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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特蒐:2020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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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關係消滅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白牌計程車的問題,作者王姿方 這樣論述:

因加盟經濟市場競爭環境,競業禁止條款重要性與日俱增,加盟消滅後簽訂競業禁止習為常態,然目前法律仍未對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方式進行規範,本文由約定是否合適出發,探討競業禁止與憲法、法律關係,再討論加盟競業禁止與勞動契約競業禁止規範要件及相似關聯性,接續深入探討司法實務審查樣態,歸納分析與統整審查基準,藉此勾勒競業禁止規範要件明確性及判決可預測性,故描繪目的正當性、必要性、手段合理性及代償補償考量,以期梳理更全面性之定律,冀於未來加盟體系締約競業禁止條款更能充分權衡加盟業主與退出加盟者雙方權益的基礎。本研究由加盟經濟市場之競業禁止條款,以實證量化及具體案例分析法來進行。首先以蒐集近十年相關裁判為對象

,其次整理建構裁判之共通性判斷標準,最後運用此標準樣態作評析整理出實務上審酌要件定律。研究內容為:一、目的正當性之判斷基準:實務以一般知識與特有知識區分為運作大宗,此與勞動契約之競業禁止僅以營業秘密法之要件為斷,兩者有相異之處。二、限制必要性:以加盟者為限制主體切入討論能否接觸加盟業主之營業利益。三、手段合理性之判斷基準:其中一約款,皆影響競業禁止條款合理性與否。包含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等。本文重心:1、以區域限制妥當性:無限制區域通常為非合理或以裁判解釋限縮,例外屬合理。另,有限制區域通常為合理認定,例外則因限制過廣為非合理認定。2、期間限制妥當性:(1)無期間限制皆認非合理範圍,

判斷以有無造成退出加盟者生存權及工作權侵害、有無代償補償為斷;(2)有期間限制以2年以下為大宗,並非即為有效之約款,須不致造成退出加盟者生存權及工作權危害,並觀察出衡量判斷因素。四、代償措施之判斷基準:原則上實務多數裁判較少認定代償措施,例外有:1、無地域限制極高可能性,須給予代償措施;2、阻礙退出加盟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認定。綜合上述以串起全文的研究成果,建構出更全面性之定律。

台灣檳榔的文化符碼及其政治運用

為了解決高雄白牌計程車的問題,作者陳正維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臺灣檳榔文化符號的形成脈絡;檳榔符號在清朝、日本時代以及戰後國民黨政權的政治運用;反檳榔論述的歧視性。檳榔,除了「嗜好性食品」的功能,還在臺灣人的「生命禮儀」和「社交行為」上扮演重要角色,更在近代發展出「檳榔西施文化」、「多功能性的檳榔攤」;被賦予了「低下階層」、「臺灣人」、「臺灣主體性」、「黑齒文明」和「反叛性」的符號意涵,因而在政治、媒體中有廣泛的操作空間,蓬勃多元的面貌,世界獨有,故檳榔是臺灣的文化特色。綜觀各時代:清朝只將檳榔視作臺人象徵、課稅標的,並無限制。日本時代前期,對檳榔並無特別管制,1937年後,因應戰事需求、皇民化政策,壓制檳榔產業,以接收土地資源轉作高營養作物

,並且將檳榔操作成臺灣人陋習,推廣戒除,以摘除臺灣人象徵。戰後國民黨政權,將檳榔操作成各社會問題元凶,以掩飾政策失誤造成的各項災害,在官方和社會認知的反檳榔論述中,有諸多不合理、帶有歧視的論點。近代臺灣領袖,從蔣經國開始,就以檳榔操作「親民」、「本土性」;李登輝總統以檳榔操作「民主精神」;馬英九以檳榔操作「本土性」、「弱勢關懷」、「性連結」,並多次以檳榔掩護其遭受質疑的政策;陳水扁總統則是較不擅長操作檳榔符號的領袖。在1990年代的政治場域,檳榔也成為「臺灣人出頭天」的象徵。本論文也分析出,「遭受壓迫」,是檳榔成為臺灣人符號的重要因素,這與「臺灣話成為臺灣民族主義者(臺獨分子)使用語言」、「臺

灣民族意識的形成過程」有相同特質。在臺灣,檳榔是極富爭議,能夠被拿來做正反操作的符號,其符號意涵仍然隨著時代在演變之中,是具備生命力的符號。理解檳榔符號的操作手法,可提升檢視政府作為的判斷力;增進對受壓迫者的關懷能力。使「多元文化」的民主價值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