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行政院會通過訴願法20年大翻修 - 世界民報|也說明:行政院 會今(19)日通過行政院法規會擬具的「訴願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 ... 他也感謝法規會主委林秀蓮過去這段時間以來,不論是就萊豬案、日本福島 ...

國立陽明大學 公共衛生研究所 雷文玫所指導 黃懷蒂的 基因研究中的原住民族自主與集體權利保護 (2010),提出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基因研究、研究倫理、集體權利、自主權、知情同意、集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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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因研究中的原住民族自主與集體權利保護

為了解決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的問題,作者黃懷蒂 這樣論述:

  隨著人類基因組定序解碼之後,基因已然成為生醫研究的新典範。某些研究者認為,原住民族在環境偏遠、族內通婚等條件下,可能帶有特殊的基因,故視其為重要的研究對象。但基因研究可能使原住民族承擔族群傷害的風險,且經濟、就業、健康、醫療資源缺乏的弱勢情形,不但可能被研究者利用,也讓原住民族一旦受到族群傷害,將遭遇更不利的處境。因此,原住民族在基因研究中的集體權利與保護,便成為重要的制度與規範議題。  但由於生命倫理與法律規範源於對個人權利保障,以族群作為研究對象的基因研究,該如何適用生命倫理的原則?特別是在「尊重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的強調之下,參與基因研究的原住民族

是否也有集體的自主權利?又,應選擇何種族群參與基因研究的模式,才能對於族群的自主權利提供較完善之保障?再者,若族群與個人的意願產生衝突時,應以族群或者以個人的自主權利為優先?我國的現有規範是否能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上這些疑問,都是本文的核心議題。  本論文認為,原住民族在基因研究中應有集體自主的權利,且在族群的參與機制上,社群同意有實踐上的必要性,在一定限度內,可以對外限制研究者,對內亦可限制個人不得參加基因研究。為了調和基因研究中原住民族集體意願與個人自主權利的衝突,族群在限制個人不得參加研究時,若個人因生命、健康等醫療上的需求必須參與,或因族群的限制可能嚴重危害個人基本權利時,族群不應再限制

個人參與基因研究。最後,本文由以上的分析,此針對我國原住民族參與基因研究的保護機制,提出規範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