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消息分類 - 誠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也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為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費用享有雙重優惠,公司因從事研發取得的政府補助款,除應在申報營利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世新大學 行政管理學系 郭昱瑩所指導 謝雨豆的 稅式支出之評估: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例 (2015),提出產創條例投資抵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式支出、產業創新條例、政策評估、預算管理、產業關聯分析。

最後網站111年度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申請開跑 - Deloitte則補充:換言之,以該公司111年購置自動化設備為例,可以按支出金額3%分別自111年、112年及113年度3年度之營所稅抵減應納稅額。 投資抵減當年度支出之認定. 另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產創條例投資抵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產創條例投資抵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以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部分,才能申請減免稅額。

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所訂「研發投資抵減及補助案件申請公司或企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卻寬鬆到不行,形同放水。導致過去從未有廠商因違反勞工保護法令而無法取得補貼。

以宏達電為例,過去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總罰款超過360萬,仍繼續爽領租稅補貼;2016年,徐旭東的遠東新世紀公司也多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照領租稅補貼與補助。

這種荒謬的結果,必須改正。今天,質詢經濟部部長,要求重新檢討認定標準。不應繼續拿納稅人的錢補貼無良財團。

稅式支出之評估: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例

為了解決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作者謝雨豆 這樣論述:

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屬於誘因型政策工具,為政府間接性的支出工具手段,透過免稅、租稅抵減等獎勵之措施,來達成政策目標。因為其未透過直接成本支出來施行,又可提供優惠於民的表象,受到政治人物與大眾的歡迎,在我國每年皆有90項以上的所得稅稅式支出項目來看,政策使用頻繁程度也可窺之ㄧ二。但也因為此特性,不須經由每年正式預算制度審視,易形成政策績效評估的漏洞,也不利全面性的財政管理。然而,長期下來稅式支出的規模卻是政府不應忽視之重。值得關注的是,在1968年稅式支出概念提出之初始目的,即希望強化稅式支出在預算上的管理,但在我國經驗上確未見其效果,除了我國在此議題發展時程較短之外,外

界對其的關注度也有所不足。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探討稅式支出這項政策工具在使用上的可能問題,對其進行整體性的評估,並就目前主要經濟發展政策「產業創新條例」為例來加以探討,以提供未來政策使用上的參考。此外,以稅式支出被稱為僵屍帳顯示它難以被約束的角度來看,若忽略其在預算管理的面向,則將可能對國家財政造成嚴重傷害,故本研究亦就預算管理的角度來對我國情況進行研討。以全面性的角度來對稅式支出政策工具進行評估。本文透過次級資料分析及深度訪談法,來對產創條例投資抵減政策的事前及過程進行評估,結果發現我國稅式支出在政策預評估機制仍有調整空間,且在績效評估的執行上也相當不足,而相關資訊透明程度不足的問題也影響外界及

後續的研究發展。在政策的事後評估上,則採用產業關聯分析模型,來對產創條例實際產生之稅式支出規模進行分析,探討其實際對國內經濟與產業所造成的影響,以補足稅式支出在政策成本效益上缺乏檢視之問題,而由分析結果可得知,產創條例的研發投資抵減實際上創造了具規模的GDP與就業變動。在預算管理的討論上,則透過次級資料及深度訪談法,並比較國際上的現行作法,發現我國在稅式支出統計的項目別、資訊透明上都仍需增進。此外,在稅式支出的預算管理面向上,在制度與資訊使用的發展上都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