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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傳播學院博士班 徐美苓所指導 李朋鵬的 「塑」造海洋:情緒圖像、效能策略及社會規範策略對閱聽人海洋塑膠污染廣告接受度之影響 (2021),提出channelling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海洋塑膠污染、情緒訴求、效能策略、社會規範、廣告層級效果、網路實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channelling中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hannelling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塑」造海洋:情緒圖像、效能策略及社會規範策略對閱聽人海洋塑膠污染廣告接受度之影響

為了解決channelling中文的問題,作者李朋鵬 這樣論述:

本研究目的在於探討環保宣導訊息中不同訊息訴求對閱聽人廣告接受度的效果,並聚焦探究影響閱聽人資訊處理過程及廣告宣導效果的因素為何。本研究以海洋塑膠污染平面廣告為例,試圖透過不同的訊息訴求與內容設計,分析閱聽人對廣告的注意度、喜愛度、認同度以及所影響的風險緩解行為意向與環境公民行為意向,且對廣告注意度與喜愛及認同態度在不同廣告訴求與閱聽人環保行為意向間的中介作用作以檢驗。本研究採2(情緒訴求)× 2(效能策略訴求)× 2(社會規範策略訴求)三因子網路實驗設計,共招募363名18-22歲受試者參與正式實驗。根據實驗結果:(一)使用令人恐懼、不安、沮喪、及害怕之負面情緒訴求的廣告更能吸引受試者的關注

,且更能激發受試者對於海洋塑膠污染的緩解行為意願,但不同情緒訴求在對受試者廣告喜愛與認同態度及環境公民行為意願之影響上無顯著差異;(二)相較於有社會規範策略訴求的廣告,無社會規範策略訴求者更為受試者關注與喜愛,但有無社會規範策略訴求在對受試者的廣告認同度與緩解行為意向及環境公民行為意向之影響上無顯著差異;(三)情緒訴求與社會規範策略訴求對受試者的廣告喜愛度具有顯著交互作用,即正面情緒訴求廣告中有社會規範策略訴求更有助於提升受試者對該廣告的喜愛,而負面情緒訴求廣告中沒有社會規範策略訴求更能獲得受試者對該廣告的喜愛;但(四)效能策略訴求、情緒與效能策略訴求交互以及自變項之三階(情緒訴求×效能策略訴

求×社會規範策略訴求)交互對受試者廣告接受度的影響皆未達統計顯著。此外,廣告注意度與喜愛度在不同廣告訴求與受試者有關海洋塑膠污染之環保行為意向之間存在顯著中介作用。本研究最後提出了研究限制,並對未來環保廣告設計與傳播研究及實務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議。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channelling中文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