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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文創文化 和商業周刊所出版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周成瑜所指導 黃聖明的 取締酒後駕車之法定程序與實務之研究 (2013),提出考 汽車駕照 要先體檢 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定程序、醉態駕駛、取締酒駕、強制抽血。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耀宗所指導 詹惇貿的 論規制酒駕之法規範 (2012),提出因為有 行政不法、刑事不法、不能安全駕駛、酒測值、加重處罰規定、酒駕加重結果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拒絕酒測、一行為不二罰、罰金不足最低罰鍰而補納的重點而找出了 考 汽車駕照 要先體檢 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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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考 汽車駕照 要先體檢 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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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酒後駕車之法定程序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考 汽車駕照 要先體檢 嗎的問題,作者黃聖明 這樣論述:

近年來,政府強力推動對酒後駕車之嚴格取締政策,於102年6月11日降低原先違反行政法規﹝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呼氣酒精測試值0.25mg/L調降為0.15mg/L﹝換算為血液內酒精濃度50g/dL調降至30g/dL﹞,並於同日將涉嫌觸犯刑事法規的原0.55mg/L標準值降為0.25mg/L﹝換算為血液內酒精濃度110g/L調降至50g/dL﹞,然民眾對於酒後駕車遭警方取締,不論是屬於行政罰或刑事罰的範疇,其再犯率依然相當高,因而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同條第5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以行政法令賦予執行之酒測員警對於拒絕酒測者有強制移送實施抽驗之權。部分民眾存著僥倖的心態,認為若遭警察攔檢時拒絕呼氣酒精測試,最多僅罰款新臺幣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照而已,為免酒測後涉犯公共危險罪,消極不配合,規避警方取締及查緝;政府為因應此類案件層出不窮,警政

署於102年6月18日新頒取締酒駕拒測標準作業程序,當駕駛人拒絕酒測時,執勤員警可依其專業判斷,若認為駕駛酒精濃度可能達0.25 mg/L,或駕駛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其他異常行為等,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205條之2規定逮捕並強制進行酒測。若駕駛仍拒絕吐氣時,警察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駕駛人送往醫療或檢驗機構採集血液鑑定,並依違反刑法185條之3第1項規定,以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檢察官偵辦,此舉似有擴張警察攔查此類案件之執法範圍。既然酒醉駕車之行為由單純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提升為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同理,酒醉駕車者也由單純之「交通

違規者」成為「犯罪嫌疑人」,則處理此等行為之手段與程序,亦應由執法人員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轉換為強調人權保障之司法行為。然以現行警察執行取締勤務之模式,並未因酒醉駕車之刑罰化而有相關異動。若此,首先面臨之刑事搜證程序執法挑戰,即是執法依據、取締法源何在?審視警察人員取締、稽查酒後駕車之過程,自攔阻、詢問、呼氣酒精測試乃至強制抽血檢驗,均涉及到人民憲法上基本權之限制及干預,此項基本權之範圍為何?是否為憲法基本權中個人不容侵犯之核心?若屬個人不容侵犯之核心價值,則警察執法時是否符合法治國所應具備之正當法律程序,即為該等行為是否合憲之重要關鍵。

財務報表,中小企業賺錢神器:王牌講師親授,10堂課終結數字恐慌症,把財報變獲利神隊友

為了解決考 汽車駕照 要先體檢 嗎的問題,作者DawnFotopulos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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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錢神器》是寫給每位有數字恐懼症的的中小企業主的財報書。有「數字恐懼終結者」之譽的富托普勒擁有20年經驗,協助沒有財會背景的小型企業讀懂財報,進而轉虧為盈,同時也是獲獎網站「小公司的大幫手」(bestsmallbizhelp.com)創辦人。該網站主要針對小型企業主管提供實用資源和建議。     本書用10堂課,大白話說明財務報表的各類名詞,解釋不同數值代表什麼意義?如何影響公司的決策?以及如何反映企業的健康水平?在本書你可以學到:     ☑輕鬆看懂三大報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   ☑運用損益表來改善獲利。   ☑懂「收支平衡點」能幫助了解你的公司是否可運作順利。   ☑藉由「

現金流量表」管理收款過程,避免破產危機。(很多經理人怨嘆學會這些觀念為時已晚。)   ☑用「資產負債表」測量公司的財務體質。   ☑三大報表在日常業務交易上是如何息息相關。   ☑綜合各種財務比率來透視公司財務狀況。     讀者無須財務背景,本書用只要會加減乘除就能看懂的大白話,輔以最有感的常見案例示範財報概念,將三大表說清楚,助你判斷經營績效為你的公司解決財務難題、修復財務體質,將賺到的錢牢牢抓在手中。     *本書為《會加減乘除就看得懂財務報表》的修訂版    羅澤鈺(誠鈺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審訂   本書特色     1.數字恐懼終結者出動→把難懂財報變賺錢神隊友!   想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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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規制酒駕之法規範

為了解決考 汽車駕照 要先體檢 嗎的問題,作者詹惇貿 這樣論述:

有關我國規制酒後駕車之法規範,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皆有規定。然而,兩法領域互殊,其條文定性、構成要件、法律效果、適用程序均存有迥然不同之差異;更有甚者,於行政罰法相關條文適用下,將產生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情況。是以,本文不僅個別探討刑法與道交條例對於規制酒駕之內涵,亦研析兩法體系交錯適用下之爭議。首先,刑法第185條之3之危險犯性質為何?從民國88年制定之始,即因「不能安全駕駛」之用語,而引發學界與實務爭論不已,迄今方興未艾;嗣後更因實務上過度仰賴酒測值,使「不能安全駕駛」究屬構成要件要素或客觀可罰性條件,而有所爭執;進而使「酒測值與不能安全駕駛之關聯性」眾說紛紜而莫

衷一是。本文將對此提出見解。其次,民國100年11月8日刑法增訂「酒駕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然而,「加重結果犯」於學界與實務自始即存有諸多歧異觀點,反映於酒駕加重結果犯,是否將產生認事用法之開創見解?而道交條例第86條第1項針對酒醉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亦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其與上述刑法酒駕加重結果犯之法條競合關係如何?又針對道交條例第35條各項加重處罰規定,本文將逐一檢視其是否符合刑法加重結果犯法理,抑或僅為加重處罰事由。再者,關於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酒測」之處罰爭議,釋字第699號解釋文、理由書與不同意見書亦有深入闡述。對於「發動酒測之依據」與「拒測罰之規制」是否允當,本文亦有所

探討。此外,從法律適用面以觀,酒駕可能因違犯刑法第185條之3,而處以刑罰;亦可能僅觸犯道交條例第35條各項規定,而論以行政罰。然而,當刑事罰金低於道交條例裁罰基準最低數額,尚須向監理機關補繳納不足罰鍰之差額;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行為人受檢察官諭知附公益性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以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行為人受法院附公益性負擔之緩刑裁判宣告,因行政罰法第26條、第32條等相關規定,皆須通知原移送行政機關裁處,其中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各項之行政罰,多重行政制裁併處,其規制效力是否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另外,行為人因酒

駕而遭「移置保管車輛」,該行政措置之定性為何?其與行政罰併處之下,是否悖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本文將針對上述爭議,逐一檢討論述,於充分檢視後,據為提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