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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商周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 陳慶文所指導 黃信博的 數據驅動下之不動產價格分析與預測暨模型視覺化 - 以複數年之高雄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為例 (2021),提出雲林地政案件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據驅動、數據視覺化、變數集群、混合線性模型、R-Shiny。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許辰田的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2021),提出因為有 土地徵收、公共利益、比例原則、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財產權、完全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雲林地政案件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雲林案件辦理情形 - Sportsem則補充:登記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新舊地建號查詢. 土地段名代碼表. 公告中案件查詢. 補正中案件查詢. 未辦理繼承土地及建物資料查詢. 全國地政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地政士資訊查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雲林地政案件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為了解決雲林地政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李明洲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李明洲律師基於公寓大廈法律諮詢經驗,自其判解彙編、逐條釋義等研究所得中,摘錄常見法律問題及重要基本概念共1300餘則,並增加新近實務見解,重新編寫而成。本書對於「管理費收取標準與催繳」、「住戶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使用權益及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出席及決議」、「管理委員選任、解任、權限及代理」、「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與職權行使」、「管理維護公司及保全公司立約與履約爭議」、「公共設施點交」等常見問題,以判解函釋為依據,逐一詳加解答。本書編輯「問題綱要目錄」,便利讀者搜尋;為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必備,最詳實之公寓大廈問答集。  

數據驅動下之不動產價格分析與預測暨模型視覺化 - 以複數年之高雄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為例

為了解決雲林地政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黃信博 這樣論述:

不動產的取得往往需付出龐大的價格去取得,不管是平常生活起居的房屋、商業辦公的大樓,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動產。而近年,外在經濟因素與環境因素,不動產成為投資工具,導致不動產價格呈現高漲不跌的型態。因而衍生了居住正義、都市更新等相關議題,儘管政府實施許多相關政策,但不動產價格還是容易受各種消息面影響,如何取得合理價格的問題仍然存在。過往有許多研究與文獻透過各種學理理論、政策制度層面、亦或是探討其他因素所帶來的影響,來評估不動產價格是否在合理區間。而比較少關注龐大的不動產數據中,眾多變數是否具有值得參考的價值提供給使用者。因此,本研究從臺灣經濟新報數據庫之不動產實價登錄系統,蒐集2019年7月至202

1年6月高雄市地區不動產數據作為研究樣本。基於數據驅動的理念,利用資料探勘技術中的分群方法,將資料檔內的數值型與非數值型的混合資料,以相關與距離兩判別要素,將資料檔內的變數予以集群,以失去微量的訊息量為代價,而達到變數減量之目的。如此,有利於建立後續的不動產價格分析與預測之模型。再針對不同集群建構混合線性迴歸模型進行不動產價格預估與各模型間比較。最後整合至R-Shiny,開發視覺化分析系統,作為結果之呈現。

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

為了解決雲林地政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可道律師事務所 這樣論述:

你正陷在土地房屋買賣糾紛的困境裡,不知如何脫身? 想解套,先看針對相關問題,法院怎麼判! ‧預售屋的樓中樓設計好誘人,買了才知道是二次施工的違建? ‧以為賣漏水屋被抓到頂多負責修復就好,哪知道有人因此被關? ‧即便合約裡特別註明,頂樓住戶也未必可以使用屋頂平台? ‧買到傾斜屋,除了要求解約,也可以向房仲索賠? 本書蒐羅房地買賣可能引發的各式糾紛個案,並引用判例,由律師逐一點出判決重點,幫助讀者在購屋前建立足夠的相關背景知識,不讓買房美夢變惡夢! 苦於房地交易糾紛者必買:理解法官判決的思考路徑,找到於己有利的蒐證方向。 房屋仲介必備:關於房地買賣的種種問題、必備相關知識

,從業人員必須知悉。 法律相關從業人員必參考:蒐羅各類判例,援引前例最佳參考指南。 有心買賣房地者必看:事先掌握各種地雷所在,有助於在房地交易中全身而退。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為了解決雲林地政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許辰田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用徵收,藉由公權力之行使,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並給予補償之行政行為。長期以來,行政機關多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大肆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但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卻缺乏審慎考慮。於徵收過程中,人民參與機制不足,土地價值遭嚴重低估,且事後之補償也僅限土地本身,對徵收行為所衍生之其他問題,如人民之居住權、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均未予以考量。 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旋即受到兩公約規範所拘束。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白指出,國家應保障人民之享有適足居住權及不被

強制驅離之權利。且基於對人民生存權之維護及人性尊嚴之尊重,國家有義務提供符合人民最低水準生活之經濟協助。 本文從對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出發,探討適足居住權與最低生存權於我國憲法之基礎及司法體系中之地位,導引出當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可能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與財產權時,應遵守之嚴格法定程序,並保障人民擁有完整參與的權利。對於土地被徵收而受特別犧牲之人民而言,其損失應盡量予以填補,尤其對經濟弱勢者,其補償應涵蓋對生存權及居住權之補償,即應以完全補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