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時速50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電動自行車時速50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山本修二寫的 運動自行車的選擇與騎乘:最自由的移動方式! 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電動輔助自行車」vs.「電動自行車」差在哪?花3 分鐘快速了解也說明:若是在歐洲市場,「電動輔助自行車」的時速規範與台灣相同,為25 公里;「電動自行車」上限則為45 公里,等同來到Moped 的領域,其安全認證就比較嚴苛,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台灣東販 和北京大學所出版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電機工程系電資碩士班 林育勳所指導 張期鈞的 應用於自行車微發電機設計與分析 (2021),提出電動自行車時速5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微發電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馮震宇所指導 蔡以騏的 自行車產業之品牌管理—以巨大機械和TREK公司的商標管理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品牌管理、商標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電動自行車時速50的解答。

最後網站電動車限速25kmh,違規最高罰款十萬元,對大家有什麼影響?則補充:很多人對於25公里/小時的限速表達了不滿,認為大大降低了通行效率,而實際上速度如果提高一倍就是50公里/小時,在市區道路基本上可以跟汽車有的一拼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動自行車時速5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運動自行車的選擇與騎乘:最自由的移動方式!

為了解決電動自行車時速50的問題,作者山本修二 這樣論述:

如果騎自行車的人可以把自行車當作豐富生活的道具, 或是增進友誼的一種語言就好了!   時下「悠閒騎」運動自行車的風潮逐漸流行。   追求的不是速度,而是景色及人與人的邂逅。   這本書能引領你邁向更加自由的成人自行車生活。   運動自行車這個範疇中,在世界上不是用來競賽的自行車款其實比較多,有各種樣式和用途可供選擇,車種和尺寸的種類也很豐富。而且價格範圍和騎車時的服裝選擇也會大幅增加。   更極端的說,選擇哪種自行車都可以。只要穿喜歡的服裝踩踏板,騎得悠閒自在就好。   你可以在都市小巷騎車散步,也可以離開一般道路到河邊的無鋪裝道路騎車。透過肌膚感受空氣或涼風,全神貫注聆聽周圍的聲

音,看著眼前展開的多樣景色一邊向前騎。把注意力專注在興趣上,用感性來騎車,這才是作者所推崇的享受運動自行車的方式!   作者從闡明自行車的樂趣開始,並針對想要購車的人提供建議及注意事項,以及騎上自行車時愉快的騎乘法與奔馳法,更甚者不妨將自行車當作移動的工具,來個單車小旅行吧!   ※購買前的需知事項──抱著簡易維護自己來的心情   ●運動自行車本來就容易修理   只要有六角扳手和一些專用工具,就能進行簡單的分解和組裝。   車輪不需使用工具就能拆裝,座墊的高度也只要搬開快拆就能調整。   用自己的雙手進行上油等維護或交換簡單的零件,這也是自行車的樂趣。   ●至少要學會修理爆胎  

 只要用自行車移動就一定避免不了爆胎的風險。   一些貼心的車店,會針對新手開設爆胎修理教室或簡易維護講座。   多數的運動自行車在設計上,只要用快拆就能拆裝車輪,不需要使用工具。   ●透過分解和組裝可確實掌握自行車的構造   高階車款會增加一些外行人無法輕易維修的零件,例如油壓式碟煞或電動變速器等。   如果想徹底鑽研運動自行車的精髓,在決定第一輛車時,把自己要玩車這點納入考慮也是一個方法。   說實話,剛開始應該選擇無煞自行車、海灘車(Beach Cruiser)這類沒有變速器的單速車。因為構造簡單,分解和組裝都非常容易。   單速車會拆裝之後,再買變速車逐漸調高門檻即可。 本書特

色   針對不追求速度,而是希望藉由自行車來擴展生活的騎乘者。   一本引領你邁向更加自由的成人自行車生活的入門書。  

電動自行車時速50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交通局、捷運工程局(8/24)】

#共享運具違規

身為桃園市民,一定對共享運具不陌生,桃園為GoShare首發城市,從去年開放以來,加上iRent,共享機車的違規數從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八月為止,暴增三倍多,而最大宗的就是違規停車,肇因於隨借隨還的便利性,時常也有民眾面臨共享機車(甚至汽車)停在家門口阻礙出入,甚至只能下載APP來租借移車的困擾。

除了希望交通局這邊與業者再行溝通,至少在確實開罰以外,教育使用的民眾也很重要,至於違規停車是否因使用者苦於停車格太少而倉促停車,也值得交通局這邊再注意了。

#公車試辦讓座

根據近期新聞,交通局已試辦讓座服務系統,智翔認為此系統立意良好,照顧到固定有讓座需求的市民,但也有反面意見表示,臨時有隱性需求,如女性生理痛、拉肚子等,也沒辦法馬上線上申請卡片,如果這時聽到語音提醒就會感受到壓力,所以也希望交通局能研議看看隱性需求者該如何來使用。

#移工改車盛行

桃園移工數量龐大,為移動方便多會選擇電動自行車來代步,但也衍生出改裝車輛的問題,更換外觀與馬達等,時速也超過法定的25公里,對於此問題,智翔認為光是禁止、開罰可能效果有限且耗費成本,有沒有辦法從自治條例著手,納管電動自行車,以及相關的考照、稅收規範,地方若可就權限來進行適度的修法,應該來研議看看。

#敬老愛心卡擴大適用

敬老愛心卡的點數剩餘問題,除社會局之外,也請教交通局是否研議開放更多元的用途,例如折抵公有停車場收費、折抵鐵路運輸等,希望交通局可以會同社會局一起來考量看看。

#行穿線設置

大興路與寶山街口處,目前並無斑馬線的設置,加上晚間駕駛員視線偏暗,容易發生事故,因此請捷工局與交通局研議,是否在此處設置行人穿越道,保障行人的安全。

#桃林鐵路木棧道沿線狀況

桃林鐵路的木棧道受到市民好評,但有市民向智翔反應過木棧道的破損、翹起恐造成受傷的問題,因此智翔也特別檢視了木棧道周邊的環境,發現了有像投影片中的情形,高低不一的地勢,看起來岌岌可危的護欄還需用繩子綁在樹幹上維持著,是否在不砍伐的前提下,完善護樹工程?

另外,木棧道的材質雖然採用原木達到舒適、美觀的功能,但桃鶯橋下的簡易極限運動公園的案例可看出後續維護的費用甚鉅,破損的木板也提高了使用者受傷的風險,因此想請捷工局思考一下替代材質的方案,要避免水泥化的情形發生,也有仿木的材質可以思考,若堅持原木,就得留意經費能否負擔了。

應用於自行車微發電機設計與分析

為了解決電動自行車時速50的問題,作者張期鈞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討論過去研究中自行車發電機以及市售之自行車微發電機特性,並設計與製作一個輕量化且簡單易於使用的永磁式自行車微發電機。在目前市售的自行車微發電機效率最佳的為輻調式發電機,其重量輕且發電功率高。而在本次研究中則分別使用4片與6片I型矽鋼片疊製作鐵芯,並以漆包線纏繞不同匝數線圈的定子利用不銹鋼所製成的支架固定在車架。使用切割墊與圓形強力磁鐵製作成轉子安裝於自行車的輪框上,與固定在車架的定子相結合。根據研究後可得出結論共有三個面向,首先定子鐵芯以越多矽鋼片疊製成且纏繞的線圈匝數越多時,在時速越高的情形下,其輸出電壓越大,此結論與過去研究之結論相符合,並進一步發現定子線圈的纏繞方式

會影響輸出電壓,兩者呈正相關。其次則是與市售之微發電機之比較結果,本次製作的微發電機與發電花鼓或是摩電式發電機來說其輸出電壓較其二者為高,但在重量上較發電花鼓輕而比摩電式發電機重,而與幅條式發電機相比時則輸出功率較差且重量較重,均不如市售之幅條式發電機故仍有改進之空間。最後則是本次研究與過去研究相比較發現,將定子串聯後確實可增加輸出電壓,因此欲輸出更多電壓應使用更多定子串聯,但本發電機不能對電動輔助自行車之電池充電,其主因在於電動輔助自行車並沒有行駛中充電的設計,且即便可直接對該電池進行充電,本次製作之發電機與市售之升壓充電模組相搭配時仍不足以補充因電動輔助之電能。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為了解決電動自行車時速50的問題,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旨在總結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准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准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

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划研究、交通法規標准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后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

行為事實予以認可。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裁判要旨】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准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 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准后,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

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

據不應予采信。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准,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准。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

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准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

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 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

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准。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

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出的事實。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 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准。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

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准,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准。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第16號案例:楊某某

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

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 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No.1-28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

的行政處罰被撤銷。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志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 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門制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范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 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范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后,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范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

查處。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准,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 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No.2-4 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制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

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准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准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8 超過國家標准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准,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准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裁判要旨】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或補辦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不予退還。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

和法定程序進行。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裁判要旨】No.3-

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准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

駛車號牌。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6

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

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

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案【裁判要旨】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主題詞索引

自行車產業之品牌管理—以巨大機械和TREK公司的商標管理為例

為了解決電動自行車時速50的問題,作者蔡以騏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 1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2第三節 研究方法 4第二章 企業品牌管理與商標管理 5第一節 品牌管理的目的 7第一項 何為品牌 7第二項 品牌權益(equity)與品牌管理 8第二節 品牌管理的策略 9第一項 品牌維護的困難 10第二項 品牌管理策略 12第三節 商標管理 21第一項 常見商標侵權方式 22第二項 商標的維護 23第三章 自行車產業之品牌管理與商標管理 26第一節 國際自行車產業之品牌管理與商標管理之現況 26第一項 國際自行車產業發展 26第二項 國際自行車產業品牌管理 29第三項 國際自行車產業商標管理

30第二節 我國自行車產業之品牌管理與商標管理之現況 32第一項 我國自行車產業發展 32第二項 我國自行車產業品牌管理 34第三項 我國自行車產業商標管理 35第四章 自行車產業個案分析–巨大機械(Giant) 37第一節 巨大機械品牌管理策略 37第二節 巨大機械商標管理與維護 40第一項 Giant品牌發展歷程與商標註冊情形 40第二項 商標經營模式 43第五章 自行車產業個案分析- TREK公司 48第一節 TREK公司品牌管理策略 48第一項 Trek品牌發展歷程 48第二項 TREK公司品牌併購策略 49第二節 TREK公司商標管理與維護 52第一項

商標註冊情形 52第二項 TREK公司商標經營模式 65第三節 小結 67第六章 巨大機械與TREK公司就品牌管理與商標管理之比較 69第一節 巨大機械與TREK公司品牌管理之比較 69第一項 管理工具 69第二項 法律工具 70第二節 巨大機械與TREK公司商標管理之比較 71第一項 商標註冊情形分析 71第二項 商標經營模式分析 72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74第一節 品牌管理與商標管理的關聯性 74第二節 自行車產業發展導向與品牌管理 75第三節 對台灣業者品牌及商標管理之建議 77參考文獻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