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繳銷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車牌繳銷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磯貓人寫的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 和磯貓人的 行政法爭點地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稅務新聞-「車牌失竊」報案,不等於「車牌遺失繳銷」也說明: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僅向警察機關報案,雖有車牌失竊登記,但未辦理車牌遺失繳銷登記,則會視為繼續使用,不僅使用牌照稅繼續課徵,汽車燃料使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逢甲大學 公共政策所 戴秀雄所指導 林國原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法律性質之研究 (2008),提出車牌繳銷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特別公課、開徵公告、行政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李震山所指導 林家賢的 司法對交通秩序罰審查問題之研究—以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查為中心 (2006),提出因為有 權力分立、司法審查、行政行為、行政罰、普通法院交通法庭、交通秩序罰、舉發程序、裁處程序、救濟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牌繳銷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古車不可怕!只要一招輕鬆破解假自用真計程車則補充:亦可看出是否為一手車,『牌照狀態』欄位如為『本區新領』則為一手車,如同上圖記載為『外區移入──過戶』,則為已經過戶的二手車,但無法查詢當中過了幾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牌繳銷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

為了解決車牌繳銷意思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這本書,是以行政法總論相關的學說與實務的重要爭點或最新發展作編排,以幫助各位考生能快速地將所有的總論重要爭點瀏覽一遍,提高考場上對爭點的敏銳度。  

車牌繳銷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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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一下,這篇不算是試駕心得,因為本來也不會有這篇文章出現的,只是我在整理上個月的旅遊照片時,突然發現了這張Luxgen U6 Turbo Eco Hyper的車屁股照,想想...跟大家提一下那幾天納智捷陪伴我美好行程的經驗吧。而這張屁股照,純粹是我開去電影院的地下停車場,怕忘記車牌號碼以致於無法繳停車費時,所事先拍下的記憶照;沒想到現在變成這趟旅程中,唯一的一張車照啦。

先前去大陸旅遊時,大致上我老婆的哥哥都會借車給我自駕,那部車之前我也分享過了,就是VW Lavida,在大陸叫「大眾朗行」。
https://youtu.be/6RIIgImD20c

不過今年回去,老婆跟堂弟借了輛不一樣卻又十分熟悉的車子來自駕,就是台灣的自主品牌-納智捷U6。

說起U6,真的,我不用再介紹,大家都已經太熟悉了,所以這裡就來說說大陸車主的使用心得吧~(對,就是我老婆的堂弟)

其實我老婆的家族裡,納智捷的車主就有三位,算是車主密度蠻高的家族。包括這部U6,她堂姐們的家裡還有兩部大七(對啦,就是U7)。

前兩年陪老婆回老家前,我就曉得她們家裡有人買了納智捷,記得當初她堂姐買U7大概花了約25萬人民幣,說真的並不便宜。但,他們當時的想法就是-「台灣的品牌應該沒問題,而且這麼大台扮相很好,開出去體面。」所以就買了~結果後來就是因為妥善率不佳的問題,讓他們相當苦惱。於是在我陪老婆到堂姐家串門子之前,就事先叮嚀她:「誒,等下拜託別提車子的事情,有問題找車廠,別牽拖到我身上喔~」

可惜天不從人願,一進堂姐家、她自己就問我說:
「這車怎麼常常要跑修理廠?」
「好吃油啊。」
「平時都不大敢開了...」
我只有尷尬地笑笑混過去。

好啦,我們先跳過堂姐這關,畢竟前兩年我沒打算跟她們聊車子的事,她們也不太清楚我是做哪行的,所以她們也只是抱著「台灣車有問題,問問台灣人他可能比較知道」的想法來問我罷了。

不過,今年堂弟這關我就過不了了~

堂弟借車給我們還親自「送車上門」,真的好熱情,弄得我怪不好意思的。然後,他跟我介紹了一下車況,表示「車子上路難免碰一下、擦一下什麼的,外殼碰凹了一點,這些都沒關係,叫我開車不要有壓力,別介意,不是什麼貴重的車子...」

接著我們就上車,然後重頭戲就來了。他說:「我有看你的視頻耶~」......

我心頭一驚,這次應該混不過去了,果然,他下一句話就是跟車子的小毛病有關:「我這車的後視鏡等下你開的時候,要麻煩你自己調一下角度。」原來他車子的電動後視鏡開關已經壞了,按下去是沒反應的~然後,他就開始告訴我對這部車的想法。

他說,其實大陸很多人都對「合資車」(就類似我們這邊除了納智捷以外的那些國產車)比較有好感,就算是跟一輛「價格比較便宜、配備比較豐富、甚至性能還好一點大陸自有品牌」相較,他們還是有很多人願意花多一點錢來買合資車,因為感覺比較體面、比較洋氣。

他當時買這部U6的時候,全部辦到好接近17萬人民幣;而就我觀察,他當初應該買的是入門版,因為車上什麼Think+系統都沒有,而他也表示當初就是衝著台灣品牌應該比較高端大氣上檔次而來的,所以就入手了。

不過,他說開了差不多三年,雖然有些小毛病,但他覺得這些都還不算是什麼問題,比較讓他頭大的地方,就是「油耗很差」!他說:「這車真的很吃油!」

我老婆很直接,聽到這裡,就直接告訴他堂弟:
「趕快把車賣一賣啦!」
「現在還沒辦法賣。賣不了幾個錢,換不了車。」
「以後賣、錢更少!」
「那也沒辦法,現在就是得用車的時候。」

嗯,好吧,這個心態很實際,買到不滿意的車卻不換,當然就是錢不夠的問題啦;換成我也不例外。

因為我還要靠他的車子旅遊,所以接下來也陪著他罵了幾句、讓他心情好過些,不過這裡我就不原音重現了。等他開到捷運站、跟我換手之後(他自己坐車回家),我才又發現,原來駕駛座電動窗也是故障的,有時降下不去、有時又升不太上來。

後來這部車我開了好幾天,它除了上面說的那兩個故障點外,其實還真的沒什麼毛病,好幾年的車,底盤大概還有7成以上的紮實度,這在大陸來說,我覺得很不錯了~因為我老婆娘家這邊(武漢),有很多地方的道路狀況都很糟,對懸吊系統來說是傷害很大的。

至於油耗的部分,沒錯,1.8T的引擎跟1.6 NA的朗行比起來,真的太耗油了!而就算不跟1.6 NA引擎來比,這具1.8T引擎,每公升大概也只能跑個10公里多而已;其中我很多時候還都是高速公路~就我自己的體感來說,這部車跟我以前1994年的福特天王星(2.0 NA)差不多,不算省油~

最後,經過這次開U6在大陸長途旅遊之後,我總結了納智捷在大陸越賣越差的最大的原因,應該是這具引擎根本不適合在「大陸」行駛。

在台灣的駕駛朋友們,如果沒有在大陸開過車,很可能無法體會我所說的原因,為什麼不適合在大陸行駛?因為大陸的街道上,「舉發違規的監控攝影機實在太多了」!

在台灣,我們馬路上抓違規的照相機真的不算多,而且,很多時候違規照相機只能針對某一種違規狀況才能觸發拍照。但大陸不同!他們的是攝影機、照相機都有,而針對各種違規狀況,它們的系統幾乎都有辦法舉發;然後,這種相機在市區內大概一、兩百公尺一支。所以你如果去大陸自駕時,在市區道路上你就會發現:

【為什麼大家都開那麼慢?為什麼台灣人去大陸開車都顯得特別機靈?】

其實真的不是他們比較不會開車,而是我們沒搞清楚當地的交通特性。例如去年我開車自駕,在武漢短短一週內就吃上了兩張罰單,總共被扣6點~(12點吊銷駕照)

實線變換車道➡︎因為要閃路邊冒出來的三輪車,所以壓了實線被舉發。
超速➡︎限速30公里的路橋上,開40公里就被超速舉發了(其實我還覺得我已經開很慢了)。
而拍我的都不是照相機,而是攝影機截圖舉證!

所以後來一個多星期,我都開得非常慢,其實就是完全依照速限,而且不存僥倖心理,然後才不再吃罰單。今年我也比照辦理,所以市區裡慢慢開、慢慢開之下(市區限速大部分都在50公里而已,而很多陸橋的限速都是30公里。),我發現U6根本就是長時間處於「2、3檔」之間的變換,這樣能省油嗎?

以U6的引擎系統來說,省油本來就不是它的強項了,再加上長時間在市區中低速行駛......這樣子的行車模式,納智捷的車子一定非常不討喜。然而,大陸的油價並沒有比台灣便宜,相對地,他們的所得收入目前還比台灣低一些,所以這個油耗表現,一定會讓車主很感冒的。再加上一些電系小問題三不五時蹦出來煩人,幾年下來,真的會把口碑給玩完的。

話說如此,其實這次旅遊一路上如果沒有U6相伴,我還真的挺麻煩的(因為沒租到車),而油耗的部分也沒干擾到我的心情,反正旅遊就是帶足盤纏去花的嘛,哪在乎這點油耗~

跟之前的VW Lavida相比,U6空間寬敞、座椅舒適,尤其加速感飽滿,這些都是大大的優點;但小舅子的Lavida一樣開了差不多三年,至少裡面什麼東西都沒壞,這就是兩者差別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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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剪輯後製/企劃:廖剛
註:不會有字幕(我手邊沒有人力)(但你有興趣也可以幫我上字幕)、不要用粗話罵人~

#Luxgen_U6 #VW_Lavida #大陸自駕旅遊

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法律性質之研究

為了解決車牌繳銷意思的問題,作者林國原 這樣論述:

國家為遂行各項政策任務,其各項支出需仰賴人民之給付,傳統上國家之財政工具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大法官釋字第593號解釋僅指出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大法官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是稅捐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並未明確界定其為何種類之財政工具,然而汽車燃料使用費與稅捐其性質上究竟差異為何?是否屬於其他財政工具-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實際區別為何?此外,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流程中,公路監理機關將開徵期前之公告內容作為核課之行政處分,而寄發之繳納通知書僅被當成方便民眾持單繳納,純粹服務性質之單純通知;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利用公告方

式作成行政處分,乃針對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不特定人所為之一般處分,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人卻是可確定之多數人,且行政處分之送達,應以使相對人知悉為首要,公路監理機關此類作法雖節省行政成本及增進行政效率,卻嚴重侵害汽車所有人獲知行政處分內容及影響提起行政救濟之權益,實務上屢造成爭議。本文嘗試就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流程,逐一檢視並探究開徵公告內容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催繳)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研究結果發現汽車燃料使用費於財政工具類型上,應為完善之公路政策任務,而以汽車所有人此一特定群體為課徵對象,專款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特別公課;而開徵公告應僅歸屬具備意思通知內容性質及附帶行政指導

意涵之事實行為類型,公路監理機關以之為行政處分之作法,有違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虞,而開徵期前平信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特徵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定義,有具體化、一次性之規範內容,實為核課之行政處分。而汽車所有人如未於開徵期間繳納,公路監理機關另以雙掛號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縱使核課之內容與原處分相同,因已就新的牌照狀況等事實審查原處分之內容並於實體上重為決定,無論為維持或變更原處分,該催繳通知書亦應認為第二次裁決,汽車所有人接獲該催繳通知書,如有不服,應可以此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權益。

行政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車牌繳銷意思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這本書,是以行政法總論相關的學說與實務的重要爭點或最新發展作編排,以幫助各位考生能快速地將所有的總論重要爭點瀏覽一遍,提高考場上對爭點的敏銳度。   作者簡介 磯貓人   東吳法研博士班公法組   執業律師   Chapter 1基本原理原則 1-1 一、依法行政原則 1-1 ㈠法律優位原則 1-1 ㈡法律保留原則 1-1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其法律保留層級是否為絕對法律保留? 1-3 公法上除斥期間或申請期間,應屬於何種法律保留層級? 1-4 中央立法開徵地方稅,授權地方議會制定徵收稅率,是否符合租 稅法律主義? 1-6 大學自治與法律保

留原則之關係? 1-8 營造物利用規則與法律保留之關係? 1-10 空白刑法之構成要件,是否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1-11 二、信賴保護原則 1-13 ㈠信賴基礎:國家積極對外之行為 1-13 行政規則是否得作為信賴基礎? 1-13 負擔處分之廢棄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1-14 事實行為是否可作為信賴基礎? 1-15 ㈡信賴表現之判斷標準 1-15 ㈢信賴值得保護 1-16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是否限於故意? 1-16 ㈣保護方式 1-17 三、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1-18 ㈠基本概念 1-18 ㈡適用範圍 1-18

廢棄物清理法是否包含行車安全之公益目的? 1-18 涉及專業判斷餘地時,法院審查之界限為何? 1-19 汽車換照時要求先繳清罰鍰,是否違反不當聯結禁止? 1-19 四、平等原則 1-20 ㈠基本概念 1-20 ㈡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思考流程 1-20 行政機關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指令暨辦事細則是否具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 1-21 Chapter 2行政程序與組織權限 2-1 一、行政組織類型 2-1 ㈠行政主體 2-1 公法人之要件為何? 2-1 ㈡行政主體之類型 2-2 我國有哪些地域團體類型之公法人? 2-2 我國有哪些身分團體類型之公法人? 2-3 我國現有之行政法人有哪些?

2-5 公營造物如何與人民發生法律關係? 2-6 二、管轄權與權限移轉 2-7 ㈠基本概念 2-7 「權限」與「職權」之概念是否相同? 2-7 ㈡管轄權種類 2-8 ㈢法定管轄與權限移轉 2-9 依「法」委任、委託或委辦,是否包含法規命令? 2-12 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區別? 2-12 管轄移轉後,原管轄機關對於同一事務是否仍具有管轄權? 2-13 ㈣管轄衝突 2-13 ㈤職務協助(機關協助) 2-14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之協助,是否屬於職務協助? 2-14 三、正當法律程序 2-15 ㈠告知義務 2-15 ㈡資訊請求 2-15 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卷宗閱覽請求權得否單獨提起救濟? 2-16

㈢陳述意見 2-16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駁回之行政處分,是否屬於「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 2-17 ㈣調查證據 2-18 ㈤公正作為 2-18 ㈥附記理由 2-19 公務員免職處分應遵守之正當程序 2-19 都市計畫應遵守之正當行政程序 2-19 市地重劃應遵守之正當行政程序 2-20 土地徵收完成後是否有正當行政程序之適用? 2-20 四、公物 2-21 ㈠概念 2-21 ㈡種類 2-21 公物是否以所有權歸屬於國家為限? 2-22 ㈢特徵 2-22 私有之公物是否得交易、強制執行? 2-22 ㈣公物之成立 2-22 公用地役關係成立之要件 2-23 形成公用

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所有權人是否具有徵收請求權? 2-23 Chapter 3行政行為 3-1 一、行政命令 3-1 ㈠概念 3-1 ㈡類型 3-1 緊急命令得否再授權? 3-2 「規範具體化之行政規則」之概念? 3-4 ㈢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3-7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得否作為行政命令之發布主體? 3-7 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規則」代替「法規命令」?得否以法規命令「再授權」或「再委任」下級機關發布法規命令? 3-7 法規命令之「發布」是否屬於「生效要件」?是否得以網際網路代替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9 行政規則之「發布」是否屬於「成立或生效要件」? 3-10 概括授權得否制訂裁罰規定? 3

-11 ㈣行政命令之效力與適用 3-12 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 3-13 行政規則修正或變更時之適用方式 3-16 ㈤行政命令之違憲審查權 3-17 二、行政處分 3-18 ㈠定義 3-18 ㈡要件 3-18 內部單位之意思表示 3-18 行政處分之作成權限,屬於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或合法要件? 3-22 都市計畫變更之行為類型 3-25 公用地役關係之確認與廢止,其行為類型為何? 3-26 交通標誌之行政行為類型 3-27 核備、備查之行為定性? 3-28 重複處分與二次裁決之區別 3-31 土地登記簿「註記」之性質 3-31 繳款通知書之性質 3-32 ㈢種類 3-34 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

分之案例 3-36 前階段行為之要件 3-38 ㈣效力 3-40 構成要件效力拘束之對象包括何者? 3-43 構成要件效力之相對化? 3-44 行政處分對於普通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 3-45 ㈤合法要件 3-47 土地徵收與補償之事務管轄 3-48 聽證與公聽會可否相互替代? 3-50 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應至何種程度? 3-53 ㈥無效事由 3-53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3-54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之「重大明顯」判斷基準為何? 3-55 ㈦撤銷廢止 3-56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是否得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3-56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

,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其判斷標準為何? 3-57 行政程序法之「撤銷」與訴願法之「撤銷」,有何差異? 3-58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所謂「法規」准許廢止,是否包含「行政規則」? 3-59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所謂「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是否包含「法律」變更在內? 3-60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是否包含已經過行政法院判決之行政處分? 3-61 程序重開之救濟 3-61 ㈧附款 3-62 「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是否包含負擔處分? 3-63 負擔與停止條件之區別 3-64 「切結書」

、「承諾書」之法律性質? 3-65 附款之救濟方式 3-67 三、行政執行 3-69 ㈠概念 3-69 ㈡執行之機關(行執§4) 3-69 ㈢開始與期間 3-70 行政執行法第7條「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性質為何? 3-70 ㈣行政執行之法治國要求 3-71 ㈤行政執行之流程 3-71 「告戒」、「執行方法之確定」之性質? 3-72 ㈥行政執行之救濟 3-73 異議後可否提起行政救濟?如何提起救濟? 3-73 行政機關移送「無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或「非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民應如何救濟? 3-75 執行程序終結前,第三人救濟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 3-76 ㈦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 3-76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否強制執行? 3-77 ㈧行為、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 3-78 代履行是否包含機關自己執行之情形? 3-78 ㈨即時強制 3-79 即時強制得否收取費用? 3-80 即時強制之性質? 3-81 四、行政罰 3-82 ㈠行政罰之概念 3-82 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之差異 3-83 行政秩序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 3-83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嗣後以履行該行政法上之義務,是否得處行政罰或執行罰? 3-84 懲戒罰是否為行政罰? 3-85 ㈡行政罰之類型 3-86 「沒入」之性質? 3-86 裁罰性之判斷方式 3-87 吊扣或吊銷

車牌,性質為何? 3-88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規定,違反「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性質為何? 3-88 都市計畫法第79條「勒令停止使用」,性質為何? 3-89 按日連續處罰、按次連續處罰之性質? 3-90 ㈢行政罰之責任 3-92 「依法令行為」判斷標準為何? 3-93 ㈣行政罰之時效 3-93 政府採購法關於「破產程序中之廠商」所為之刊登政府公報行為,時效應如何計算? 3-94 管制性不利處分是否有適用行政罰法之時效制度? 3-94 ㈤一行為不二罰 3-9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多次處罰之規定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3

-96 違反藥事法之廣告,行為數應如何認定? 3-97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 3-98 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時得否重複處罰? 3-98 ㈥處罰之對象 3-99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處罰是否有順序? 3-99 「故意共同實施」之標準 3-100 ㈦行政罰之裁處與不法利得之追繳 3-101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不法利得之追繳性質為何? 3-102 不法利得之計算方式 3-103 所得利益是否包含「積極」與「消極」利益? 3-103 五、行政契約 3-104 ㈠行政契約之概念 3-104 行政契約是否受到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 3-104 私人之間

是否得締結行政契約? 3-105 ㈡行政契約之要件 3-106 公、私法契約區別實益 3-106 行政契約與須當事人協力之行政處分區別 3-106 公私法契約之判斷 3-107 公私法契約之判斷應以當事人主觀或客觀之標準? 3-107 存款保險契約之定性? 3-108 ㈢行政契約之類型 3-108 ㈣行政契約之合法要件 3-110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其適用範圍為何? 3-110 ㈤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規定 3-111 行政契約得否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及酌減之規定? 3-111 行政契約是否準用民法之締約上過失? 3-1

12 ㈥行政契約之終止、調整及履行 3-112 情事變更之程度為何? 3-113 人民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須經機關認可之適用? 3-114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併用禁止原則? 3-115 Chapter 4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 4-1 一、訴願 4-1 ㈠訴願之要素 4-1 如何判斷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受損害? 4-2 ㈡訴願提起之合法要件 4-4 因機關組織尚未設立,而「立法者」以法規暫時委託他機關辦理,此時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認定? 4-6 ㈢訴願之審理 4-7 行政法爭點地圖-書前.indd 19 2020/3/13 下午 02:50:43 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是否拘束原處分機關? 4-8 課予義務訴願程序中,原應作成處分之行政機關始作成決定,此時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進行訴願程序? 4-10 ㈣訴願之停止執行 4-11 可否不經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4-12 二、行政訴訟 4-13 ㈠行政訴訟之管道與類型 4-13 不作為訴訟之要件 4-14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要件 4-14 不作為訴訟與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差異 4-15 ㈡行政訴訟之一般實體判決要件 4-16 未經訴願處分之其他當事人,得否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4-19 「怠為處分訴訟」之法定期間應如何計算? 4-20 原處分機關得否提起機關訴訟? 4-21 ㈢行政訴訟之特別合法

要件 4-22 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依法申請」,要件為何? 4-23 行政處分尚未確定,於提起撤銷訴訟前,該處分即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此時得否提起確認訴訟? 4-25 怠於提起撤銷訴願而使行政處分確定之情形得否提起確認訴訟? 4-26 續行確認訴訟於「課予義務訴訟」是否能適用? 4-26 金額須核定之給付,是否得直接提一般給付訴訟? 4-27 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訴訟類型 4-28 ㈣行政訴訟之審理 4-28 一般給付訴訟之舉證責任 4-28 ㈤暫時權利保護 4-29 三、國家賠償 4-30 ㈠公務員責任之成立要件(國賠§2Ⅱ) 4-30 情況判決與國家賠償之差異 4-31 ㈡公共設施責

任(國賠§3) 4-31 既成道路是否屬於公共設施? 4-32 是否限於合乎公共設施使用目的之行為始能成立國家賠償? 4-32   作者序   這幾年的司律考試,在行政法這科命題方式有蠻明顯的改變,從過去一個題目50分變成目前的100分,由於題數逐漸減少,使得各題的配分比重相對增加,每一個小題的連貫性成為拿分的關鍵,「寫」題目的能力對於分數落差也越來越明顯。而寫題目的能力指標,已經不再是侷限於基本論述能力,而更著重於答題架構的順序與爭點的鋪陳,這也考驗了考生對於爭點的敏銳度。《行政法爭點地圖》這本書,是以行政法總論相關的學說與實務的重要爭點或最新發展作編排,以幫助各位考生能快速地將所有

的總論重要爭點瀏覽一遍,提高考場上對爭點的敏銳度。因此,如果你是容易找不到爭點的考生,本書就會是你的最佳解藥。   最後也感謝讀享編輯西西學姊的協助,以及金寶給予的重要建議,才能有本書的完成。   磯貓人 2020.3.2 海院子

司法對交通秩序罰審查問題之研究—以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查為中心

為了解決車牌繳銷意思的問題,作者林家賢 這樣論述:

司法審查,乃根源於憲法所架構之權力分立原則而衍生,具有雙重意義,其一,即司法機關審查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或行政命令是否合法;另一,則由司法審查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本身是否合憲。然其最終之目的均在於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而我國由於以往行政爭訟法制之不備,以及立法者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缺乏信賴,導致諸多原本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之行政爭議事件皆透過所謂之「立法形成自由」遁入分屬法制面較為完備之普通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而為審判,而形成行政訴訟審判之例外。以本文研究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的交通秩序罰之救濟程序為例,即屬此種典型之例外,亦即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兼為交通法庭,對於人民不服處罰機關所裁

處之本質上屬於行政罰之交通秩序罰而提起的交通聲明異議案件而為審查。此種救濟程序規範之不當,且又缺乏類似最高法院對民、刑事審判案件可對爭議問題最終產生統一之法律見解,導致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對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因解釋之不同而產生見解的歧異。本文以下將藉由憲法架構下之權力分立原則,瞭解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關係,以及司法審查行政行為之基準、密度及針對行政適用法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關係。其次,再從行政法學理及法令依據之觀點為探討,瞭解舉發機關及處罰機關所為之交通秩序罰在程序面上所踐行之相關行政程序與實體面上所適用之法律構成要件事實認定與法律效果之情形。又因現行交通秩序罰之救濟程序尚無法改變之情況下,本文將藉由

蒐集之交通聲明異議案件,瞭解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對交通秩序罰在審查上常見之爭議問題,包括舉發機關及處罰機關在程序面所生之舉發、裁處程序瑕疵是否構成違法以及實體面之認事用法是否有所違誤,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彼此在審查上所持見解,或針對處罰機關之認定、異議人之主張、抗辯之審查所持見解,以及審查基準、密度有產生歧異等情形,加以歸納分析,從行政法學理及法令依據之觀點研究,提出妥適的見解。最後,冀能以本文研究之成果,作為日後舉發機關執法、處罰機關裁處及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查之參考,藉以提升執法、裁處及審查之品質,而能獲得人民對於舉發機關執法、處罰機關裁處及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查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