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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 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碩士班 李瑞生博士所指導 王威翔的 大陸船舶越界盜砂適用法律之研究 (2020),提出金門地方法院法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船舶、抽砂、領海、限制(禁止)水域、專屬經濟海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曾本宏的 不動產仲介人之調查義務 (2014),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法律、仲介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門地方法院法拍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7 - 第 15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雖抗告人業已繳交拍定價金,並獲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嘉義地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2386號 ... 其與法院在刑事本案中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所拍賣查封土地價金之處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門地方法院法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陸船舶越界盜砂適用法律之研究

為了解決金門地方法院法拍的問題,作者王威翔 這樣論述:

  由於大陸近年經濟快速發展,各種建設對於砂石的需求量大增,大陸籍船舶進入臺灣周邊水域「違法抽砂」案件頻傳,已嚴重影響海域生態、海洋資源,甚至是海岸線流失等狀況,因此本研究擬從我國「法律」層面來分析,先研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專屬經濟海域(EEZ, Exclusive Economic Zone)的相關內容,瞭解其發展歷程及規章目的,再輔以近年在臺灣周邊各海域的相關案例之裁判書、新聞、立法院質詢、法律規章等資料,探討其適法性及法律是否有無不足之處。  研究發現,大陸抽砂船除了越界盜砂量歷年增加外,更有改變抽砂海域的趨勢,金門周遭海岸雖已逐漸減少,但有轉變到「限制、禁止水域以外」的區域;而

新的抽砂熱點,轉變為澎湖周邊海域的「臺灣淺堆」,屬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但由於兩岸的特殊關係,《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適用大陸船舶有疑義,因此本文建議:可再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增訂「大陸船舶」進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相關規定。

不動產仲介人之調查義務

為了解決金門地方法院法拍的問題,作者曾本宏 這樣論述:

本論文從第二章不動產仲介法律關係概說出發,論及不動產仲介契約之屬性,加以界定不動產仲介契約,是基本型之民法上之居間契約或為混合型之居間、委任契約,甚且帶有代理色彩之混合契約,無非是要加以釐清後續之法律責任;次論及不動產仲介契約條款內容控制及契約型態,消費者保護法如何在不動產仲介契約運作,實務上所簽訂不動產仲介契約型態有何不同,其如何影響之後之報酬請求權;再次論說不動產仲介契約關係人之權利義務,主要針對買方及賣方對不動產仲介人間之權利義務;另一方面言,牽涉到義務有所違誤,又具有可歸責性時,是否負損害賠償之問題;最重要部分無非是論及不動產仲介人之『調查義務』,此亦為本論文主題之所在;本論文參之

於學者、政府之政策、立法趨勢、外國立法、案例均認為仲介人有解說及調查義務。 第三章論述不動產仲介人之調查義務範圍,主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從當事人,論及當事人之行為能力及履約能力;另一方面從仲介人所媒合或仲介房地之本身論起,主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指房地之產權,分析其種類有三,分別為權利欠缺、權利不存在及受法令限制三種;本論文從此三方面著手論述;法令限制論及在建築管理上之容積率、建蔽率及法地空地部分,其他部分因範圍太大,礙於篇幅,本論文只能捨棄。最後所論述部分,言及於買賣房地本身之瑕疵,即指民法第354條所言之『物之瑕疵』,因物之瑕疵樣態繁多,故本文僅論及其中比較重要而實務常有爭執部分,分

別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嫌惡設施及其他。 第四章論述第三章中所言之不動產仲介人調查義務範圍之事項,即所謂有關當事人之行為能力及履行能力;房地產有關係之權利瑕疵部分,包括權利存在、權利欠缺及法令限制(容積率、建蔽率及法定空地);房地產所具有之物之瑕疵,包含凶宅、海砂屋、嫌惡設施及其他之相關實務見解,將案例見解做綜合歸納整理,並作出個人之評析及法制建言。 第五章結論,最後將前述各章之論述,作出簡短之綜合性結論及法制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