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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北京大學 和機械工業出版社所出版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生物醫學工程系福祉科技與醫學工程碩士班 鄒國鳳所指導 彭梓育的 遙控式 電動助行車之設計與實作 (2019),提出載貨電動自行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線遙控、輔具、助行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工業設計學系 何俊亨所指導 杜憶伶的 從高、低涉入族群探討GOGORO之魅力感受 (2018),提出因為有 電動機車、睿能、魅力工學、評價構造法、數量化I類的重點而找出了 載貨電動自行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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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載貨電動自行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為了解決載貨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旨在總結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准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准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

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划研究、交通法規標准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后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

行為事實予以認可。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裁判要旨】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准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 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准后,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

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

據不應予采信。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准,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准。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

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准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

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 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

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准。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

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出的事實。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 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准。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

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准,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准。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第16號案例:楊某某

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

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 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No.1-28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

的行政處罰被撤銷。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志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 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門制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范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 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范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后,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范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

查處。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准,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 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No.2-4 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制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

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准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准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8 超過國家標准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准,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准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裁判要旨】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或補辦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不予退還。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

和法定程序進行。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裁判要旨】No.3-

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准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

駛車號牌。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6

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

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

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案【裁判要旨】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主題詞索引

載貨電動自行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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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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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遙控式 電動助行車之設計與實作

為了解決載貨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彭梓育 這樣論述:

輔助高齡者行走的輔具包括拐杖、助行器及助行車等,若照顧者或治療師能夠為高齡者選配適當輔具,使輔具與人能夠適配,則可發揮最大功效。然而,現有行動輔助裝置仍有需多缺點,例如重量過重、使用費力、無法在靈活度與安全性之間取得平衡或提供調控性等。此外,對於較複雜的行動輔具,若未提供足夠的說明與訓練給使用者,也可能導致的安全疑慮。助行車之輔助程度介於助行器與輪椅之間,可提供更多有助高齡者外出或自力生活的功能,但在結構設計上較為輕便,並採手動式操作為主,使適用對象侷限於健康情形的高齡者,為了擴大適用範圍,本研究嘗試開發行新型助行車,以期增加助行車功能性、安全性及操作便利性;在功能性方面,可作為具有購物籃之

手推助行器,裝載貨物時亦可使用可即煞之半自動模式,使推行更省力、安全。若使用者無力行走,亦可乘坐於座面,並以遙控器控制馬達帶動輪軸自動前行。新型助行車之設計是以先有市售助行車進行改良,增加無刷馬達驅動輔助輪,以電池作為馬達動力來源,並利用無線射頻之手控器控制。本研究並以速限、煞停時間、載重限制及重心位置作為測試參數,並與市售產品比較。測試結果顯示,改良式手推車可依使用者需求選擇低、中、高三種不同程度之輔助動力,剎車距離隨動力的增加而增加。此外,在重心測試方面,新式助行車在10度坡度上下坡時均可維持良好穩定與平衡。與市售產品比較,證實其性能具有競爭優勢及實用價值。關鍵詞:無線遙控、輔具、助行車

魅力汽車:拆開汽車看奧妙(第2版)

為了解決載貨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陳新亞 這樣論述:

一本專為汽車愛好者精心編寫的圖片式汽車百科,書中將汽車化整為零、化繁為簡,從外觀到內部,從總成到零部件,逐一介紹其構造和工作原理。力求用圖片、繪圖、插圖的方式解釋汽車的相關知識,所配文字也盡量以形象比喻的文字介紹汽車上的科學知識和原理,從而使讀者對汽車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本書文字通俗易懂,圖片形象具體,講解機械原理和科學道理深入淺出,非常適合各種水平的車友們閱讀、使用。 陳新亞,《汽車知識》雜志總編輯,長期從事汽車雜志編輯和汽車測評工作,汽車理論知識和實際經驗豐富,擅長從專業的角度解答車友們遇到的實際問題,為車友們排憂解難。2012年獲機械工業出版社60周年「最有影響力作

者」稱號,所著圖書《汽車為什麼會「跑」:圖解汽車構造與原理》被評為「2011年全國十大科普圖書」,曾編著汽車類圖書: 01.《車迷辭典》02.《汽車為什麼會「跑」:圖解汽車構造與原理》03.《汽車為什麼會跑:發動機圖解》04.《汽車為什麼會跑:底盤圖解》05.《汽車為什麼會跑:車身圖解》06.《汽車為什麼會跑:設計制造圖解》07.《車友有問我來答:汽車的1000個為什麼》08.《汽車是怎樣設計制造的》09.《汽車不神秘:汽車構造透視圖典》10.《汽車構造透視圖典:發動機與變速器》11.《汽車構造透視圖典:車身與底盤》12.《魅力汽車:拆開汽車看奧妙》13.《畫解寶馬:揭秘寶馬汽車獨門絕技》14

.《畫解奧迪:揭秘奧迪汽車獨門絕技》15.《畫解奔馳:揭秘奔馳汽車獨門絕技》16.《畫解保時捷:揭秘保時捷汽車獨門絕技》17.《豪車揭秘:圖解十款超級豪車打造工藝》18.《大畫汽車:圖解汽車奧秘》19.《如此購車最聰明:好車子的100個標准》20.《如此開車最聰明:好車手的100個標准》21.《如此用車最聰明:好車主的100個標准》22.《金牌車主手冊》23.《汽車駕駛終極問答》24.《精明車主節油省錢315》25.《汽車標識符號全知道》26.《手把手教您考駕照:情景圖解版》27.《汽車標志全覽》28.《名車標志和識別》29.《汽車為什麼會跑:青少年版》30.《兒童汽車安全畫冊》31.《好看能

玩汽車立方書:勁車瘋狂》32.《好看能玩汽車立方書:跑車激情》33.《好看能玩汽車立方書:酷車炫目》34.《好看能玩汽車立方書:名車經典》35.《好看能玩汽車立方書:汽車標志》36.《好看能玩汽車立方書:豪華汽車》37.《好看能玩汽車立方書:概念汽車》38.《好看能玩汽車立方書:四驅汽車》39.《玩轉四驅:圖解四驅汽車構造與越野駕駛》

從高、低涉入族群探討GOGORO之魅力感受

為了解決載貨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杜憶伶 這樣論述:

交通工具電動化已是全球的趨勢。台灣的電動機車雖已行之有年,但卻是近年來才逐漸受到大眾的關注。自2015年睿能發表第一台電動機車,打破了人們對傳統電動機車跑不快、充電耗時的印象,再加上其創意的商業模式與亮眼的設計,受到許多車主的喜愛。然而從數據顯示,電動機車的普及率尚不及燃油機車;從文獻發覺,若能夠從消費者對產品的感受著手,或許能夠滿足其部分使用者的需求;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了解使用者對產品的喜好為何,並透過魅力工學評價構造法,從高、低涉入消費者的角度來了解產品的魅力特質與其差異之處。本研究應用評價構造法,針對五位高涉入、四位低涉入者進行訪談,探索高、低涉入對睿能電動機車所感知的魅力要素及感受。

並運用數量化I類,得知其評價項目與睿能電動機車魅力之相關程度、項目以及類目之影響權重,經由簡化與整理後得到:高涉入者所感知到的魅力為:滿意的、有趣的、具歸屬感的;低涉入者所感知到的魅力為:吸引人的。本研究結果指出,高、低涉入者的差別在於對產品與服務的感受程度有落差,因此低涉入者無法在購買前體驗到高涉入者所感受到的魅力特質。本研究最後提出建議的設計方向,目的是希望能夠將高涉入所感受到的魅力轉化成商業策略,提高消費者的購買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