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新聞室- 聯華電子也說明:本次減資應申報所得之比率為0.00137518 (註)。 本國法人、自然人股東以應退還股款金額× 0.00137518 為申報96 年股利所得,扣繳憑單將於民國97 年2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所指導 王俊龍的 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之研究-以實務運作相關問題分析為中心 (2006),提出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所得扣繳制度、法律經濟分析。

最後網站漏報執行業務所得補稅達裁處罰鍰標準之處罰則補充:... 所得資料範圍,係以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之研究-以實務運作相關問題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問題,作者王俊龍 這樣論述:

摘 要  稅捐之課徵係剝奪人民之財產權,所得稅之課徵,須考量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最低生活之所需,進而保障人民之生存權為前提。本文將就稅捐課徵之基本三大原則,即租稅法定原則、平等原則及租稅課徵經濟原則,探討其在綜合所得稅制度上之運用。  本文亦從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所包含之結算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兩大區塊探討。結算申報制度最為人詬病者,即為身分免稅、部份之財產交易所得免稅、屬地課稅原則及夫妻合併申報之婚姻懲罰。扣繳制度之問題在於何為應稅所得?何為免稅所得?何為應扣繳所得?何為免扣繳所得?所得類別為何?定義太過模糊,致使不確定性過高,不但稅捐稽徵機關人員無一定之標準,更使相關義務人無所適從。現行扣

繳義務人為自然人個人,以扣繳義務人自已之財產擔保為扣繳單位辦理事務之扣繳義務責任,實為權責不相當。再究扣繳及扣繳申報義務違反之裁罰,涉嫌侵占稅款之已扣未繳稅款者;未申報免扣繳憑單者;及已扣繳稅款未申報扣繳憑單者,三者相比較,其義務負擔與責任負擔,亦權責不相當。以上相關問題,已造成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平等原則之違反。  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由提供勞力所得者所繳納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以資本、財產交易之利得,所繳納之稅額比例極低。資本、財產交易之利得卻又多為富人所有,使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為窮人多繳所得稅,富人少繳所得稅之不公平現象。因此,本文將建議以擴大稅基、改採比例稅率或減少稅率級距及以『基本生活

費』為單一之扣除項目,改善綜合所得稅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