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令輯要94年度合訂本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也說明:條文關聯 ·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用地計畫時,應計算申請人須繳交之回饋金數額,於核定處分時載明並通知申請人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編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張嘉仁所指導 林振國的 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經營之策略-以彰化縣為例 (2021),提出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特定工廠、農地工廠、未登記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惠宗所指導 羅婉秦的 環境特別公課與行政罰關聯性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特別公課、環境特別公課、環境保護、污染者負責原則、肇因者負責原則、行政罰、空氣污染防制費、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農地工廠輔導2.0上路】20年納管輔導金每坪每月不到20塊 ...則補充:輔導過程須繳輔導金 土地合法另繳回饋金 ... 低污染既存工廠須在《工輔法》公告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10年內完成改善,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完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94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4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經營之策略-以彰化縣為例

為了解決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的問題,作者林振國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不同於過往文獻以政府角度探討農地工廠管制情形,係採用政府輔導工廠經營思維,探究政府、民意代表、工廠、代辦業者於特定工廠登記政策之互動關係,以經濟發展歷程分析國土失序原因,突顯產業發展對於國土永續經營重要性;接續闡述推行國土計畫政策改善農工爭地之窘境,政府仍應維護我國經濟發展,適時輔導企業符合環境友善目標,並藉以國土重新規劃為契機,結合行政資源建立產業聚落,發展地方區域特色,縮減城鄉差距、活化土地資源。研究範圍擇定具有升格直轄市潛力、既有工業區閒置土地過多、以及農地工廠違規佔用農地面積為全國行政區最廣等特性之彰化縣,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探究農地工廠轉型為特定工廠,特定工廠

改善建物、土地使用之缺失以取得用地變更,最終合法經營過程所經歷之實務問題,並剖析政府如何利用既有優勢推動特定工廠納管政策。本研究發現特定工廠發展有租稅、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回饋金之成本考量,工廠廠址鄰近人口密集區之區位條件,國民欠缺國土永續發展素養,和彰化縣既有工業區土地閒置,與政府附加嚴苛、不合理負擔,以及地主、企業主間租賃糾紛產生租稅轉嫁等影響因素,提供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發展之關鍵策略有:一、國土管制策略,應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訂定全國違章建築清查計畫,並詳實規定違規情事之認定標準、查報處理流程,由中央政府督促地方政府執行拆除;又建議修正「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第3條規定,監測頻率改以

每季至少監測1次頻率,避免被知悉監測週期,存有國土違規使用之風險;另規劃稅捐機關、商業主管機關、用水用電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透過換算營業額、消耗能源,查出違規工廠實際資訊。二、政府應善盡輔導工廠責任,地方政府依階段舉辦說明會,加強資訊露出,適度擴充人力、加強教育訓練,改善行政審查流程,提供企業貸款額度亦應再提高,並積極介入輔導租賃關係之工廠;中央政府須統籌各主管機關建立平台,提供身分符合之企業下載,甚且特定工廠規範有建蔽率、隔離綠帶範圍、回饋金計算基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等應再審慎調整,評估附加負擔是否逾越比例原則。三、建立產業聚落策略,選擇轄內工廠密集且鄰近人口密集區域作為工業區位址,規劃範圍

內土地作適度地目解編,放寬承租、購買工業用地之面積限制,政府亦需改變當今工業區發展策略,不再積極招攬國內、外大型企業進駐,投入行政資源向國外爭取訂單予工業區內企業生產,並提供購、租地優惠以及減免稅額措施。四、推廣國土永續教育,人民協助政府監督工廠,政府應將國土教育與環保教育作區隔,並規劃國土永續經營素養納入國中、小學習階段之重點教育,甚且適時揭露特定工廠政策內容,鼓勵產業參與、提供產業需求,亦公開、加強宣導區域產業性質及存在風險資訊,讓人民主動參與監督工廠,協助政府掌握工廠違規之即時資訊。

環境特別公課與行政罰關聯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特定工廠回饋金計算的問題,作者羅婉秦 這樣論述:

環境特別公課是結合「特別公課」與「環境保護」此二概念、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等高權主體課予人民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相較於傳統公課類型,是一種較為新興、正在發展與運用之治理手段。然對於「特別公課」此一公課類型,我國立法與司法實務似未明確劃分出特別公課課徵之界限,導致特別公課似有廣徵、肥大化之趨勢,似也致生「於性質上並非特別公課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也劃歸於特別公課範圍課徵」之亂象,而此種混亂之現象更延伸至環境法領域。在環保意識抬頭之現今,立法者似乎只要舉著環境保護之大旗,即可向污染環境者廣徵「環境特別公課」,卻甚少探究其所課徵之「環境特別公課」,於性質上是否真屬於此,甚或於實務判決中,更多有將特別公

課與其他性質之金錢給付義務混淆誤用之見解。於民國107年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後,立法者更於第75條明定,若於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以不正方式短報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之資料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費率(或污染源排放量)應以倍數計徵,而實務見解認為,該超出一倍之金錢負擔,於性質上亦與空氣污染防制費同,均為環境特別公課,然假設短漏報之繳費義務人與誠實申報之繳費義務人,其等所排放之污染物相同、對環境造成之危害也相同,該「以不正方式短漏報」致倍數計徵之金錢負擔,是否於性質上屬於行政罰而非環境特別公課?又環境特別公課與行政罰間之關聯性為何?均不無疑義。本文為探討上揭疑義,將從特別

公課之發展以及課徵之憲法基礎與正當性出發,再探討於環境法領域中,運用特別公課概念發展之環境特別公課,其發展過程及作為環境保護手段之正當性基礎何在,以進一步探討環境特別公課與行政罰關聯性之基礎,再檢視現今實務見解以及立法方式是否有不足、甚或是誤用此二法律概念之處,最末,提出本文之結論以及建議,期能拋磚引玉,使我國立法與司法審判實務能更加細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