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公司用盜版的軟體- 工作板也說明:如標題我想問一下,如果公司用盜版的軟體,像是Adobe的全套都是盜版的,包含PR AI ID PS AE,然後用來設計公司的商場圖還有展場的圖的話, ...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檢舉公司使用盜版軟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葛維鈞、龔昶元所指導 趙峻逸的 應用GM(0,N)模式探討企業導入自由軟體之影響因素 -以Open Office為例 (2014),提出因為有 自由軟體、辨公室軟體、OpenOffice.org、GM(0,N)模型的重點而找出了 檢舉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解答。

最後網站小心!不要誤觸盜版軟體地雷則補充:5. 降低支援費用:澈底了解企業現有軟體配置情形,讓公司資訊系統之備份及復原工作. 能更容易維護執行。 6. 提升員工生產力:能重新彙整及檢視企業所使用的BSA 會員軟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檢舉公司使用盜版軟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檢舉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

應用GM(0,N)模式探討企業導入自由軟體之影響因素 -以Open Office為例

為了解決檢舉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作者趙峻逸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廣自由軟體情況下,從2002年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建立自由軟體研發推廣,在無障礙軟體發展環境下,提昇產業競爭力及自主力。至2003年召開自由軟體推動會議,決議設置「自由軟體指導小組」,而我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因經費拮据2010年起導入Open Office自由軟體,雖然導入過程坎坷,但為國庫省下一億三千萬元的商用軟體授權費,並成為中央部會中率先導入自由軟體OpenOffice文書處理之示範機關。由於近年來智慧財產權意識抬頭,及商業軟體聯盟(BSA)不定期配合檢調單位進行全國盜版大查緝,並開放企業員工匿名檢舉機制,使得不少企業對於軟體合法性的重視,亦有企業因此而改用自由軟

體。因此本研究將應用GM(0,N)模組研究分析探討「主觀規範與政策」、「降低成本」、「管理與維護」、「教育訓練與學習」、「外在不可抗因素」以及「內部轉換障礙」因素對於企業導入自由軟體OpenOffice之影響因素。期望本研究結果除了可對企業導入自由軟體OpenOffice參考外,在學術研究上也能有所貢獻度。