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入會資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職業工會入會資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和黃越欽的 勞動法新論(第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入會辦法|桃園保險業務職業工會也說明:【入會資格】 凡在桃園地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員、財產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業務員、 及相關保險業務等之保險從業人員均可加入本會。 職業工會會員享有勞、健保費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佳和所指導 黃慧甄的 職業工會罷工之爭議問題研究 -以2016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為中心 (2020),提出職業工會入會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工會、罷工、罷工範圍、罷工投票、團體協約、禁搭便車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蘇珊霈的 我國工會安全條款之功能與合法性討論—以美國法為比較對象 (2020),提出因為有 工會安全條款、封閉工廠條款、禁搭便車條款、代理工廠條款、消極團結權、同工同酬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工會入會資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北市政府加強職業工會會員入會加保查核方案則補充:(二)函請勞保局按月檢送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各工會者負擔保險費用名冊,其名冊應載明本方案四所列事項,經查核不符合加保資格之會員,除依前款規定處理及暫停支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工會入會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為了解決職業工會入會資格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甚至包括民事法院等判決要點,讓各界對於法院、裁決會的裁判規範能一目了然,勞資雙方當事人更能經由本書迅速掌握行為規範,亦為司法考試參與者之必讀資料。

職業工會罷工之爭議問題研究 -以2016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為中心

為了解決職業工會入會資格的問題,作者黃慧甄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11年勞動三法修正以來,工會活動日益蓬勃發展,工會組織型態亦更加多元。有別於台灣社會過去發起之罷工皆是以企業工會為主體,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行動,是我國首次以職業工會為主體所發動之罷工!本研究以2016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事件為核心,探討因職業工會之跨企業及跨廠場之組織特性,行使罷工權可能發生之特殊問題,並提出三個研究子題:職業工會罷工之主體適格性、職業工會罷工範圍之選擇、職業工會罷工投票程序,進一步探討職業工會於罷工時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並提出本研究見解及修法建議。除此之外,系爭罷工開始後不到二十四小時,勞資雙方即在勞動部官員的見證下簽訂協議,華航對於工會提出的七項訴求

全數同意,其中亦包含最多爭議的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約定,因此本研究針對系爭罷工案例中的兩大問題:系爭協議之性質,以及系爭協議中關於禁搭便車約款之合法性進行探討。關於系爭結束罷工之協議,本研究整理實務界與學界之見解,並且就團體協約法之締結程序與生效要件、團體協約之效力與內容、團體協約與一般性團體協議之差別進行說明,而後提出本研究見解與修法建議。而關於系爭協議中禁搭便車條款之合法性,本研究就我國禁搭便車條款之權利侵害與適用問題進行分析,再回到華航與空職工之勞資爭議脈絡,來探討2016年結束罷工協議中關於禁搭便車條款約定之合法性爭議,並得出系爭約款合法有效之結論。

勞動法新論(第五版)

為了解決職業工會入會資格的問題,作者黃越欽 這樣論述:

勞動法最新修訂,國碩考試必讀聖經   1.黃越欽教授代表作,《勞動法新論》2015年9月進入第五版。本版納入最新法條分析,是國家考試必讀的聖經。   2.上一個版次修訂於2012年,本書則因應這幾年法律的變更,由作者之子黃鼎佑博士維持原來精神,加入最新法條內容的增修,使得本書更為權威和合乎法律變化。   3.本次修訂,是國家考試必讀,也是參加例如政大文大及其他大學勞工所必讀的鉅作。 本書最大優點,把國內外相關的勞動法學說、法律、精神,納入無遺,是最豐富而紮實的教科書。   4.本書包含高普考勞工行政類所有考科的「勞動社會法」、「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勞資關係」、「就業安全制度」

,讀完本書,等於讀完高普考所有的專業考科。

我國工會安全條款之功能與合法性討論—以美國法為比較對象

為了解決職業工會入會資格的問題,作者蘇珊霈 這樣論述:

我國團體協約法早於 1930 年代開始施行,即包含封閉工廠條款此類型之工 會安全條款。時至 2011 年施行新勞動三法,立法者考量到新工會法改採為自由 入會制,恐削弱勞工加入工會之動機,不利於工會????續與發展,因而於新團體協 約法第 13 條增訂禁搭便車條款與代理工廠條款。然雖立法者預期工會安全條款 具有前述鞏固工會之目的,為何仍少有工會成功簽訂之,其是否真有鞏固工會實 力之功能?本文透過社會學工會組織理論與實證研究,發見由於我國工會尚處發 展階段,使工會安全條款僅具備「避免會員流失」,而不具有「吸引會員加入工 會」的功能,然結論而言,其仍有保障我國集體勞動權的意涵。此外,伴隨 2016

年起空服員工會與華航公司針對兩造簽訂的協議進行相關訴訟,工會安全條款是 否產生如侵害非會員消極團結權、違反同工同酬等疑慮一時廣受討論,我國不乏 有學者借鏡美國法以回應前述爭議。惟本文根據美國立法歷程與判決,發見由於 美國採取排他性協商代表制,造成美國工會安全條款功能並非鞏固工會實力,而 在於維持排他性協商代表制,保障勞工集體協商權,且其主要類型內容因涉及勞 工工作權,對於勞工權益造成之影響較我國強烈,加之美國認定繳納一定費用即 可取得會員資格,致美國合法性討論亦著重在言論自由,顯示美國法與我國法具 有相當差異而難全面借鏡。惟美國為減緩工會安全條款對於勞工影響,所建立之 相關制度,仍有值得我國

參考之處。本文分析我國工會安全條款合法性後,認定 消極團結權應屬一般行為自由,我國工會安全條款對此之限制,亦符合憲法合理 審查標準。針對同工同酬疑慮,憲法第 7 條平等權針對會員/非會員所為之差別 待遇,亦採合理審查標準,於我國工會安全條款得以保障勞工集體團結權,該差 別待遇應屬合理,而無違反同工同酬之虞。最後,本文工會安全條款皆具有債法 性條款,而得簽訂於一般性團體協議,間距條款所具備之法規性效力,亦得以真 正利益第三人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