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煽動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亦武寫的 子彈鴉片:天安門大屠殺的生與死(新版) 和DanielDefoe的 大疫年紀事(史上第一部瘟疫文學,歐洲小說之父丹尼爾‧狄福融合紀實與想像之震撼作品)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香港立場新聞與2總編遭控「煽動罪」 審判預計進行20天也說明:另外,辯方律師指出煽動罪與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部分條文抵觸,要求證明控訴的合憲性;也要求需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負責審理的法官郭偉健表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允晨文化 和麥田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茂生所指導 宋建誼的 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 (2019),提出煽動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煽惑罪、例外狀態、公共秩序、法益、明顯而立即危險、適性犯。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曾建元、邱榮舉所指導 呂宜靜的 論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立法對人身自由之影響(2014-2018) (2018),提出因為有 習近平、國家安全、國家安全立法、人身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煽動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安處帶走羅冠聰父母、胞兄錄口供暫未拘捕 - Channel C則補充:其後於周二、三,以「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煽動」罪,先後拘捕網購平台「懲罰mee」的5名成員,而5人過去均是羅冠聰所屬的政黨「香港眾志」之成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煽動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子彈鴉片:天安門大屠殺的生與死(新版)

為了解決煽動罪的問題,作者廖亦武 這樣論述:

  即使進入了二十一世紀,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中國這一頁,仍無法翻過去。   歷史的缺頁。   《子彈鴉片—天安門大屠殺的生與死》已有德法英日西等15種譯本,世界風行,是當代最重要的六四屠殺紀實文學作品。新編版除增補更多參與者的故事,力存歷史真貌,還原人的故事,更收錄藝術家劉毅「坦克人」系列作品,以撼動人心的油彩,直面歷史,值得藏讀。 名人推薦   當代見證文學的必讀書。——Sabine Pamperrien∕作家、《柏林日報》主編   本書近距離採訪了那場革命中抗爭過的人士、曾經被判入獄的人士—他們從監獄出來後,進入了一個突然疏遠了政治、左擁消費社會的醉生夢死、

右抱民族主義的廉價激情的國家。正因如此,這本書講的不僅是三十年前發生的一幕幕;它也是今天這個鬱悶的、壓抑的中國的寫照。作者廖亦武,是從本土浮現出來的記錄現實中國的最出色的作家。他有點像中國的斯塔茲‧特克爾,為自己國家的歷史關鍵轉捩點編寫著口述史,但又帶著偉大的波蘭戰地記者理夏德‧卡普欽斯基的那種狷狂、無畏。廖亦武風趣、自嘲,近乎冷血地剖白自己的挫敗,這使他成了這些故事的悲憫而又可信的敘述者。——張彥(Ian Johnson)∕作家、普立茲獎得主   廖亦武鍥而不捨地履行了他的作家職責,真實地寫作,真實地生活,他替中國民眾打破了沉默,替我們打破了中共的和平假象,因此,我很榮幸地授予他應得的、以

瓦茨拉夫‧哈維爾命名的這個「打破沉默」獎。——卡爾‧格什曼(Carl Gershman)∕美國民主基金會主席  

煽動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1時事!】升旗易得道 2021年2月11日
主持: John Connor

2.11 【封殺所有網台?】傑斯被控煽動罪,“林鄭死全家“或成言論永久禁忌,港共誓要消滅所有反對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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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港區國安法, 本台嚴正作出如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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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8.31, 7.1。 我們, 退無可退。

齊上齊落! 團結一致, 不分割, 不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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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 現在是世界歷史的重要關口, 能和近代歷史中的重大變化相比較。 2019年及2020年的事件均顯示出香港人對於民主、自由價值觀的追求, 並同時令這股浪潮捲進全世界, 不可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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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

為了解決煽動罪的問題,作者宋建誼 這樣論述:

煽惑罪於我國實務上大量被使用,然而在其構成要件寬鬆且立法理由付之闕如之情況下,本條規範之正當性具有疑慮。本文藉由比較法制史上煽惑罪發展之歷史脈絡,在比較具有相同立法模式之煽惑罪下,歸納出煽惑罪本質上屬於例外狀態之立法,因而使其成為主權者排除內包之機制。雖然,煽惑罪之本質為例外狀態之立法,然而,在我國立法模式中則是將煽惑罪規範於作為常態性立法之刑法中,因此就煽惑罪之正當性審查仍需回歸以法益理論為基礎,僅以國家法益中公權力的正常運作作為本罪之保護法益,忽略刑法之保護對象仍應以個人權利為核心,本文認為應以副法益理論作為限縮煽惑罪之法益理論,而在侵害個人法益之情形下始得連結到國家法益因此受到侵害。

在副法益理論之審查下煽惑罪成罪之可能顯然超出保護法益之範圍,而應予以限縮,在比較法上之限縮方式有以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或是可罰的違法性對於煽惑罪為限縮之解釋。然而,本文認為我國煽惑罪之問題在於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方式,因此,於立法論上應透過修正公然要件為「公然於集會遊行中」以及增加「足以侵害個人法益」的行為適性要求以解決煽惑罪之正當性疑慮,而在現行構成要件之解釋上則應以煽惑個人生命身體相關之犯罪始成立本罪。

大疫年紀事(史上第一部瘟疫文學,歐洲小說之父丹尼爾‧狄福融合紀實與想像之震撼作品)

為了解決煽動罪的問題,作者DanielDefoe 這樣論述:

一六六五年,一場瘟疫奪去了十萬人的生命。 封城、恐慌、信念瓦解……  三個世紀前倫敦大疫年實況,竟與當代如此相像! 卡繆《鼠疫》問世前兩百餘年寫就的第一部瘟疫文學 《愛在瘟疫蔓延時》作者馬奎斯最愛的小說之一 《魯賓遜漂流記》作者、歐洲小說之父、現代新聞鼻祖丹尼爾‧狄福描寫瘟疫現場之作 文化評論家  南方朔◎專文導讀 ▍本書特色  1|作者丹尼爾‧狄福是英國第一位現代記者、十八世紀最偉大的英國作家之一,重要作品《魯賓遜漂流記》創下僅次於《聖經》的翻譯版本數量。 2|奠定英國文學基礎,作品廣受討論。吳爾芙、喬伊斯等文壇巨匠皆曾撰文評論。 3|除了細緻的瘟疫情況觀察,亦顯示出作者的宗教、人道

關懷,是紀實與虛構兼具之作。 4|循序漸進地由瘟疫如何擊垮人的身體,到瘟疫如何破壞人與人的關係,造成一整個社會精神緊繃,形成心靈上的瘟疫。 5│揭露彼時防疫的制度疏漏,充滿批判意識。書中許多道德問題可與當代社會呼應,例如:已經染上瘟疫的人,不惜打傷守門人逃走,造成瘟疫更進一步擴散。 6|南方朔專文導讀──「論『第一波』瘟疫文學,則當非以《魯賓遜漂流記》聞名的狄福所著的《大疫年紀事》莫屬,它可能是第一部以瘟疫為主題的小說創作。」 ▍內容簡介 瘟疫從未停止襲擊人類,無論是今天,或是三個世紀以前。 在生命遭受傳染病的威脅之際,心靈也承受著嚴峻的試煉…… 一開始只有少數因瘟疫死亡的案例,後來死亡

人數開始節節攀升,直到消息瞞不住了,瘟疫正式宣告爆發。富人一個個率先舉家搬遷,然而對小市民來說,這場瘟疫才剛丟出第一道艱難的選擇題:要放棄所有財產,孑然一身離開這座城市嗎?窮人則是根本走不了,只能留在原地聽天由命。 後來整座城市開始充滿遭病痛折磨的人──染病的人、被駭人病徵嚇壞的人,下令封閉的一間間屋子都傳出發自靈魂的哀鳴。有些人不得不涉險工作,也有些人趁火打劫、大發瘟疫財。路見竊盜、搶劫案,也不能報警,因為這樣一來反而會讓自己暴露於染上瘟疫的危險之中。所有人都非常害怕,因為瘟疫隨時會找上門。「恐懼對人造成另一種影響,懾住人心,教人思路遲滯,無所適從。」 《大疫年紀事》以一六六五年倫敦瘟疫

為背景,作者展現新聞紀實筆法,將史實、傷亡數據,融合個人評論,交織成一部完整的敘事,再現了倫敦大疫年間的城市景象以及市民面貌,更體現了作者的人道關懷。南方朔認為,這本書可謂其後幾乎所有瘟疫文學的共同基礎,也是閱讀瘟疫文學的首選作品。 ▍名家讚譽 一個偉大的小說家,能從混亂中帶出秩序,打破我們舊有的框架。──現代主義先鋒吳爾芙 在我讀過的許多瘟疫文學作品中,《大疫年紀事》是我最喜歡的書之一。──魔幻寫實大師馬奎斯 論「第一波」瘟疫文學,則當非以《魯賓遜漂流記》聞名的狄福所著的《大疫年紀事》莫屬,它可能是第一部以瘟疫為主題的小說創作。──南方朔 =大疫年間,倫敦市五大禁止= 1.

禁止於自治市內飼養豬、貓、狗、鴿、兔。 2. 禁止病家人員、物品遷移或流通。 3. 禁止舉行筵席、看戲、唱民謠、飲酒,或於咖啡館等一切聚眾活動。 4. 禁止販售不新鮮之魚、肉及發霉穀物。 5. 禁止乞丐於自治市內遊蕩。 =大疫年間十大防疫措施= 1. 戶長一律於病徵出現兩小時內,向檢驗官通報。 2. 確診瘟疫者,應於自宅隔離。 3. 病患之用品、寢室應以火烘烤才能恢復用。 4. 潛入病患住所者,其住所應予封閉,天數由檢驗官裁奪。 5. 埋葬瘟疫死者一概於日落後、日出前為之,且不得讓孩童靠近遺體、棺木或墳墓。 6. 病家屋舍之門中央,畫上一呎長紅十字標記,寫上天主垂憐字樣。屋舍合法開啟時方可

移除。 7. 如一棟屋舍中有數人同住,而其中有人染上瘟疫,則其同住之人、家屬、任何其他人,如欲搬離,必須取得當地教區檢驗官核可之證明。 8. 載過瘟疫患者之馬車,須以煙熏烘,並暫停使用五、六日。 9. 保持街道清潔、垃圾堆須遠離自治市。 10. 疫情期間暫停活動之錢財將用以賑濟染疫之貧民。 =大疫年間,除了外科醫師與看護之外的重要角色= 檢驗官:查詢各教區中有何宅戶發生瘟疫、有何人患病,並負責後續通報事宜。由議會選任,任期至少兩個月。若獲選之適當人選拒絕,則將關入監獄,直至首肯。 看守人:每戶病家由兩名看守人看守,一名日班,一名夜斑。看守人應特別注意,其監守之屋舍不得有人員進出,否則將予

嚴懲。 訪查員:各教區應慎選女性訪查員,擇優選派誠實婦女擔任。負責確認死者是否死於瘟疫。瘟疫期間,訪査員不得使用公共設施、擔任公職、經營店面或攤位、擔任洗衣工或從事其他一般工作。 埋葬工:疫情期間負責埋葬死者的工人。 ※ 注意 1. 訪查員、外科醫師、看護及埋葬工如外出,務必手持一根三呎長之紅杖,不得遮掩,以供旁人辨識。 2. 瘟疫期問任何人亦不得參加葬禮。 ※※在疫情肆虐的尾聲,丹尼爾‧狄福的警告 「人們太草率而令自己置身險地,先前的謹慎舉止全然拋諸腦後,也完全不再閃躲他人,由衷相信瘟疫不會找上他們。……很多人卻被這種不謹慎、輕忽的行徑害死。」  

論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立法對人身自由之影響(2014-2018)

為了解決煽動罪的問題,作者呂宜靜 這樣論述:

自2012年中國大陸領導人習近平上任之初,強調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並且要「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和工作機制,高度警惕和堅決防範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顛覆活動確保國家安全」。2014年中共中央設置國家安全委員會,習近平在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開啟「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積極加強國家安全相關法制建設。顯示中國共產黨正透過調整其國家安全觀,建構更完整更有利於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及維持政權的國家安全體制。本文主要從民主國家、憲政主義的視角,檢視中國大陸國家安全觀以及人權概念;觀察中國大陸以政治安全為核心的國家安全觀演變以及國家安全立法變化。聚焦在習近平時期2014年到

2018年間,代表性國家安全立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等等,賦予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單位:公安、國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職權與業務變化;以及對公民義務、權利變化。輔以遭國家安全事由限制境內外人士人身自由的代表性個案綜合分析,凸顯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立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社會普世價值之落差。最後,透過比對美國以及台灣的國家安全立法演變,加以凸顯民主國家與中國大陸國家安全目的、法制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