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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陳秉訓所指導 莊士賢的 機上盒著作權侵權之研究 (2019),提出apple tv hd vs 4k比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OTT影視產業、電視產業、機上盒、盜版、著作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超連結、網路。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pple tv hd vs 4k比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機上盒著作權侵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apple tv hd vs 4k比較的問題,作者莊士賢 這樣論述:

電視產業近年來在傳統電視產業鏈之外,興起了以網路為媒介的新興電視產業鏈,例如OTT TV等等。然而卻因尚未有完整的法規建置,造成盜版猖獗的現象。機上盒為民眾透過網路觀看電視節目主要的裝置之一,利用機上盒進行著作權侵權的案例更是層出不窮。故本文希望藉由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研究,嘗試課予機上盒業者相應之著作權侵權責任,在維護電視產業著作權人利益,與電視數位科技產品發展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本文首先透過實務判決、智慧財產局見解及各方文獻的整理,類型化目前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問題,將其分為違法偷接頻道訊號的「公開播送權侵害型」與利用APP超連結連至第三方網站的「公開傳輸權侵害型」,並分析法律適用的困境,接

著觀察美國與歐洲法院對於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相關見解,然後評析2019年著作權法第87條之修正是否能填補目前關於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缺口與不足。此外,本文也透過質性訪談,了解電視著作權人對於機上盒著作權侵權問題的看法。最後綜合以上之整理,本文發現目前尚待解決的問題為,目前法制無法涵括機上盒著作權侵權所有類型、行為人主觀故意證明困難、境外著作權侵權原告蒐證困難,以及訴訟曠日費時,電視著作權人無法及時停損等問題,為此本文嘗試給予以下建議,在產業面,可以建置影音授權履歷,減少非法機上盒市售率,保障民眾權益。在法制面,本文首先比較美國與歐洲法制後發現,歐盟直接侵權例外法制較能涵蓋所有著作權侵權類型。接著進

行刑事法上、民事法上舉證責任之討論,嘗試降低原告之舉證成本,最後探究機上盒業者責任避風港的適用可能,嘗試讓著作權人能快速停損外,也讓機上盒業者與著作權人從互相爭訟的角色,轉換為互助合作,共同打擊著作權侵權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