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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明軒寫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和熊誦梅的 當公法遇上私法 Ⅲ:法律科技創新之智慧財產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鄭瑞隆所指導 楊育杰的 公務員貪瀆犯罪預防之研究 (2020),提出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清廉、貪腐、預防貪腐、廉政機構、貪瀆犯罪、白領犯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心悌所指導 邱怡菁的 特別股股東權利與義務之研究:以特別股和普通股股東利益衝突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特別股、受託人義務、契約解釋、利益衝突、收回、股東平等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為了解決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感念於民事訴訟法學之博大精深,並非莘莘學子所能一蹴可幾,故定期於月旦法學教室以實例之方式深入淺出的解說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希冀能促進民事程序法學之教育。本書係收錄過去多年來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文章,俾利讀者迅速掌握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

公務員貪瀆犯罪預防之研究

為了解決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的問題,作者楊育杰 這樣論述:

「清廉」正是公務員之核心價值與堅定信念,「貪腐」亦為阻撓國家發展和敗壞風紀的主因。 為了提昇廉能效益,降低和預防貪腐犯罪,建立起透明及法治之清廉政府,本研究以白領犯罪、企業經濟犯罪及我國廉政政策等相關法令規範,去探討公務員貪瀆犯罪,並以文獻分析法、二手資料分析法和深度訪談法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藉由半結構深度訪談方式,針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警政機關、國營事業機構四大類別,進行十五名廉政人員之深度訪談,以期真實反映出公務員貪瀆犯罪之表徵跡象與行為舉止。同時,亦檢視我國廉政機制運行現況,了解實務面向之困境和不足之處。 最後,本研究根據研究發現與討論提出結論與建議,希冀對於廉政工作之推動執

行有所助益,提昇預防與查察貪瀆之實效。

當公法遇上私法 Ⅲ:法律科技創新之智慧財產權

為了解決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的問題,作者熊誦梅 這樣論述:

  本書係當公法遇上私法系列叢書第三冊,是臺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熊誦梅告別司法官生涯的退休之作,收錄近年來對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制度之期許與建議,以及與各領域專業人事所共同撰寫的文章,包括與陳忠智高級審查官共同撰寫與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有關之文章,與會計系蘇瓜藤教授及實務工作者桂祥豪經理合寫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之文章,以及與生技背景博士黃榮淵經理合寫關於臺灣醫藥品專利權延長制度之探討。此外,也有與刑事法溫祖德教授針對通訊者使用資料所寫關於探討法官保留的文章,以及與數位視聽服務業者范立達董事長所寫與著作權釋憲案有關之文章。熊法官深信在5G及AI的驅動下,跨領域學習及合作將是帶動智慧

財產及商業發展的唯一方式,法律人不能缺席,也必將有一席之地。

特別股股東權利與義務之研究:以特別股和普通股股東利益衝突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門地方法院 股 別的問題,作者邱怡菁 這樣論述:

有關特別股與普通股股東間利益衝突之處理,公司法係以受託人義務填補不完全契約之空隙,惟特別股之特別權利因另定於章程,即有認此屬契約法之範疇,相關爭議應循契約解釋作為解決之道。換言之,特別股股東能否主張受有公司法受託人義務之保護,即為本文研究中心。本文分析並歸納德拉瓦州法院之案例發展,發現其先決定案件所涉權利係屬章程另有規定者,抑或未另外約定而為特別股與普通股同樣享有之股東權利。就前者,即章程另外規定之特別權利,德拉瓦州法院採獨立法律意義原則及嚴格解釋原則,解釋之結果,特別股鮮少能成功主張權利存在;就後者,即特別股享有與普通股相同之公司法上股東權,在某些案例中,德拉瓦州法院承認受託人義務之保護得

為其中之一,然而,董事負受託人義務之對象仍為整間公司,而所謂之公司,實指以普通股股東之利益為優先考量。美國學說則有不同見解,有以不同法制不能混用為由而贊成應以公司利益為優先者,亦有從法律經濟分析出發,支持普通股股東利益優先者,至於主張應以特別股股東之利益為優先者,則係基於其弱勢地位觀察得出。本文認為,在當代漸趨新穎之股權結構下,公司賸餘索取權人之地位因不同場合而變動,非永恆為普通股股東,特別股股東既另以章程約定其權利義務,已有機會預先進行風險配置,又公司原則以營利為目的,並追求永續經營,故應以公司利益為優先較為妥適。據此,本文建議,當特別股與普通股股東產生利益衝突時,可先區分案件所涉權利是否明

定於章程,如為肯定,則特別股股東享有系爭權利,反之則否。惟在章程規定不明確時,應優先考量公司整體利益,以作為董事負受託人義務之準則。此外,由於我國法院就此爭議,仍傾向以契約解釋為解決之道,實務運作上,投資人認購特別股時,建議於章程具體明文其所欲享有之特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