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資料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法學資料庫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霸告寫的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和陳雅齡的 法庭口譯:理論與實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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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陳玟君的 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2021),提出法學資料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否認之訴、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繼承權受侵害之人、生父婚生否認權、生父收養親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王寬弘博士所指導 洪郁惠的 國境執法機關安全檢查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國境安全檢查、國境警察、警察機關、海巡機關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學資料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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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學資料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為了解決法學資料庫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精選實務   駁回中天換照申請案、清運費用不當得利案、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案、與釋723比較案、考績乙等救濟案、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案……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最熟悉的工具人──筆者aka本書就派上用場啦~(請幫我下動力火車的我很好騙)。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詳情請翻到作者序)

法學資料庫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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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學資料庫的問題,作者陳玟君 這樣論述:

實務中不乏有生父自子女未成年時即與之共同生活且撫育之案例,在民法第1063條未賦予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戶政主管機關為此亦曾建議修正民法第1061、1063條。鑑於有生父自幼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案例,故本文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來探討我國的婚生否認制度。本文將就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之定義、第1062條受胎期間之規定及妻於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子女重複婚生推定之問題進行討論,接續就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之規定進行說明,並探討提起該訴訟對子女利益影響之問題。於說明我國婚生推定制度與婚生否認制度後,本文將就婚生否認的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民法第1063條僅賦予

法律上的父親、生母及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而家事事件法第64條明定,繼承利益受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就此規定,程序法增加實體法中所無的訴訟權人,而此立法是否適切?在討論我國實體法與程序法所規定之否認權人有所差異後,本文將接續討論96年修法後之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大法官於第587號解釋中闡明,為維護家庭的安定,乃限制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然如法定上的父親、母親婚姻關係已破裂,未成年子女已由生父撫養並共同生活,究竟是否仍為維持家庭和諧,而依然禁止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又提起婚生否認,是否應考量子女的利益,而有條件賦予生父該權利?就上述議題討論後,本文亦將探討在我國現行法制未賦予

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推定之父與生母於子女未成年時皆未行使婚生否認權或已逾越婚生否認訴訟之法定提起期間,當生父已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有撫育事實,而該子女之父母未離異又為顧及尊嚴,不願代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時,生父得否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來與該未成年子女建立實質親子關係?藉由爭議的問題的討論,期使對我國實務與法制能有所助益。

法庭口譯:理論與實踐

為了解決法學資料庫的問題,作者陳雅齡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多年來從事法庭口譯研究、教學及自我實踐的結晶。理論部分涉及法律翻譯的核心──法律術語的翻譯及法律語言的模糊性,因而對於從事法律筆譯的讀者也有啟發,實務演練示範如何查詢專業術語及法學資料庫,模擬台灣警察局及法庭辦案的語境,提醒通譯翻譯時該有的技巧,同時對照美國法庭警察局的對話語料。整體上適合各語種的司法通譯進修,法官、檢察官可從中瞭解司法通譯的工作性質以便配合,會議口譯人士亦能有所應用。   台灣法官學院與高等法院近幾年來定期訓練司法通譯,顯示國家公部門對這個學術及工作領域的重視,然而目前台灣探討法律翻譯的書籍多以外文撰寫或偏法律筆譯,很少針對法庭口譯領域而作

。本專書涵蓋了通譯史、語言研究、口筆譯理論及法庭口譯實踐技巧,宏觀與微觀兼具,整體上可與西方Mikkelson 之「法庭口譯」一書互為東西方的補充。  

國境執法機關安全檢查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學資料庫的問題,作者洪郁惠 這樣論述:

在全球化市場下,各國間貿易日趨密切,由於毒品厚利誘人,不法之徒利用機場、港口實施走私,因此我國亟需完備國內各國境管理機關之執法作為,嚴密國境執法之法網,以維護我國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國境安全檢查即係管理機制中之一個重要環節,因此其安檢任務非常重要。而國家安全法明訂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為我國機場及海岸各管制區之管制任務,即對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做檢查,再者對於入出境及航行境內之交通運輸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檢查,及上述交通工具所載客貨,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本研究以國境安全檢查機關,即國家安全法規定之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三總隊、海岸巡防署安檢所其執行過程為出發點,透過相關文獻資料,以了解安全檢查法理、所需具備之法規、程序流程以及國境執法機關之組織架構及透過在實務執行操作面上有所經驗之第一線執行人員為主軸,藉由受訪談對象對於安全檢查具有一定程度的認知與瞭解,針對例行勤務及安檢執行技巧、人力裝備、高科技儀器、教育訓練、聯繫合作與執行安全檢查所面臨之困境進行深度訪談,以供航空警察局、保三總隊與海岸巡防署安檢所做參考方向,並據以研提有關安全檢查相關建議,期望對未來安全檢查執法作為提供參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