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S 交易所 詐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邵慶平所指導 許維敏的 首次代幣發行(ICOs)監管及美國執法之趨勢 (2017),提出UBS 交易所 詐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首次代幣發行、代幣、區塊鏈、加密貨幣、虛擬貨幣、證券、虛擬商品、加密資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BS 交易所 詐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首次代幣發行(ICOs)監管及美國執法之趨勢

為了解決UBS 交易所 詐騙的問題,作者許維敏 這樣論述:

由於區塊鏈所提供之募資管道,成本較低且較具效率,ICO市場自2017年以來有爆發性成長,截至2018年6月全球募資金額已達190億美元,遠超過2017年的38.8 億美元,顯見ICO 募資已蔚為風潮,成為資本市場不容忽視之籌資與投資管道。2017年7月美國SEC發表了首份ICO項目調查報告,將DAO代幣界定為證券類別之投資契約 。2018年6月初美國SEC主席 Jay Clayton重申SEC的立場,比特幣不是證券,但大多數ICO代幣是證券,應該受到監管。然早於 2015年CFTC則主張虛擬貨幣係商品,涉及虛擬貨幣之詐騙案亦受其管轄。2018年3月6日美國紐約地方法院裁定CFTC對虛擬貨幣詐

欺案具管轄權,並認為SEC、IRS、FinCen、DOJ、州層級金融主管機關、…….等,於其主管法律範圍下具有管轄權,並提及虛擬貨幣法律監管重疊之問題,在美國國會澄清此事之前,法院認為CFTC與其他州和聯邦行政機關,以及民事和刑事法院,同時有權處理虛擬貨幣相關議題,並指出虛擬貨幣雖得作為支付工具,但未被認可為法定貨幣。自2017年以來,美國出現了大量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監管指導,執法行動和集體訴訟案件。本文對美國政府機關有關ICO從不妨礙科技發展到全面執法之監管政策,作利、弊分析。此外,除2017年美國監管機關之執法行動 (未經註冊、詐欺) ,民事訴訟是近期值得注意的發展趨勢,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

訴訟主要是證券集體訴訟,涉及價格操縱、內線股價下跌等爭議,然而,數位貨幣的獨特特性(如智慧合約)引發了不同的問題,則尚待解決。本文試圖經由美國近期ICO及虛擬貨幣之執法及訴訟案件,了解ICO及虛擬貨幣之特性、法規框架、監管趨勢以及法律爭議,此外,並從政府機關監管介入程度,比較世界主要國家對ICO及虛擬貨幣之監管方式,分析其優、缺點,希冀對我國未來ICO及虛擬貨幣之立法政策及監管重點,提出可行之建議,並有助於ICO相關事業之生態發展。然而在區塊鏈及ICO社群所倡導「去中心化」之理念下,尚存內部治理……等議題,如何再顯「新中心」或「多中心」之價植,則有待日後持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