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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 體育推廣學系 黃永旺、游建華所指導 黃宜柔的 我國優秀運動員就業輔導措施之研究 (2018),提出運彩經銷商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光獎章、優秀運動員、體育政策。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陳以敦的 運動彩券之比較研究─以刑罰規範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彩券、運動彩券、職棒假球的重點而找出了 運彩經銷商資格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運彩經銷商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優秀運動員就業輔導措施之研究

為了解決運彩經銷商資格的問題,作者黃宜柔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優秀運動員就業輔導相關政策與現況,並分析效益,提出結論與建議供施策者參考。本研究以我國獲國光獎章三等三級以上或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錦標賽為研究對象,採用質性研究的文獻分析法及半結構式訪談法。本研究之結論為我國施行之就業輔導措施相較各國,政策面屬多元且完善的,包含了一、中華奧會-運動員就業職涯輔導;二、擔任專技教師、教練及單項運動團體任職;三、媒合至企業機關團體擔任運動指導員;四、優先列入備取運動彩卷經銷商;五、補助參加就業、創業及職前訓練相關課程,扶植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六、提供補貼利息及信用保證者;七、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等七項,執行現況面優先列入備

取運動彩卷經銷商,運動彩卷經銷商平均月收入8-11萬不等,對於優秀運動員就業來說不只是保障,更是福利;提供補貼利息及信用保證者,讓優秀運動員降低創業門檻,發展自身想要的行業;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2012-2017年間補助了共10間企業團體聘用優秀運動員,共補助了1500萬6,700元整,不過目前補助的選手大多都是擔任職業隊球員,進入民間團體擔任其公司原有職務的較少,此現象為政府須考量的部分,以上為推行成效較佳的政策。中華奧會-運動員就業職涯輔導,措施僅實施兩年,因成效不佳而停止實施;媒合至企業機關團體擔任運動指導員,媒合平台的使用成效不佳,但補助及減稅的部份確實吸引了企業聘用優秀運動

員;補助參加就業、創業及職前訓練相關課程,扶植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優秀運動員在進入非專業領域的行業工作的成效不如理想,許多優秀運動員認為是浪費時間,影響到訓練時間,以上為成效不佳的措施;擔任專技教師、教練及單項運動團體任職是最多優秀運動員想從事的工作,亦是最能發揮其本身專長的工作,但因缺額有限,期望透過政策的執行而增聘專任運動教練。

運動彩券之比較研究─以刑罰規範為例

為了解決運彩經銷商資格的問題,作者陳以敦 這樣論述:

我國受限於政府經費之不足,運動產業之發展財源有限,體育運動經費長期以來分配不足亦不均,層層分配後,選手所獲得之資源所剩無幾。且我國具規模之運動設施場所亦明顯不足,所能舉辦之國際級運動競技賽事活動極少,再加上無相關政策配合宣導及獎勵,其能見度不高,故一般企業贊助選手之意願缺缺,在此種種不利因素下,政府以發行運動彩券,作為籌措體育經費財源之方式,似為迅速有效之道。然發行運動彩券須有相關法源依據及配套措施,財政部原係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授權,訂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以作為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及管理法源依據,期能藉由運動特種公益彩券帶來之盈餘,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

體育運動之用。無奈受限於授權母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運用限於與社會福利有關之用途,致使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所得盈餘無法運用於前開目的。也因此促成我國制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專法規範我國運動彩券之發行,用以振興體育並籌措資金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並健全運動彩券之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而為嚇阻不法簽賭之風氣,維護運動彩券及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針對以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定有刑責之規定。基於我國歷來職棒假球案件之形態,多係球員受利誘而配合打假球,依該條之文義解釋,球員配合打假球應即構成該條以詐術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行為

,然參考該條未遂犯處罰之立法理由說明「以強暴等非法行為意圖妨害賽事公平者,即使未獲致預期結果,為『保護運動賽事參與者』之人身安全,仍有處罰未遂犯之必要。」本條未遂犯之處罰目的,似為保護運動賽事參與者之人身安全,故規定以強暴等非法行為意圖妨害競技賽事公平者,雖係未遂,仍應予以處罰。惟此似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文義解釋有所矛盾。爰參考外國相關立法例規定,並從本條構成要件之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目的解釋加以研析,望能藉此發現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前開規定之缺漏,即時提出修正建議,以完備其嚇阻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規定,防範不法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