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股票分割歷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劉乃鳳的 多元性股份設計之理論與實務-以雙重股權結構為中心 (2015),提出apple股票分割歷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雙重股權結構、複數表決權、股份平等原則、受託人義務、Google發行C類股、阿里巴巴合夥人會議。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pple股票分割歷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多元性股份設計之理論與實務-以雙重股權結構為中心

為了解決apple股票分割歷史的問題,作者劉乃鳳 這樣論述:

  隨著現代科技技術及商業模式之急速變化及蓬勃發展,企業經營之方式亦須隨之調整,使其更為彈性、開放,以維持商業上之競爭力。然而傳統的股東權內涵過於強調形式的股份(東)平等原則,在現行法制下顯得過於僵化而不夠合於時宜。本文以為,在契約自由、投資人自我行為負責原則之下,主管機關不應過度干涉股東及公司對於股權交易之內容之設計,僅在有損於公共利益或對股東利益影響重大時方得以最低限度介入。  在突破傳統僵化的形式股份(東)平等原則後,股權分離之設計可為不同於一股一權之設計,此種股權結構之設計即為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 Shares)。而雙重股權結構目前仍為一具有爭議性之制度,故而本文對此種

結構之緣起、發展、基礎理論、應用及支持與反對論點作一介紹,希冀讀者可透過本文之介紹對雙重股權結構有所認識,並對之為適當評價。  而關於經營階層採用雙重股權結構一事應如何評價,Williams v. Geier案並不單純以違反股份(東)平等原則而認為經營階層違反受任人義務,而係分別就不同面向一一檢討;至於發行雙重股權結構對股東之是否有利一事,應就經濟利益、表決權利益、股東同意品質及司法審查個案分析,而Google公司發行C類股之事件值得參考。  而本文另介紹及分析阿里巴巴合夥人會議制度,作為我國未來法制上之參考。最後,本文以為,理論上並無充分的禁止雙重股權結構之正當性,惟以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環境而

言,尚不宜立即開放雙重股權結構之採用,但未來可朝向開放之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