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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詹鎮榮所指導 邱彥程的 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聯合開發法律關係之研究 (2019),提出烏日地政事務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權益分配、公私協力、行政契約、合作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 李宗信所指導 陳惠容的 從環境史角度探究烏溪下游的環境與人群互動(史前-2018) (2018),提出因為有 烏溪、產業、環境史、河川治理、城市治理、歷史GIS的重點而找出了 烏日地政事務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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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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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聯合開發法律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烏日地政事務所的問題,作者邱彥程 這樣論述:

  自民國79年「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發布實施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據以辦理捷運聯合開發作業迄今,已有62個基地完工使用。然因聯合開發作業從用地評選至聯合開發大樓興建完成後的使用管理,其工作項目繁雜,加以初期相關法令及執行規定未臻完善,致使開發期程甚長引發地主抱怨;另外開發用地劃設、都市計畫變更及用地取得等更是攸關民眾權益甚鉅,導致聯合開發業務範圍所涉法令繁多。隨著近年來,監察院針對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車站特定區雙子星開發案、新店機廠聯合開發美河市案提出質疑及糾正,且因政策變更臺北市政府提出南港機廠聯合開發案終止契約,聯合開發日益受到大眾的關注。  然遍查國內產官學界對於捷運用地聯

合開發機制的研究著墨甚少,往往僅有針對個案事件所觸發的爭點作相對應的回應,缺乏整體架構及通盤論述,故本文藉由實務經驗的累積,以公私協力精神為基礎,從寬廣的聯合開發目的開始論述,初步建構聯合開發機制的基礎法理,以作為後續行政機關從事執行聯合開發業務的政策考量中心。  由於大眾捷運聯合開發過程中涉及公私部門間利益、鉅額的投資、參與者複雜的法律關係、開發用地的取得、徵求評選投資人、權益分配以及主管機關締結各類契約性質,本文藉由前述法理的建立予以分析各權益關係人間法律關係,並舉臺北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作為爭議案例,就大眾捷運聯合開發制度的變革給予建議。

從環境史角度探究烏溪下游的環境與人群互動(史前-2018)

為了解決烏日地政事務所的問題,作者陳惠容 這樣論述:

本文嘗試以從史前時期到現今(2018年)的烏溪下游流域為研究的時空範圍,以環境史角度聚焦於人群活動、產業發展與河川治理之議題,進而探究人類與烏溪間的互動牽引關係。最初人們進入烏溪下游時,為免於洪患而順應河川環境居住,漢人入墾後,開始修築水圳,希望能充分利用河川以獲取生存空間及經濟利益。然而進一步與水爭地的結果,人們被迫面對來自洪水災害的威脅,乃有興修土堤與相關信仰的形成。直到日治之後,基於殖民政府產業政策的安排,在經濟利益極大化的前提下,官方開始介入河川的治理,烏溪治水事業也因此展開,如以現代化堤防收束盆地內漫流河道,積極利用原河間沙洲及河道緩衝區為田園聚落等。直到戰後,人們與河爭地的情形更

為劇烈,但自然環境的變化,特別是氣候的變遷往往會使原本脆弱的人河關係更加緊張。其中發生於1959年的「八七水災」最具代表性,造成烏溪下游嚴重災害,原本阻絕人群與河川的堤防遭沖毀、田園屋舍淹沒、農工商產業受損,人與河流的對抗受到懷疑,但在產業發展、生活空間需求的影響下,以馴化、控制為意圖的土地政策仍為當時人們對河流的態度。近年來西方與洪水共生的環境哲學興起,臺灣在都市發展的同時也注意到人河疏離水環境惡化對人群的影響,開始在烏溪下游流域進行兼顧洪水防範與親水環境的都市河川治理,意圖在尊重河川自然生態與兼顧人群生存需求下,建立人群與河川的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