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賜輪 賠償 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大排长荣」之后,谁来赔偿?长赐轮事件的责任归属也說明:苏伊士运河(Suez Canal)因为长赐轮(Ever Given)「大塞船」事件对全球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长荣虽不需负全责,但恐遭货主求偿身为一个船长的女儿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鄒熙華的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2021),提出長賜輪 賠償 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承攬契約、繼續性契約終止權、重大事由終止權、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最後網站蘇伊士通行了長賜號為什麼還不能走? - 天下雜誌則補充:船舶通常會承保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P&I),它涵蓋船舶對第三人損害賠償之責任或產生之費用。由於長賜輪是向大英船東責任互保協會(UK P&I Club)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長賜輪 賠償 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長賜輪 賠償 責任的問題,作者鄒熙華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

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