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寓一樓使用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舊公寓一樓使用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旺根寫的 你家違建拆不拆?:違章建築實例法律百問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擅自於公寓頂樓加蓋,其他住戶怎麼辦?有何民刑事責任?也說明:臺灣違建嚴重,老舊公寓頂樓充斥著頂樓加蓋,如果是單一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於頂樓加蓋且不讓其他住戶使用,更是令人頭疼。而向政府檢舉違建,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榮隆教授所指導 馬逢禧的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2012),提出舊公寓一樓使用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屋頂平台、專用、共有、使用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建築研究所 黃承令所指導 何書瑋的 刻痕、共存、新生命-憲光二村保存再利用之整體規劃 (2010),提出因為有 憲光二村、眷村、再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舊公寓一樓使用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騎樓的使用權屬於公寓大廈一樓住戶嗎? - 台灣大紀元則補充:公寓 大廈一樓商家,往往會把自己的勢力範圍擴張至「騎樓」,不論是在騎樓擺設桌椅,或是供鋪貨、備料之用,儼然將騎樓當作是自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舊公寓一樓使用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你家違建拆不拆?:違章建築實例法律百問

為了解決舊公寓一樓使用權的問題,作者林旺根 這樣論述:

  近年來,連續發生違建大火造成傷亡慘重事件,終於引起社會對違章建築的關注與撻伐。繼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3月雷厲風行通令違建戶限期主動拆除奏效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彷彿上緊發條、重新「動」了起來。全國的違建類型究竟有哪些?你家的房子算不算違建?買到頂樓加蓋、一樓加蓋、工業住宅、夾層屋、農舍變豪宅……,到底是賺到,還是「剉咧等」?未來政策及修法走向如何?無論您是既成或妾身未明的違建戶,還是即將購屋自住、投資買賣的消費者、投資客,甚至仲介、裝修業者及建商,違建問題都再不容忽視!開卷不求人,100多道違建法律實問實答,立即解開您心中疑惑!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為了解決舊公寓一樓使用權的問題,作者馬逢禧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區分所有權之建築大樓分為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專有部分必須在構造上與使用上有獨立性始可。至於專有部分成立之要件,依民法第799條第2項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可獨立使用,且為單獨所有權之標的。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區分所有建築物定義之法源有二: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其一;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其基地。」此其二。共有可分為:約定共有與法定共有。法定共有建築物可分為構造上之法定共有部分及性質上之法定共有部分。相關名詞之定義與解析,以利分辨。屋頂平台之使用態樣與其利用權之糾紛類型。屋頂平台使用權之歸屬。區分所有權界境理論,有空間說、壁面說、壁心說、區分說﹙折衷說﹚空間權之主要爭議點在於:空間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物之定義、空間權與一物一權主義之衝突、空間權是否符合物權法定主義之要求等。屋頂平台之專用權,其定義、專用權之主體與客體。專用權之取得、性質。專用使用權之成立,分為:於買賣契約、規

約草約、規約、區分所有人會議、默示、依民法共有規定、房屋起造人等七種型態授與專用權。專用權之消滅。漏水之修繕及費用之負擔。共有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屋頂平台漏水之修繕,相鄰使用權與相鄰容忍義務。屋頂平台搭蓋建物與頂樓使用人專用使用權之範圍,屋頂平台之使用,分為未約定專用與有約定專用分析探討。屋頂構造物之法律性質,非構造物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搭建行為之性質,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得否為約定專有部分法無明文,法定共用部分變更為專用權。縱然區分所有人間確有屋頂平台歸頂樓所有人專用之分管協議(如建商與個別買受人於房屋讓售契約中約定),依實務及通

說之見解,頂樓所有人也未必有權在屋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實務見解例如:在樓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已經變更其性質與用途,逾越其專用使用之權能,故非有其他區分所有人特別授權,即不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學者見解有租賃權說與共有物利用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屋頂平台使用權之行使,牽涉屋頂平台之行政管理與拆除屋頂違法搭蓋建築物之決議。屋頂上農業與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以租賃方式租用屋頂平台耕種農作物,探討屋頂平台設定農用權之可行性。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三鐵共構大

樓或與捷運共構大樓之區分地上權之取得與損害賠償,土地使用限制約定之限制登記。屋頂平台加蓋冷卻水塔,基於民法物權編相鄰關係之分析,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分析。加蓋鴿舍,受氣響侵入害之建物區分所有人鄰居,得依修正後民法第793條規定,對鴿舍所有人得依本條主張鴿子排洩物臭氣之禁止。垂直農場操作農具所受噪音管制。廣告物及基地台之架設,須得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廣告物之行政管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採許可制,廣告物光害之防治,廣告物之拆除。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屋頂平台架設廣告物擅自延伸至樓下外牆之法律問題,在於「外牆」構造部分究竟屬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外牆非共有,大樓所有者可據以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

害,即請求拆除外牆懸掛之廣告物,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行動基地台之架設,電信事業發展與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衝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之齟齬,須經同意而設置基地台有償使用屋頂平台,電信法32條第5項、第33條第3項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區別實益。電信法第33條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 款規定競合,可否解為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電信法第33條優先適用,因設置基地台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8條 第1項之規定,而不必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要件。故依電信法第32條第4項及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有權同意大樓屋頂平台以有償方式提供設置基地台之

用?實務見解紛歧,有肯定說與否定說。特別犧牲之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齟齬之緩和,電信法應作退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之立法目的,基地台之設置須整體規劃,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之保障,行動通信事業及消費者之權利保障。立法上民意與電信發展兼顧之考量,電信之展望與法令之配合,日本與香港電信立法例。未來修法之展望。

刻痕、共存、新生命-憲光二村保存再利用之整體規劃

為了解決舊公寓一樓使用權的問題,作者何書瑋 這樣論述:

眷村是台灣在1949年到1960年期間,中國大陸各省的中華民國國軍與其眷屬在國共內戰失利後,隨著中華民國政府遷徙來台,在台灣由國家統籌為他們興建或分配的居住空間。隨著落地生根後,漸漸的榮民與軍眷所搭建之大範圍違建,亦被認定為眷村的一部分。眷村在使用上對其居民來說只有建物與地上物的使用權,並無房屋所有權,也不用繳納稅金或相關稅金,這種異質的空間結構與居住模式隨著社會變遷、經濟發展、人口成長等因素,加上都市土地不足使之成為都市更新著手的地方。目前眷村保存再利用方面偏重於文化方面的保存,未能與都市發展整合,是造成保存之眷村難以活化再利用原因之ㄧ。近年來台灣大力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與「文化創意產業

」,但法規對於公有的空間在使用上較無彈性,使得再利用後容易淪為再一次閒置,僵化的保存再利用制度,侷限空間機能的可能性。本計劃希望能在保存歷史空間與再利用找到一平衡點,使得眷村的保存與都市共生,而不再是都市中閒置空間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