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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創見文化 和北京大學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航運管理系 楊清喬所指導 程飛豪的 高雄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發展關鍵成功因素之研究 (2021),提出深圳物流中心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海運快遞、鑽石理論模型、關鍵成功因素、AHP層級分析法、高雄港。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蘇雄義所指導 周曉政的 公車業者車隊電動化轉型現況與永續商業模式之探討-以大台北地區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市區公車業者、電動巴士轉型、永續發展、績效運籌、聯合服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深圳物流中心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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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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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搶了我的金飯碗?

為了解決深圳物流中心查詢的問題,作者顏長川 這樣論述:

5G is real and coming !        5G=服務(SERVICE)+智慧(SMART),   5G帶來非金融業的四新領域──   四大領域即─區塊鏈、虛擬貨幣、沉浸體驗及監理沙盒將各顯神通;   為金融業的四大變化──實體化、網路化、行動化、智慧化   很多人都誤以為5G是金融業的專利,其實各行各業都可加以運用 :   「區塊鏈」是下一代的互聯網、   「虛擬貨幣」是虛實世界的橋樑、   「監理沙盒」小型實驗室、   「沉浸體驗」是五感實境感受。   5G 的三大特性:高頻寬(百倍速)、低延遲(1毫秒)、廣連結(百萬個/ 平方公里),正好可以對應三種不同類型的應

用;高頻寬可以帶來4K/8K 影音、電競、AR/VR 等消費者應用,而低延遲能實現車聯網、智慧製造、遠距醫療、遠距操控等產業與工業應用,至於廣連結則可開創全新的物聯網……更多的5G應用與未來趨勢,將透過本書得到一定的啟發。   個人和企業都必須加速「數位轉型」,才能搶到金飯碗!   5G行動通訊科技(高頻寬、低延遲、廣聯結)將促成萬物互聯,有利於發展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服務,應用層面不再侷限於通訊領域,各行各業都可能搭上5G浪潮。   快速變動帶來新挑戰但更帶來新機會,當「金融遇見科技」會碰撞出什麼樣的精彩火花?FinTech會為金融業打造什麼樣的網路銀行、開放銀行、未來銀行?什麼

是智慧電商、智慧工廠、智慧辦公室?   5G 的三大特性:高頻寬(百倍速)、低延遲(1 毫秒)、廣連結(百萬個/ 平方公里),正好可以對應三種不同類型的應用;高頻寬可以帶來4K/8K 影音、電競、AR/VR 等消費者應用,而低延遲能實現車聯網、智慧製造、遠距醫療、遠距操控等產業與工業應用,至於廣連結則可開創全新的物聯網,應用於人生的八大需要中:   食─ 5G 咖啡機器人一面煮咖啡一面還能服務客戶,且兼具5G 行動熱點、人臉辨識、語音辨識下單等功能;全台第一個AI 溫室(全自動科蔬果),2021 年7 月就要投產。   衣─ AI 智慧驗布的作業,可以高速判斷布料是否有破洞、髒污、勾絲等

瑕疵。   住─智慧家庭能夠控制燈光、窗戶、溫濕度、影音設備以及家電等,也可同時包含出入控制或是警報器;當連上了網際網路後,家庭設備變成智能網中重要的成份。   行─ 利用即時通訊來控制號誌、改善交通狀況,打造更安全、更便利的車聯網、自駕車和停車的智慧交通體驗。   育─ 透過5G 無人機基地台傳輸訊號,搭配AR 眼鏡引導現場工作者做教育訓練或透過AR 視覺化的導引可輕鬆帶領旅客前往目的地。   樂─5G 與VR/AR 結合,不論演唱會、音樂會或運動賽事都能享受如親臨現場般的觀看體驗。   醫─ 5G 與醫療的跨域整合,實現遠端醫療、遠端照護等服務;5G即時復健指導,患者不用到醫院也

能在家中進行復健。   養─ 當5G 遇上AI,將共同開創嶄新科技與醫養照護服務整合的新契機,加速醫療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轉型升級。   5G將會加速更多應用服務的發展,例如AR/VR 遊戲、購物;機器人智慧工廠、居家照護機器人;無人機安全監控、農作物勘查等。當智慧機械人顛覆物流倉儲運作、AI剪片又快又好……哪些類型職務的飯碗可能因數位科技崛起而不保?   5G所影響的不是只有科技業,而是目前市面所看到的大部分的行業,從醫療保健到金融服務再到零售業都會受到5G技術的衝擊。隨著5G的上線,更多令人驚豔的應用將會不斷地推陳出新,改變你我現有的世界,個人和企業都必須加速「數位轉型」,才能搶

到金飯碗!   5G將如何影響我們的未來   去銀行化,手機就是分行   未來銀行將會「去中心化」,這時候每個人都是中心,不必依賴第三者;「去銀行化」的話,每一隻手機就是一家分行,難怪全球的分行在縮減中;只有最優秀而非最龐大的銀行可以存活,未來銀行可以是傳統銀行加以改良,可以是新設的純網銀,更可以從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蛻變而來。   未來的銀行除了具體的總行和客服中心外,其他的業務功能大部分都已數位化,拿著手機到處「嗶」一下就可處理約80%的金融業務;再經過一段時候,僅憑一張臉、一支嘴和一副眼鏡就可如入無人之境,一面處理銀行業務一面跟金融機器人聊天;刷臉認人、語音辨識、擴增實境⋯⋯等功能,

全都跟生活緊密結合,進行情境式參與。   未來的銀行會是將金融服務內建(embedded)在汽車內,可以自動支付無須卡片或是無人駕駛的計程車可自動計算車資並支付過路費。   如果將金融服務內建在亞馬遜的Alexa 及Apple 的Siri 等,可依指示執行支付、預約、進行交易、查詢資訊、存款及投資等。   台灣首件監理沙盒實驗─ 凱基銀行與中華電信攜手「電信行動身份認證」,結合手機行動認證,符合「滑世代」需求,解決年輕人(信用小白)無金融帳戶無法認證的限制,安全性更高。間接地也提升銀行競爭力;除了有助於銀行吸收更多客源,並推展「普惠金融」之外,直接透過電信第三方認證機制,不僅可做身份上的

驗證,還能透過其電信費的繳交是否正常?來協助判斷銀行借款風險等級的高低。   宏達電前CEO 周永明創辦未來市(XRSPACE),推出世界首款社交實境5G XR 平台XRSPACE 以及首支支援5G 的VR 一體機裝置XRSPACE MANOVA。   永慶房仲與XRSPACE 合作,超前部署5G,讓消費者享受XR 沉浸式看屋體驗!   關燈工廠應用了人工智慧、大數據及自動化技術,利用人工智慧技術進行預測分析、影像辨識與資訊安全,利用大數據進行即時派工、機台預期保養及材料追蹤。   走進富士康工業富聯在深圳的關燈工廠時,發現裡面沒有多少人,女工產線消失了;即使員工降九成,工廠還是照常運

作,光源僅剩信號燈,只有點點綠光,廠長需拿手電筒巡廠。由於具備省人力、省空間⋯⋯等諸多好處,466 億元營收的工廠,靠32 人就撐起來;「自動化」省下的不僅是人力成本,還在於機器能彼此溝通,辨識品質好壞,最後回頭再優化決策。關燈工廠裡的戰情室,令人目眩神搖的眾多螢   幕掌控工廠裡的狀態,包括每天訂單、產能、產品組裝良率⋯⋯等。   關燈工廠不僅只是幾乎「無人工廠」,真正目標是簡化工作流程、加強工作品質並且優化決策,同時改變人力結構,從傳統的以人為中心,變成以數據為中心的「無憂工廠」(把工作放前端做決策),這才是關燈工廠的意義。以專門生產智慧手機等電氣設備組件的工廠為例,採用全自動化製造流

程,配備機器學習和AI 設備自動優化系統、AI 維護系統和智慧生產實時狀態監控系統,將生產效率提高30%,庫存周期降低15%,真正實現關燈無人工廠的目標,同時也是第一家機器學習和工業人工智慧的無憂工廠。 名家推薦   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公司總經理/電信研究院院長 林榮賜   NEXT BANK 執行副總/ 漫畫愛好者  梅 驊   前金融委員、考試委員/ 台大財務金融系教授  楊雅惠   台新文藝基金會董事長/台新銀行監察人  鄭家鐘   陀飛輪系統創想者/ 企業暨個人生涯顧問  邢憲生

高雄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發展關鍵成功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深圳物流中心查詢的問題,作者程飛豪 這樣論述:

近年來因為消費模式的改變使得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大陸已是亞洲最大電子商務市場,兩岸間的電商貨物量也隨之快速成長,高雄港是臺灣最大國際港埠,其優越之物流作業能力擁有發展海運快遞業務之利基與優勢,因此,政府遂於 2020 年 6 月在高雄港設置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進行營運。儘管近期受到 Covid-19 疫情之影響而活絡了電子商務市場,然為使高雄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能具備營運競爭力且永續發展,亟需探討其發展的關鍵成功因素。本研究以鑽石理論模型為理論基礎,透過文獻回顧與專家訪談共彙整出五大構面以及 15 項影響高雄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發展之關鍵要素架構,透過專家問卷進行研究資料收集,之後再經層級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進行關鍵成功因素權重求取。結果顯示前三項最重要關鍵因素為「各關區海關執法認知標準一致」、「增加通關線數量以提升通關速度」以及「海關取消空運快遞併袋通關制度」,而此三項最重要之關鍵因素均與海關之行政作為有關,相關結論與建議可供海關及相關政府單位後續研擬政策時改善參考。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為了解決深圳物流中心查詢的問題,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旨在總結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准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准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

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划研究、交通法規標准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后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

行為事實予以認可。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裁判要旨】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准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 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准后,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

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

據不應予采信。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准,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准。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

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准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

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 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

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准。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

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出的事實。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 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准。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

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准,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准。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第16號案例:楊某某

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

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 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No.1-28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

的行政處罰被撤銷。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志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 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門制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范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 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范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后,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范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

查處。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准,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 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No.2-4 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制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

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准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准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8 超過國家標准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准,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准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裁判要旨】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或補辦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不予退還。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

和法定程序進行。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裁判要旨】No.3-

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准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

駛車號牌。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6

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

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

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案【裁判要旨】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主題詞索引

公車業者車隊電動化轉型現況與永續商業模式之探討-以大台北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深圳物流中心查詢的問題,作者周曉政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全球環境變遷加劇,各國對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氣候暖化議題也愈發關注,而溫室氣體排放又以道路運輸為最主要來源之一。為因應2030年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之達成,近年來政府更制定2030年全面將燃油巴士更換為電動巴士(eBus)的積極政策目標。因此本研究針對市區公車業者(Public Transit)營運及車隊電動化管理現況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去探討市區公車業者導入電動巴士車隊發展現況及未來電動巴士供應供應鏈創新模式。本研究根據2021年11月舉辦之兩場產業專家論壇與三家公車業者實地訪談等專家發言逐字稿紀錄檔案進行質化分析,獲得對大臺北市公車業者車隊電動化轉型現況之初步了解。後續經由質化分析二次歸

納與評析,共得出18項大類型課題與32項子項課題。在現況了解基礎下,本文參酌績效運籌及聯合服務理論及標竿實務,提出了大臺北都會區公車業者電動巴士永續商業模式之雛型設計,以為後續實證研究之理論架構。本研究對經由質化分析二次歸納與評析產出的18項大類型課題其三項關鍵核心課題進行探討,並經由問題描述與問題分析後,產出相對應的解決方案構想與設計。三項關鍵核心課題依序為:(1)政府及跨業整合度不夠;(2)建立大臺北eBus聯合服務公司的雛型設計;(3)電動巴士價格太高及創新融資構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