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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秀芬所指導 呂佩珊的 論控制權機制之安排——展望我國股權制度之未來 (2017),提出gogoro自由省319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一股一表決權、雙層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結構、強化控制權機制安排、監督公司機制、少數股東保護、商業法庭、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表決權拘束契約、委託書徵求、資本市場守門人、吹哨者制度、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Snap 無表決權股、表決權股行使之限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gogoro自由省319,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控制權機制之安排——展望我國股權制度之未來

為了解決gogoro自由省319的問題,作者呂佩珊 這樣論述:

近年來,許多企業紛紛使用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在美國上市,如:Facebook、Google所採雙層股權結構、阿里巴巴所獨創的合夥人制度與Snapchat發行無表決權股所形成的三層股權結構等。這些上市案例引起各界無論是正面的支持聲音或反彈聲浪。其中,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於2014年赴港上市遭拒轉而至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後,香港聯合交易所便開始反思同股不同權結構的開放。2018年香港聯合交易所決定接受同股不同權等創新產業公司上市申請,而新加坡與大陸亦皆有相繼開放的趨勢。另外,於我國值得注意的是著名新創公司Gogoro在今年也傳出將掛牌交易的傳聞,然其卻可能因受限我國的法規限制,而有所阻礙。本文不

禁思考許多新創產業採用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的原因,並透過OECD 2015公司治理原則中公平對待股東原則的概念與股東異質論等理論,予以重新檢視強制一股一表決權制度與保護少數股東機制的關聯性。藉此,本文同時會簡要的分析同股不同權結構,以及其他控制權強化機制安排,如: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股東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委託書徵求制度等的益處與弊端。此外,本文亦將參考不同國家的立法例,以探討面對控制權強化機制安排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得以透過何種控管配套措施,如:對公司控制者加強究責、表決權行使之限制措施、強化監督公司之機制、資訊揭露與少數股東保護之改善、商業法庭的建置等機制去抑制因此產生之負面的代理成本

。最後,再觀察及分析我國鄰近的香港、新加坡甚至是大陸,其等相繼採取彈性的態度,以反觀我國目前的法制狀況是否有利於扶持我國的新創產業的發展、得以吸引台商鮭魚返鄉,並與國際接軌。我國在2017年底行政院已公佈了最新修正的公司法草案,擬新修訂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得以發行複數表決權股、股東間得以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規範,而至今在2018年我國相關主管機關也持續有修法的動作,本文在參考前述的國外立法例後,就現行公司法、公司法草案中有關股權結構彈性安排、公司內外監督機制、少數股東救濟之落實等相關內容,給予評析與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