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買賣糾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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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張美眉的 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研究 (2014),提出重機買賣糾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生前契約、殯葬自主、遺體、喪葬費用、契約執行人。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劉宗榮所指導 任慶力的 基地上房屋狀況對基地租賃期限影響之法律問題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基地租賃、租賃期限、房屋、借地、修繕、工作物、一時性債之關係、存續期間、不堪使用、因故滅失、拆除、重建、朽廢、不定期基地租賃、土地租賃的重點而找出了 重機買賣糾紛的解答。

最後網站【自售車】交易流程、好壞處有哪些?如何避免糾紛?則補充:想買、賣自售車的你必看!以下將一次說明自售中古車有哪些流程、買賣自售車的好處與壞處是什麼,和如何避開自售車的交易糾紛。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重機買賣糾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重機買賣糾紛的問題,作者張美眉 這樣論述:

  本文所探討之主題為「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特殊性之一在於契約內容涉及消費者就自己殯葬事宜(遺體處分)之安排,亦即該契約代表死者本人之「遺願」。惟目前我國實務與學說通說,多將「遺體」與「遺產」、「繼承」綁定掛勾,認為遺體之所有權因繼承而歸屬於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在此論述脈絡下,死者對於遺體可說毫無處分空間,在死者遺願與繼承人(生者)之意願發生衝突時,相較美國與日本兩國,我國現行法制對死者遺願之保障相當薄弱。本文認為,「殯葬自主權」涉及人格權與內在信仰自由保護,應受到高度之保障,死者對於殯葬事務之安排,若不違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且於現實上亦具可行性時,即不應僅係道德上之誡命,

對於生者應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現行法制欠缺對遺體處分權統一之法規範,且現行實務與學說將「遺體」與「遺產」連結之見解有所不妥之情況下,立法論上最適切之作法應是單獨就遺體處分權設置規範,可參酌美國立法例明文規定遺體處分權人順位,加入死者得指定特定人選享有遺體處分權(意定遺體處分權人)與死者對殯葬事務指示具法律上拘束力之規範,如此亦才能確保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  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另一特性為「契約履行時點,締約當事人一方已死亡」,本文接續檢討此特性是否對契約存續有所影響。由於原締約當事人死亡,而其繼承人繼受其法律地位成為新契約當事人,此時「繼承人能否解除或終止契約」以及「繼承人得否

透過拋棄繼承而免於負擔契約費用」便成為問題。就前者而言,乃涉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利益衡平,本文認為除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情況外,若契約中被繼承人就其殯葬事宜之花費為合理,便不應該允許繼承人隨後恣意架空死者生前對殯葬事務之安排,並且,因遺體處分權歸屬於死者,若契約之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現實上亦具有可行性時,即不應允許繼承人得以任意解除或終止該契約;就後者而言,因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費用具被繼承人債務與喪葬費用之雙重性質,因此仍需就喪葬費用之給付義務人進行探討,本文認為,喪葬費用應與遺體處分權相結合,在遺體處分權歸屬死者之情況下,喪葬費用即應為死者遺產負擔,遺體處分權人則負有先

行墊付喪葬費用、再回頭向遺產請求償還之義務。因此繼承人即使拋棄繼承,若其為遺體處分權人,則仍應先墊付喪葬費用,此與拋棄繼承無涉。  最後,就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部分,我國現行法制設計上存有「契約執行人」之角色,惟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意見相左時,契約執行人除道德上勸說之外,別無有效手段得以確保契約之履行;就契約執行人與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間,現行契約執行人制度設計,亦無法達成「監督、確保契約履行」之目的。本文認為,應強制要求自用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須選定契約執行人,其資格應有所限制,還必須明文賦予契約執行人「契約」與「遺體」兩面向之權利,尤其應承認契約執行人享有遺體處分權,方能使契約執行人有權請

求遺體之交付,使死者之遺願真正落實。

基地上房屋狀況對基地租賃期限影響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重機買賣糾紛的問題,作者任慶力 這樣論述:

九二一大地震後,許多租用基地的房屋倒塌或毀損,此時,地主多向不定期基地的承租人請求終止租賃契約而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依判例所指,不定期限基地租賃之租期應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惟房屋狀況甚難意料和判斷,法院實務見解的標準常不一致,以致於當事人無所適從。基地租賃關係是否消滅,關乎當事人之利害甚劇,就承租人而言,營業、生活可能因此頓失所依,基本生活失去保護;就出租人而言,已出租60餘年的土地卻苦無回收之餘地,對其收回土地之期待欠缺保障,如何調和雙方當事人之利害而確定不定期基地租賃之存續期間,將成為主要問題。本文嘗試從保護社會經濟及承租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性立法的觀點,來檢討基地租賃存續期間的確保

方式。並參考近十年實務判決,歸納整理出法院對房屋各種滅失情形的事實上認定,參酌私法自治原則及合理當事人的意思和期待,來解決我國基地租賃法規範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