開問題意識出發,於論文各章節中,進行相應之探討。而明基

整併西門子手機事業之案例,恰好提供豐富的商業基礎事實,故本論文援引此一案例,作為研究與論述基礎,並藉由實際案例所提供資訊,讓學術討論更具意義。經本論文研究結果認為:倘若併方將被併方核心專利與商標使用權能之取得,列為整併重要標的,在進行此等整併作業時,併方應依據所設定之商業目的,事先應有一套完整的評估作業(本論文嘗試提出評估作業架構圖),亦需規劃後續相應配套執行作業,如此,始能提高商業目的既遂的機率,並且避免讓『大機會』變成『大風險』,而且,在併方取得被併方商標使用權能部分,併方應先明辨商標與品牌之不同,併方於使用被併方之商標,也應事先確定其具品牌價值且無嚴重的負面印象存在。基於以上研究結論,筆

者進一步提出幾項建議如下,作為本論文研究成果:一、併方整併被併方智財資源之具體標的,倘在於核心專利取得。建議併方應於整併前,對所取得之專利是否為核心專利先予驗明正身,而且必須設定取得核心專利之明確商業目的,後續也應依據商業目的,具體規劃相關評估與執行作業。二、若欲讓整併目的既遂並降低相關商業風險,整併前之評估作業,至為關鍵,建議未來進行類似整併案件之併方,務需於雙方拍板定案簽約前,即投入相當人力物力資源進行評估與資訊情報蒐集作業,而不是於拍板定案後,才臨機應變並見招拆招。三、併方取得被併方之核心專利,本質上存有有哪些風險,建議併方亦需清楚臚列評估,並應於雙方併購合約中透過合約約款之設計,讓併方

之商業風險有效控制與降低。四、在取得被併方商標使用權能部分,建議併方事先應評估被併方商標是否具有品牌價值,並找出奠基被併方品牌價值之因素,且併方應明確區分品牌價值與品牌知名度之不同,進而仔細評估被併方品牌究竟是有真實價值,還是徒具知名度而已。五、確認被併方商標具品牌價值後,若欲將被併方品牌價值真實位移到併方體內,建議併方應將被併方企業價值活動盤點,並進行去蕪存菁作業,進一步將有價值之企業活動加值,亦需將雙方企業活動整合與融合,如此被併方之品牌價值始能真實位移,而不是曇花一現。六、又,不論併方品牌策略之操作,是採單一品牌或雙品牌操作模式,如果被併方授權商標使用是有期限的,併方應考慮到使用期限屆至

後,儲蓄在被併方商標上的品牌價值應如何順利位移承接到併方商標上,以及在採行雙品牌策略後,當併方之品牌脫離了被併方之品牌,要如何自立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