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有乾,高沛寫的 斜槓荷包:薪水別越賺越窮!小資必備的懶人理財術 和胡碩勻的 節稅的布局(2020年版):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 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圖解貨幣學(最新修訂版)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存款利率高低活期存款利率<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影響存款利率變動 ... 固定利率與機動利率的差別當資金需求者與資金供給者進行借放款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崧燁文化 和任性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勳發所指導 黃國偉的 中、美存款保險法制之比較研究 (2008),提出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存款保險、限額保障、系統性風險、立即糾正措施、最小成本處理原則、金融安全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灣銀行零存整付則補充:註2:活期儲蓄存款是給一般人到銀行開戶用。活期存款一般是給公司企業做大額現金的存放之用。 定存牌告利率比大額存款利率高因此,若你的錢300萬元(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斜槓荷包:薪水別越賺越窮!小資必備的懶人理財術

為了解決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的問題,作者喬有乾,高沛 這樣論述:

小資族的高效理財指南,花小錢打造愜意質感生活!      ▎沒財可理?請拋棄你過時的理財觀!   ▪不可不知的馬太效應:少的就讓他更少,多的就讓他更多。   ▪窮則思變的理財哲學:不要以運氣為貧窮開脫+變知識為資本。   ▪理財≠投資:理財應該是「有效利用每一分錢,抓住每一個投資機會」。   ▎含淚養家,小資家庭必知的理財心法!   ▪區分「投資」與「消費」:購買的東西以後會貶值嗎?   ▪薪水高不代表富有:需考慮居住地物價、是否有投資等其他因素。   ▪剩下的才是財富:富有不是每月賺多少,而是每月剩下多少。   ▪勤儉不如能賺會花:有錢卻不懂消費,就只是不折不扣的守財奴。   ▎知己

知彼,小資與銀行的心機攻防戰!   ▪用複利變身富翁:你若從21歲開始工作,每月只要存幾千元,在10%的利率下,65歲退休時就滾到不少錢!   ▪外幣理財不縮水:期權型存款是一種期限短、收益高且風險有限的理想外匯投資方式,年收益率通常能達到10%左右。只要能對匯率變化趨勢的判斷基本準確,操作時機恰當,往往能獲得比較高的收益。   ▪信用卡與基金絕配:如果選在基金扣款日刷卡買基金,等到信用卡結帳日再繳款,不但可以賺取利息,若遇基金淨值上漲,等於還沒有付出成本就賺到了報酬。 本書特色   本書從實用角度出發,認為要理財先要樹立好觀念,然後對儲蓄、保險、投資、消費等理財方式進行深入的剖析。理財方

法簡明易懂,操作性強,著力於構建你高明的理財思維,讓你無論在何種經濟形勢下部能做出最明智的投資判斷。是小資族最貼心、最實用的理財指南。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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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系列登場!寶可孟要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跟大家聊聊「活儲 vs 定存」的差異,還有新世代的新選擇:數位帳戶,到底差在哪?最後跟大家聊聊:「純網銀」的登場,是否會對市場造成不可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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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存款保險法制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的問題,作者黃國偉 這樣論述:

「存款保險」係以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為要保機構,並以該機構內除不保項目外之各類存款為保險標的,於要保金融機構倒閉或經勒令停業之保險事故發生時,由存保公司依存款保險契約約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履行保險責任之保險制度。從消極面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得於金融機構倒閉時,直接保障該機構存款人之存款,舒緩擠兌誘因,降低對經濟及金融體系之衝擊,進而維持金融體系之穩定。從積極面而論,對存款人提供限額保障,可將金融機構倒閉之損失,合理分配予政府、金融機構、股東、存款人及非存款之債權人,以落實市場紀律、強化金融體系之競爭,並經由結合政府信用及金融機構間之互助,維繫存款人對個別金融機構之信心,避免個別金融機構之倒閉惡化為

系統性金融危機。

節稅的布局(2020年版):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 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

為了解決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的問題,作者胡碩勻 這樣論述:

  內附2020年最新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符合四種條件之一,馬上適用     ◎我年收入80萬,他年收入100萬,為什麼報稅時我繳的錢居然比他多?   ◎家長會費、安太歲、植牙、整形、政治捐款……哪些花費可以用來合法抵稅?   ◎兒女不孝,我死後一毛都不給,外傭認真顧我,以後把錢全給她,法律允許嗎?   ◎想買房送女兒當嫁妝,怎麼給,不會被政府課贈與稅?   ◎儲蓄型保單,受益人不能隨你高興填,不然國稅局會找上門。     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到房地合一稅,   你一輩子都會用到的稅務知識,本書通通告訴你!   讓你可以合法的少繳很多稅,甚至一輩子不用繳稅。

    上班族都以為自己領的是死薪水,賺的錢絕對逃不過國稅局法眼,   甚至誤以為,節稅是有錢人才要做的事,跟自己無關,   但天天在幫老闆做節稅規劃的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胡碩勻說,   變有錢的第一步就是懂節稅,因為節稅跟收入多寡無關,   是一種你對自己財富配置的布局,領死薪水的上班族更需要。     不論是小資族、頂客族、單身族,或四口家庭,   小從每月薪水自提勞退金、買保險,大到數百萬的房屋貸款到遺產規畫,   只要你搞懂政府收稅的遊戲規則,不僅可以合法節稅,還能幫自己加薪。     ◎讓錢流進來,再也不出去──個人所得稅篇     ‧賺錢管道百百種,政府最愛這10種:   薪

資、利息、租賃、財產交易、中獎……這些有憑有據的收入通通都要報稅,   那麼,領死薪水的你要怎麼節稅?   只要每月薪資自提6%進勞退帳戶,馬上就能節稅,有超過90%的上班族都沒發現。   做網拍、有外快、斜槓青年,怎麼節稅免稅?     ‧你有正當收據,政府就會放過你:   給廟裡的香油錢、為兒女點的光明燈,哪一個才能抵稅?   照顧媽媽的看護費用、幫老爸裝的假牙、青春期女兒的牙齒矯正,   捐錢給私校辦學,捐錢給慈善基金會……有錢的人用哪種方式合法節稅?        ◎把愛與錢一起傳下去──遺產稅篇     最療癒老人的事,就是寫遺囑,遺囑要怎麼交代,才有法律效力?   關於繼承,你拿到

的是錢還是債?得先了解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陪我最久的親人就給最多,法律准許嗎?先弄懂遺產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在國稅局眼裡,哪些財產最值錢?遺產估價決定你能不能繼續當富二代。     ◎喜歡嗎?送給你──贈與稅篇     有錢人為什麼這麼愛買豪宅給兒女?   原來留不動產給下一代超節稅,如果附房貸居然更划算。   長輩送什麼給新人當新婚賀禮,最能表達祝福之意又能躲過贈與?      ◎有房斯有財,儘管政府要你萬萬稅──不動產篇     省吃儉用買下不動產,政府會收你萬萬稅,怎麼合法減免?   不動產實價登錄後加上房地合一稅,隨便賣房等於再多送一間房給國稅局!   不用擔心,只要你弄

清楚一生一次、一生一屋的規則,   還有重購退稅加上自用住宅優惠,賣房就能不用繳稅!      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到房地合一稅的所有眉角,   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   內附2020年最新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各界書評     「學做有錢人,就從布局節稅開始!」──朱紀中,商周集團《Smart智富》月刊社長     「想合法的少繳稅捐嗎?您可參閱本書。」──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名譽理事長/呂志明     「一生必讀的理財經典。」──余凱文,台灣創速創辦人、台灣投資人關係協會首席顧問     「繳稅人人有責,節稅人人有權。輕鬆搞懂節稅布局,讓你的錢長大,跟著名

會計師學節稅,讓你的錢輕鬆變大。」──林奇芬,理財教母、前《Money錢》雜誌社長     「這是一本易讀實用的好書。」──周行一,國立政治大學財務管理系教授     「一本大家都可以參考的稅務實用好書。」──張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獨立董事     「這是一本淺顯易懂的節稅實用寶典!」──郭維裕,政治大學教授、劍橋大學經濟博士     「看了《節稅的布局》,你能輕易搞懂如何合法的使稅後財富最大化。有錢人該看、上班族也該看,財務顧問師更該看!」──梁天龍,保險行銷集團董事長     「投資,巴菲特說財報就像球賽的計分板,看不懂你就無法了解比賽。而理財,稅務規

劃就是合法的創造財富,不懂規則,你輸在起跑點,也流失了金錢。胡碩勻有會計師和財務規劃師的雙重身份,讓節稅有了布局和規劃的意涵!」──闕又上,理財暢銷書作家 作者簡介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灣創速加速器合夥人暨財務長、圓子夢創辦人,人稱圓夢會計師,擁有國際會計師與臺灣會計師證照,同時為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現為《今周刊》達人觀點及《Advisers財務顧問》專欄作家,經常受邀至各大企業及學校演講。著有暢銷書《重複的力量》(大是文化出版)。     曾受邀演講機構:Allia

nceBernstein聯博投信、JPMorgan摩根投顧、富蘭克林、Invesco景順投信、Janus Capital駿利投顧、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永豐銀行、遠東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泰銀行、京城銀行、台中商銀、CHUBB安達人壽、富邦人壽、國泰人壽、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台灣人壽、日盛證券、商業周刊、今周刊、Advisers財務顧問、保銷集團、Panasonic、復盛企業、21世紀不動產、SmartM、恩主公醫院、長虹建設、新聯陽實業、政治大學、輔仁大學、中原大學、逢甲大學、中國文化大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IARFC國際認證財

務顧問師協會、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扶輪社、BNI 商聚人、IRTC投資人關係培訓中心等。演講人次超過四萬多人。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於1985年,是TIAG(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Group)國際聯盟事務所的會員。TAG Alliances由TAGLaw、TIAG及TAG-SP(Strategic Partners)所組成,多年被《Accountancy》及 《AccountancyAge》雜誌評為全球前十大會計聯盟,在全球105個國家擁有超過1.8萬名專業人士。 各界推薦 前言  變有錢的第一步:稅後財富最佳化   第一章讓錢流進來,再也

不出去──個人所得稅篇 1.賺錢管道百百種,政府最愛這10種<綜合所得來源類別> 2.每逢報稅倍思親,5月孝子特別多<免稅額、扣除額> 3.你有正當收據,政府就會放過你<列舉扣除額> 4.特別的稅給特別的你<特別扣除額> 5.哪些收入來源,政府可以當作沒看到? 6.志玲姐姐哭了vs.林若亞笑了<師字輩的執行業務所得> 7.包租公、包租婆的租賃所得 8.有錢人愛入籍新加坡?因為稅率少一半<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差別> 9.人兩腳錢四腳的金融商品所得課稅 10.累進稅率,有錢人的惡夢<綜所稅率級距表>   第二章 把愛與錢一起傳下去──遺產稅篇 1.現在就把錢給你,你還會孝順我嗎?<財產移轉規畫> 2

.健康時就要布局,重病才想來不及<遺產稅> 3.最療癒老人的事,就是寫遺囑 <遺囑怎麼交代,才有法律效力?> 4.能分到多少?先弄清繼承順位<哪些人是法定繼承人?> 5.繼承?你拿到的是錢還是債?<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6.「陪我最久的就給最多」可以嗎?<應繼分與特留分> 7.在國稅局眼裡,哪些財產最值錢?<遺產估價方式> 8.有多少財產的人才要考慮遺產稅?<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 9.照顧家人也照顧荷包 <如何用保險節省遺產稅?> 10.保險也有三高,要注意!<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   第三章 喜歡嗎?送給你──贈與稅篇 1.送現金,不如給房子<贈與稅>     2.送人房子也有技巧<不動

產怎麼送人最節稅?> 3.沒錢繳稅只好拿東西跟政府換<遺贈稅實物抵繳原則> 4.不動產如何移轉最節稅?附房貸最划算 5.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不妥<保險課徵贈與稅> 6.避免後代爭產的最好方式<信託基本介紹> 7.如何讓「耳」孫們還記得你?<信託vs.贈與> 8.財產移轉五大策略及工具   第四章 有房斯有財,儘管政府要你萬萬稅──不動產篇 1.   買個不動產,政府收你萬萬稅<不動產加稅的演進與趨勢> 2. 沒算你不知,養車稅金比養房還貴<不動產相關稅捐> 3. 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 4. 好厲害的國稅局,買賣金額瞞不過<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 5. 壓垮不動產的最後一根稻

草<房地合一稅>   附錄 天地萬物,朕賜給你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不能搶──    <家族爭產與遺產稅案例大解析>   後記 財產轉移五大策略及工具 前言   變有錢的第一步:稅後財富最佳化     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繳稅(Tax)和死亡(Death)。──美國開國元勛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     有一對情侶相約共享晚餐,就在兩人聊到綜合所得稅時,女方有點不太開心的問男方:「我去年年收入80萬,你的年收100萬,比我高20萬,為什麼我繳的稅反而比你多800元?」     收入多的人一定繳比較多嗎?     以上兩個人都是單純的薪資收入,年

收入100萬的男生繳了1.88萬的綜所稅,年收入80萬的女生卻繳了1.96萬。為何年收入100萬的人繳的稅反而比較少?因為年收入80萬的女生在申報綜所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而年收入100萬的男生,選擇「列舉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有什麼差別?為何會影響報稅的結果?我在後面的文章會介紹。總之,想要節省個人所得稅,最快的方法除了降低所得(但多數人不會這樣做),另一個就是增加扣除額,而增加扣除額的第一步,就是了解政府對於各項扣除額與免稅額的遊戲規則,這就是本書的主題:節稅的布局。     好幾年前,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曾在股東會上主動表示,他今年薪水只領1元。媒體調查其他知名企業家

後發現,除了郭董,已故前台塑董事長王永慶、聯華電子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奇美集團創辦人許文龍等,都是不支領薪水或領非常少的薪津。美國股神巴菲特(Warren Edward Buffett)與微軟聯合創始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也是如此。為什麼這些有錢的大老闆自願領這麼少的薪水?絕對不單只是因為他們的佛心,而是,有錢人節稅的布局。     為何要做稅務規畫?     英語的稅收(Tax)與死亡(Death)的音很接近,所以有人說:「人最怕的兩件事,就是Death&Tax!」為什麼繳稅這麼可怕,居然拿來跟死亡相比?因為幾乎沒有人喜歡繳稅,相信即使是國稅局的員工,也是如此。每個人領到月薪,就

會依照自己的收入能力來消費,很少有人會特別留意一年多後,還要額外把一部分的收入繳給政府。俗話說:「放進口袋的錢就不會想拿出來了!」     先看看有錢家庭怎麼做?     根據美國財務顧問機構斯佩特蘭集團(Spectrem Group),每年針對5,000個有錢人家庭,調查他們關於財富的目標,結果為:確保退休生活無虞占84%、維持現有生活水準占81%、少付點稅占71%、建立規模可觀財產占64%、兒孫的教育準備占54%。     從上述可以發現,即使是有錢人,對於人生的財富目標與憂慮,和一般人沒有太大的差別。即使他們坐擁千萬、億萬財富,仍然希望退休生活無虞、繼續維持現有的生活水準,而且一樣重視小

孩的教育發展。     許多人一定質疑,這些有錢人所賺的錢,不是三輩子都花不完嗎?怎麼還會擔心自己的退休生活?真相是,大多數的有錢人是企業家,對他們來說經營一個龐大的組織企業,所要面臨的風險很大,實在是如臨深淵、如履薄冰,連帶的他們對未來會發生的事,也充滿風險意識。     關於有錢人的五項財富目標中,唯一與普通人不相同的,就是「少付點稅」。已故經營之神王永慶曾說:「賺一塊錢不是賺,省一塊錢才是真正賺。你存下的錢,才是你的錢。」因為精打細算的聰明人,追求的不僅僅是財富最大化,更進一步是追求「稅後財富最佳化」。     不懂節稅,富就不過三代     現在假設有個家庭三代同堂,第一代有財產10億

元,他們不做任何稅務布局,以臺灣目前最重要的四種稅目: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各課徵10%,以累計40%的稅負成本計算,到第二代只剩下6億,到了第三代一樣扣掉40%的稅負成本,只剩下3.6億元。 在這當中誰才是最大贏家?答案是政府。為什麼?因為第一代到第三代總共繳的稅金共6.4億元,這些都被政府拿走了。     有錢人想的跟你哪裡不一樣?     同樣根據斯佩特蘭集團每年針對5,000個有錢家庭,調查他們資產的配置,結果為:有價資產占41%、私有事業占25%、房地產投資占12%、主要住宅占12%、保險及年金占6%、退休帳戶占3%、股票期權占1%。     這邊要說明一下,有價資產及

私有事業的差異。假設你手中有鴻海的股票,對你來說這就是有價資產,但如果你是郭台銘,這些股票就屬於私有事業。也就是說,你持有的股票,正好是你正在經營的事業,即私有事業,其他公司的股票就應該當作有價資產。     另外,股票期權是指大公司激勵員工所發行的限制型股票。只要公司的股價上漲,員工就能有越高的獲利,即利潤共享的概念,就像以前竹科人就是靠這種股票期權成為電子新貴。     個人退休帳戶簡稱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是美國政府投資輔助工作的民眾享有稅賦優惠的儲蓄帳戶。這類似臺灣的勞工退休金,顧名思義指的是勞工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在綜合所得來源類別

中叫做退職所得(詳見第一章)。     從斯佩特蘭集團每年針對5,000個有錢家庭,調查他們資產的配置的結果可知,有錢人的資產配置以3種類別最多:有價資產、私有事業、不動產,3種類別的金額約各占三分之一。以臺灣來說,這3種財產近幾年應該關注的相應稅務有:     1. 股票基金(有價資產):股利所得稅、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證券交易所得稅(目前停徵)、二代健保等。     2. 私人事業(所營事業股票或資本):證券交易所得稅(目前停徵)、股利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稅、二代健保等。     3. 不動產: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租賃所得稅、奢侈稅(目前停徵)、實價登錄實價課稅、豪宅稅、房地合

一稅、二代健保等。     看完有錢人的資產配置後,領死薪水的上班族又該怎麼做?我們可以從現金流動,來思考相關的稅務議題,例如:現金的流動、使用、移轉、處分與再利用等。     關於節稅,薪水族該怎麼做?     事實上,臺灣很多有錢人理財規劃的首要重點,不在於增加資產,而是先想辦法少繳稅。關於節稅,有3大心態跟讀者分享:     1. 不管收入高或低,都要了解稅法的基本規定,不讓自己合法節稅的權益睡著。   2. 多學習有錢人怎麼節稅、看看有錢人跟你有什麼不一樣。   3. 該節的稅就儘量節,不用跟政府客氣!     我這幾年當會計師,遇到最多關於節稅與報稅問題,就是許多人不知道如何「合法」

節稅。像是明明知道有列舉扣除額可以利用,卻懶得蒐集憑證,卻用最簡單的標準扣除額,讓自己白白繳稅。     還有,搞不清楚扣除額中哪些可以扣、哪些不能扣,包含植牙、美白牙齒、坐月子可以列舉扣除嗎?社團入會費、或是去廟裡捐贈香油錢,甚至安太歲、點光明燈算不算捐贈?或是到底該捐多少錢給社福機構抵稅,才不會白白繳錢給政府。     另外,若你的工作是講師或業務員,則搞不清楚自己的收入該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所得;包租公、包租婆不知該如何節稅;經常國內外飛來飛去的人沒有就源扣繳的概念;股票族常問要用個人持有股票、還是用公司持有股票比較節稅等。     接下來,當年紀漸長、小孩大了,卻不知道該如何安全的

把財富傳承下去。包括太晚才開始執行分年贈與;思慮不夠長遠,以為贈與不動產一定能節稅;誤以為生前拚命把錢匯至海外,國稅局一定查不到;生重病後,才擔心自己的財產要不要繳遺產稅,甚至為了節遺產稅就隨意搬錢,亂做規劃。     還有,等買了房子之後,才知道有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的優惠可以節稅;政府實施房地合一稅後,到底影響我們多少……。因此本書分成4大章節,各別為大家一一解析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以及不動產等稅務重要規定,要用什麼策略及工具,才能有效節稅。我也在當中整理許多表格及案例,將原本繁雜難懂的稅法,透過故事來讓各位了解並應用,做好節稅的布局! 特別的稅給特別的你〈特別扣除額〉 

上一節提到,扣除額分3大類,可採用「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兩者選一,另外一個就是特別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有6大類,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從了解它進而妥善使用它,就可以省下一筆稅款。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果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都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19年度為20萬;但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20萬,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例如你在2019年度的薪資所得有10萬,那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10萬,而不是20萬。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

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一般為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一戶上限為27萬,但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例如郵局存款本金在100萬以下者,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利息)及分離課稅的利息,不包括在內。 我們來推算一下,既然一戶有27萬的扣除額,以現在銀行存款利率約1%來看,一戶裡可以有多少存款利息所得,得以全數扣除而不浪費?其計算如下: 27萬÷1%=2,700萬 一戶有2,700萬以內的存款,利息所得皆可全數扣除。 3.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5萬,若有接受政府補助,應扣除補助金額。然而,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

年者不適用,因為五專的前3年相當於高中的3年,而教育學費僅准扣除就讀大專以上者。 所謂教育學費,是指按照教育主管機關規定的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 至於子女於國外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是否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在國外就讀大專以上的院校,其學歷獲得教育部採認(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的參考名冊所列之大專校院),或其他經過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的大專校院,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可以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差別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