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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宇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人工智慧與法律挑戰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灣司法惡行揭發(中部偏南)也說明:因為本案發現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從吳淑娟、黃煥軒、陳昭蓉、林豐正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陳碧玉都胡作非為犯罪亂搞,把國家授與服務人民的權力,違背職務亂搞,不知人民薪俸養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袁義昕所指導 黃立夫的 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分析 —以「客戶名單」之保護為中心 (2021),提出雲林地檢署宇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客戶名單、法益保護、競爭秩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盧映潔所指導 張維哲的 我國法警體制現況與興革 (2019),提出因為有 法警、員額配置、考訓制度、應勤裝備、值班、加班、補休、勞動權益、過勞、法警職權行使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雲林地檢署宇股的解答。

最後網站彰化地檢署法警室 - Chisoku則補充:今年六月間,彰化地檢署法警吳振源涉嫌在法警室向因公共危險罪的陳姓老翁,詐取五千 ... (十) 彰化地檢署:04-8357251 (十一) 雲林地檢署:05-6334991 (十二) 嘉義地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雲林地檢署宇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工智慧與法律挑戰

為了解決雲林地檢署宇股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人工智慧(AI)的發展正如火如荼,對人類的生活、社會、經濟、文化等產生的影響,已經逐漸發酵,相關的法律挑戰也逐漸浮現。本書彙集德國、日本、中國大陸及台灣學者專家,對於AI法律相關挑戰,進行更深入及細緻化的討論,從人格、資訊保護到人類學與民刑法問題,內容非常豐富。相信本書,能夠讓關心AI法律的產、官、學、研各界,乃至一般社會大眾,有更完整的視野。

營業秘密法之刑事責任分析 —以「客戶名單」之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雲林地檢署宇股的問題,作者黃立夫 這樣論述:

實務上,常發生的狀況:「離職員工,將公司內部人事資訊或客戶資料直接帶走,然後「帶槍投靠」敵對公司,甚或自行創業加入競爭,並且使用其所帶走的資訊,來挖角舊公司的員工及客戶。本文所要探討並探究的問題是,首先,這一些人事資訊或客戶名單,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的範圍,法條的規定與實務上的判斷標準為何?其次,營業秘密法在刑責化以後,侵害營業秘密的責任,不再僅限於民事責任而已,那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刑事處罰界線何在?就單純而尚未經過加工之客戶名單,是否屬於營業秘密之一種?實用的「客戶資訊」能帶給企業競爭之優勢,因為能夠分析消費者或顧客之需求及喜好,自然能夠提供相對應及個別化之服務或商品,自然增加消費者之吸引力,

並增加顧客之黏著度,加上當代網路社群媒體相當發達,企業對於大數據之運用而言,顯然更是重要之資產,故許多企業會將客戶資料及名單彙整並建置成資料庫來利用,也讓企業的更有競爭力,顯然地,從客戶名單在「競爭秩序」上之探討,可以分析該刑事責任之必要性。本文認為,在營業秘密法刑責化以後,其營業秘密之核心解釋範圍,應產生「質變」,故就「客戶名單」在個案中的法律解釋,似應回歸營業秘密法之法益解釋,蓋在刑事規範之領域中,唯有掌握法益內涵,才能確保該法規範目的落實,不致偏離該立法制度的目的,而在罪刑法定及刑罰最後手段性等原則之要求下,本文認為該範圍宜由法院在解決個案並適用法律時,以法益保護做為法律解釋之方向,以限

制其構成要件適用之範圍,毋寧為具體解決之道。

我國法警體制現況與興革

為了解決雲林地檢署宇股的問題,作者張維哲 這樣論述:

臺灣法警於現今執行勤務上所面臨的困境包括:第一、法警人力不足及分配不均引發勤務執行上之困難,除難以遵循相關戒護規定外,勤務超載對法警身心上的負擔及人員高流動率之問題亦接踵而至。伴隨深夜不訊問制度、提審制度及國民參審制等法制變革,對法警勤務負荷上無疑雪上加霜。第二、法警對民眾之安檢、人犯之搜身、警械之使用及法庭秩序之維持等干預權行使尚未法制化下的問題,在人權意識高漲的時代,往往導致法警於執法上備受挑戰、力有未逮。第三、法警考訓制度上之缺失、執勤裝備之不足及部分不合時宜之法警戒具使用上的規定,亦誠屬重要且應予檢討之範疇。 另一方面,法警之勞動權益問題也長期受到忽視,包括:第一、民國

107年10月1日以前,司法院為規避法警工時補償與過勞之問題,長期將法警於上班時間以外之值勤視為「值班」,規避加班費之給予。經過台灣法警工會及各方的努力下,才促使司法院提出「值班新制」,法警從請領值班費,到兼採領取加班費及給予補休以為工時補償。然而新制運行下,除未確實解決舊制過勞之問題外,減縮支給加班費、強制給予補休假,除適法性顯有疑義外,仍難謂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所謂「相當之補償」。第二、法警之一般加班時數不足、專案加班請領範圍受限,也是未來制度改革上之重點。 是以,針對上述議題本文試圖在立法論及實務運作面上提出相關建議。立法論上包括:第一、修法簡化法警勤務,按現行法警勤務性質分

別委託民間辦理、回歸院外司法警察行使,甚至直接免除非法警本職之工作,以有效運用現有法警人力。第二、未來於法警員額配置上,應綜合各法院之案件量、院區面積及轄下簡易庭設置數量等客觀因素,而非僅以法官人數配置比例作為法警人力配置之唯一考量,以解決長期以來法警人力配置不均之問題。第三、對於法警行使公權力可能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行為,制定法警職權行使法,杜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所產生之爭議。第四、針對法警之考訓制度、應勤裝備之調整、延誤開庭處罰機制之創設及修正法警使用戒具要點部分條文,提升法警之執法品質。第五、在法警之勞動權益上,一方面研議法警之值勤新制,給予加班人員自由選擇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並透過公開透

明之備勤休息機制,減緩法警過勞的問題。另一方面探討法警覈實領取加班費之可行性。實務運作面上之建議,包括第一、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管理。第二、透過電子卷證之推廣、審判筆錄記載要旨之落實及人犯庭期之優先排列,以提升司法效率。 最後,本文期許透過本篇論文之討論,加上統整、分析各受訪者之意見,積極喚醒政府對法警議題之重視,適時予以回應,進而建立較為公平、合理之法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